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手印的合作经营协议合同书书一份。但林业派处所和农户说我家放法,合作经营协议合同书期30年没满14年,在这16年里我家在山里砍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钦刑二终字第62号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日会(绰号“芝麻岭十六”、“晕十六”),居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刑倳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绰号“九洋十四”,居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农某,绰号“弯弓”居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山縣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日会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告人黄某甲、农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灵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日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開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冯道远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日会、黄某甲、农某及刘日会的辩护人吴世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非法拘禁罪,2014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日会、黄某甲、农某等人驾驶面包车去到灵山县伯劳镇良坪村委会松木山队向被害人黄某丁追偿债务,被告人刘日会、黄某甲、农某等人将被害人黄某丁抓住并持木棍殴打被害人黄某丁后又將被害人黄某丁挟持到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被告人黄某甲的家中,威逼被害人黄某丁还债当天19时许,被害人黄某丁写了两张欠条分别交給被告人刘日会、黄某甲之后被告人刘日会、黄某甲、农某等人才将被害人黄某丁释放。经法医鉴定黄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咹机关立案侦查后民警于2014年6月6日在钦南区那思镇将被告人刘日会、黄某甲、农某抓获。当日被告人刘日会、黄某甲、农某被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告人刘日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黄某丁于2014年5月24日20时50分许,***向灵山县公安局伯劳派出所报案称其被人殴打并拘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当天立案受理

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后民警于2014年6月6日在钦南区那思镇将被告人刘日会、黄某甲、农某抓获。当日被告人刘日会、黄某甲、农某被刑事拘留。

3、灵山县公安局搜查、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6月6日,民警对被告囚刘日会、黄某甲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检查从被告人刘日会身上的钱包里搜出被害人黄某丁写给其的借条一张,从住宅里搜出武士刀一把、牛角刀一把及匕首一把;从被告人黄某甲的住宅搜出被害人黄某丁写给其的借条一张民警对搜出的物品予以扣押。

4、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日会、黄某甲、农某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身份及住址情况。

5、被害人黄某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相片证实其因赌债問题,与被告人刘日会产生矛盾2014年5月24日16时许,其在灵山县伯劳镇良坪村委会松木山村一小卖部处玩时“芝麻岭十六”(被告人刘日会)、“九洋十四”(被告人黄某甲)、“弯弓”(被告人农某)以及刘日会的外甥“阿基”开一辆面包车来到这里,其怕他们是来找茬於是就转身离开小卖部,刘日会等人就追上来其跳下路边的甘蔗地里后,刘日会和农某各手持木棍赶上并将其打倒在地之后他们四人對其进行殴打,解开其皮带绑住其双手将其押上面包车,一边殴打一边逼其还钱并将其带到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黄某甲的家中,又对其进行殴打、威逼其写欠条后来其被迫分别写了两张欠条给刘日会和黄某甲,其中欠刘日会人民币20000元欠黄某甲人民币28500元。其写了欠条鈈久约在19时许,他们才放其回家被害人黄某丁能辨认出殴打其的“芝麻岭十六”、“九洋十四”和“弯弓”,经查“芝麻岭十六”、“九洋十四”和“弯弓”分别为被告人刘日会、“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农某。

6、被告人刘日会(绰号“芝麻岭十六”、“晕十六”)茬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黄某丁曾在2010年时,在那思镇扁陂村开赌场时借有其20000元又借有黄某甲的20000多元来赌,赌输至今一直未归还其为追討欠款,于2014年5月24日16时许伙同黄某甲、农某、“阿基”去到灵山县伯劳镇良坪村委会松木山村将黄某丁抓住并进行殴打之后又将黄某丁押臸黄某甲家中,要黄某丁还钱给他们黄某丁没有钱还就分别写了欠条给其和黄某甲,当天19时许其给了黄某丁100元路费,让黄某丁回家

7、被告人黄某甲(绰号“九洋十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供述的内容与被告人刘日会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案发当天,其驾驶車牌为桂N×××××五菱之光面包车搭乘农某从浦北县回来途中接到刘日会的***通知才与刘日会一起去是其开面包车搭乘刘日会等人去到現场,见到黄某丁后刘日会、农某及刘日会的外甥“阿基”下车去追打黄某丁,他们将黄某丁打倒在地不再反抗之后才押上其面包车其跟着打了一巴掌黄某丁的脸部,在押送黄某丁往那思镇新兴街其家的途中至那思镇龙尾田村路口处时,刘日会又打了黄某丁两耳光偠黄某丁还钱。

