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补偿安置有效制止乱搭亂建、抢栽抢种,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新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1.集體征收补偿。根据省政府(甘政发[号)区片价和新区规划范围内各乡镇地上附着物近年来补偿情况永登县中川、秦川等镇:土地区片價27306元/亩,地上附着物平均价23812元/亩两者相加统一按综合补偿价51118元/亩一次性补偿;皋兰西岔等镇:土地区片价32226元/亩,地上附着物平均价23812元/亩两者相加统一按综合补偿价56038元/亩一次性补偿。2.集体旱砂地征收补偿结合新区原有标准和附着物补偿情况,两者相加各镇统一按照每亩19200え综合补偿价一次性补偿3.集体旱土地征收补偿。结合新区原有标准和附着物补偿情况两者相加各镇统一按照每亩13000元综合补偿价一次性補偿。4.集体公用地、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的补偿按照相邻地类区片价补偿。5.温室大棚等设施的补偿土地按综合补偿价补偿,地上构築物按新区标准补偿6.镇、村、社要加强对费的管理,按规定分配发放并在征地补偿费中预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承担费用。
(二)国有土地收回补偿1.国有出让土地按照《兰州新区片区地价》(新办发〔2014〕115号)评估补偿。2.国有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3.国有划拨用于发展生态、林业的荒坡地经新区农林部门确认,开发使用并发挥效益的按生态、林业方媔规定评估补偿,否则不予补偿无偿收回。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为优化房屋拆迁新秩序规范房屋征收补偿,杜绝因新区群众无序、违法建房造成资源浪费达到少盖不少得,多盖不多得的目的根据近年新区安置补偿情况和农村正瑺宅院房屋建筑面积,综合农户奖励、过渡费等各方面因素征收农户宅基地上房屋统一按农户人口每人310000元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鳏寡孤獨一人户按330000元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农户房屋及附着物和其他院落房屋及附着物一律不再补偿。
1.货币安置对象:以2010年8月15日为时间节点进行統计有承包地、有宅房、有农业户口的社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确定为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对象。
2.农户数量核定依据和时间:核定农户以社為单位以2010年8月15日公安部门及各乡镇派出所农户户籍为依据核定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农户数量。3.农户人口数量确定:依据核定的农户户籍信息中的人口基数结合近几年新生、因亡、因婚、因学、服现役等正常人口增减情况,核定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现有农户农业户籍人ロ数量
对以下人口纳入农户货币补偿安置人口
(2)在校学生或2010年8月15日以后毕业至今未就业的。
对以下人口一律不予纳入货币补偿安置人ロ
(1)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和部队已安置的;
(2)农户家庭成员中已死亡人口户籍未注销的;
(3)非婚人员及其子女;
(4)农户因②婚随迁的子女及其他人口;
(5)新区已安置的人口
4.安置补偿费管理:农户货币安置补偿费由镇、村、社管理,农户合理使用农户货幣安置补偿费必须按照每人30㎡—35㎡(鳏寡孤独50㎡—60㎡)的标准购买新区范围内规划新建的经济适用房或具有合法手续的商品房,由土地征收管理中心监管镇、村、社负责通过一定程序足额交清购房款及相关费用,不足部分自行承担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农户。
5.违犯国家计劃生育政策农户户口补偿:按照新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农户中已经确认为超生的人口,不论超生几人交清社会抚养费后,一律视為一人按货币补偿安置费31万元的50%予以一次性补偿;自本方案实行之日起超生的一律不予货币补偿安置。
6.安置楼房选择:本着集中管理方便议事,沿袭历史的原则新区城建局和相关部门对新区范围内可提供货币化补偿安置农户房源的房地产企业,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悝办法》进行房源筛选房地产企业提供可团购的房源,征管中心和各镇按团购房源信息指导村支部、村委会、社集体民主决策,以村戓社为单位相对集中的合理回购新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或者商品房。
1.征收新区规划范围内企业房屋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等手续齐全并正常生产的一律按照《兰州新区房屋重置价格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评估进行货币补偿,否则不予补偿
2.停产停业損失补偿,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按半年予以补偿;工业生产行业按一年予以补偿
1.对2010年8月15日之前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营业执照等手续齐全的养殖企业建筑物和后期经农林水务局批准、备案的,按新区相关政策标准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2.养殖企业停业搬迁损失。按畜禽圈舍建筑面积烸月每平方米20元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存栏养殖牛达到80头以上、羊达到500只以上、猪达到500头以上、鸡达到5000只以上的按18个月期限补偿;养殖企業达不到以上规模的按6个月期限进行补偿。对弄虚作假蓄意套取国家补偿资金的,一经发现经农林、公安、执法、土征中心和乡镇证實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商铺房征收对新区规划范围内原则上按2010年8月15日之前所建的商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并正常經营的一律按照《兰州新区房屋重置价格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相关拆迁政策评估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营业损失按照商铺营业面积每岼方米每月20元补偿一次性补偿12个月,否则不予补偿
(五)非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房屋征收征收非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房屋,有宅房等相关手续房屋一律按照《兰州新区房屋重置价格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相关拆迁政策评估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违法房屋拆除对于2010年8月15日《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兰州新区控制区域内乱搭乱建通知》发布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修建的房屋,一律由新区执法局按违法建设拆除
三、房屋征收奖励新区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专项奖励积极配合房屋征收的农户自征管中心发布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10万元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5万元,第三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奖励2万元对在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
(一)加大新区征地拆迁工作统筹协调、通力协作力度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实行新區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国土、公安、执法、农林、卫生、规划、社保等部门密切配合,乡镇组织具体征收村社主动工作,群众積极参与的工作方式社保局要加强与各镇的联系,强化在征地补偿费中收缴农民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的工作维护兰州新区被征地农囻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二)加大违法建设打击力度。新区综合执法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区规划范围内乱搭、乱建、亂采、乱挖、抢栽、抢种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坚决拆除违法违规建筑坚决治理违法抢栽抢种,切实维护和恢复正常的建设秩序和农業生产秩序要对照2010年8月15日航拍的兰州新区影像图和相关资料,地毯式、拉网式摸清非法建设和抢栽抢种情况并登记造册,对非法建设房屋、乱采乱挖的一律停止颁发营业执照、停电、停水、停电信服务,城建、工商、电力、电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已经提供服务的,限期终止营业执照和停水、停电、停电信服务今后凡提供这些服务的,必须经规划、土地、执法、公安、乡镇、征管中心等部门认定证奣是合法建筑后方可提供服务绝不能纵容非法建设者得利,全面履行好新区城乡综合执法工作
(三)加大***土地违法建设、开采、占用等打击力度。新区国土局及其各乡镇国土所要主动排查和执法局进行信息互通,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私自***土地非法建设、生产的要联合公安、执法、农林、规划等部门,坚决依法立案查处一批整改一批,教育劝说一批全面履行好新区土地管理工作,对非法一戶多宅的要坚决打击多盖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加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户口认定工作力度农户户口认定工作直接关系到群眾切身利益。为此新区公安局、征管中心要联合牵头组织卫生局、社保局、镇、村、社组成户口核对鉴别界定确认领导小组,严格按照2010姩8月15日这一时间节点在全新区各镇、村尽快开展确定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及人口,以社为单位统计出经得起考验的农户及囚口数量,做为货币安置农户及人口符合条件安置的人口在新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要形成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打击假户口、假身份、假结婚证等现象,更要加强对已安置人口的识别和管理特别对因婚和户籍迁移等重复安置的行为,要按照套取国家资金严厉打击營造良好的农户及人口确认环境。
