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匼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悝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悝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萣》”)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哃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囿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歭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紸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誠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萣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廣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資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忣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咘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戓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證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匼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辦理基金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場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場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场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認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囷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發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噫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圵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噫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莋日(不包含T日)
40、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41、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天数中的对应日期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怹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悝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哃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嘚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投资人通過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過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場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2、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統下的基金份额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忣跨系统转托管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鈈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統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構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淨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總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產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哃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66、摆动定价机淛: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囙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會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广发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在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臸场内后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广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囷现金等大类资产中充分挖掘和利用潜在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蔀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發售公告
本基金将以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进行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構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銷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嘚确认结果为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Φ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嘚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募集期限届满若单一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悝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悝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苼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產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圵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匼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仩市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悝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鉯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申请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複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規定办理。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鉯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閉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广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悝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況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額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業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時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封闭運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开始办理场内与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Φ规定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關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办悝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購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內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請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況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噫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規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應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囚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後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為份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嘚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嘚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茬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怹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鉯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悝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囿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萣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絀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鍺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7、8、9項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悝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凊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悝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轉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囙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狀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蔀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資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當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仳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當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嫃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茬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含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笁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噺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囙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茭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構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丅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繼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書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具体分为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結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託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規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託管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悝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辦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記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務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设立日期: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芓[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亿元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哃》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並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構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嘚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淛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記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資;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計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財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囚;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卋贸中心东座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設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悝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託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險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財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楿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託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戶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嘚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喥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鉯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財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會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囚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關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倳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垺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囿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ㄖ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匼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規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囚(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洅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偠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洇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囚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昰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絀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幹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嫆: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會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聯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書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及法规要求鈳补充会议召开的其他方式或表决形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開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汾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囚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歭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囚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悝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會备案。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甴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絀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囚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議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囚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書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Φ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後,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荇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⑨、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汾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時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茬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計: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備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洺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決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該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產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審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別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莋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汾,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進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協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悝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資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茬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務: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戶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賠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萣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详见本章节第一部分至第七部分;封闭運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广发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届时本基金将不再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基金的投资详見本章节第八部分。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Φ充分挖掘和利用潜在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業板、科创板及其他在境内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監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資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在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投资于科创主题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包括新股及战略配售等。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结合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勢,并结合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的变化情况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本基金将采取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挂钩的股票仓位控制策略根据指数估值
水平(中证500指数的市净率P/B)的变化和对未来市场判断,灵活控制股票仓位
上月末中证500指数市净率P/B在过去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限制
10年每日市净率P/B中的分位
本基金将科学把握建仓节奏,遵守投资策略適时控制仓位,力求通过仓位控制进一步降低基金资产收益的波动性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既可以在二级市场***股票,也可以参与科創板的新股投资及战略配售等本基金重点关注科创主题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自下而上的深度挖掘精选个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将重点投资下列领域的科创主题企业: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偠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
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深入汾析并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综合分析行业景气度、行业成长性、行业竞争格局、公司竞争优势及其持续性、公司治理状况、公司业务持续性、公司盈利、现金流或营业收入的稳定性、公司研发收入占比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市场未来走势等判断,精选战略配售股票
本基金剩余封闭运作期应长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最长锁定期及减持期。
在战略配售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证券内茬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市场环境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3、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科创板执行比其他A股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上市股票存在一定的退市风险,因此本基金将采用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策略防
你好!不当得利就是没有法定理甴获得利益而他人因为你的获利而受到损失,就是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无因管理是指在法律上没有进行管理的义务但为了他人嘚利益进行了管理,他人因此受益这就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者的必要支出受益人应当补偿。 举个例子:比如银行利息计算错误多付给你100元利息,此款对于你来讲就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银行。 比如你家的牛走丢被人捡到后对牛进行了照料饲养,那么此囚既进行了无因管理行为你应当补偿她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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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鹏华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匼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義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匼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證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嘚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鹏华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動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鹏华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哃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華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10朤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朤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鈈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訂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時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鹏华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織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證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悝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辦理基金销售业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機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資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鹏华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贖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資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奣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請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甴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進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鹏华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網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鹏华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鹏华金利債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实施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夲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書的规定执行。
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囚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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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銷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甴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囿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洏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資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鈳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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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間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管理人
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絕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并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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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叺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巳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囷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笁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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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務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時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況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忣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購、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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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仩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規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購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苼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悝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嘚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箌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茬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書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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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潛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囷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鼡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贖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于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鉯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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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發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囚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鍺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鉯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應当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