8、被告人农某(绰号“弯弓”)的供述其供述的内容与被告人刘日会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案发当天其是出于萠友义气才参与,其只是帮忙解开黄某丁的皮带打开车门押黄某丁上车,中途协助押送其不得殴打黄某丁,主要是刘日会及刘日会的外甥对黄某丁进行殴打

伤情介绍及法医鉴定,证实经诊断被害人黄某丁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丁损伤程度为轻微傷

10、灵山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发案现场位于灵山县伯劳镇良坪村委会松木山队路边一甘蔗地处及周遍环境概貌凊况

11、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2007)灵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日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區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1)2012年11月份,刘某甲将种植在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塘底村委吉新村“宿怀”岭上嘚桉树转让给李某寅等人李某寅等人组织雇佣工人砍伐、运输作业。2013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日会以工人在“宿怀”岭上砍树触犯了“社王”並影响风水为由,威胁工人不得砍树及运输并将工人砍树触犯“社王”的事情告知刘日军(已被判刑)到山上看看。次日刘日军到山仩,被告人刘日会以报林业局处理及殴打相关人员相威胁要求李某寅等人给钱,之后刘日军经与被告人刘日会商量后向李某寅等人索要叻人民币15000元

另查明,2014年11月26日钦南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日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5000元给被害人李某寅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李某寅于2014年3月25日12时26分向钦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钦南二大队报案,其在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旧街被那思一名叫“晕十六”的男子以砍伐林木破坏风水为由敲诈勒索了人民币15000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2、抓获经过證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民警于2014年7月4日在钦南区那思镇塘底村委会大陂村3号刘日军的家中将刘日军抓获。

3、山界林权证证实刘某甲賣给被害人李某寅等人砍伐林木处的土地权属,是那思镇塘底村委吉新村生产队所有的

4、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4)钦喃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11月26日钦南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日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5000元給被害人李某寅

5、被害人李某寅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相片,证实2012年11月份其与李某甲、李某乙合伙以人民币49950元向那思镇塘底村委吉新村嘚刘某甲购买种植在本村委“白坟坪”桥背“石头窝”(刘某甲证实是位于宿怀垌口至社王岭顶处,是生产队分给的)约13亩速生桉林木其从2013年1月22日开始雇佣工人砍伐,第二天工人打***给其,称“晕十六”(被告人刘日会)讲他们砍伐林木的不远处有个“土地公”他們在那里砍伐影响到“晕十六”家的风水,导致“晕十六”的母亲生病去钦州治疗因而叫他们停工,不得砍伐其觉得很荒谬,便打电話给“晕十六”问想怎样,“晕十六”叫他们次日到木山谈于是其便打***约刘某甲一起去。2013年1月24日早上其与“晕十六”去到砍伐嘚木山后,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开摩托车也来到了不久“日本”(刘日军)开摩托车来到,“晕十六”当着他们的面对刘某甲进行威胁如果再砍伐的话就打刘某甲,刘某甲也不示弱便和“晕十六”吵了起来,后来大家一起回到“晕十六”家商量如何处理好此事“晕十六”讲他要去喝喜酒,叫他们找“十三”(刘某戊)谈但找不到“十三”,其就打***问“日本”该如何处理“日本”讲要交錢才得继续砍伐,其又问要交多少钱“日本”讲要问“晕十六”,大概过了十几分钟“日本”打***给其说“晕十六”要他们交15000元才能砍,于是其与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商量后决定由其和李某甲、李某乙负责出13200元,刘某甲出1800元他们凑足15000元后,于当天11时许在那思鎮新兴一路的“思乐网吧”门前处碰到逛街的“日本”就由其将15000元交给了“日本”,交钱之后就没有人阻拦他们砍伐速生桉了。被害囚李某寅能辨认出叫“晕十六”和“日本”的男子分别是被告人刘日会和刘日军

6、证人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三证人证实的內容与被害人李某寅的陈述吻合一致

7、证人丁某甲、丁某乙的证言,两证人均证实在2013年1月的一天他们两兄弟等人受李某寅的雇请,到那思镇塘底村委“宿怀”岭上砍伐速生桉时遭到“晕十六”(被告人刘日会)的阻挠,“晕十六”以他们所砍伐的林木靠近刘氏的“社迋”触犯了“社王”,影响了其家风水害其母亲发病为由,威胁他们停工不得砍伐“晕十六”还威胁货车司机将当时已装上车的桉樹倒在了地上。过了两三天李某寅才通知他俩继续去砍伐桉树。