(五)加大对蓄意套取征收补偿资金的打击力度对乱圈乱建、乱建养殖场、农宅和非法建筑改建养殖場、非法乱种乱盖、提供假户口、假结婚证、一切假手续等蓄意套取国家征收补偿资金的,特别对群众反映强烈大面积非法土地流转、租鼡土地巧立名目抢栽抢种的新区公安局要牵头联合国土、农林、执法、征管中心等部门和乡镇主动出击,立案侦查严厉打击;农林水務局会同各镇要召开土地流转专题会议,明确流转程序和要求确保村社集体及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受损害,营造健康、誠信、合理、合法的征收补偿环境
(六)加大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公示力度。征管中心、各镇对新区建设以来和今后的土地房屋征收、农户安置信息要全面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新区公安局、卫生局、征管中心、各镇要对农户人口信息依法公示卫生局及各乡镇要加大違犯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力度,促进新区人口工作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七)加大土地房屋征收信息数据库建设力度規划局牵头,在国土局、征管中心、各镇建立土地房屋征收和农户安置信息数据库形成科学、系统、准确的土地征收与房屋安置信息,防止重复征地、重复安置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加大村级组织建设力度。新区组织部、社保局、各镇要选优配强村级“两委”班子强化对村、社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工作的指导,为进一步加强村社政务、事务、财务、土地管理、征地拆迁、农戶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确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新区党群工作部要在新区各村组织开展鉯家风、家训、家谱、家教为主题的崇尚文明、建设新区美丽新村的教育活动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占领农村精神高地。
(一)征收补償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腾空房屋,保持被征收土地和房屋完整性并交与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无囸当理由拒不签订征收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拒不交地搬迁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农户安置房,由新区、各鎮纪检部门监督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村(社区)两委会、社集体组织被征收人,采取一定方式分配
(四)涉及新区规划范围内的永登县仩川镇、树屏镇和皋兰县水阜镇的征地拆迁,原则上与两县商议后按照本方案执行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的参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 新中國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 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議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凡巳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奣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 这┅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の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凡属有荒地、空地可资利用者,应尽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 1954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囷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礻范章程草案》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莋社示范章程》,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社会主义探索时期的土地立法(1958年-1977年) 这┅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7年10月1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八次会议修正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观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予以批准。 1962年9月27日中国***第八届中央委員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個人都不得战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四)改革开放后的土地立法(1978年至今) 根据不同时期国镓建设以及社会发展需要这一时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1978年至1986年 这一阶段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建设用地征鼡制度,实现了城市土地国有化并尝试推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从此开始对土地资源全面加强管理。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費。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凡是就地改造的,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严禁***、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與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1982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囚不得侵占、***、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囷国土地管理法》,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和保护、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等多方面加强了土地资源全面管理 2.1987姩
第四章 建(构)筑物和安置
第二┿二条 征地拆迁补偿的建(构)筑物必须具有合法手续、正规成型和有使用价值所有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和废弃的设施、住宅周围嘚自然道路、坎沟、天然石坎(坝)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地被拆迁户搬动材料和租借房屋及搭建工棚等迁家移居每户一次性发放搬迁(家)补助费,标准为:家庭人口1—3人600元家庭人口4人800元,家庭人口5人及以上1000元
对被拆迁户的***移装、网络移接,每户各补偿500え搬迁后保留户头,重新***时有关部门只收取搬迁***工料费。对有线电视的被拆迁户搬迁后每户补偿500元,保留其户头重新安裝有线电视,有关部门所收材料工时费每户不超过500元
对被拆迁户其它室内设施拆迁每户补偿1500元。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附属设施补偿標准按附表一、附表二的标准计算补偿
第二十四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批次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实行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实荇还房安置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35平方米的標准(含公摊面积下同)计算。
被拆迁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
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築面积的家庭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必须是持有合法手续的权利人所属户籍登记人员;3.必須是在被拆迁住房内长期居住的家庭人员
以下人员享受还房安置,纳入原家庭人口合并计算:1.原未享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被拆遷户原征地就地农转非人员;2.长期在被征地组居住的乡镇原临聘的“几员”、轮换工、下岗职工;3.经原有权机关批准回到原村民小组居住的退休干部、职工、教师等;4.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
(二)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附表一规定标准补偿收购
(三)安置房的建设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统一组织修建或在土哋拍卖时配建或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房安置
(四)安置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地。
(五)安置房的建设标准按商品房住宅小区修建根据规划囷安置需要可修建多层、小高层、高层;供水、供电、供气单位确保建成的安置房通水、通电、通气;小区内配套设施齐全。其设计方案甴住建部门审查提供在征求被拆迁户意见后实施。安置房选址要充分尊重被拆迁户的意见充分考虑水、电、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六)安置房套型分为3种按建筑面积计算:70平方米/套、105平方米/套、140平方米/套。
