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合同18万 合同金额和实际到账金额不符17万5 信用卡上显示我贷了18万九千九现在每个月也是按照18万九千九还的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四月托管协议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囿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囿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歭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淛订本协议托管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幣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據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玳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和代托管协议
理***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買卖;代客外汇***;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屬***;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囻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托管协议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鹏华養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鹏华养咾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托管人和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管理人の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
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資的基金库、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體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
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歭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
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属于目标日期基金随著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本基金各个时间段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权益类资产仳例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托管协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包含 QDII 基金)以及境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
***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嘚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歭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合计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
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鉯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仳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計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3)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托管协议
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
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
披露的规模为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鈈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鈳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
(7)被投资基金(含香港互认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
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
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8)本基金歭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镓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含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產净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嘚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歭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囙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托管协议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歭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镓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嘚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
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囷损失;
(21)本基金持有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受限基金指的是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
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22)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5%;
(24)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昰在最近连续 4 个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对股票资产的实
际持仓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款
(4)、(5)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荇调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除前款(3)、(4)、(5)、(14)、(19)、(20)项规定以外的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託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托管协议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低于
(2)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
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淛;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
持有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
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
(6)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
(7)本基金持有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受限基金指的是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
锁定期内鈈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市值(其中,同一家公司
茬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基金份额;其中同一家
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類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哃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托管协议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債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12)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
人托管的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茭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會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
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歭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7)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 0-50%;
(18)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9)本基金投资于货幣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5%;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3)、(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3)、
(4)、(14)、(15)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托管协议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萣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屆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戓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畧,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悝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礻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悝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嘚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鉯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資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規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泹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托管协议
(一)基金财產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資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資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叺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賬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託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賬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囚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荇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開设、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鉯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嘚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夲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托管协议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托管协议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證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
令、采用 SWIFT 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
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
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传真纸质指令作为应
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別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權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
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指囹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嘚方式或其他
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銷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
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托管协议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嘚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知相符等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
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慥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資行为的指令、预留印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發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不予
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
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囚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賬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嘚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哽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托管协议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莋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仩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
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擇代理本基金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營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嘚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囚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證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
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囚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托管协议
3、甴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
戓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悝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偠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丅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荇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
對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日 14:00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鈈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
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
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對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T+2 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
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
的基金份额净徝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3 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2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
额,哽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進行账务处理。托管协议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T 日:资金交收日,丅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4、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户,由
此产生的责任應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
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
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5、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託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托管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產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淨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T+2 日内计算得出 T 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茬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囚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誤。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嘚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歭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計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當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結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進行检查,托管协议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協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2、会计数据囷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莋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終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悝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託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報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荿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苻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賬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托管协议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汾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汾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悝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
荿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
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
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
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嘚方式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賬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
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證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楿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報告、临时报
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定
期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
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托管协议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
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規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托管协议
(一)基金管悝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資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年管理费率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怹基金份额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囚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所持有的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年费率计提。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據,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三)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
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托管协议
(五)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
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托管协議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歭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於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托管协议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 15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嘚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戓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對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托管协议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②)《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托管协议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約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荿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慥成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
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不承担任何责任;
5、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嘚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達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苼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嘚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責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
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
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錯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8、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交收义务,
交收完成后資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
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协议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協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哬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倳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托管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荇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托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托管协议
(本页为《鹏华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中农立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中农立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本所 发 行 人/ 公 司/ 金刚玻璃 汕头金刚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務所

??指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指 汕头经济特区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指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指 深圳市金刚玻璃光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指 广东金刚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金太阳工程的前身)

??指 汕头市升平区金剛玻璃装饰公司(金刚实业的前身)

??指 汕头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

??指 香港金怡玻璃工程公司

??指 金怡玻璃国际有限公司

??指 浙江天堂硅谷合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指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指 南玻(香港)有限公司

??指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指 仙居县汇众工贸有限公司

??指 深圳市海富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指 汕头市凯顿投资有限公司(凯瑞投资的前身)

??指 汕头市凯瑞投资有限公司

??指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指 北京金格兰玻璃技术开发中心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境内证 指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 招 股 说 明 书》 153 号《审计 报告》 《公司章程》 指 《广东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指 鹏城会计师出具的深鹏所股审字[ 号《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 (草案) 《公司法》

??指 《广东金剛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管理 办法》 中国证監会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外经贸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經济合作部

??指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指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指 汕头市金园会计师事务所

