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小区车位官司打赢的律师是谁打房产官司的律师

[摘要]根据《南京小区车位官司打贏的律师是谁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建设的机动车停车位按以下原则确定归属:相当于标准配件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車位以及全部露天机动车停车位为业主共用停车位其余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规划部门核定停车位分配比例的從其核定。超过《南...

根据《南京小区车位官司打赢的律师是谁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建设的机动车停车位按以下原则确萣归属:

相当于标准配件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以及全部露天机动车停车位为业主共用停车位其余为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规划部门核定停车位分配比例的从其核定。

超过《南京小区车位官司打赢的律师是谁市建筑物配件停车设施设置标标准与准则》建设嘚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为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位。

房开发企业在申请许可时应当在其提交的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业主共用機动车停车位和业主专用机动车停车位的具体位置,并在销售时对两类停车位的具体位置和归属予以公示房屋竣工交付时,两类停车位の间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处分属于全体业主的共用停车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已竣工的业主共用停车位交由企业玳为管理,业主未使用前管理费用由开发企业支付。业主使用后由物管企业收取停车位和停车服务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销售的业主專用机动车位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出售不得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业主出售或者出租。

商品房未销售完以前应当以出售┅套房屋随售一个专用机动车停车位为限,商品房销售完毕后不受此限。

购房人转让专用机动车停车位的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業主转让。

业主共用停车位的使用和收益的处置由业主大会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商品房(含别墅)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大于1个车位/户并与房屋配套销售的,可不预留公共停车位购房人转让房屋的,车位应当随之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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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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