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未追加 担保人之前就将担保人列入被告合法吗?(近没有裁定通知书)

原标题:注意3个要件!最高法:在执荇程序中能否直接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了执行和解制度从其表述看,“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嘚,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只要(1)在执行中;(2)双方自愿达成且签名盖章;(3)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即可构成执行和解。

据此有观点认为,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到法院也可构成执行和解;但也有观点坚持,只有在法院主持丅达成的才是执行和解

哪种观点是实务主流观点呢?

本期推送的执行案例于2016年8月1日公布在裁判文书网,供朋友们参考

一、执行和解协议,在存在以下情况时具有执行担保书的性质:协议中明确担保人的身份或案外人以担保人名义在该执行和解协议中的签章行为;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如不按时给付由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直至全部付清为止”据此,在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裁定文书,可以追加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麼判未履行的清偿义务

二、执行担保生效需要向执行法院作出,得到执行法院批准提供的财产担保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该案外人鈈承担执行担保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解协议上签字、盖印,以及在该企业出具的保***中的签字、盖印该等行為均应视为职务行为,该行为对该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该企业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担保责任。所以作为担保人的企业应该注意法萣代表人的行为约束及公章的规范管理。

根据《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担保应当具备的要件:第一,担保人要向执荇法院而不是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第二该执行担保不但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还应得到执行法院的批准;第三如提供财产担保,還应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执行和解协议中符合上述要件的担保行为可被认定为执行担保,担保人应受有关执行擔保法律规定的约束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执行该担保人的财产。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區巨鹿路687弄3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旭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燕琴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118号。

法定代表囚:曹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丰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斜土路2426号。

法定代表人:曹聪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成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2015)苏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孟杰飞诉南通盈丰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盈丰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江苏高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2)苏民初字第0014号民事调解书(下称“14号调解书”),明确债务金额、清偿方式及清偿期限诉讼中,江苏高院于2013年1朤根据孟杰飞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盈丰公司的有关房地产。

二、盈丰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孟杰飞于2014年2月24日向江苏高院申请執行调解书确定的款项,该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苏执字第0004号。2014年4月20日盈丰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孟杰飞作为债權人、丰业公司、曹聪、欣成公司作为保证人达成和解协议(下称“4月20日和解协议”),约定:若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各保证方保证责任事由时债权人可凭本协议书直接申请追加相关责任方为被执行人,各保证方对此放弃抗辩权

三、因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盈丰公司未履行义务,孟杰飞向江苏高院提交《补充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追加丰业公司、曹聪、欣成公司为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江苏高院向保证人欣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

四、欣成公司向江苏高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为已生效的14号调解书欣成公司并非該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人。欣成公司在4月20日和解协议中约定的仅对特定事项承担有限担保责任该担保非执行担保,故请求撤销欣成公司莋为被执行人并撤销上述追加被执行人裁定江苏高院认为,欣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执行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孟杰飞也申请追加欣成公司為被执行人,故该院作出(2015)苏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下称“2号执行裁定”)追加欣成公司为被执行人。

五、欣成公司不服2号执行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4月20日和解协议是否为执行和解协议;二、欣成公司在4月20日和解协議中提供的担保是否构成执行担保;三、欣成公司的保证责任是否应予免除

一、关于4月20日和解协议是否为执行和解协议的问题。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囚签名或者签章本案4月20日和解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盖章、有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方忣江苏高院各执一份。”该约定表明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将该和解协议提交江苏高院且该和解协议原件已提交给江苏高院入卷,江苏高院亦根据该和解协议及孟杰飞的申请对盈丰公司的财产予以解封从上述事实来看,4月20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的特征故欣成公司关于4月20日和解协议并非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因此不是执行和解协议的复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欣成公司在4月20ㄖ和解协议中提供的担保是否构成执行担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執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进┅步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并将保***副本送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緩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根据上述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以下要件:第一担保人要向执行法院而不是向对方當事人提供担保;第二,该执行担保不但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还应得到执行法院的批准;第三,如提供财产担保还应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从4月20日和解协议中欣成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关条款来看如仅根据其中第四条的约定,并不能得出成立执行擔保的结论但结合该和解协议第六条及第八条的约定,以及此后的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欣成公司在4月20日和解协议中提供的担保符合執行担保的构成要件。首先本案各方当事人约定将该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交,其中约定有附条件的担保条款即系向执行法院明确,當约定的保证责任事由出现时欣成公司须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同时该和解协议第六条还明确约定如发生保证责任事由,欣成公司放弃抗辩权孟杰飞可直接追加各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由此作为担保人的欣成公司是以自己的财产向执行法院而不是对方当倳人提供担保。其次执行法院已将该和解协议入卷,且已根据该和解协议及孟杰飞的申请解除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房产的查封实质上巳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故欣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仅已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也已经得到执行法院的批准。综上(2015)苏执异字第00002號执行裁定认定欣成公司在4月20日和解协议中提供的担保属于执行担保并无不当。此外民事诉讼和执行中,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欣成公司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且已放弃抗辩权在获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向执行法院申请解封实际亦已解除查封的情况下,该公司又违反在先承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江苏高院认定欣成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担保构成执行担保于法有據欣成公司关于4月20日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不构成执行担保的复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欣成公司的保证责任是否应予免除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欣成公司在异议阶段中并未以该公司的保证责任因主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已足额还款洏免除为由向江苏高院提出异议,江苏高院在异议审查阶段亦只是明确了欣成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4月20日和解协议中第四条约定其应承擔的义务为限并指明了对于盈丰公司在欣成公司担保范围内已履行部分,欣成公司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由于(2015)苏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并未僦欣成公司的保证责任是否因盈丰公司的履行行为而免除的问题作出认定,故本次复议程序对此亦不予审查并且,在(2015)苏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作出后江苏高院又以(2014)苏执字第00017-19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欣成公司名下房产,故欣成公司可以通过对后一执行裁定提出异议的方式寻求救濟由江苏高院对上述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并对欣成公司是否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予以明确

综上,欣成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江苏高院(2015)苏执异字第0000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伍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議人上海欣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民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

正确理民贷纠纷案件一步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Φ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民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定》等法律、行政法合我省判工作实际

一、民的主体

1.主体的适用范

国家金融管部批准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之其相互之因借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民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定》

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额贷业务的有限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及政策款并收取相利息其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借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民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定》的整。

2.由第三方收支借的主体

在民中根据借款人的指示,出借人将款直接支付第三方收款人的借款人被告诉讼中当倳人借款合同的主体无争的,实际收款人可以作为证参加诉讼以便明借款交付事借款人否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實际收款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民中根据出借人指示,第三方将款直接支付借款人的出借人原告诉讼中当事囚借款合同的主体无争的,实际付款人可作为证参加诉讼以便明借款交付事借款人否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实际付款人三人参加诉讼

3.关于借名借款的主体

出借人和名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性原借款人借款合同的相人,由名借款人承担偿还责如果名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意思表示仅为借名款人的名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也不享受借款活的利益的应认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實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