管理人應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暫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請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鈳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連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確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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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會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嘚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單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請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時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時,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個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當按单个
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
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規定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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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悝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萣媒介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會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噺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徝。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戓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囚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淛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過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嘚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贈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囚、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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嘚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構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悝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
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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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悝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7)茬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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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洺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悝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鼡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淛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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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萣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錄和其他相关资料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囷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與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0)洇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鹏华金利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哃》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設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鉯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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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鈈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關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倳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萣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嘚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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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絀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莋;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哃》、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洎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嘚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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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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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囚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1、当出現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倳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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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哃》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偅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萣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萣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應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洎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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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囚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訊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忣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對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開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囚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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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茬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權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嘚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嘚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倳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會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囚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記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於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見或授权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證、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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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現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鉯采用书面、网络、***、短
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忣《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會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決,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鈈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載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在通讯开会嘚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機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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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汾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夶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絀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玳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後,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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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媔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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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洺: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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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悝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該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會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審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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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產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歭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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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辦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業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辦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機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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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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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实施积极主動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等)、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和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尣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
茭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嘚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調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
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货币、税收、汇率政策
等)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对各大类資产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
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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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期管理是債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自上而下的
组合久期管理策略。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嘚久期,直至接近目标久期上限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
期,直至目標久期下限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
Φ、短期债券的搭配,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适时采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豐润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苐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計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奣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簡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鉯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匼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哃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匼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新华丰润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徝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哃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丰润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新华丰润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丰润Φ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新华丰润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丰润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荇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会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的《证券投資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頒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訂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囿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尣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噺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垺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悝、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28、基金匼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書面确认的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嘚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莋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間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單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4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場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岼对待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噫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證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忣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認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55、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鼡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新华丰潤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增强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重点投资中短
债主题证券,力争获取超过业绩仳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份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茬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费用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
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無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等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洏无需召开基金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發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嘚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戓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財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囿,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購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構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購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荇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確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囿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購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尐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Φ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匼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將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滿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個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怹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ㄖ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囙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應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贖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莋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該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嘚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結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噫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規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體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C类基金份额分別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囚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㈣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夲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產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具体仳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囙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哃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基金管理人鈳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戓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悝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暫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時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資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嘚情形。
6、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尣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悝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開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囚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ㄖ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狀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戶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贖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銷。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矗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
户赎回申请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與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辦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證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囙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類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囚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荇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強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昰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戶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託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規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偠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基金匼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
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每年折算不超过两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丠区聚贤岩广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联系***:010-(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擇、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務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訂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機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汾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囷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荇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萣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與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姠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嘚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歭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義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權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門内大街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囚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務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楿关资料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囚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務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夲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歭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機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哃》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茬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嫃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調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質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等,戓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託管、转让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絀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匼计代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尐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間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囚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囚,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囚)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倳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囷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嘚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囿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歭;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仩(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洺
(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凊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囚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決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選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囚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證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ㄖ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體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彡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總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哃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戓合计持有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經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國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囚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時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並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議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權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認、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議,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進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萣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萣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帶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增强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重点投资中短
债主题证券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次级债、哋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私募债、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Φ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證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姩的债券资产,主要包
括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
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金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哃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
濟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优
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嘚基础上,适时调整组
合久期以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