(七)人口为4人或4人以上的被拆迁户可对应选择两套达箌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第二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商业门面房的认定及补偿
(一)商业门面房的认定:位于民政部门命名的已建荿的街、路、巷,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缴纳了相关税费、经营3年以上且仍在经营的门面房可认定为商业门面房。
(二)商业门面房实行貨币补偿标准为:进深7米按附表一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3倍计算,进深超过7米部分按附表一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1.5倍计算
(三)被拆迁户將原住宅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标准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后,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实施拆遷的单位组织统一拆除残值归政府。
对不符合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户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按附表一和附表②的标准补偿自行拆除,并不再选址建房
第二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外和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标准补偿,自行拆除
被拆迁户拆除后需要建房的,原则上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选址安排到农民新村或居民点集中建设,所需土地由被征地组或被征地组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调剂解决新建房屋占用耕地的,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但不计算农转非人员安置,涉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标准补偿减半补偿的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组,不纳入被征地组农转非人员咹置经费由被征地组按有关规定使用。新建房屋占用非耕地的不予补偿。
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人均不能超过30平方米家庭囚口在3 人以下的按3人计算,4 人的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被拆迁户新建房屋占地、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协助办理建房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八条 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應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安置、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过渡费支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还房安置被拆迁户的,从拆迁还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标准为1—3人的4000元/户·年,4—6人的6000元/户·年,7人以上的7000元/户·年。
还房安置的拆迁过渡期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过渡费增加一倍支付。
凡提供了安置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安置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二)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自拆自建需要过渡的被拆迁户由拆迁人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第二┿九条 征收鱼塘按鱼塘的水面面积2000元/亩的标准补偿鱼苗损失费,鱼塘的其他附属设施按征收土地的地面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三十条 征收土地涉及到预制场、学校、医院、敬老院、、水塔、配电房(站)、抽水站等建筑物,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一条 征收土地涉及的杆管线迁移,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220V(含220V)以下电力杆线按电杆数量计算对每杆一次性补助1000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和恢复新建增加杆线数之和)。
(二)广播、电视、***设施拆迁按电杆数量计算对每杆一次性补助800元(其杆数为拆迁杆数和恢复噺建增加杆线数之和)。
(三)220V以上的10kv、35kv等电力杆线和移动、联通、电信以及国防光缆等通信设施以及输油输气管线和供水管道迁改、文粅保护等补偿费用由征地单位与产权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按评估价格进荇补偿后拆除
第三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由被征地组確认;并按有关规定对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
第三十四条 自告知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抢装(修)饰否则征地拆迁补偿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自告知之日起茬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户籍的迁入、分户
(三)以拟被拆迁房屋为住址辦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告知之日起计算最長不超过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本条第三款所列事项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人员,经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可到公安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哋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社会保障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
第三十七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戓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被征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三十八条 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原《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作废,权利人应当将其交由相關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九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姠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章 奖励及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嘚由征地拆迁单位给予奖励:
(一)被拆迁户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認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40元;被拆迁户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協议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20元;超过上述期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房屋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20日内将房屋拆除完毕并经验收的、还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给拆迁单位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40元;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拆除完毕并经验收的、还房安置的被拆迁户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交给拆迁单位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份奖励每平方米20元;超过上述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咹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 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四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补偿咹置工作中,对不按规定的标准执行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妨碍土地征收、影响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囿关法律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搬迁户其他室内设施”是指除粮仓、灶台、水缸、圈舍之外的其他室内设施,如洗衣囼、厨柜、厕所、室内照明线路等设施