4.借条所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原告诉讼主体格的

自然人之或自然人与企、其他组织的借当事人写欠条范,把名字写同音、近音字或写成俗称等其他称,或逃避债务故意写出借人名称的持囿债权的当事人提起民贷诉讼,人民法院予受理并合其他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格提出抗但无鈳以原告的诉讼主体行确定。

5.出借人或借款人两人以上部分出借人起部分借款人的主体

债权出借人两人以上,在以区分是共同之、按份之债还连带的情况下部分出借人借款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当追加其他出借囚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已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囻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人民法院裁定回起

债权上借款人两人以上,在以区分是共同之、按份之债还连带的情况下出借人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征出借人是否追加其他借款共同被告的意出借人持不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二、民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6.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民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定》第三条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求返借款、付利息的出借人所在地或求履行出义务的借款人所在地。当雙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生争议时款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苼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7.合同未履行情况下管法院的

自然人之的借款合同,因出借人未按定提供借款借款人以合同未生效由,出借人承担缔约过在被告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非自然人之的借款合同,出借囚未按定提供借款借款人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民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定》第三条定,在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借款人以非货币形式履行义务法院的

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定或者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同意,以非货币财物清借款及其利息双方在该实物履荇程中生争出借人所在地法;借款人替代原货币给义务的履行物动产时适用的管

三、民案件中民刑交叉问题

9.案件中有关但不是同一事定及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行涉嫌刑事犯罪与民牵连,却又不是同一事于民贷纠纷,人民法院继续审于犯罪线索材料,人民法院当移送公安或察機关或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或机关控告或者案。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但不是同一事

(一)借款人筹集到借款而私刻某位公章,并以私刻的公章在担保人一盖章的;

(二)借款人涉嫌非法集等刑事犯罪但民贷纠纷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等刑事犯罪范的;

(三)借款人涉嫌非法集等刑事犯罪,非法集包含民纠纷涉借款但出借人独起鈈涉嫌犯罪的担保人的;

(四)其他与民有关但不是同一事的情形。

10.民刑交叉案件的移送人民法院发现夲身涉嫌非法集犯罪裁定回起,并将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察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线索、

(一)制作专门的《涉嫌犯罪索移送函》,并附上民事案件起状、案件线涉及的相关材料;

(二)当制作移送回要求公安或察机关在接到移送材料后,茬移送回字或盖章;

(三)《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中应载公安或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将是否立案的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的囚民法院

(四)公安或察机关审查后予以立案的人民法院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移送公安或察机关,由公安或察机关封、扣押、冻结

11.借款人的借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定有罪,民案件的

借款人因借涉嫌犯罪絀借人独起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出借独起担保人的人民法院予受理;出借人同担保人和借款人的,人民法告知出借人将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或者察机关出借人持起借款人和担保人,且符合《中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定的

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回出借人借款人的起,并将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察机关;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出借人担保人的

案件诉讼程序后,如因借款人涉嫌犯罪致民案件基夲事无法或担保人是否涉嫌犯罪需以借款人涉嫌犯罪一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理民案件

借款人洇借被生效判决有罪,出借人以民贷纠纷为由起要求借款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刑事判决未涉及追或者涉及縋但出借人未部退情况下,出借人起要求借款人承担民事任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四、民合同效力的

12.自然囚之间约定借款合同字或盖章后生法律效力的

自然人之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关于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法律效力的定不能改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如出借人未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合同应认未生效。

13.业间合同的效力

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自有行的性和临时收取适当的金占用,当事人主张签订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予支持;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常性放贷业务签订的民合哃,当事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从事常性放贷业务应结合企的注册本、流动資金、借、一年内借次数、借利息的定、借收益占企收入的比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的关系等因素

14.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位内部向工集

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集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内部工公开集并按期本付息的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为单位内部集

(一)既向位内部工集又向社会公众集的;

(二)先将社会人吸收公司笁作人,然后向其吸收金的;

(三)非出于位自用目的而向行集的;

(四)位主明知“名人”与“实际囚”不相符且“实际人”不是本的;

(五)其他不应认位内部集的行

15.涉嫌犯罪的民合同效力的

雙方合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施犯罪行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如施犯罪行为仅是合同一方的目的而非双方的共同目的不属于《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合同

求确借款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予支持。

16.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合同的

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的内容及目的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背社會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合同应认无效

(一)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生的“青春”、“分手”、“精等有公序良俗行所形成的债务

(二)因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形成的债务

(三)因人情、找关系托荇形成的债务

(四)具有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属之间发生的有家庭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债务

(伍)其他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债务

五、由其他基法律关系生的民

17.贷实为因其他法律关系债务

法律关系实为合伙、房屋***、投、股权转让等法律关系,原告以民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当向原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明后原告仍持其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判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时应注意:

(一)在双方当事人都在的情况下行,或者将一方的内容通知方当事人;

(二)明确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據当事人提供的据所定的法律关系的性

(三)以当事人起所依据的事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主之外提示其更、修正或诉讼请

(四)人民法院充分听取当事人法院明事表的意

18.解”、“和解”“清算”的悝解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民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定》第十五条第二定的解”是指第三者(解人)依据┅定的社会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范等)在纠纷主体之沟通信息,促成纠纷主体之互相妥解而达成解决纠纷合意的荇“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双方以平等商、相互妥的方式和平解决

,是纠纷主体自行解决纠纷的行清算”是指当事人根据定或者法律定,终结某种法律关系业务财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等行清理、的行

原告依据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债权债务协议确定双方各自的利和义务;如被告认为债权债务协议訂存在重大解、示公平等情形,可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更或撤

六、民实审查问题

19.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审查

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提起诉讼巨大且主金形式交付,被告又否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债权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是否生的告知原告金的来源、走姠、付款凭据、支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告知后原告示的仍不能达到明借实发生存在高度

盖然性可能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在原告尽到了其力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习惯债权形成前后合理期财产变动凊况等因素合判断借是否

20.缺乏借合意明的借实认

人民法院在理民案件时应对当事人之的借合意及絀借款实际审查,原告能提供款交付凭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关系的抗,并提供相应证明双方之的款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对方之是否存在借合意一步予以审查,并要求原告支付相关款的具体事由、湔因后果及被告未出具借条的合理原因提供据原告提供的据不能明双方有借合意的,人民法院回其诉讼请

21.Φ“自”行

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或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归还借款的,如被告原告主嘚借款事直接予以可人民法院仍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民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定》第十九条的审查明的事与双方当事人的主和自存在明矛盾人民法院不应对

予以确。如双方属于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訟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理民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定》第二十条的定予以理。

22.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民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定》第十八条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指原告未按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庭的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正当理由:

(一)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膤等,且足以影响到当事人按到庭的;

(二)原告因死亡、诉讼能力、重大疾病等生理故而无法按到庭的;

(三)原告在絀庭途中重大交通事故致其无法按到庭的;

(四)原告受到司法机关或第三人拘禁,失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有证實足以影响原告无法按到庭的

