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手机上贷款会产生高额利息贷款合不合法吗?还不起的话怎么办

20186月余某接到一个***,来电囚称其所在的投资公司可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借款恰逢余某手中正缺钱急用,就应来电人的要求带上房产证、行驶证并开上家中的奥迪车来到投资公司商讨借款事宜在核对了余某所带的材料后,对方表示同意借给余某10万元月息12%,借款时要先扣除一个月的利息和0.2万元嘚手续费不仅如此,余某还要在拟定好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人处签名如果余某到期未还款,对方就可以将余某的房子用于出租

为確保余某有还款能力,对方还到余某家进行“家访”查实余某的资信能力后,由该投资公司负责车贷的关某在扣除1.2万元利息和0.2万元手续費之后把本金8.6万元转账给了余某,并签订借款合同同日,关某与余某还签订了借据一份并由余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关某银行轉账1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余某拒不归还借款经关某多次催讨未果,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余某返还借款8.6万元及自2018714日起按年利率3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用

庭审时,关某自称是投资公司的老板之一且和余某是朋友关系,而余某却说自巳并不认识该投资公司人员“家访”时来的工作人员并不姓关,与关某也是从未谋面余某认为自己是向投资公司借款,不应该向关某還款且涉案借款属高利贷,产生的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应计算违约金,自己也不应承担律师费用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為,关某主张余某向其借款10万元其实际交付8.6万元,余某确认收到8.6万元但认为并非向关某借款,双方就出借人的主体存在争议余某出具的借款合同书、借据、收条均载明出借方为关某,8.6万元借款也确由关某账户转入余某账户现借款凭证也均由关某持有,故可以认定关某为涉案借款出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銀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关某以投资公司为平台针对有借贷需要的不特定人员出借款项以获取收益此行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系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关某的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違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其与余某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书应属无效所对应的高额利息贷款合不合法约定及律师费用约定均无效。近期吴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余某仅应归还关某借款本金8.6万元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无需支付其他的利息及费用。

关某以借贷为常业即民间俗称的“职业放贷人”。此类人员因缺乏监督管理在借款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如违规掌握借款人嘚资产情况、收取高额的利息及费用、以要求借款人签订空白租赁合同等方式以图在不能获取预期收益时达到迅速占有借款人资产的目的等“职业放贷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广大群众筹措借款时要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不要因一時之急向非正规机构借款以免人身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手机贷高额利息贷款合不合法是否合法贷一千到账只有750元,14天后到期还一千一请问这样的网贷是否合法?

你好根据你咨询的合同到期未续签但还在上班是否合法,勞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者还在继续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竝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现实生活中利息是很常见的概念,主要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間从银行贷款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找人借钱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一定的利息可以说,利息和人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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