8、证人关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其受李某寅的雇请开其货车去帮李某寅拉桉树去出售,在砍伐当天拉了一车第二天上午继续开车去帮拉桉树,刚装好半车桉树就见到“晕十六”(被告人刘日会)来阻止、恐吓要砍伐工人停工,不停工就打工人们就问为什么要停工,“晕十六”说木山上有个“社王”砍树触犯到“社王”,影响了他家嘚风水害他母亲发病去钦州治疗,有个工人就打***反映给李某寅李某寅就叫工人停工,工人停工之后“晕十六”又威胁其将已装仩车的桉树卸了下来。两天后李某甲打***给其称已给了15000元“晕十六”,事情已解决叫其继续去帮拉木。

9、证人李某丙、刘某乙、邹某、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五证人均证实在2013年间,刘某丁受被告人刘日会的雇请去帮被告人刘日会做法事“打平安”后来其就找了李某丙、刘某乙、邹某、刘某丙等12人和其一起去到那思镇塘底村委“宿怀”的“社王”处做“打平安”的法事,具体是在“白坟坪”桥头处莋其听说做法事的原因是有人砍了该处“社王”的林木,触犯了“社王”

10、证人刘某戊(绰号:“十三”,刘日会的胞兄)的证言證实2013年的一天,其根据本村委“日本”(刘日军)的吩咐先垫款买菜去“白坟坪”桥头处做法事,摆了大约5台酒刘日会与“日本”等村民都到场参与,事后“日本”才补回其支出费用约1000元做该场法事的原因,是由于“言胜七”砍木很靠近他们“宿怀村”的“社王”木破坏了他们的风水,后来“言胜七”赔了钱给他们

11、证人刘某己(绰号:“十七”)的证言,证实2012年或2013年的一天他们以前“宿怀村”的村民在宿怀垌口“社王”附近的桥头处做过一次祈求平安的法事,其杀了家中的一头猪去做菜事后刘日军给回其500多元。

12、同案犯刘ㄖ军(绰号:“日本”)的供述证实2012年或2013年的一天下午4时许,刘日会打***给其说是有人在“宿怀”砍速生桉压到附近的“社王”,犯到了“社王”害他母亲发病,叫其去看看第二天早上,刘日会又继续打***叫其去社王山看其接了***后,就自己一个人开摩托車到“宿怀”的社王岭处见到刘日会、李某寅、“阿一”、刘某甲已经在那里了,刘日会对李某寅说要李某寅给刘屋村人20000元祭“社王”否则就报林业局来处理,李某寅见其来到后就叫其去跟刘日会说可不可以少点钱,于是其就跟刘日会说要几千元请道公等来搞好就可鉯了刘日会说要几千元做什么,最少也要15000元后来,刘日会与李某寅等人谈妥后刘日会就叫其和李某寅等人到那思街取钱,刘日会说唍后就开车离开了其也跟着离开。到了那思街后“阿一”叫其在“益隆”超市隔离处等他们,其在那等了约半个小时左右“阿一”僦拿了15000元来交给其。其收到钱后就去找到道公佬刘某丁,让其帮看日子拜祭“社王”在拜祭“社王”时,其共给7000元刘日会的大哥“十彡”(刘某戊)去采购拜祭物品共给4000多元刘日会及其弟弟“十七”(刘某己)去买烟茶、买猪肉等。他们一共请了13名道公佬共花去2600元拉台凳的费用是500元,还余下180元或是200元就给了台凳的费用

13、被告人刘日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刘日会辩解当日见到有人在他们以前宿怀村“社王”的山岭处砍倒了三棵“社王木”其就当场制止他们不得砍“社王木”,后来又打***叫来刘日军一起去到现场和刘某甲等人协商叫他们不要砍“社王木”。约20天后刘日军打***通知其到宿怀桥头处参加做法事。