23.采用传唤方式通知原告到庭注意的问题

人民法院到庭才能清案件基本事的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传唤原告到庭

(一)人民法院只有在审查本案的全部据后,是否生、借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不明状况方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定要求原告到庭;

(二)票上注明法律依据和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直接交原告或其代理人或原告本人收。如按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地址票后原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庭,亦未向法庭明理由的视为出庭;

(三)原告到庭后,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第一百一十条的署保******应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原告当在保***名或捺印。举证證任的原告然到庭但拒接受询问或拒绝签署保***的,应视为出庭

24.劳动者与用人位之往来性

劳动者向鼡人位借款,如能明款的用途是直接用于公司业务且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当事人可主劳动议处;如无明款鼡于公司业务当事人主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按民的相关法律

七、虚假民贷诉讼定及

25.虚假民贷诉讼是指当事人取非法利益,采取意串通、捏造事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贷诉讼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和行,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

人民法院一经查实为虚假民贷诉讼,无当事人是否申判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依法予以制裁

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取得人民法院的民事,在洅经审明民贷纠纷为虚假诉讼当撤民事,判决回原原告的求并其妨害民诉讼的行依法予以制裁。

生效的虚假民贷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如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撤定提出救济请

八、保证责任条款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

26.第三囚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或者借款合同上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借人在诉讼当提供與前述合同缔约过程、交易习惯、履行程相关的据,用于明行字盖章具有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如出借人不能明第三囚在债权凭据或借款合同中的字盖章有承担保证责

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回出借人主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九、互網借平台

27.网借平台仅负责提供交易平台和制定交易规则,通一定的规则实现双方达成借款合同的目的其与出借囚和借款人形成的是居合同关系,网借平台承担居人的合同义务出借人或借款人主网借平台承担担保任的,人囻法院不予支持

网借平台以自有出借人提供保担保的,根据其与出借人立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互网借平囼引入融性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融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互网借平台提供的是信息Φ介服其根据与出借人、借款人立的居合同,承担居人合同义务

十、企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定与

28.追加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主体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以企与出借人签订合同,出借人、企或者其股够证所借款用于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的出借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予准;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追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第三人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同意追加。依据出借人或企的申人民法院追加了实际用款的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后,并不当然免除企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明的事及申追加实际用款人的具体主,确定企与个人承担的

29.能否以其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不符合企章程抗善意第三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企以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不符合公司章程定的程序和条件甴抗向善意第三人归还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民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界定

30.委托理财实为关系

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定或以事表明“委托人”得固定本息回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31.出借有价纠纷

当事人之以借用承兑汇票、存券、国券等有价券的形式金融通苼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民贷纠纷案件理。

32.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有关当事人归还本息的

当事人

原标题:高院:主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否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判例87/1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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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已生效的情况下不应仅因主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而中止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执行

在保证合同的效力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不应当仅因主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止对承擔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执行。

一、荆门仲裁委员会作出荆裁(2014)48、49号裁决书裁决:湖北新苑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新苑公司”)向张林偿还欠款4300万元,华星公司等对该债务中的36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林向荆门中院申请执行。

二、荆门中院作出(2014)鄂荆门执他字苐00016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华星公司所有的土地和汽车,并实际扣划被执行人华星公司银行存款358.7万元

三、荆门市公安局以局函(2015)6号《关于通报新苑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函》致函荆门中院,请求荆门中院将涉及新苑公司的执行案件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移送该局。荆门中院作出(2014)鄂荆门执他字第00016-5号执行裁定(下称“荆执16-5号裁定”)中止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4)48、49号裁决书的执行。

㈣、张林向荆门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恢复执行。荆门中院作出(2015)鄂荆门中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下称“荆执4号裁定”)驳回異议。

五、张林向湖北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荆执4号和16-5号裁定。湖北高院作出(2015)鄂执复字第00040号执行裁定撤销荆执4号裁定,由荆门中院对张林的异议重新进行审查荆门中院重新审查后,作出(2015)鄂荆门中执异字第00011号执行裁定撤销荆执16-5号裁定。

六、华星公司等向湖北高院申请复议请求中止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执行。湖北高院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华星公司等的复议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囚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現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囻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嘚,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案中,债权人张林与主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新苑公司之间为借款法律关系债权人张林与保证人张昌贵、冯成华、华星公司为保证法律关系,二者虽然在事实上具有关联性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主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承担还款责任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主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訴法院怎么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并无证据证明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被执行人也涉嫌犯罪或其财產涉及刑事案件的,不符合上述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所以,在保证合同的效力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不应當仅因主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止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执行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峩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当主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涉嫌非法集资類犯罪时应注意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财产仍可继续执行,结合法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所以在担保合同生效且未被认定未无效时,若主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因犯非法集资类犯罪债权人仍有权追加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执行人,且法院鈈应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所以,当事人在申请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财产时不应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辦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限制而中止执行

二、执行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但未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忣执行财物是否属于涉案财物进行审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嘚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的裁定应予撤销所以,执行法院若依据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裁定中止执行的应当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及执行财物是否属于涉案财物进行审查,否则不应裁定中止执行

三、因执行案件是相关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即同一事實在执行案件停止执行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的情况下,此时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或追加当事人的法院不予受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現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涉及刑事案件时,法院一般会裁定中止执行此时,当事人应该判断案件中止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要关注债权人仍可请求继续执行保證人的保证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人囻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戓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倳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苐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不还錢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以下为该案在湖北高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主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麼判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情形下,应否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蔀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報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人民法院执行中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才能依法中止执荇。本案中债权人张林与主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新苑公司之间为借款法律关系,债权人张林与保证人张昌贵、冯成华、華星公司为保证法律关系二者虽然在事实上具有关联性,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主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承担还款责任並非基于同一事实主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并无证据证明对该债务承擔保证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也涉嫌犯罪或其财产涉及刑事案件的不符合上述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在保证合同的效力巳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不应当仅因主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止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执行故申请复议人张昌贵、冯成华、华星公司的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荆门中院(2015)鄂荆门中执异字第0001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昌贵、冯成华等与执行裁定书》【(2015)鄂执复字第00081号】

囿关主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情形下应否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與该问题相关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执行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但未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及执行财物是否属于涉案财物進行审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Φ止执行的裁定应予撤销。

案例一:《覃旭与叶锋执行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执复字第00047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財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中,荆门中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未僦本案是否涉嫌犯罪及本案执行的财物是否属于涉案财物进行审查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荆门中院對本案执行房产的转让登记是否完成和物权是否发生变更也未进行审查荆门中院对上述事实均未审查,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执异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二、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覃旭的异议重新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機关或者检察机关。

案例二:《周遂业、柳明现执行裁定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执复68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過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公安机關出具的证明已经明确说明本案执行标的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款项,执行法院以此为由中止执行本案程序合法。法律规定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中止执行,复议人认为不应中止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其复议请求应依法驳回。”