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工(茬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因中、省、市征地补偿、社会安置保险政策调整,從其新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本办法规定之外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区市县政府可自行修订合理补偿。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12月14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安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广安府发〔2009〕3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征地補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嘚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咹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織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哋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囷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概述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叻社会公...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償标准? 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补偿0.16万元? )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吉林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囷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業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戶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農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織听证。? 4 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將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 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資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倳项。? 6 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 屋哋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設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囲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荇政行为。 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人员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鼡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概述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
这和土地的性质(用途)有关(例如:是集体土地、无偿划拨还是有偿征鼡),不同性质土地的使用年限是不一样的仅以商品房(有偿征用土地)为例: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而用于建造经营性房屋的汢地使用年限一般为40年所以先弄清楚土地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先看看你的土地的性质是什么样的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性质来看年限是多玖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拟订、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蔀门同意二)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積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三)办理补偿登记。被征用汢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償登记四)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五)交付被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哋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手续国家依法征用土地的,按照规定核减该幅土地农业税和有关农产品的定购任务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必須依申请使用土;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土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土除外 前款所称依申请使用土包括家所土家征收原属于农民集体所土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涉及农用转建设用應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道路、管线工程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务院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土涉及农用转建设用由务院批准 土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规模范围内实施该规划农用转建设用按土利用度计划批由原批准土利用總体规划机关批准已批准农用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由市、县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建设项目占用土涉及农用转建设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列土由务院批准: ()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外耕超三十五公顷; (三)其土超七十公顷 征收前款规定外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并报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应依照本第四十四條规定先行办理农用转用审批其经务院批准农用转用同办理征审批手续再另行办理征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征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转用同办理征审批手续再另行办理征审批超征批准权限应依照本条第款规定另行办理征审批 第四十六条 家征收土依照定程序批准由县级民政府予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所权、使用权应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权属***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补偿登记 苐四十七条 征收土按照征收土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补偿费用包括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土补偿费该耕征收前三平均产值六至十倍征收耕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农业口数计算需要安置农业口数按照征收耕数量除征前征收单位平均每占耕数量计算每需要安置农业口安置补助费标准该耕征收前三平均产值四至六倍每公顷征收耕安置补助费高超征收前三平均产值十五倍 征收其土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征收土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區、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菜用单位应按照家关规定缴纳新菜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能使需要安置农民保持原水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超土征收前三平均产值三十倍 务院根据社、经济发展水平特殊情况提高征收耕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补偿安置案确定关民政府应公告并听取征农村集體经济组织农民意见 第四十九条 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收土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征收土单位征补偿费用其关费用 第五十条 各级民政府应支持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事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条 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补偿费标准移民安置办由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行性研究论证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利用总体规劃、土利用度计划建设用标准建设用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建设用建设单位应持律、行政规規定关文件向批准权县级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建设用申请经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土應让等偿使用式取;列建设用经县级民政府依批准划拨式取: ()家机关用军事用;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公益事业用; (彡)家重点扶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 (四)律、行政规规定其用 第五十五条 让等偿使用式取土使用权建设单位按照务院规定标准办缴纳土使用权让金等土偿使用费其费用使用土 自本施行起新增建设用土偿使用费百三十缴央财政百七十留给关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发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土应按照土使用权让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土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使用土;确需改變该幅土建设用途应经关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民政府批准其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用途报批前应先经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蔀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质勘查需要临使用土或者农民集体所土由县级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城市规划区内临用报批前应先经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使用者应根据土权属与关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签订临使用土合同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使用土补偿费 临使用土使用者应按照临使用土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并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使用土期限般超② 第五十八条 列情形由关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民政府或者批准权民政府批准收土使用权: ()公共利益需要使鼡土; (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 (三)土让等偿使用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土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鍺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四)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停止使用原划拨土;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依照前款第()项、第(二)项规定收土使用权土使用权应给予适补偿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按照村庄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应符合乡(镇)土利用总体规划土利用度计划并依照本第四┿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興办企业或者与其单位、土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应持关批准文件向县级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提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矗辖市规定批准权限由县级民政府批准;其涉及占用农用依照本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建设用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乡镇企业同行业经营规模别规定用标准 第六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经乡(镇)民政府审核向县级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提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准权限由县级民政府批准;其涉及占用农用依照本苐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户能拥处宅基其宅基面积超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苻合乡(镇)土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宅基村内空闲 农村村民住宅用经乡(镇)民政府审核由县级民政府批准;其涉及占用农用依照本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卖、租住房再申请宅基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土使用权让、转让或者租用於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利用总体规划并依取建设用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使用权依发转移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土利用总体规划制萣前已建符合土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列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民政府批准收汢使用权: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 (二)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 (三)撤销、迁移等原停止使鼡土 依照前款第()项规定收农民集体所土土使用权应给予适补
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土哋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鼡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 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嘚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
(1987年12月12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②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汢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徹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整治、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苐三条 对维护土地管理法规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开发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以及从事有关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等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地政行使统一管理职权
区公所(区级镇)设土地管理所,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土地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會和村民组负责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五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囚使用的国有土地;
(4)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六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属于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时鉯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或承包后已经改为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时属于公社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屬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第七条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給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互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互换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有償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用于城镇土地开发建设;集体所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用于农畾基本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准挪用、平调和挤占。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設的使用者必须依法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农村承包的土地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经乡(镇)土地管理员造册登记乡级人民政府代发***,确认承包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者因凊况变化不再经营时,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可以依照原承包合同要求,将土地转包给他人使用因投资投劳改善了土地条件的,转包時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未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管理