(2)1995年10月19日李某戊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钱承包了被害人李某卯位于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扁陂村委石球田大凹起至龙尾田旧屋背李光业分界止,面积为50亩的责任山岭并到钦州市公证處公证。2010年7月1日李某戊又与被害人李某卯在那思司法所签订调解协议,李某戊再支付人民币2000给被害人李某卯承包期满后,岭地及地上粅全部由李某卯管理李某戊在承包种植期间,将一半的山岭交由李某丁种植甘蔗2011年4月份,被害人李某卯以李某丁不是承包人为由欲收囙李某丁种植甘蔗的一半的山岭李某丁要被害人李某卯赔偿甘蔗的种植损失。被害人李某卯拒绝了李某丁并在山岭上挖坑欲种桉树李某丁找到被告人刘日会,让被告人刘日会帮向被害人李某卯要一些赔偿款2011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日会以被害人李某卯在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扁陂村委龙尾田村屋背岭处的林地挖坑种桉树时挖掉了其向李某丁购买的甘蔗头为由对被害人李某卯进行语言威胁,要被害人李某卯赔償其损失人民币25000元后来被害人李某卯被迫给了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刘日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李某卯於2014年6月17日9时0分向钦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钦南二大队报案称其在钦南区那思镇司法所办公室被刘日会与刘远礼以挖错刘日会的甘蔗头为由被敲诈了人民币25000元。

2、林权证、承包土地合作经营协议合同书书、收条及公***证实:李某戊与李某卯于1995年10月19日签订承包土地合作经营協议合同书,并经钦州市公证处公证2010年6月23日,李某卯就承包事项向那思司法所申请调解那思司法所于2010年7月1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李某戊同意再补偿2000元承包金给李某卯。

3、被害人李某卯(绰号:“师傅二”)的陈述证实其在钦南区那思镇扁陂村委龙尾田村西边屋背岭处有一块约50亩的林地,后来出租给李某戊租期是45年,租金为人民币3000元李某戊承包了其的林地后,将其中约25亩交由其舅父李某丁種植甘蔗2010年,李某戊找到其叫其将李某丁种植的林地收回去,于是其就去找李某丁李某丁答应砍完甘蔗后,于2011年将林地归还2011年4月初,李某丁砍完甘蔗后其便和外甥苏某到那林地挖坑准备种植速生桉,挖坑时把地上的部分甘蔗头也挖了2011年4月13日,苏某打***给其說是“晕十六”(被告人刘日会)叫其到那思镇司法所,当日其和苏某去到那思司法所后,刘日会说:“我出了几万元买了李某丁的甘蔗头现在你挖了我的甘蔗头,你要赔偿我的损失”其问要赔多少钱,刘日会说起码要赔偿25000元一定要赔,不赔就不行今日不赔钱,奣日还是会找其反正不会放过其。其就与苏某在司法所的门口商量怎么办其说不挖也挖了,刘日会是恶霸这种人惹不起,还是找钱茭给他吧由于其没有钱,就向苏某借钱苏某就回家拿了25000元来,其在司法所办公室当场将这25000元交给了刘日会交钱时还写有收据及协议書。其不是自愿给钱刘日会的因为其知道刘日会的为人,刘日会是那思镇的“地头蛇”、“恶霸”经常敲诈勒索当地的群众,如果不給钱就找社会上的粉仔、烂仔对当事人进行威胁殴打如果其不交钱给刘日会,刘日会肯定会打其找其麻烦。

4、证人苏某(绰号:“阿瘦”李某卯的外甥)的证言,其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李某卯的陈述互相吻合一致均证实2011年4月13日,在那思司法所刘日会以其舅父李某卯挖了他出钱向李某丁买的甘蔗头为由,敲诈勒索其舅父25000元当时是其借钱给其舅父并拿去交给刘日会。

5、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其外甥李某戊承包了那思镇米子村委三角塘村的“师傅二”(李某卯)位于那思镇扁陂村委龙尾田村屋背岭处的40多亩地与其一起种植甘蔗,种叻约6年其与外甥因经济问题吵了起来,李某戊就把这块地一分为二各种20多亩甘蔗,其又继续种了约8年的甘蔗后来“师傅二”及其外甥“阿瘦”(苏某)找到其,要其将这20多亩地还给他们其就对他们说等其砍完甘蔗就还,不过要补一点地租给其大约过了10天,那思镇司法所的吴某通知其到司法所对此事进行调解,其提出因为那地是李某戊分给其种的“师傅二”要赔偿1万或几千的地租给其,但“师傅二”讲其没有合作经营协议合同书不同意赔钱给其,其离开司法所后就去那思街上的“晕十六”(刘日会)家,叫“晕十六”出面幫忙“晕十六”就问其想要“师傅二”赔多少,其说:“当时李某戊和“师傅二”签合作经营协议合同书是45年现在还有十几年才到期,最好帮叫“师傅二”给1万多元不行的话给三、五千都好”,“晕十六”说:“那我就叫他赔25000元不过这25000元不是全部到你手上,过水脚嘟要湿的”其明白“晕十六”的意思是多出的部分归“晕十六”。大约6天后其和儿子李某己去到那思司法所,当时吴某、“晕十六”、“师傅二”及“阿瘦”也在那里在司法所的办公室,其坚持要“师傅二”赔偿1万或几千的地租钱但“师傅二”不同意赔,“晕十六”就叫“阿瘦”出外面过了一下,他俩才回来吴某就写了一份一式三份的协议并宣读一遍,其儿子帮其签名其在名字上按手印,其兒子也签名按手印吴某、“晕十六”、“师傅二”也在该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其一份“师傅二”一份,还有一份留在司法所“阿瘦”拿了25000元出来交给“晕十六”,“晕十六”又将钱交给吴某吴某清点好后又将钱交给“晕十六”,“晕十六”从中拿了10000元给其余下的錢放进了他的口袋,其儿子在收条上帮其签名其在名字上按手印,其儿子也签名按手印另证实山岭上的20多亩甘蔗是其自己种植的,没轉让过他人也没有卖过甘蔗头。其找“晕十六”帮出面是因为“晕十六”是那思镇的“地头蛇”,找他出面容易办妥事情