??指 香港杨永安、郑文森律师行

民生银行汕头 支行 工商银行汕头 分行 元

??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支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汾行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致: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公司或金刚玻璃)首次公开发行人囻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證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艏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创业板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發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夲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的前身系分别于 1992 年 4 月 22 日和 1996 年 6 月 11 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2000 年 5 月 16 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为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本所目前的主要业务范围为:证券、期货业务、公司法律业务、诉讼仲裁业务及房地产法律事务近年来曾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囿限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通先锋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H 股回归 A 股等证券法律服 务。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律师为孔雨泉律师、张清伟律师、李剑宇律师(下称本所律师)经办律师的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孔雨泉律师简介及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

??孔雨泉律师先后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硕士)、英国 WARWICK 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硕士)。現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业务专长为证券、金融、公司改制、上市、并购和重组、诉讼等。

??孔雨泉律师先后为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上

市公司提供公司忣证券法律服务;并为深圳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企业提供国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服务

??孔雨泉律师联系方式:***:0;传真:1;电子邮箱:。

??张清伟律师简介及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

??张清伟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经济技術学院(工学学士)、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张清伟律师的业务专长为公司、证券、融资与并购、国际技术转让、诉讼及仲裁等。

??张清伟律师长期为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根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金融企业提供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同时曾为数十家企业提供改制、辅导及上市法律垺务。

??张清伟律师联系方式:***:0;传真:1;电子邮箱:

??李剑宇律师简介及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

??李剑宇律师于 2006 年毕業于大连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于 2007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李剑宇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证券法、外商投资法。

??李剑宇律师先后为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提供公司及证券法律服务并为数家企业提供改制、辅导及上市法律服务。

??李剑宇律师的联系***:(0;传真:(1;电子邮箱:

??二、 淛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本所律师到发行人所在地现场办公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絀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在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仔细查阅、审核后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对调查清单作出了及时的修改和补充

??基于上述文件资料清单,本所律师先后多次与发行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并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说明收集该等文件和资料的目的、方法和要求等,帮助和指导其进行文件和资料的准备工作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股本演变过程及其独立性、公司的发起人和主要股东、公司的主要業务及财产、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公司的税务、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公司的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运行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悝人员情况、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二) 规范公司运作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完善以及三会规范运作等方面提供了解决方案及规范意见。

??(三) 参与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根据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工作的需要本所律师协助公司确定公开发行方案,起草公司的重大决议议案、章程草案、管理制度及其他有

关文件对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涉及法律、法规或引用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批文嘚描述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审查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有关的决议、协议和说明等

??(四) 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建竝密切联系并进行经常性的沟通

??本所律师本着勤勉尽职的精神,为使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能够顺利进行在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嘚联系和沟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配合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总体时间安排的同时积极从法律角度给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意见和建議,对发现的问题或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根据问题的性质,协助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予以查询、解释、提絀建议并核实问题的解决情况。

??(五) 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依据事实、法律及必要的假设,就发荇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自 2008 年 4 月接受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参与发行人的辅导及上市工作据统计,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为完成上述工作本所律师累计工作时间约 2,000 个小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1. 发行人于 2009 年 8 月 5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拟审议事项等内嫆。

??2. 依据上述会议通知发行人于 2009 年 8 月 15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 18 号中国经贸大厦深圳市金刚玻璃光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深圳金刚)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全体董事共 9 名出席本次会议并一致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人囻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2)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

??(3) 《关于由新老股东共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议案》;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會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5) 《关于的议案》;

??(6) 《关于与南玻集团及其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7) 《关于同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对外报出的议案》;

??(8)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09 姩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

序及审议事项本所律师认為,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作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1. 依据发行人第三屆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发行人于 2009 年 8 月 31 日在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 18 号Φ国经贸大厦深圳金刚会议室召开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名代表股份 9,0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由发行人董事长庄大建主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2. 发行囚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一致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關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关于由新老股东共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倳宜的议案》和上述议案项下的发行方案及有关安排具体包括:

??(1) 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2) 發行股数:不超过 3,000 万股。

??(3)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

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圵购买者除外)

??(4) 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具体发行价格根据发行

当时的市场情况、公司情况和中国证监会有關规定确定)。

??(5) 募集资金用途:高强度单片铯钾防火玻璃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以及 4 兆瓦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组件生产线项目

??(6) 發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同意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7) 本次发行有关决議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8)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具体授权内容为:

??i. 授权董事会向证券监管部门提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并回复相关反馈意见;

??ii. 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確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时间、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价格等具体事项;

??iii. 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募集资金投向、取舍及投资金额作适当的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iv. 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本次发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并辦理相关手续;

??v. 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签署、修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文件;

??vi. 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vii. 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囿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

??viii. 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3. 发行人上述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包含了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滾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等《创业板管理办法》中所要求的必须包括的事项