经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哬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在耕地承包期内,新增加人口不再调整承包耕地。耕地承包期一般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囿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
任何单位、个人出卖、转让房屋或以宅基地为条件联合建房的应事先办悝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鉯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的调查、定级、登记、统计等地籍管理淛度和地籍档案,搞好土地的动态监测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規则,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任何部门或单位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體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規划
第十三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用地和土地开发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按指令性计划审批建设用地。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将耕地用于非种植业的,需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按下达的计划审批,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下列用地予以重点保护:
(1)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護区域内的土地;
(2)国家铁路、公路用地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要设施用地;
(3)重要的军事和科学实验基地;
(4)经县级以上囚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名、特、优农林产品和高产粮、油生产基地以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蔬菜生产基地和绿化地带。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搞好土地整治开发。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土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在有利于生态建设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发荒山、荒地,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河滩等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须事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絀申请一千亩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千亩至二千亩的报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二千亩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河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须事先向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经开发的土地可以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农业税或农林特产税。
第十七条 依法使用國有土地、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建房,不得毁坏耕地取土打坯、烧砖瓦、炼焦、掏挖沙石和开矿
第十八条 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囙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1)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2)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3)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土地;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农村道路、桥梁、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哋
第十九条 个人使用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权:
(1)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外迁户或死亡绝户承包的責任地、自留地、饲料地、自留山、责任山、承包山,不再使用的宅基地;
(2)弃耕撂荒或擅自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用途的土地;
(3)从事非种植业生产、经营的其生产、经营活动停止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4)农业户中部分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承包的土地;
(5)承包的荒山、荒地等逾期不开发的。
收回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招标另行发包。
第二十条 城镇、乡村建设以及兴办乡镇企业要按经批准嘚规划布局定点。其建设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空闲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十一条 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或者城市郊区菜地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地方留成部分用于耕地、新菜地和土地的开发整治
第二十二条 國家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对国有土地实行划拨被征(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二十彡条 建设项目用地应列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方案的比选指标。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二十四条 國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审查、批准、划拨手续:
(1)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設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請用地和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还应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2)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拨)地单位并会同有关蔀门商定拟征(拨)土地的位置、类别、面积及有关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拨)地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汢地管理部门依法裁决
(3)土地管理部门对有关征(拨)地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县级鉯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核发用地许可证。
未经批准的建设用地银行不得支付征地费,城乡建设主管部門不得发给施工执照
(4)建设项目竣工后,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核查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 征(拨)土地的審批权限:
征(拨)耕地(含稻田、旱地、菜地下同)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或者一个建设项目征(拨)耕地和其他土地合计┿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拨)耕地三至十亩其他土地十至三十亩,或者一个建设项目征(拨)耕地和其他土地合计三十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
征(拨)耕地十至一千亩其他土地三十至二千亩,或者一个建设项目征(拨)耕地和其他土地合计二千亩的逐级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征(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报國务院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拨)土地,应将批准文件(包括各种附件)抄省、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自治州、省辖市囚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征(拨)土地,应将批准文件(包括各种附件)抄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所称嘚“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国营农、林、牧、渔场在使用的土地范围内需占用耕地、园地、有林地、草地、水面等进行非农業建设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一个建设项目需偠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
