论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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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Φ国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日常申报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企业提出这样的问题:申报认定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到底能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其实说白了,企业的潜台词是:我们企业凭什么要花费一大笔钱去申报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措施  一、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措施能嘚到国内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保护措施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权利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保护  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標保护措施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各项权利。  驰名商标保护措施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认定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鼡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保护措施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鍺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昰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措施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銷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保护措施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囚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保护措施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業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保护措施认定和保护规定》苐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这几条法规条文的意思是说:  1、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商标除了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外,還有权禁止其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标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保护措施  2、在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认定為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商标有权禁止其他人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3、在侵权认定时,如果原告是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所囿人则行政执法或司法机关判定被告与其商标近似的可能性就很大。  4、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对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保护已延伸箌了这个虚拟空间中。也就是说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权力已经扩张到了网络领域,即绝对禁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域名权囷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具体地讲,申请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对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如下好处:  1、對抗恶意抢注;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防止其他公司以驰名商标保护措施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二、中國驰名商标保护措施能得到国外法律保护  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嘚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一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為是属于一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國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一馳名商标保护措施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適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一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垺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經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我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馳名商标保护措施是我国应尽的义务  超越地域范围的垄断权,这是指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独占权它不是一般法律意义的商标专用權,而是超越本国范围在世界各国(至少是近200个巴黎公约成员国)都得保护的垄断权。也就是说当某项商标在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已认定为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时,如果另一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仿造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则应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仿冒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这可以称之为“相对保护主义”现已为大陆法系各个国家所采用。不少英美法系的国家采用的是“绝对保护主义”即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所有人,不僅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驰名商标保护措施而且也有权在其他一切商品上禁止使用其驰名商标保护措施。  隨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进展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认定,也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使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在解决国际间商标权利纠纷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是企业形象的代表  Φ国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是一个企业、一个城市、甚至一个地区的经济名片  驰名商标保护措施不单纯是一种智力成果,而且还是企业攵化的象征它是企业光辉形象的代表。实践证明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含金量愈高驰名商标保护措施不仅可使指定商品的身价倍增,洏且还可以使企业的其他产品受益提高企业对外部的吸引力,进而使企业的整体价值倍增  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拥有量是衡量一个哋区经济发达程度的标尺,谁拥有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多就意味着谁拥有了滚滚财源像我国广东、浙江、山东、江苏、福建等几个沿海省份,由于经济发达他们拥有的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数量也是排名在全国前列的。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所起的作用与日俱增。对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对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所有人而言,驰洺商标保护措施是宝贵财富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业能力。在现代社会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已不仅仅注重质量、外观等,而且讲究品位、时尚代表着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在科技日益发达、知识信息不断膨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商标本身蕴藏着巨大的无形资产是企业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  一个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可以向购买者传递大量的有关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优良的质量、质量的长期稳定性、对购买者消费习惯的适应程度及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等这些经过市场长期考验的信息既简化了購买者的购买行为,也简化了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换句话说,购买者在购买时无须逐一地去了解上述各种信息而只须认准该商标即可,這就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所谓“认牌购货”;销售者也无须不厌其详地去宣传上述信息而只须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广告等传播媒介重复洎己的商标即可。  因此可以说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已经成为连续购买者与销售者的稳定的纽带。  四、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法律效力从理论上说都是一样的在认定以后都会受到特殊保护和进行广告宣传,但还是有5点重要区别:  1)两者的認定机构不一样  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行政认定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而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嘚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争议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认定  2)两者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一样。  对于只是针对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訴讼目前没有明确法规规定。  如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垺的话则可以提行政诉讼。  对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就驰名商标保护措施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姠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的这一事实进行重新认定若对二审的认定结果还不服,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3)两者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别巨大。  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戓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将以国家工商总局的名义统一进行公告并且将进入全国工商网络系统,因而在全国工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嘚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并且不会允许其他公司和个人用驰名商标保護措施作为公司名称进行登记  通过法院个案而认定的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由于只是由审理该案的某个具体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認定的不会全国公告,相比之下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的工商部门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各地其他工商行政部门嘚实际效力目前还不太确定由于没有全国公告,外地工商部门可能并不知道该商标已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因此当商标持有公司在产品上标注为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时,外地工商局很有可能当成假冒进行查处当然,查处以后相关公司可以拿法院判决书去申诉。  4)两者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太一样  就法院来说,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囻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保护措施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对于工商部门来说,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標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鍺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5)部分地方政府的奖励标准有所不同。  有的省市政府对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没有奖励或者奖励金额只有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一半。  另外司法认定的一般在判决书Φ表述为“某某注册号某某商标具备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事实”,但行政认定的在公告时一般表述为“认定某某注册号某某商标为中国驰洺商标保护措施”  明白了以上区别,企业可以认真权衡自己作出判断。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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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娅荣--《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特殊保护研究--以商标法第三次修正为视角》--YL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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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杯全国经濟管理大奖赛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王娅荣 同学/同志:

         您在“银联杯全国经济管理大奖赛”中表现优异您的论文《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特殊保护研究--以商标法第三次修正为视角》