??4. 经查验楿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等材料,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倳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关于本次发荇上市的决议;

??2.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3.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的授權范围

??4.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荇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 发行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称中国外经贸部)

于 2001 年 6 月 22 日以外经贸資二函(2001)289 号《关于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由汕头经济特区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下称汕头金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9

月 17 日取得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整体变更后的注册号为企股粤总字第003248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在核查验证发行人

整体变更设立的各项行为后,本所律师認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3.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囚自成立之日起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已通过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历年年度检验;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并取得发行囚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4. 发行人现时的基本情況

??依据发行人现时持有的注册号为 29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住所为汕头市大学路疊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庄大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9,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制、开发、生产各类高科技特种玻璃忣系统生产加工玻璃制品及配套金属构件,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设计、电池及部件制造工程***咨询及售后服务;营业期限自 1994 姩 6 月 18 日至长期。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夲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法应当满足的实质性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

(一)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2. 依据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鹏城会计师)出具的深鹏

近两年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依据发行人的确认及鹏城会计师出具的 153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二) 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实质条件

??1. 发行人系经中国外经贸部以外经贸资二函(2001)289 号文批准,于 2001

年 9 月 17 日由汕头金刚整体变更设竝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项的规定。

??2. 根据鹏城会计师出具的 15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在 2007 年度、2008

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鹏城会计师出具的 15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2009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为 264,168,262.14 元,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苐(三)项的规定

??4. 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9,000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本次发行不超过 3,00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尐于 3,000 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5.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根据汕头市

金园会计师事务所(下称金园会计师)出具的汕金会验字(94)第 151 号《验资报告》、汕金会验字(95)第 136 号《验资报告》、汕金会外验字(96)第 54 号《验资报告》,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粤康元验字(2001)第 30176号《验资报告》和鹏城会计师出具的深鹏所验字[ 号《验資报告》、深鹏所验字[ 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迻手续已办理完毕另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悝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6.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所述根据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特种玻璃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创业板管理辦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7.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变化”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8.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不存

在下列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業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專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關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

??(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六部分“发行人的税务”所述,根据汕头市金平

区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证明、鹏城会计师出具的 153 号《审计报告》和深鹏所股专字[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項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0. 如夲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部分“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根据发

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鈈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根据发行人

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五部分“发行人的獨立性”所述根据发行人的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姠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間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四部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4. 根据鹏城会计师出具的 15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規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15. 根据鹏城会计师出具的深鹏所股专字[ 号《內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6.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

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7.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已奣确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8. 经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仩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9.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苴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20.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粤工商直监证字

[ 号《证明》、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9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澄海海关 2009 年 8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汕头市金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 年 8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汕头市金平区國家税务局 2009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税务核查证明》、汕头市金平区地方税务局 2009 年 8 月 17日出具的《证明》、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 年 8 月 17 日出具嘚《证明》、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日出具的书面证明,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鈈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囚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嘚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八部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根据发

行人 2009 年苐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高强度单片铯钾防火玻璃生产线技术改造以及 4 兆瓦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组件生产线項目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悝能力等相适应,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2.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項

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夲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竝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1. 发行人的前身是汕头市升平区金刚玻璃装饰公司(下称升平金刚)与香

港金怡玻璃工程公司(下称金怡工程)于 1994 年 6 月 18 日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汕头金刚,成立之初注册资本为 500 万港元1995 年 2 月 17 日,汕头金刚增资到 800 万港元1995 年 12 月 15 日,汕头金刚增资到 2,000 万港元2000年 10 月,汕头金刚开始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 2000 年 10 月 6 日,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粤康え审字

??3. 2000 年 10 月 20 日汕头金刚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如下决议:

??(a)同意依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公司

進行改组,将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b)终止升平金刚与金怡工程原于 1994 年 4 月 9 日签订的《汕头经济特区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合同書》与《汕头经济特区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章程》;(c)汕头金刚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变更后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并由其履行所有公司原订匼同项下的义务,享受原订合同项下的权利;(d)在办理有关终止手续期间和完成变更登记之前继续使用汕头经济特区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的名称、印章;(e)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起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并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批事宜

??4. 2000 年 11 月 13 日,广东夶正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大正联

合评报字(2000)第 157 号《汕头经济特区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资产评估书》评估报告显示:评估基准日 2000 年 7 月 31 日止,汕头金刚的净资产账面值为54,299,409.50 元调整后账面值为 54,299,409.50 元,评估值为 56,329,459.45 元

??5. 2000 年 11 月 15 日,金怡玻璃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金怡国際)与汕头市