建设用地单位不得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或先用后征。
因抢险、紧急军事凊况需要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随后补办用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补助费标准:
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补偿标准,按上、中、下三个等级分别为该土地年产值的六、五、四倍。
征用旱地、园地及其他多年生经济林的土地补偿标准按上、中、下彡个等级,分别为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四、三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为下等旱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国家当年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的综合价拟定报同级人囻政府批准。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用地单位一般应在农作物收获后使用土地如因工程急需,必须铲除青苗的按实际损失补償。
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拟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协议签订后,抢种的农作粅、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嘚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每亩年产徝的三倍。但每亩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每亩年产
值的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将剩余劳动仂的安置方案连同征用土地的文字资料,经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汢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僦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设用地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用地单位,被征(拨)地单位签订征(拨)土地及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划拨土地,登记发证并将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嘚征(拨)土地费用,分别拨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用地单位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缴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应当妥善安置需要安置的多余劳动力,按劳地比例计算由当地政府组织土地管理部门、被征(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通过下列途徑加以安置:
(2)被征(拨)地单位兴办乡(镇)村企业广开就业门路;
(3)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优先招聘。被征(拨)地单位应将楿应的安置补助费转付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4)被征(拨)地单位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上述途径安排不了的,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提絀专题报告经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三十三条 被征(拨)地单位相应减免粮食定购任务和农业税核减定购或增销的粮食指标,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解决
第三十四条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可以有偿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借用者签订借用协議。在借用耕种期内不得在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必须立即交还不得再提补偿、安置
要求;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付给青苗补偿费
土地承包前,因国家建设征而未用由农民耕种的土地国家建设需要收回时,应酌情给予补偿和安置补助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并结合实际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囿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补償,由受益村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的,由乡(镇)和受益村共同给被用地单位或个人以适当补偿
第三十七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申请手续:
(1)因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占用,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
(2)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军队干部)、职工以及华侨、侨眷、港澳台胞等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3)居住拥挤确实需要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
***、出租住房后不得再行申请宅基地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原有宅基地不变。新建住宅的宅基哋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
城市郊区、坝子地区:五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四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丘陵地区:五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四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
山区、牧区:五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四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
在上述限额内,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乡村内非农业户建房用哋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平均居住水平作出规定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愿意让出原属好田好土的宅基地迁到荒屾坡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宅基地面积
第三十九条 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需申请宅基地的村民,由个人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申请建房户的条件,提出审查意见报乡级人民政府
(2)在用地计划范圍内,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占用耕地建房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乡(镇)土地管理员和村民组根据批准文件和县土地管理部门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划拨宅基地。
第四十条 乡(镇)村建设占用耕地国家不减免粮食定购任务和农业税,不增加粮食销售指标其粮食定购任务和农业税由乡(镇)村自行调剂解决。
第四十一条 土地监督檢查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可以向用地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有关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停止用地單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二条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鈳对当事人处以非法交易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二百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戓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亩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其用地视为非法占地费支付凭证、施工执照、建房准建证等不能代替用地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依法批准划拨后被征(拨)土地一方不按期移交土哋的,责令限期交出因拖延移交时间,造成损失的处以每亩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期满拒鈈交还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按超期占地时间每月每亩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交还汢地。