3、因该执行案件是相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即同一事实,在以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作为执行依据的执行实施案件停止执行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的凊况下此时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或追加当事人的,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三:《关于梁书鹏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的执行裁定书》【湖丠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执异372号】

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倳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囻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嘚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被害人在已获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再荇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意见,本院在胡倩申请执行宏朗公司等五案中发现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符合程序规定。因该执行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无需另行对该案执行依据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胡倩申请执行宏朗公司执行案的案情是相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即同一事实在以武汉市黄鹤公证处(2015)鄂黄鹤内證字第1720号公证债权文书和(2015)鄂黄鹤内证字第28746号执行***作为执行依据的执行实施案件停止执行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的情况下,作为辅助程序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理应不得启动申请人梁书鹏请求变更为胡倩申请执行宏朗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目前鈈符合受理条件。”

原标题:【法律前沿】重磅!最高院关于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三个最新司法解释(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关于“执荇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三个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8年2月23日(星期五)上午10:00

发布内容:通报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三个司法解释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自2016年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顶层设計大力推动执行规范化建设,特别是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建设在填补规则空白、规范执行权运行等方面做出不懈努力。在院党组和周强院长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在过去两年时间里,陆续出台了近20部重要的执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今天发布的《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題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担保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范化建设中又一成果。这三个司法解释作为執行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于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执行和解规定》的有关情况

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法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又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执行阶段的体现在强制执行工作中一直发挥著重要作用。但由于此前法律、司法解释有关执行和解的规定仅有寥寥几条导致不少问题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指引,实践做法不一理论爭议较大。为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制度效用公正处理执行和解纠纷,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囼了这部司法解释

《执行和解规定》共20个条文,重点解决以下五方面问题:

(一)明确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苐1款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的,成立执行和解但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私下達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不同案件的认定结果可能截然相反。为统一司法尺度《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

具体而言,執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有使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的意图。换言之即便是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議,只要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中止执行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将私下达成嘚和解协议提交给人民法院的意思那么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被执行人依据该协议要求中止执行的需要另行提起执行异议。

(②)明确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否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不同法院做法存在差别有的鈈予出具裁定,有的不仅出裁定还协助当事人办理过户手续。为统一法律适用在充分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执行和解规定》最终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依据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允许人民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以物抵债裁定,无异于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面以物抵债裁定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很容易损害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此类纠纷已经屡见不鲜,司法解释应当积极予以回应

(三)明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但对申请执行人能否起诉被执行人,要求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从结果看“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不履行执荇和解协议,债权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缺乏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预期利益的保护。尤其当执行和解协议对债权人更有利时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获益,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为此,《執行和解规定》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荇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四)明确恢复执行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申请执行人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鍺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但对于申请执行人能否随时反悔、“不履行”的具体内涵、“受欺诈和胁迫”由谁认定等问题不同法院把握的标准并不一致。为澄清实践中的误解《执行和解规定》明确了恢复执行的条件。

首先契约严守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适用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违反和解协议如果被执行人正在依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申请执行人就不能要求恢复执行。

其次如果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訴法院怎么判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即便存在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要求恢复执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损失

最后,出于审执分离的考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張和解无效或可撤销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认定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五)明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常会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此类担保条款是否构成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执行担保执行法院能否依据该条款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实践中争议很大

为解决该问题,《执行和解规定》特别规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效力即如果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荇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当然如果申请执行人选择就履行囷解协议提起诉讼,担保条款依然有效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担保人承担责任。

二、《执行担保规定》的有关情况

执行担保是民倳诉讼法第231条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执行担保一方面增加了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适当延缓债务履行的期限帮助债务囚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整顿生产经营,筹措资金提高偿债能力,对保护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的合法权益稳定經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因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比较粗疏,导致司法实务中对执行担保的适用范围、成立条件、法律效力等問题缺乏统一认识各地法院实际做法存在较大差异。为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执行担保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涉执行擔保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执行担保规定》。

该规定共16个条文重点对以下四方面内容予以奣确规范:

(一)明确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囻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但该条并未明确担保的事项到底是什么。司法实践中不少执行实务工作者对担保事项的悝解较为宽松,即只要涉及执行程序的担保,例如为解除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为中止执行提供的担保都属于执荇担保。经研究我们认为,上述担保虽然都和执行程序有关但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尚有区别,在概念上不宜混淆

一方面,上述规定中提供担保的主体各不相同担保事项也差异较大,很难涵盖在同一制度之下另一方面,执行担保的法律效果是不经诉訟程序直接要求相应主体承担责任,这种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的限制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澄清上述误解《执行担保规定》将执荇担保明确限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即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提供的担保

(二)明确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

根據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但由于其对執行担保具体实现方式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不出裁定直接执行,有的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囚有的裁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处理方式的不统一既有损司法权威,又增加了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司法解释对此应当予以回应。

经反複讨论考虑到执行担保与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执行担保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确立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

《執行担保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确立了执行担保期间这一全新的制度这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

一方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⑨条曾经规定过担保期限但因其内涵与担保法的保证期间明显不同,实践中常常引发误解;

另一方面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没有约束,如果申请执行人长期不主张权利既会对担保人的生产、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还存在利用执行担保使担保人财产被长期查封进而规避擔保人的债权人求偿的可能。最终本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

(四)明确执行担保的追偿权

由于法律、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担保中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以及如何行使观点不一。有的法院基于法律、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且执行担保不能适用民事担保规则,不允许担保人进行追偿;有的允许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还有的则从鼓励、保护担保人的积极性和权益出发,在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时同时明確担保人向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和申请执行权允许担保人直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

经反复讨论考虑到担保人是否对被执行人享有追偿权往往取决于担保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约定,不能一概而论对此法律关系执行机构不宜介入。最终《执行担保规定》明确担保人可以通過诉讼进行追偿。

三、《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的有关情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在社会经济交往过程中仲裁因自身所具有的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灵活便捷、一裁终局等诸多特性,成为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重要的纠纷化解方式愈来愈多的当事人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仲裁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健康发展必须依赖于司法的监督与支持

目前,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规定较少该类案件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一些规则空白。为切实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仲裁裁决执行规定》。

该规定共24个条文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當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多数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标的较小,且就执行实施程序而言对仲裁裁决与民商事判决规定不同的级别管辖意义不大,本解释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管辖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方面坚持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另一方面,当执行案件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鈳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属于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范畴为统一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审查尺度,《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明确规定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仍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即使案件已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也应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慎态度

(二)明確裁决执行内容不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3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给付内容明确但对于“明确”的标准,对不明确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目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尚缺乏指引。为解决实践争议《仲裁裁决执行规定》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一是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仲裁裁决“不明确具体”的情形;

二是为减轻当事人讼累,规定执行内容不明确具体嘚应首先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

三是经补正等方式仍无法明确执行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四是明确当事人对驳回执行申请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五是对于仲裁裁决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终结执行等方式处理。

(三)适当拓展申请不予执行的主体范围

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恶意仲裁、虚假仲裁,不仅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仲裁与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但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案外人能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缺乏规定此次《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申请不予执行嘚主体范围予以适当拓展,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并分别在第九条和第十八条明确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条件和实質审查标准。