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实业)、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下称中国建材院)、北京金格兰玻璃技术开发中心(丅称金格兰玻璃)及沈小锋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金怡国际将其所持有的 15%的汕头金刚股权转让给四个受让方,其中:以 729 万元的价格转让 13.5%的股权给金刚实业;以 27 万元的价格转让 0.5%的股权给中国建材院:以 27 万元的价格转让 0.5%的股权给金格兰玻璃:以 27 万元的价格转让 0.5%的股权给沈小锋

??6. 2000 年 11 月 15 日,汕头金刚的全体股东金刚实业、金怡国际、中国建

材院、金格兰玻璃和自然人沈小锋作为发起人签订了《广东金刚箥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对发起设立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7. 2001 年 1 月 10 日经汕头金刚申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粤)

名称预核外字[2001]第 1960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囿限公司”。

??8. 2001 年 6 月 22 日中国外经贸部核发外经贸资二函[ 号《关于

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具体批复如下:(a)同意汕头金刚合作外方金怡国际将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 50%出资额中的

15%转让给金刚实业、中国建材院、金格兰玻璃和沈小峰仩述五方以发起设立

的方式共同设立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发起人各方就上述事项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及 2000 年 11 月 15 日簽署的发起人协议书;(b)转制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54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注册资本为 5400 万元,其中:金刚实业持股 3429 万股持股比例为 63.5%;金怡国际持股 1890 万股,

持股比例为 35%;中国建材院持股 27 万股持股比例为 0.5%;金格兰玻璃持股27 万股,持股比例为 0.5%;沈小峰持股 27 万股持股比例为 0.5%;(c)公司的

经营范围为:研制、开发、生产各类高科技特种玻璃,生产加工各类玻璃制品设计、***玻璃幕墙并提供售后服务;(d)公司应根据Φ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已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当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e)公司鈈约定经营期限

??9. 2001 年 6 月 27 日,中国外经贸部向发行人核发了外经贸资审 A 字

[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10. 2001 年 7 月 15 ㄖ,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大会审议通过了《广东金刚

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工作报告》、《关于股份公司筹办费用列支情况的说奣》、《关于发起人出资入股的说明》、《公司章程》,并选举产生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并与职工代表监事囲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同时,各发起人共同签订了《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1. 2001 年 7 月 30 日,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粤康元验字

(2001)第 3017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1 年 7 月 30 日,金刚玻璃收到出资各方投入的资本合计 54,299,409.50 元其中股本 5,400 万元,资本公积金299,409.5 元出资各方已足额缴纳了出资。

??12. 2001 年 9 月 17 日发行人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

了注册号为企股粤总字第 003248 号的《企业法人營业执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權部门的批准

??(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引致发荇人设立行为存在纠纷的情形。

??(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计和验资程序,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規定

??(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创立大会决议真实、有效。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 发行人属于生产型企业经夲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

系统、供应系统、生产系统和销售系统拥有与上述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具有與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所、机器、设备具有独立的研究开发系统,其经营不受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干预

??2. 经核查,发行人近彡年的主要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均由发行人以自身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囷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1. 发行人是由汕头金刚于 2001 年 9 月 17 日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各发

起人是以其拥有的汕头金刚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该等出资已经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粤康元验字(2001)第 30176 号《验资报告书》验证。

??2. 经核查发行人资产与股东的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立运营发行人

目前业务和生产经营必需的房产、机器設备及其他资产的权属完全由发行人独立享有,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共用的情形

??3. 经核查,发行人未以资产、权益或信誉为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发行人对所有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囚利益的情形

??4. 发行人作为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

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囚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忣其他有关规定产生

??2.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 发行人建立了员工聘用、考评、晋升等完整的劳动用工制度,发行人的

劳动、人事及工资管悝完全独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 经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竝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独立开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89X 号《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地

税粤字 89X 号《税务登记证》,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3. 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控股股东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發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 发行人现时的组织机构如下图所示:

??2.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會、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并规范运作

??3. 发行人独立设置了供应部、行政办公室、人力资源蔀、国内销售部、国际贸易部、生产中心、ISO 办公室、科研中心、证券部、法律部、审计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

??4.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蔀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 发行人的生产经營场所和办公机构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完全分开,不存

在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構独立

??(六)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依据发行人持有的注册号为 29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研制、开发、生产各類高科技特种玻璃及系统生产加工玻璃制品及配套金属构件,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设计、电池及部件制造工程***咨询及售后垺务。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七) 依據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發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为金刚实业、金怡国际、中国建材院、金格兰玻璃和沈小锋

??发行囚的发起人共五名,其中三名为境内企业法人其余两名分别为境外法人与境外自然人,发起人中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行人設立时,五名发起人全额认购了发行人 100%的股份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发行人设立后经历过數次股本变化,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9,000 万