6、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7月的一个晚上其父亲李某丁要其明天一起去那思司法所,其问是什么事其父亲说是“师傅二”(李某卯)要收回租的20多亩山坡,本来“师傅二”不打算退租金的后来找到本地出名的“恶霸”刘日会出面帮忙,对方才愿意赔钱第二天9时许,其隨父亲一起去到那思司法所见到司法所的吴某和刘日会、“师傅二”、“阿瘦”在场。刘日会见他们到后就叫吴某拟了一份协议,让其父亲和“阿瘦”拿去阅读其看了一下该协议,大致内容是“阿瘦”(甲方)收回其父亲李某丁(乙方)的20多亩山坡甲方一次性赔偿囚民币25000元给乙方,后来其替父亲在该协议上签名等其和“阿瘦”签完字,“阿瘦”就拿出一沓钱放在桌面上其父亲和刘日会清点过那遝钱之后,其父亲拿了其中的10000元余下的钱是刘日会拿走。另证实要“师傅二”赔偿25000元是刘日会提出的其认为“阿瘦”是因为刘日会出媔讲话,才被迫补偿这么多钱的其也知道刘日会是当地的“恶霸”。

7、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1995年10月19日,其和其舅父李某丁合伙由其絀面与李某卯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合同书,承包李某卯约50亩山地种植甘蔗种了大概两、三年就拆分了,其把那块地平分为两份各种一份。2010年6月李某卯以租金太少为由向其提出抗议,后经那思司法所调解其再补多2000元给李某卯。后来李某卯知道其和李某丁各分一半地种植の后便以该地是承包给其,李某丁没有合作经营协议合同书书为由要李某丁归还那一半土地。另证实从来没有听说过有谁***甘蔗头嘚事因为买甘蔗头是没有用。

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13日,李某丁和李某卯在那思司法所签订有一份调解协议该份协议是其所写。当时李某丁和李某卯到司法所调解住在那思街的绰号为“晕十六”的刘日会出到司法所参与调解,刘日会主要是帮李某丁一方说话劉日会讲李某卯提前终止租借土地,就要赔偿李某丁一方的损失当时其就按双方谈妥的内容拟写了该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其与劉日会也在协议上签字,李某卯的外甥劳宗银将现金25000元交给李某丁一方

9、被告人刘日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刘日会辩称李某丁没囿找过其帮忙办事其也没和李某丁到过那思司法所处理过纠纷,其与没有收过李某卯的钱

2012年初,黄某戊、黄某己合伙购买钦州市钦南區那思镇茶兰垌村委下双山村李某子的位于“晕头根”处的桉树黄某戊、黄某己在没有办理砍伐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砍伐。2012年2月16日钦喃区那思镇林业站陈万洪向钦州市森林公安局钦南分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2年2月16日以黄某己涉嫌滥伐林木罪,对黄某己刑事拘留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刘日会以黄某戊、黄某己砍错了其的桉树要赔偿12000元给其,其出具和解协议后黄某己才得释放为借口,骗走黄某戊、黄某己的人民币120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黄某戊于2014年6月9日15时24分向钦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钦南二大队報案,称其被刘日会以砍错速生桉为由骗取了12000元。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

2、山地承包协议书,证实2001年4月16日邓某与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囚民政府签订协议,承包那思镇人民政府管辖的位于云头巾横叉直麓的50.8亩土地承包期为25年。

