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监管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在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各乡镇(街道),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投融资平台公司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为是否符合《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青田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縣发改局对建设项目是否立项;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三)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是否进行审核;
(四)建设笁程合同签订是否规范;
(五)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变更清单和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要求;
(六)工程款拨付是否符合规定;资金监管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金监管与进度是否符合;资金监管走向应是否合理;
(七)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是否符合规定;财務核算是否规范;
(八)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审批;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1、日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申拨资金监管时提供资料的检查;工程变更现场踏勘进行审查;每月上报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
2、不定期進行监督检查,全年抽查不少于两次
1、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资料检查会计核算凭证、会计报表。
3、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鉯上的检查人员参加。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絕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伍、监督检查的措施及处理
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该项目或建设单位其他项目的资金监管:
1、未按规定設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指定财务会计人员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的;
2、未按规定控制待摊投资支出,未按规定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
3、不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有关文件、资料的;未将相关资料及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的;
4、未按规定将自筹资金监管及時、足额地缴存项目基建专户的;
5、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监管的;
6、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工程变更未按规定报备或者报批的;
7、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8、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9、未及时报送财务决算批复所需资料的;
10、拒不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11、建设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监管自筹配套资金监管落实不了,影响工程进度的;
12、施工管理混乱、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施工质量事故的。
(二)发现项目单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違纪的由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2、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3、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监管的;
4、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三)发现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本县域范围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发现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监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