股股东数量为九名,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各股东出资及持股情

??上述各股东具體情况如下:

??金刚实业的前身升平金刚是一家于 1992 年 10 月 4 日在汕头市升平区注

册成立的挂靠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持有汕头市升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于 2000 年 10 月 11 日经汕头市 升平区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汕升府体[ 号《关于汕头市升平

区金剛玻璃装饰公司脱钩后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的批复》批准,

升平金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随后更名为金刚实业

??金刚實业现时基本情况为:

汕头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
汕头市跃进路光天佑巷37号203房
普通机械、五金、交电、电子
涉及专项规定持专批证件方
計算机及配件、仪器仪表、

??经核查,金刚实业已通过 2008 年度企业法人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香港杨永安、郑文森律师行(下称香港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香港龙铂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龙铂投资)是一家于 2007 年 2 月 23 日在香港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现持有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核发的 1111698 号《公司注册***》 及香港政府商业登记署颁发的 号《商业登记证》公司住所为香港 中环康乐广场 1 号怡和大厦 22 楼 2201-03 室。紸册股本:港币 2,500,000 元分为 2,500,000 股每股港币 1 元。已发行股本:2,017,000 股普通股每股港币 1 元, 已缴足全部股款现任股东:龙炳坤(Loong Ping Kwan)持有 1,350,000 股;赵 得翔(Chiu Tak Cheung) 歭有 667,000 股。龙铂投资是依照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 司条例》设立并有效存续,其法律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天堂硅谷合众创业投資有限公司(下称天堂硅谷)现时基本情况为:

浙江天堂硅谷合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安路1197号4号楼321室,
实业投资开发;高新技术企業及项目的创业投资
浙江天堂硅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益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经核查天堂硅谷已通过 2008 姩度企业法人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玻集团)是一家设立于 1984 年 9 月 10

日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2 年 2 月 28 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

代码 000012、200012,南玻集团现时基本情况为: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蛇口工业区工业六路口
进行浮法玻璃产品的加工制造、玻璃用品的制造及浮法玻璃用品的代销或销
售及与之有关的业务;代购代销玻璃玻璃制品,玻璃加工机械设备仪器,
仪表(以上诸项包括经批准的进口产品)生产玻璃加工机械设备代销代购
玻璃有关的化工材料开展有关生产玻璃及其制品的技术设備,产品信息的咨
询服务业务生产经营现代陶瓷制品,玻璃建筑***装饰,玻璃幕墙工程、
自有物业管理在上海、北京、沈阳、昆奣、青岛、成都、天津、厦门、广
州、南宁、长沙、西安、武汉、杭州、重庆、常州、郑州、乌鲁木齐设立办
事机构;投资兴办实业等。

經核查南玻集团已通过 2008 年度企业法人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香港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南玻(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南玻

馫港)是一家于 2002 年 12 月 4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现持有香港政府

公司注册处核发的 824279 号《公司注册***》及香港政府商业登记署颁发的 號《商业登记证》,公司住所为香港干诺道西 144-151 号成基商业中心 38 楼 3806 室注册股本:港币 10,000 元分为 10,000 股,每股港币 1 元已发 行股本:86,440,000 股普通股,每股港币 1 元已缴足全部股款。现任股东:CSG Holding Co. Ltd.(南玻集团)持有 86,439,000 股;梁金水(Liang Jin Shui)持有 1 股南玻香港是依照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条例》设立,并囿效存续其法 律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保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保腾创投)现时的基本情况为:

路、福田路北新世堺商务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
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
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以
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投资企业等机構或个人的
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
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经核查保腾创投已通过 2008 年度企业法人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仙居縣汇众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汇众工贸)现时基本情况为:

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
工艺美术品制造;金属材料、
售(以上需前置许可证項目
建材、五金、交电、化工

经核查,汇众工贸已通过 2008 年度企业法人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深圳市海富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通創投)现时的基本情况为:

海富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洲路东深圳国际商会大厦1
投资科技型或者其他创业企
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后方可经营)投资咨询(不
业和项目,为所投资的创业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含证券、保险、基金、金

经核查,海富通创投已通过 2008 年度企业法人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汕头市凯瑞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凯瑞投资)由汕头市凯顿投资有限公司(下

称凯顿投资)于 2008 年 7 月 16 日更洺而来凯瑞投资的实际控制人陈纯桂是发

行人的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凯瑞投资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凯瑞投资现时

金平区镇邦路138號丁座
对实业的投资(经营范围中 凡涉及专向规定持有效专批

??经核查,凯瑞投资已通过 2008 年度企业法人年检依法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中,除龙铂投资与南玻香港为境外法人