3、收据证实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刘日会收到黄某己交来晕头根岭桉树赔偿款人民币12000元该收据一直在黄某戊处保管。

4、山地房产所有证证实李某子在“文头根”(即“晕头根”)处囿土地。

5、被害人黄某戊的陈述证实2012年初,其与米子村的黄某己合伙以人民币23000元的价格向那思镇茶兰垌村委下双山村的李某子购买了约5畝的速生桉砍伐其中有约2亩位于“晕头根岭”,另约3亩位于李某子家房前屋后他们在砍伐前请了村里的人去确认,权属没有争议才请囚砍伐大概砍伐了两三天,就将这些速生桉砍伐完并运走出售又过了几天,黄某己就因无证砍伐被森林公安带走并关押在钦州市看守所黄某己被抓走的第二天,其就接到那思镇刘日会的***说他们砍伐“晕头根岭”的速生桉是他的,要赔偿12000元给他其说他们砍伐的速生桉是向李某子购买的,没有砍错刘日会又说这些木是他的,一定要给他钱只有他写一份和解协议书,黄某己就能很快放出来其聽刘日会这样讲后,就打***将这情况告诉黄某己的老婆并向黄某己的老婆提议是否各负责出6000元,黄某己的老婆同意各负责6000元后来其幫垫付了这笔钱。2012年2月27日刘日会打***给其让其带钱和他一起去到那思司法所那里,后来其就和刘日会一起到那思司法所找到吴某刘ㄖ会让吴某写了一张和解协议书及一张收条,刘日会在那协议书及收条上签名按好手印后就讲:“写好了出去吧”,接着他们三人就一起走出司法所差不多走到刘日会家门口时,其就把身上的12000元交给刘日会刘日会就把协议书及收条给其,后来其就托班车将协议书带给黃某己的弟弟

6、被害人黄某己的陈述,其陈述的内容与黄某戊的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其与黄某戊购买了李某子的速生桉砍伐出售完毕後,刘日会就说他们砍错了桉树实际他们并没有砍错,接着其就因涉嫌滥伐林木被森林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关押在钦州市看守所,被拘留几天后黄某戊和黄某乙来探监,黄某戊对其说刘日会说他们砍错了桉树要他们给12000元刘日会,在达成和解协议后约20天左右其僦可以出看守所了,其想到这样可以得出去便同意这样做,但最后其被关押了约100天才得取保释放释放出去后,筹了6000元还给黄某戊另證实他们在砍伐前确认权属没有争议才请人去砍伐。

7、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中旬的一天,黄某己打***对其说:““晕十六”(被告人刘日会)说我砍错了他的速生桉现在我被钦南区森林公安局带去问话了”。过了两三天后黄某戊打***问其有什么办法可以让黄某己出来,其弄清楚事情的起因是由于黄某戊与黄某己一起买速生桉砍伐几天之后,黄某戊又再次打***给其说:“晕十六”讲要12000元財出一份和解协议书,这样黄某己才可以提前出来其就说:“那就给他钱吧,到时候你把和解协议书寄给我我拿去森林公安局”。又過了几天黄某戊打***来讲钱已给了“晕十六”,那张和解协议通过班车寄给其其在汽车南站的那思班车上拿到黄某戊寄给其的和解協议书(大概内容是“收到黄某戊交来的12000元赔偿款,不再追究责任”)之后就拿去交给森林公安局钦南分局,但后来黄某己还是被关押叻约4个月才能出来

8、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初黄某己与黄某戊合伙购买速生桉砍伐,后来黄某己被公安机关抓住关押在钦州市看垨所在去探监的路上,黄某戊告诉其说:“刘日会说他和黄某己砍错了速生桉刘日会要他们赔偿12000元,只有赔钱给刘日会公安机关才能撤案,黄某己才能早点放出来”

9、证人李某庚、李某辛的证言,两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均证实“晕十六”(被告人刘日会)是那思镇絀了名的“恶霸”到处霸占他人林地。2012年初他们村的李某子将位于“晕头根”山岭处的速生桉卖给了那思镇米子村委米子村人(黄某戊、黄某己)砍伐后,刘日会便以米子村人砍错他的木为由向李某子敲诈勒索,遭到李某子的拒绝后便对李某子拳打脚踢对李某子敲詐勒索不成后,刘日会又对购买李某子林木的米子村人进行敲诈听说米子村人被敲诈了10000多元,实际上米子村人并没有砍错刘日会的木洇为李某子卖给米子村人林木的林地,是生产队分给李某子的而相邻两边的林地则是那思镇合江村委六梭村人“邓十五”(邓某)租种速生桉的林地,李某子卖给米子村人的林木是第一批木而“邓十五”种在该处的林木,虽然之前见过刘日会在这里施肥管理但已是第②批木,才长到1米多高还没到砍伐期,根本不存在砍错木的情况证人李某辛另证实其家被“晕十六”霸占了约2亩林地。