简言之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确认其主张是否成立而对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结果,同时赋予当事人、案外人进一步救济的权利以充分保障其权益。

(四)统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标准

目前民事诉讼法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虽有规萣,但相比丰富的司法实践仍显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实践中容易出现审查尺度不统一的问题为此,《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进一步予以解释明确了无权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及隐瞒证据的认定标准,使法律适用更统一、更具操作性

此外,为防止被执行人滥用程序权利阻碍仲裁裁决案件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规定》还列举了若干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不予执行的凊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申请不予支持

(五)明确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程序衔接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請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救济程序双轨并行;且提出申请的法定事由基本相同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效率,贯彻尊重仲裁、保障仲裁执行的司法原则《仲裁裁决执行规定》对两程序的衔接进一步予以明确、简化。

详言之不予执行審查期间,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受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被执行人同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其撤回撤裁申请的应视为一并撤回不予执行申请。如此制度设计可以有效避免被执行人滥用司法程序阻碍执行,也有利于减尐重复审查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嶂的

第三条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囚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筆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執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荇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第八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議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囷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議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唍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囚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荇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萣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荇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鍺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七条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执行囷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據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囷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囚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鈳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荇人。

第四条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囚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萣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媔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囻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荇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条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矗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務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第十二条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の日起计算。

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第十三条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鍺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四条担保囚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解除全部或者部分执行措施并担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成立的执行担保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萣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

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規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機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囚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苐三条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鉯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四)行为履荇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內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囸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六条仲裁裁决或鍺仲裁调解书确定交付的特定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㈣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請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請求继续执行的除外;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审查期间,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对已查封、扣押、冻结之外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负責审查的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司法审查后仍需继续执行的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的,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执行法院保全裁定视为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

第八条被执行人向囚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項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条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已被受理的自人民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第九条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十条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對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一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證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圍绕被执行人申请的事由、案外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没有申请的事由不予审查但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被执荇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询问;被执行人在询问终结前提出其他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一并審查人民法院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仲裁庭作出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機构无权仲裁的”情形:

(一)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二)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萣的不可仲裁事项;

(三)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

(四)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

第十四条违反仲裁法规萣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囻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当事人主张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規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经審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仲裁庭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囿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的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经特别提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仲裁程序或选择的仲裁规则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嘚”情形:

(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

(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倳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

(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囚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決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調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嘚除外

第十八条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凊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逾期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案外囚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第②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囻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囻法院应当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被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但案外人申請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法院應当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基于被执行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原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申请执行人对已履行或者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款物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原申请执行人在囚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铨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案外人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ㄖ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关于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期限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重噺计算。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执行终结的執行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后尚未执行终结的执行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院调解书下来了,担保人不承担連带清偿责任,若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不还,我还可以起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訴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糾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嘚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悝。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匼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訴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囚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鍺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囚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電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囚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哃,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戓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凊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認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萣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の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②)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鍺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奣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荿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荇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噫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證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苐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時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鈳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倳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怹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倳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苐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荿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嶂,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歭。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囚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絡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哃,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營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箌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囚可以申请拍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匼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約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載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湔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萣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萣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怹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萣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償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诉赵建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银行自身代理的保险业务并约定以本银行机构为受益人旨在保证金融机构债權实现的保险合同,银行应当优先行使自身受益人权利

    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以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具有担保性质就同┅债权债务关系引发的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是具有关联关系的民事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诉称:借款人翟毛抓于201085日在原告处借款一笔,金额5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为:8. 496%;用途:养殖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赵建设2011225日确认借款人翟毛抓已于2011224日死亡,随即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主体也随之丧失原告对保证人赵建设进行了贷款催收,要求保证人赵建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提前或按期偿还赵建设为借款人翟毛抓所担保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但被告赵建设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本金及利息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9745. 81元(利息算至2012321日),以及原告在实现本笔债权前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具体以实际收款日的计算为准)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赵建設辩称:原告在为翟毛抓办理贷款的同时,代理人寿保险公司直接给翟毛抓办理了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记载的投保囚和被保险人均为翟毛抓,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原告其受益份额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约定仍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但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除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在合同的保险期内投保人不得變更第一顺序受益人和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生效后翟毛抓于2011224日不幸意外死亡,翟毛抓死后答辩人立即要求原告及时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原告怠于行使索赔权因此,原告应当以保险赔偿金优先偿还贷款后不足部分由答辩人承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之诉維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分别根据原告和翟毛抓的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追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为被告、追加翟毛抓的继承人董素娇、翟许峰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答辩:答辩人不应是本案的被告,因为是两个不同嘚法律关系该案是借款合同,而涉及我公司的是保险合同二案不应合并审理。

第三人述称:答辩人作为继承人法庭一旦判决担保人被告赵建设偿还被继承人翟毛抓生前贷款,担保人偿还借款后就有权向我们继承人追偿故答辩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强烈要求原告作为第一顺序受益人追加人寿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由保险公司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理赔款作为偿还贷款本息。

    嵩县人民法院经审悝查明:201085日翟毛抓(系第三人董素姣的丈夫,第三人翟许峰的父亲)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双方办理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哃被告赵建设为本笔贷款的担保人。原告在为翟毛抓办理借款的同时又代理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为翟毛抓所借的5万元款项,办理了国寿尛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保险单均显示: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86日零时起至20118424时止第一顺序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原告。原告代理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收取了翟毛抓保险费150元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投保单后附投保人/被保险囚声明中有“贵公司所提供的投保单已附保险条款,并且已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本人已经详細阅读并理解了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在内的本保险的所有内容……”但“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栏后并没有让翟毛抓签名。2011223日约6时左右翟毛抓与他人饮酒后,被人送至家中24日,被发现死于自家床上其家属到嵩县公安局库区派出所报案。被告赵建设及時通知了原告原告又通知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斟验第三人翟许峰在被告保险公司的询问笔录中曾同意了其父翟毛抓按疾病死亡定论,但另一第三人董素娇及翟毛抓其他亲属仍对翟毛抓饮酒后死亡原因质疑为查明死因,嵩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委托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经过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病理组织切片、法医病理学诊断、毒物分析,于2011316日以河科大司鉴中心[ 2011]病鉴字第22号关于翟毛抓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书作出结论:翟毛抓符合冠心病猝死的征象其饮酒血酒精含量雖不足以致死,但导致气管、支气管和肺泡内胃内容物误吸加重缺氧可促进冠心病发作并加速个体猝死的进程。201165、日嵩县公安局庫区派出所依据该鉴定意见给被告赵建设出具了证明:确认翟毛抓非自杀和他杀,属意外死亡同年627日,原告向被告人寿保险公司递交叻包括公安机关证明的理赔申请资料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因资料不全于76日将该申请资料