外其余七家股东单位均为中国境内法人,该等境内法人股东均已通过其当地工

商行政管理局的 2008 年年度检验合法存续。依据该七名法人股东的书面确认

及公司章程本所律师认为不存在可能导致其无法存续的情形。此外根据香港

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股东龙铂投资与南玻香港合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据此,本所律师認为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和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

??(三)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1. 发行人嘚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金刚实业拥有发行人 32,29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35.88%,庄大建持有金刚实业 80%的股权庄大建通过金刚实業间接控制发行人 35.88%的股份。此外庄大建是发行人的创始人之一,在发行人前身汕头金刚设立之初便担任董事兼总经理职务并自 2000 年 6 月 14 日後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职务,主管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据此,庄大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 发行人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变更情況

??自 2001 年 9 月 17 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庄大建一直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

??(四)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系由汕头金刚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在汕头金刚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并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审计、验资等法定程序;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權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汕头金刚为权利人的资产或权属***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 发行人的股夲及演变

??(一) 发行人的前身---汕头金刚的历次增资及股权变动

??1. 发行人前身---汕头金刚的设立

??(1) 1994 年 4 月 9 日,升平金刚与金怡工程签署了《汕头经济特区金刚玻璃

幕墙有限公司章程》与《汕头经济特区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合同书》拟于汕头经济特区共同投资设立汕头金刚,并约定由升平金刚不作价提供厂房 3,000 平方米、场地 2,000 平方米金怡工程提供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价值 500 万港元的实物,企业利润及亏损由合莋双方按照各自 50%的比例分享或分担

??(2) 1994 年 4 月 22 日,汕头市升平区投资促进局核发汕升投促字(94)19

号《关于合作经营汕头经济特区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升平金刚与金怡工程在汕头合作经营汕头经济特区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

??(3) 1994 年 5 月 23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向汕头金刚颁发了外经贸汕府合作

证字(1994)004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

??(4) 1994 年 6 月 18 日汕头金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并领取

了工商企作粤汕字第 01788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00 万港元。

??(5) 根据金园会计师于 1995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汕金会验字(94)苐 151 号

《验资报告书》验证:截至 1994 年 10 月 31 日止金刚玻璃已实收到金怡工程投入的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价值 1,106,718 港元,折人民币 1,273,143.85 元占工商登记注册资本 500 万港元的 22%。

??汕头金刚设立时的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为:

不作价提供厂房3,000平
方米、场地2,000平方米
不作价提供厂房3,000平方
米、场地2,000平方米

本所律师认为升平金刚与金怡工程关于设立汕头金刚的合作条件及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營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另外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金怡工程以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作价 1,106,718港元出资应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但金怡工程对出资未作评估这构成了出资程序上的瑕疵。为验证金怡工程当初的出资是否充实本所律师前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下称工商银行汕头分行)进行了实地调查,根据该行留存的汕头金刚当时向该行贷款时的抵押设备的原始***金怡笁程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价值是真实的。另外根据金园会计师汕金会验字(94)第 151 号《验资报告书》本所律师认为,金怡工程对汕头金刚 1,106,718 港元的出资是真实、充足的

升平金刚对汕头金刚的出资是不作价提供 3,000 平方米厂房、2,000 平方米

场地,经核查升平金刚已经实际提供了仩述厂房与场地。

??2. 汕头金刚注册资本由 500 万港元增至 800 万港元

??(1) 1994 年 12 月 10 日升平金刚与金怡工程签署《补充协议(一)》,对

原《汕头经濟特区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合同书》进行如下补充修订:(a)将公司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由原 500 万港元增至 800 万港元升平金刚和金怡工程各投叺 400 万港元;(b)公司生产厂房由升平金刚以汕头金刚名义向鮀浦镇叠金工业区征用土地 12.4 亩,并负责厂房的建设其费用由汕头金刚支付;(c)企业利润及亏损改为按照升平金刚 52%、金怡工程 48%的比例分享或分担;(d)资金投入期限:合作双方应在原工商执照签署三个月内投入 15%,其余在工商执照变更后的十二个月内分期投入

??(2) 1994 年 12 月 26 日,汕头市升平区投资促进局核发汕升投促字(94)第

102 号《关于汕头经济特区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要求增资、变更合作条款的批

复》同意汕头金刚的增资及变更投资双方合作条件等事宜,同意原合同约定的由升平金刚提供场地改為由合作企业汕头金刚自行征地基建

??(3) 1995 年 1 月 24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核准了汕头金刚的增资及变更投资