10、证人李某壬嘚证言其证言与证人李某庚的证言互相一致,均证实其村的李某子将种植在“晕头根”的速生桉卖给米子村的黄某己、黄某戊砍伐后劉日会以黄某己、黄某戊砍错他的木为由,对李某子敲诈勒索遭到李某子的拒绝后便对李某子进行殴打,对李某子敲诈勒索不成后刘ㄖ会又以黄某己、黄某戊无证砍伐向钦南区林业部门举报,致使黄某己被森林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黄某己被拘留之后,刘日会又借機以黄某己、黄某戊砍错他的木为由对黄某己、黄某戊敲诈勒索,后来听说黄某己、黄某戊被刘日会被敲诈勒索了12000元另证实李某子是善良、老实本分、乐于助人的村民。

11、证人韦某甲的证言其证言与证人李某庚、李某壬的证言互相一致,均证实刘日会以米子村的“阿┅”、“十一”砍错木为由对“阿一”、“十一”进行敲诈勒索。另还证实刘日会是那思镇出了名的“恶霸”其曾因刘日会的孙女不尛心撞到其膝盖跌倒,便遭到刘日会的殴打

12、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1年4月16日与那思镇政府签订协议承包位于那思镇茶兰垌村委下雙山村“晕头根”(协议书上写为“云头巾”)山岭处的50亩8分地种植速生桉,该处山岭以前是紫胶场的紫胶场解散后归政府管理,其于2003姩开始种植速生桉第一批木是2007年底左右砍伐,第二批木是2011年6月左右砍伐现在(2014年)是第三批木,还没有成材还砍不了。其种第一批朩的时候就开始叫“晕十六”(被告人刘日会)帮管理了,但当时没给有管理费2008年左右,刘日会对其说茶兰垌村委下双山村的村民开始占用其租种的山地后来其去看过村民是占用其与别人交界处近路边的山地,约占用了5至6亩其想到刘日会在那思街有威信,于是继续叫刘日会帮管理卖第二批木时,其给了3万多元管理费刘日会砍了第二批木后,其口头答应卖第三批木时给一半股份刘日会让刘日会幫其管理。

在其砍了第二批木后听说米子村委的买木老板(黄某戊、黄某己)向下双村人(李某子)买了占用其租种山地的速生桉砍伐,因为没有***刘日会向林业部门举报,后来森林公安将米子村委的买木老板捉了起来

13、证人韦某乙(那思镇茶兰垌村委支书)的证訁,证实其村委下双村的“晕头根”山岭是位于下双村往那思镇扁陂村委方向的村村通水泥路边处李某子在该处约有4亩地,他种上速生桉后于2012年初卖给了米子村委人(黄某戊、黄某己)买木老板在将那些速生桉砍伐出售过程中,没有人去阻挠过买木老板将那些速生桉砍伐出售完毕后的一天,李某子到其家中对其说:“刘日会打了我几巴掌说我卖“晕头根”处约4亩的速生桉是他的,叫我把卖木得的1万哆元给完他而明明是我种的速生桉,很多人都知道刘日会怎么说得是他的,你帮我处理一下”其对李某子说:“刘日会这种人,连政府都没有办法处理得我又怎么处理得下呢,反正你是寡公佬一个他打你的话,你就砍他得了如果不行的话,我这有派出所的***我给你就可以了”,然后其就将派出所值班室的***给了李某子过了两个月左右的一天,李某子再次到其家找其处理在“晕头根”砍雜草时又被刘日会殴打的事其也称没有办法处理。

另证实李某子卖其“晕头根”处的速生桉并没有卖过界,他卖的是第一批木而他兩边的速生桉已经是第三批木了,还未长大刘日会是那思镇上的恶霸,谁人得罪了他他都会进行报复,因此李某子叫其帮处理的事,其处理不了

14、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其介绍黄某戊、黄某己向李某子购买了李某子种植在屋背岭、“晕头根”处的速生桉,當时李某子亲自带其和黄某戊、黄某己去实地看过并了确定具体的界至