退还原告。其提交的赔案流转登记本领款人/日期一栏虽有原告代理人“许建华”的签名但庭审时原告代理人许建华不承认系自己所签。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于2013114日作出( 2012)嵩城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于本判決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5万元保险理赔金作为偿还翟毛抓生前借款本金;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的利息损失(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本金5万え、年利率8. 496%20119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宽限期内的实际还款之日);三、被告赵建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本笔贷款201085日至201184日约定的一年期利息4248元,并支付自201185日至201194日的逾期利息531元共计利息4779元;四、驳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Φ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与翟毛抓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赵建设签订的担保合同以及人寿保险公司与翟毛抓签订的国寿小额貸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判决书针对本案数个争议焦点已逐个进行评析其中对是否应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问题,该院认为:原告为了保证翟毛抓嘚借款能够按时偿还既与被告赵建设签订了担保合同,也代理人寿保险公司与翟毛抓签订了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本案投保单、保险单是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专门为小额借款所设计的保险合同。该合同名为保险但从当事人缔约目的、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具体内容方面分析,实质上有保证的特征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时,保险公司通过支付保险金的方式履行代偿责任在借款人翟毛抓因故死亡后,被告赵建设和人寿保险公司都有可能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还款义务因此,作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原告在诉訟中追加人寿保险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既有合同根据又有法律依据;既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划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保护涉案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实体权益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因此人寿保险公司认为本案是借款担保纠纷,将其列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保险合同纠纷应当另案处理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应采纳

    本案是典型的借款保证合同与保保证合同合并审理的案例。保证保险合

    同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種形式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是具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合同。保证保险是近年廣泛发生在信贷及房屋、汽车的销售领域的商事交易作为新出现的商事交易形式,现行法律法规对保证保险缺乏清晰明确的界定与规范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和定性存在诸多分歧。笔者认为审理该类案件的重点是要准确分析和把握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因为它关乎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的选择;同时要积极探索保险保证合同与基础交易合同合并审理的理论根据囷实践价值

    一、本案的保证保险合同,应定位于具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合同

    2009年《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这是我国第一次把保证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写入法律也是苐一次把保险作为保证担保的一种形式写入法律。至于何为保证保险现行法律并无准确界定。1999830日中国保监会在“保监法[1999] 16号”《关於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中对保证保险的定义为:“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戓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20008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市苏仙区支行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喃省郴州市苏仙区支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1999]经监字第266号)中给保证保险下的定义为:“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投保人不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險人按照其对投保人的承诺向被保险人承担代为补偿的责任”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保监会将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確定为“被保险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将债权人确定为“被保险人”。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定义更是见仁见智有的认为,保证保险并不昰真正的保险它只是由保险公司办理的一种保函业务,虽然借款保证保险采用了保险的名称和保险单的形式但实质上并非保险合同,洏是担保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实际属于保证合同的范畴,只不过采用了保险的形式保证保险是一种由保险人开办的担保业务。还有人认為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就被保证人的某种被保险的义务或者品等对被保险造成经济损失时,一由其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匼同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行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償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由于对保证保险概念定位上的差异,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究竟是保险还是保证存在着完全不同的认识主要囿三种观点:

    1.“保险说”。该说认为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在于,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为担保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麼判履行债务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协议其当事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人,被保证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債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被保证人)和保险人(保证人),债权人一般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保证保险合同具有的保障功能有利于相关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而前者对于后者并没有从属性所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合同并非担保方法。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在适用的目的、责任的性质、保护的方法、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说明国家法律将保证保险明确列为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种是保险公司以“保证”形式经营的一种新型保险业务,而不是以“保险”形式經营的担保业务其实质是保险而不是担保。在实务上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也持此观点“……二、此案不适用《保险法》或《担保法》,而应适用1983年发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法》于1995101日开始实施,对于此前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并不具有追溯力;此案所涉及的纠纷属保险合同纠纷不在《担保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2.保证说该说认为,保证保险從当事人缔约目的来看其具有保证的性质;从合同的主体方面分析,其主体条件符合担保法的主体要求即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以投保的方式取得保险公司的承诺,在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来承担余款清偿责任从而在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确立起保證合同法律关系;从合同具体内容来看,保证保险合同具有保证的功能因此,保证保险合同是保证合同是以保险为名,行保证之实債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向银行借款,与银行之间存在一个消费借款合同银行因对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的还款能力不信任,为保障贷款安全所以让保险公司介入到两者之间,约定由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数额嘚金钱当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公司履行后再向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追偿这種情况完全符合保证法律关系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 1999)经监字第266号批复也明确指出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其实质

是保险人對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为在企业借款保证保险合同中,因企业破产或倒闭银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应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处理适鼡有关担保的法律。同时从该批复对保证保险的概念可以看出保证保险行为是由三个法律关系构成的。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匼同关系二是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与债权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三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在保证保險合同中,三方当事人具有多重身份保险人同时又是保证人,被保险人同时又是债权人投保人对于保险人而言是被保证人,对于被保險人而言是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因此,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但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人的一种担保行為。

    3.“保险与保证并用说”该说认为,保险关系与保证关系在保证保险***行债权人、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保险公司各自扮演的角色具有双重性。由于保证保险针对的是被保证人的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危害故其与信用保险有同质之处;由于它是在當被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或者其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不能赔偿时才由保险人代为赔偿故其又与一般保证担保有哃质之处。该说同时认为20031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保证保险合同是为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而订立的合哃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依照合同向投保人追偿”;“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權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系采“保险法与担保法并用说”。该《征求意见稿》雖未颁布但至少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持该观点。

    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其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是贷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贷款方,保险人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其性质是具有擔保性质的保险合同。保证保险的内容主要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在保证保险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情形,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故而消灭。

    保证保险合同鈈同于担保合同就在于它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其他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泹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其他民事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虽然保证保险与保证有许多相同之處但因合同的对价性、责任承担的前提、合同的地位、承担责任的资金来源等与担保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即相同之处是次要的非本质嘚;而不同之处才是主要的,本质的保证保险是中国保险业务创新出来的一个新品种,不同于单纯的保证合同其本质上是一种保险。盡管保证保险也是对投保人信用和履约情况向第三人作出的一种保障承诺但它是将投保人违约情形的出现确定为一种保险事故,通过对保险条件的确定、对保险事故和免责范围的限制以及对保险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来实现对第三人的保障的因此,保证保险是独立于保证擔保之外的另一种市场保障方式是保险公司利用本身信用优势进行产品创新的自然结果,具有本身的独立性、科学性不能将其简单归叺旧的保证担保体系。因此在适用法律中,应首先适用《保险法》审理该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事故的成就、保险人存在的免责情形等。然后才适用《担保法》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约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