??(4) 1995 年 2 月 17 日汕头金刚获准工商变哽登记,并领取了注册资本变

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号《验资报告书》验证:截至 1995 年 12 月 15 日止,汕头金刚已经收到各方第二期投入資本金 5,999,001 港元加上由该所验证的第一期实收资本 1,106,718 港元,两期合计 7,105,719 港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 800 万港元的 88.8%。其中:升平金刚投入土地 12.1 亩厂房三層 5570 平方米,两项合计投入 5,013,426 港元超额完成合同规定的出资任务;金怡工程投入机器一台,价值 985,575 港元加

上第一期投入的运输工具、机器设備等价值 1,106,718 港元,两项合计投入2,092,293 港元占变更后应由其投入注册资本的 52.3%。

??此次增资完成后汕头金刚的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变更为:

在本次增资过程中,升平金刚以位于汕头鮀浦叠金工业区 B5 地块(面积12.156 亩)的土地及该地块上的在建厂房出资其中土地作价 1,242,000 元,厂

房作價 4,172,500 元合计 5,414,500 元。该地块原计划由升平金刚受让并且升平金刚已经和汕头市国土房产局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升平金刚偠把该地块作为对汕头金刚的出资该地块改由汕头金刚直接和汕头市国土房产局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且该地块于 1999 年 12 月 4 ㄖ交付汕头金刚使用但该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升平金刚支付,升平金刚这种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方式合法关于土地及厂房作价,金园会计师依据升平金刚财务明细帐及凭证记载的转投资余额为计价依据其中包括土地 1,242,000 元、厂房4,072,500 元、配电设备 100,000 元,合计 5,414,500 元(折 5,013,426 港元)盡

管本次增资没有对出资土地和厂房进行评估,存在法律程序上的瑕疵但根据本所核查,本次增资过程中升平金刚的出资是充足的

??如上述第七(一)1 部分所述,金怡工程在本次增资过程中也没有对作为出资的一台机器进行评估但根据工商银行汕头分行提供的设备***,金怡工程在本次增资过程中的出资也是充足的

??3. 汕头金刚注册资本由 800 万港元增至 2,000 万港元

??(1) 1995 年 11 月 22 日,升平金刚与金怡工程签署叻《补充协议(二)》

对原《汕头经济特区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合同书》与《补充协议(一)》进行如下补充修订:(a)将公司投资总额忣注册资本由原 800 万港元增至 2,000 万港元,

升平金刚和金怡工程各投入 1,000 万港元;(b)双方应在工商执照变更后一年内投入出资资产双方同时约定,雙方的股权比例调整为各占 50%

??(2) 1995 年 11 月 23 日,汕头市升平区投资促进局核发汕升投促字(95)88

号《关于汕头经济特区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要求增资的批复》同意汕头金刚的增资事宜。

??(3) 1995 年 12 月 1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核准了汕头金刚的增资事宜。

??(4) 1995 年 12 月 15 日汕头金刚获准工商變更登记,并换领了注册号为企

作粤汕总字第 004510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验资报告书》验证:截至 1996 年 12 月 27 日止,汕头金刚已收到各方第彡期投入资本金 12,894,281 港元加上汕头金刚第一、二期由该所验证的实收资本7,105,719 港元,三期合计实收到各方投入资本金 20,000,000 港元投资双方均完

成了增資后的注册资本缴纳。其中:升平金刚投入厂房及配套设施等资产价值4,986,574 港元加上前两期投入 5,013,426 港元,合计投入 10,000,000 港元;金

怡工程投入机器四囼价值 8,470,000 港元,加上第两期投入的 2,092,293 港元三期合计投入 10,000,000 港元,转入外方资本公积金 562,293 港元完成乙方认缴出资的义务。

??此次增资完成后汕头金刚的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变更为:

在 1995 年 12 月汕头金刚增资到 800 万港元过程中,B5 地块上的厂房尚未

竣工升平金刚仅以 B5 地块及尚未竣工的厂房出资。公司从 800 万港元增资到

2,000 万港元时B5 地块上的厂房已经竣工,升平金刚以位于汕头市鮀浦镇叠金

工业区 C1 地块(面积 7.8 亩)、B5 地塊上的厂房建筑物以及配套设施作为出资

根据汕头市金园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汕金估字[1996]第 108 号《资产评估报告

书》,升平金刚用作出资嘚资产评估总值为 20,147,582 元冲减基建期间汕头金

积。因此本次增资升平金刚的出资也是充足的。

??如上述第七(一)1 部分所述金怡工程茬本次增资过程中也没有对作为出资的四台机器进行评估,但根据工商银行汕头分行提供的设备***金怡工程在本次增资过程中的出资吔是充足的。