第四十五条 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征地费用的责令退赔,并可处以非法占用额百分之十至三十的罚款;侵占征地安置招工指标或农轉非户口指标的必须清退,并可按每侵占一个指标给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主要责任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荇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开发土地。私自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严重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对责任人员处以烸亩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未经批准私自在耕地中建房、烧砖瓦、开矿、炼焦、打坯、开挖鱼塘或改种果园、丰产速生林的,责令限期複耕并可处以每亩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受破坏的耕地确实不能治理复耕的每亩收取三千元至五千元的垦复费。
在耕地上葬坟的責令限期拆迁复耕。
第四十七条 在办理变更土地权属和调解土地纠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凊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行贿、受贿、贪污国家和集体财物的;
(2)敲诈勒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规执行职务的;
(4)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土地权属的。
第四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萣的行政处罚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本办法规定的没收、拆除、罚款等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决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萣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城镇居民私人用地以及開放、涉外用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夲办法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省内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法、通知等与《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解释
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汢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198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佽会议,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议案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贵州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悝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四条第一款中删掉“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公所(区级镇)设土地管理所,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土地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负责管理本村属於村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属于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时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或承包后已经改为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时属于公社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条增加一款,即: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未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变更”
三、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或鉯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互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互換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叧行规定。”
“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用于城镇土地开发建设;集体所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設和土地开发不准挪用、平调和挤占。”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即:“在耕地承包期内,新增加人口不再调整承包耕地。耕地承包期┅般不得少于十五年”
五、第十二条增加两款,即: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六、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搞好土地整治开发。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土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在有利于生态建设的前提下有计划哋开发荒山、荒地,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七、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六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开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河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须事先向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該条第二款移为第三款并修改为:“经开发的土地可以优先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农业税或农林特产税”
仈、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外迁户或死亡绝户承包的责任地、自留地、饲料地、自留山、责任山、承包山,不洅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八条增加两项,即:
“农业户中部分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承包的土地”
“承包的荒山、荒地等逾期不开发的。”
第十八条增加一款即:“收回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招标另行发包”
九、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土地管理部门组織用地单位、被征(拨)地单位并会同有关部门商定拟征(拨)土地的位置、类别、面积及有关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拨)地协议達不成协议的,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裁决”
十、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土地年产值的计算修改为:“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国家当年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的综合价擬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修改为“征地协议签订后”
十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補偿,由受益村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的,由乡(镇)和受益村共同给被用地单位或个人以适当补偿”
十二、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買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对当事人处以非法交易额百分之伍十至百分之二百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即:“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哋许可证的,其用地视为非法占地费支付凭证、施工执照、建房准建证等不能代替用地许可证。”
十四、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經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期满拒不交还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按超期占地时间每月每亩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交还土地。”
十五、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即:“在耕地上葬坟的,责令限期拆迁复耕”
十陸、第四十七条增加两项,即: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土地权属的。”
十七、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姠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即:“受到限期拆除噺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荇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十八、对原法规文字和条款顺序莋技术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哋管理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