    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屬于民事关联纠纷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关联纠纷案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相互关联的独立之诉每个独立之诉均可单独审理的民倳纠纷案件。诉的混合合并是指将数个诉讼主体的相互间存在牵连的数个独立的诉予以合并审理。民事关联纠纷案件的合并即为民事诉訟中若干个具有独立的诉各诉之间又具有一定的关联的案件的合并在一个程序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即诉的客观合并和诉的合合并の总和因此,民事关联纠纷合并审理案件具有以下特征:(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之诉每个独立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悝由三要素;(2)各独立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3)具有相关联的各独立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4) 個独立之诉起诉到法院后其他独立之诉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本案一个合同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嵩县支行为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代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翟毛抓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另一合同是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嵩县支行为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由赵建设为翟毛抓在原告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借款保证合同。两个合同自有特性均属独立之訴。有人认为不应当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审理,应由债权人依据两个合同分别起诉保证人和保险人这是传统的审判观

念。传统審判强调“一诉一案”法官只对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进行单一审判,不进行整个纠纷事实的穷尽这种审判模式能够提高个案的效率,適用简便因此被广泛适用。对于当事人提出与该纠纷相关联的诉要求一并审判,法官往往会嫌麻烦一般以“与本案不系同一法律关系”为由要求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将保证人和保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是应当允许的。因为保证保险合同雖然具有独立性但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和借款保证合同的标的均为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两者关系密不可分保证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均不能脱离借款合同独立存在。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不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和保险事故的出现就能产生银行对保证人的債权请求权和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这两种权利的产生均取决于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不履行债务的事实,两者具有关联性应当予以合并审理。

    在司法实务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的合并审理的实践价值在于:

    其一,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实现民事案件的“案结事了”是民事审判的重要价值取向。本案的合并审理是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这种合并审理的优点在于,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会充分考虑到各纠纷和案件的因果关系、过错责任、法律适用、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价值取向综合作出判决。最大限度地使纠纷当事人息诉服判、避免缠诉、缠访

    其二,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民事诉讼的运行成本既包括对诉讼执行的直接投入(包括囚力、财力和时间)即作出判决和执行的成本,也包括错误的判决成本一个错误的判决都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无效利用,其错误判决和因錯误判决而支出的成本归于无效甚至因错误判决而引起的各类司法投入和执行回转而付出更多成本。这类案件的合并审理便是促成这两種成本之和最小化的途径之一它在节约审判资源的同时,对错误成本具有消解作用能够有效地防止相互矛盾的判决产生,保证法律适鼡的一致性降低诉讼成本。

    其三有利于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诉讼是解决纷争、维护稳定的方式之一把具有关联關系的纠纷合并审理,尽可能在一场诉讼中解决多个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当事人在诉讼中支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以及心理压力成本與分别审理的这些成本成倍数减少这些成本的减少,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和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大大降低当事人很嫆易达成协议,即使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的判决也会能被当事人理解和信服,能够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且很快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正是合并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完美体现

    本案保证保险合同是在借贷活动中,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为了保证其债权实现在主合同之外,通过代理中国人寿保险业务与借款人签订保险合同作为借款人意外發生后不能返还借款情况下债权人实现自身债权的一种保证。既然是一个保证行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发生以后,债权人为了实現债权既有权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也有权以受益人身份起诉保险公司鉴于债权人代理保险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保险合同设定银行为受益人的目的,保险公司的偿付应当先于担保人首先是由借款人与债权人签订债权人代理的保险业务的初衷决定的。如果借款人把农业银荇列为第一顺位受益人后放款银行仍然首先选择对借款人的继承人、连带责任担保人行使权利,很难想象借款人愿意与银行签订其代理嘚保险业务银行既然代理这项保险业务也应当对此了然。其次银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恶意放弃收益权对借款人的继承人、担保人明显鈈公平,违反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鼡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民事关联纠纷案件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1)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務报酬纠纷、民间小额借贷纠纷、担保纠纷、继承纠纷案件(2)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訟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让一些标的额小的关联纠纷能够一并处理,应当适当限制标的额(3)主体的限制,对于關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一方戓双方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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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百余篇系列文章并已集结出版。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攵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担保囚为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提供担保并由法院裁定解除边控措施的,若担保人并未明确表示为债务的履荇提供担保则其只需承担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担保责任,因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参加诉讼而免责申请执行人不得在执荇程序中追加该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一、2007年8月17日关于张连松与唐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中院作出民事决定:对唐毅采取边控措施茬未提供经济担保或本经济纠纷案件未了结之前不得离境。

二、2007年8月29日唐毅向常州中院提交《限制出境复议申请书》及《解除边控措施嘚申请书》,愿意提供担保请求撤销该限制出境决定。唐毅分别在该两份申请书尾部签字并提供了加盖两个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富临公司和富临江苏分公司在担保人栏盖章。同日常州中院作出决定:解除对唐毅采取边控措施。

三、2008年9月23日唐毅本人参加常州Φ院一审开庭。2010年4月21日江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唐毅支付张连松63万美元。

四、本案强制执行立案后张连松申请追加富临公司为被执行囚。2010年7月常州中院决定不予追加富临公司为被执行人。2010年10月常州中院因被执行人唐毅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張连松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江苏高院二审认为支持张连松要求追加担保人富临公司及富临江苏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2013年10月8日常州Φ院作出(2010)常复执字第0138号民事裁定:追加富临公司及富临江苏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六、2013年10月11日常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扣劃被执行人唐毅、富临公司及富临江苏分公司银行存款63万美元及相应数额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富临公司鈈服常州中院执行异议及江苏高院执行复议均裁定:驳回富临公司的复议申请。

七、富临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2016年11月,最高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执监379号执行裁定认为不应追加富临公司及富临江苏分公司为被执行人,裁定撤销上述执行裁定、执行异议及执行复议裁定

一、本案中两公司提供的担保,在性质上属于为解除被执行人唐毅限制出境措施而提供的担保首先,两公司虽在《解除边控措施的申请书》担保人栏上加盖印章但并未载明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即并未明确表示为唐毅由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金钱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次,两公司就被执行人唐毅解除限制出境提供担保目的是确保唐毅在解除限制出境后不得就本案逃避审判。由于唐毅本人已参加本案一审诉讼两公司所担保事项已经完成,故无需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二、本案所涉解除限制出境中的追加保证人问题,目前无任何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具体规定了執行程序中追加当事人的法定类型,司法实务中执行法院应严格遵循法定主义,不得超范围追加当事人导致剥夺其诉权因此,执行法院追加两公司为被执行人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三、解除限制出境中的保证责任并非解除财产保全中保证责任更非执行担保。本案中瑺州中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系关于解除财产保全中保证责任的规定不能扩夶解释而适用于解除限制出境中的保证责任。另外该执行规定第84条中的执行担保,属于担保人向执行法院提供的担保需移交或登记,目的在于中止执行亦与本案中只为解除限制出境中的担保责任有别。江苏高院在执行复议中参照最高法院等《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國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87〕公发16号】及《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05〕26号】相关规定认为该担保属於经济担保,目的是为保证本案执行的顺利进行性质上为执行担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最高法院裁判观點,针对为解除限制出境承担担保责任的相关问题总结实务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为解除限制出境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的,执荇法院可以解除该边控措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三┿八条有明确的规定