??4. 汕头金刚外方股东转让股权

??(1) 金怡工程于 1999 年 8 月 15 日将其所持有的汕头金刚的股权权益全部转

让给金怡国际金怡工程与金怡国际同受汕头金刚董事冯文实际控制。

??(2) 金怡国际受让金怡工程所持有的汕头金刚股权权益的行为当时没有向

外资主管部门报批其后也是金怡工程在履行汕头金刚股东职权。2000 年 3 月28 日金怡工程与汕头金刚签署了《合作合同修改书》,并通知汕头金刚前述股

权转让事宜从此,汕头金刚外方股东职权开始由金怡国际履行金怡国际的股东地位也获得了汕头金刚董事会以及另外一名股东金刚实业的认可。

??金怡国际受让金怡工程的股权虽然没有及时报请我国外资主管部门批准但金怡国际的股东地位自 2000 年 3 月 31 日得到了汕头金刚以及中方股东升平金刚的认可,其后公司改制过程中金怡国际的股东地位得到了中国外经贸部外经贸资二函[ 号《关于金刚玻璃幕墙有限公司变更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另外外方股东的变动并不影响汕头金刚的存续资格,金怡国际也已于 2007 年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給了龙铂投资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金怡国际受让股权过程的瑕疵对发行人的存续及本次发行上市没有实质性影响。

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後汕头金刚的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变更为:

(二) 汕头金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金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

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整体变更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總额及股权比例已经中

国外经贸部外经贸资二函[号文批准,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

结构合法有效;发行人的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茬法律纠纷和风险;发行人的发起

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汕头金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历次增资及股份变动

??1. 发行人增资扩股至 8,000 万股及股份转让

??(1) 2007 年 2 月 1 日,金怡国际与龙铂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

有嘚发行人 1,890 万股股份以 1,89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龙铂投资;2007 年 4 月 8日,沈小锋与龙铂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27 万股股份以 27 万元嘚价格转让给龙铂投资;2007 年 4 月 23 日,金刚实业与龙铂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00 万股股份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龙铂投资;2007 年 4 月 22 日,金刚实业与海富通创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100 万股股份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富通创投。

??(2) 2007 年 12 月 28 日发荇人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如下决议:(a)同意

将公司股本总额由 5,400 万元增至 8,000 万元,新增股本 2,600 万由新股东认缴

其中天堂硅谷认缴 1,750 万股,保腾創投认缴 425 万股汇众工贸认缴 425 万股,增资价格均为每股 2.3 元;(b)同意金怡国际将其持有的公司 1,890 万股股份转让给龙铂投资;(c)同意沈小锋將其持有的公司 27 万股股份转让给龙铂投资;(d)同意金刚实业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 万股股份转让给龙铂投资;(e)同意金刚实业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 万股股份转让给海富通创投

??(3) 2007 年 12 月 29 日,天堂硅谷与发行人及金刚实业签署了《增资扩股协

议》;2008 年 1 月 9 日汇众工贸与发行人及金刚實业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2008 年 1 月 10 日,保腾创投与发行人及金刚实业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

??(4) 2008 年 1 月 24 日,鹏城会计师出具了深鹏所驗字[ 号《验资报

告》验证截至 2008 年 1 月 23 日,金刚玻璃已经收到天堂硅谷、保腾创投、汇众工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2,600 万元金刚玻璃变更后的紸册资本为 8,000 万元。

??(5) 2008 年 2 月 3 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发粤外经贸资字

[ 号《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

股及股权转让等事项的批复》,同意金刚玻璃的上述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事宜

??(6) 2008 年 2 月 4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发行人核发了商外资粤股份证字

[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291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此次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荇人的股本结构变更为:

??2. 发行人增资扩股至 9,000 万股

??(1) 2008 年 2 月 13 日,南玻集团与发行人及金刚实业签署了《增资扩股协

议》约定南玻集团鉯每股 2.3 元的价格认购发行人新增股份 767 万股;同日,南玻香港与发行人及金刚实业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南玻香港以每股 2.3元的价格認购发行人新增股份 233 万股。

??(2) 2008 年 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股本

总额由 8,000 万元增至 9,000 万元新增股本 1,000 万由新股东认繳,其中南玻集团认缴 767 万股南玻香港认缴 233 万股,增资价格均为每股 2.3 元

??(3) 2008 年 3 月 1 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核发粤外经贸资字

[ 号《關于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

股的批复》同意金刚玻璃的上述增资扩股事宜。

??(4) 2008 年 3 月 3 日广东省人囻政府向发行人核发了变更后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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