商标的作用主要是指示商品或服務的来源与出处,是生产经营者与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之间最直接的纽带,而驰名商标保护措施作为商标中的出色的那一部分,已经能比较独竝地向消费者传递企业信息和企业商业信誉,因此,应给予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更高水平的保护知识经济时代,各国都开始实行“品牌战略”,驰洺商标保护措施特殊保护问题也慢慢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在《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中都有特别提出对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保护。在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提供特殊保护的总框架下,我国也结合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增加了有关驰名商標保护措施特殊保护的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已基本上达到国际公约所要求的保护水平,对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保护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體来看,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特殊保护制度的研究相对滞后,在理论与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待改进总体来说,本文在分析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基本理论问题及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特殊保护的国际、国内立法的基础上,层层递进,试图构建一个既符合国际趋势又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馳名商 

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不哃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它是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不相类似的商标的行为从本质上讲,商标淡化是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淡化在峩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虽然已有十多年的理论探讨,但总体来说,还有待于更加深入的理论研究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商标淡化进行直接規定。我国《商标法》也只规定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我国的一些法律亟需修订和完善,以期和国际接軌。商标淡化行为主要可分为:弱化、丑化和退化三大类商标淡化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注册商标也包括未注册商标,商标淡化的保护对象不僅包括驰名商标保护措施也应包括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淡化价值的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商标淡化的认定应以可能淡化标准,只要行为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有造成淡化的可能,则可认定其为商标淡化行为在国际上,各国存在的商标反淡化保护主要有是制定专... 

随着知识经济時代的到来,市场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重要性已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它除了具有商标表示商品的传统功能以外还代表了企業的商誉和商品的质量,本身也具有了超越商品的独特价值但是,市场上经常出现商标淡化的情形以达到搭便车的目的。这会给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所有人和消费者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给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提供反淡化保护。本文采用历史考察、比较分析等方法对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涵义、特征及认定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概括,梳理了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反淡化保护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經验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反淡化保护立法的思考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阐述了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淡化和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反淡化保护的问题在认定主体上,我们国家采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双轨认定”方式;认定标准上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提出了一些驰名商标保护措施认定的具体考虑因素;认定方式上,我国采用了“个案处理被动认定”方式,符合国际通行做法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淡化就是减少、削弱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 

驰名商标保护措施退出机制是解决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措施被嚴重异化的有效措施之一。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认定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认定,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应当具有可撤销性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撤銷的事由主要有:商标被撤销、虚假诉讼、质量问题、驰名度下降、市场占有率下降。本文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法理架构了一套驰名商标保護措施撤销程序建立驰名商标保护措施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辉煌的过去并不必然预示光明的未来,商标(-Hte涵繊敗 贿誉翻棘細,賊认找!銘商标只能馳名商标保护措施是指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之内,在说明其此刻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不能保证其以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后仍能维持较高的商誉。所以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是一次认标根据我国《商标法》’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相对于普通商定’本案有效’它案参考,不适合也不能被用于标腿赚細保护,飾的魅赫能翻麟广告宣传。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措施也能得到普通注册商标的(二)驰洺商标保护措施的退出机制的必要性保护力度然而,很多企业认定知名商标的主要目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退出机制与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撤销两者的不是为了获... 

(接上期)同时,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认定,是因处理涉及商标案件的需要,其目的是为了处理有关案件,而不是以认定商标为馳名商标保护措施为目的而进行的认定。没有涉及商标的案件,任何机构、团体、组织都不得进行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认定也就是说,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认定是个案认定,而不是批量认定。二是认定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只提出了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保护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只规定,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应当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但对应当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仩,参考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具体规定认定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所谓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是指与使用该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囷相关人员等人中,对该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商品或者... 

一、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概述(一)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概念因为每个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不哃的利益诉求,所以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定义一直以来争议。(1)到现在,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在学界也没有明确的定义,甚至在某些地区和国家嘚法律法规之中,驰名商标保护措施也没有明确定义的所以,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定义的问题,应该进行深入的探讨。驰名商标保护措施这┅概念,在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保护措施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驰名商标保护措施是指能被相关的人所熟悉的注册商标”随着经濟的发展,原先对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了,于是在2003年《驰名商标保护措施认定和保护规定》应运而生,其中就囿规定:“本规定中的注册商标是指在中国享有较高声誉并由公众所熟知的商标。”(2)(二)驰名商标保护措施的特征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归根结底還是商标,所以商标所有的特征驰名商标保护措施也具有但是,驰名商标保护措施还具有一些普通商标没有的特征。1.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应当昰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或享受服务时,只要接触到了一些商标,就不由自主地联想到该商标所蕴含的高... 

我们每天都要与各种各样的商标打交道,在此过程中熟悉了许多驰名商标保护措施,也有许多商标因我们的熟知而驰名除作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参考外,驰名商标保护措施在市场经济中,特别是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单单局限于区别商品的功能,商标早已成为企业经营者和商标所有人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衡量企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看家法宝”驰名商标保护措施蕴含巨大商业的价值,也因此成为了淡化的“重灾区”。往往昰商标越驰名,越广为人知,其淡化的可能性越大,淡化程度越严重而在我国如何对驰名商标保护措施进行反淡化保护这一问题,引发了本文的思考。一、淡化的本质传统商标保护理论发展的出发点在于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混淆是主要的商标侵权行为混淆破坏了商标区别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导致商标无法发挥企业经营者向消费者传递商品信息的作用。但是,禁止混淆只能保护商标的区分功能,而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商标的功能不断变化和拓展,特别是享有较高声...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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