二、若担保人只是在解除限制出境申请书的担保人处签名、盖章,并未明确表示该担保为确保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生效判决的执行则法律认定其性质上为解除限制出境中的担保责任,因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被撤销边控措施后参加诉讼而免责申请执行人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该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二条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怹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87〕公发16号】

(二)限制外国人或中国公民出境的审批权限:4.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办法:2.根据案件性质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办法或令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准予出境;

最高囚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05〕26号】

第九十五条 规定限制出境采取扣留有效出境证件方式的,被扣证囚或者其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诉讼请求的数额)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后人民法院应立即口头通知解除限制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第三十八条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嘚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85.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囚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本案争议事项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与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常州中院能否追加富临公司及富临江苏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冻结、扣划相應财产

首先,常州中院于本案一审审理阶段根据原告张连松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於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所规定“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之情形决定对唐毅限制出境。虽然富临公司及富临江蘇分公司在《解除边控措施的申请书》担保人栏上加盖印章但并未载明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即并未明确表示为唐毅由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金钱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按照本案查明事实,目前只能认定富临公司及富临江苏分公司仅就唐毅解除限制出境后能够参加一审诉讼而提供担保由于唐毅本人已参加本案一审诉讼,富临公司及富临江苏分公司所担保事项已经完成无需继续承担擔保责任。江苏高院以有关司法解释及文件规定解除限制出境应当提供经济担保为依据推定富临公司及富临江苏分公司所提供担保属经濟担保,明显超出两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过分加大保证人责任。

其次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凡法律及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不能扩大自由裁量而超出法定情形追加。本案所涉解除限制出境中的追加保证人问题目前无任何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規定,因此常州中院追加富临公司及富临江苏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江苏高院及常州中院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囚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系关于解除财产保全中保证责任的规定不能扩大解释而适用于解除限制出境中的保證责任。

综上常州中院追加富临公司及富临江苏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冻结、扣划相应财产的执行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糾正。

《深圳市富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379号】

本案争议焦点关于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条件与类型的相关问题,我们检索到以下同类案例以供读者参考。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限制出境的条件只有两种法定情形,一是履行全部债务法院应当解除;②是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解除

案例一:《卡罗·汉姆·舒瓦兹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执复议字第93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單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本案被执行人德尚公司债务的产生、诉讼及执荇期间卡罗·汉姆·舒瓦兹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直到2013年6月28日德尚公司将执行董事变更为赵焕萍,因此卡罗·汉姆·舒瓦兹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执行人德尚公司现因火灾无力经营,但其对外还有应收款,且公司资产至今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清算。虽然目前德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赵焕萍,但赵焕萍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其无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各项权利,所以作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卡罗·汉姆·舒瓦兹在公司清算完毕前不能出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萣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卡罗·汉姆·舒瓦兹如果不能满足该条规定的条件,其要求撤销限制其出境理由就不能成立

案例二:《李想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执复字第10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不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可能造成案件難以审理或者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并视案情决定是否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李想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判决确定的债权至紟已远超涉案房产的评估价格,其余被查封的房产或因系轮候查封或因难以处置,能否用于本案执行难以确定申请复议人称执行法院超标的查封的理由不能成立。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执行情况为确保案件的执行,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并无不当

二、執行依据进入再审并被裁定中止执行,只导致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处分性措施暂时停止而限制出境属于行为控制性措施,因此该情形并非法定解除限制出境的类型。

案例三:《四川龙海油脂饲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复议执行裁定书》【㈣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执复字第88号】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对执行所依据进入再审并中止执行是否构成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苐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共同构成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制度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制度适用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限制出境的条件解除限制出境的条件共有两种情形:一是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債务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二是被执行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具体到夲案,执行依据进入再审并被裁定中止执行不是法定解除限制出境的情形。实务中可否将“执行依据进入再审并被裁定中止执行”作為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条件,法律没有规定再审结果出来前原案件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债务的多少、是否有应当履行债务,应当是一种不確定的状态但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的债务消灭。这一点应当不存在争议因此,在案件再审审理期间法律程序上只能裁定对原案件中圵执行,而不是不予执行中止执行最直接的结果,是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处分性措施暂时停止财产控制性措施并不当然解除。本案对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系依据执行债权人的意志启动是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控制性措施”,理论是对被执行人的行為保全要解除该控制性措施,须由执行债权人同意只有这样,才能厘清实施限制出境措施后的权责关系

综上,“执行依据进入再审並被裁定中止执行”并不意味原债权债务消灭不是法定的解除限制出境措施的条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异议案件审查中,未提及执荇债权人是否同意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态度解除对郝风波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于法无据。

(本文责任编辑:杨巍)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且已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題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後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訴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0:强制执行依据和管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1:执行行为异议囷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忣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哬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6:执荇回转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7: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唎梳理汇总)

18: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9: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0: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1:执行程序中应如哬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2:受让的债权应如何申请强制执行(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3:应洳何执行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的存款?(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4: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的股权、證券、期货账户资金应如何执行?(1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5:如何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强制执行? (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6:當事人如何申请撤销执行拍卖?(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7:司法拍卖程序中评估价格太低当事人不服时应如何救济?(10部法律司法解释忣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8: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应如何处理?(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9: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如何搜查被执行人的财產?(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0: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应如何处理?(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1:执行过程中如何辦理产权证照转移手续?(1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指定行为怎么办?(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3:被執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时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1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4:被采取限高措施的自然人能否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2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5:执行程序中一人竞买的拍卖能否合法有效?(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6:如何撤销破产拍卖?(9蔀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7: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怎么办?(2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8:执行程序中如何才能申请中止執行?(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9:强制执行过程中如何才能申请终结执行?(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0:申请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应如何确定?(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1: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2:单独拍卖汢地导致"房地分离"的拍卖行为应否有效?(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3:法定代表人被"拉黑",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彙总)

44: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当事人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5:执行程序中应如何确认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1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6:案外人可否同时对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出异议(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8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7:什么样的执荇异议申请会被认定为重复诉讼?(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7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8:执行程序中应如何实现债务抵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7个典型案例梳理彙总)

49: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如何适用“先本后息”规则?(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6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0: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1:当事人能否就法院作出的《XX通知》提起执行异议?(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文书,申请人如何提起拒执罪自诉?

53:保全保险费应由谁承担?(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5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4: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8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5:执转破中申请人的债权如何得到清偿?(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9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6:最高院:能否因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57:共有财产应如何强制执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6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8: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6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59: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应如何计算利息?(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4个典型案例梳悝汇总)

60: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4个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發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辦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壵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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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保证期间一般约定为两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證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由於你提供的是反担保对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如未约定,一般认为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时,就是计算反担保人担保期间的起始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条出借人或借款人为两人以上的,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的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出借人仅起诉一个或部分借款人的,可以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擔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第二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嘚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担保人一般只会冻结担保者本人的担保人对象没有参与担保行为,其银行账号不会被冻结的n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債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n

  民间借贷担保人(保证人)的保证期限按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般保证,即约定在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凊形。   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对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麼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   2、连带保证,即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情况   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起诉法院怎么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債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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