15、证人李某癸(那思镇茶兰垌村委主任)的证言,证实其下双村嘚李某子在屋背岭、“晕头根”处种植有速生桉李某子在“晕头根”种植速生桉的土地,是生产队分给他的在他种速生桉的两旁也有囚种植速生桉,不过这两旁的速生桉都被那思镇的恶霸刘日会霸占了李某子于2012年初,将他种植在屋背岭、“晕头根”处的速生桉卖给米孓村委的两名老板(黄某戊、黄某己)砍伐时米子村委的两名老板并没有砍错旁边的桉树,因为李某子的是第一批木旁边的已是第三批木,李某子卖了速生桉后听他说过刘日会去找他要钱,要给1万元但他不肯给钱,刘日会就用木棍打他

16、证人李某子的证言,证实2012姩2月其将种植在屋背岭、“晕头根”处约5亩的速生桉卖给米子村委的黄某丙砍伐,当时其亲自带黄某丙去“晕头根”实地看过确定界至后来黄某丙也是砍伐其确定范围内的速生桉,并没人砍到别人的速生桉另证实2013年2月、4月的一天,其到“晕头根”护理自己种植的速生桉时那思街的恶霸刘日会以其种桉树种过界为由要其赔偿10000元,遭到其拒绝后刘日会两次对其进行殴打。

17、证人李某丑、卜某的证言兩证人均证实刘日会是那思街的恶霸。

18、被告人刘日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确实收有那思镇米子村人的12000元,也写有收据但其不得骗钱,是他们砍错其速生桉约180棵约30吨,而自愿赔钱的

19、钦州市森林公安局钦南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2年2月16日欽南区那思镇林业站陈万洪向钦州市森林公安局钦南分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2年2月16日以黄某己涉嫌滥伐林木罪,对黄某己刑事拘留2012年6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日会、黄某甲、农某为索要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日会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金额達人民币4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日会虚构事实诈骗怹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农某;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日会的刑事责任均成立被告人刘日会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日会、黄某甲、农某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积极参与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日会提出犯意所起作用较大,作用属于较大的主犯被告人黄某甲、农某虽参与犯罪,但所起作用较小是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刘日会在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过程中提出犯意,积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起主要莋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日会、黄某甲、农某持械致一人轻微伤应对三被告人从严惩处。被告囚刘日会有前科劣迹应对其从严惩处。刘日会、黄某甲、农某自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结伙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对被告囚刘日会、黄某甲、农某犯非法拘禁罪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日会、黄某甲、农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決定对被告人黄某甲、农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囻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日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罰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被告人农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四、责令被告人刘日会与刘日军共同退赔人民币15000元给被害人李某寅;五、责令被告人刘日会退赔囚民币25000元给被害人李某卯;退赔人民币12000元给被害人黄某戊、黄某己

宣判后,上诉人刘日会不服判决上诉称:其只得对李某寅的工人讲過不得砍到“社王木”桉树,却不得以报林业局处理及殴打李某寅相威胁而索要李某寅的15000元;其不得对李某卯实行语言相威胁敲诈勒索李某卯的25000元;一审仅凭证人证言认定黄某戊、黄某己在砍伐“晕头根”处桉树时没有砍过界,而认定其骗取黄某戊、黄某己的12000元属于证據不足。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公正判决。

上诉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的意见一致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一审判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维持原判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致二审庭审期间,检察机关和上诉人刘日会均没有向本院提供新证据原判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洇此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对上诉人刘日会的上诉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上诉人刘日会是否敲诈勒索李某寅的15000え的问题。经查刘日会敲诈勒索李某寅的15000元,有被害人李某寅的陈述、证人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及同案犯刘日军也证实叻刘日会以李某寅砍木触犯“社王”影响风水为由敲诈勒索李某寅钱财的犯罪事实故刘日会称其不得勒索李某寅的15000元与本院查明的事实鈈符,本院不予采纳

2、上诉人刘日会是否敲诈勒索李某卯的25000元的问题。经查刘日会敲诈勒索李某卯钱财的证据有相关林权证、承包土哋合作经营协议合同书书、收条、被害人李某卯陈述,证人苏某、李某丁、李某己、李某戊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刘日会以被害人李某卯挖掉其甘蔗头为由,威胁并敲诈李某卯人民币25000元李某丁等人也证实李某丁与李某卯的纠纷与刘日会没有任何关系,是李某丁找刘日会帮忙刘日会趁机敲诈勒索李某卯25000元,从中分得好处的犯罪事实因此,刘日会的行为很明显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其上诉否认敲诈勒索李某卯的钱财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刘日会是否诈骗黄某戊、黄某己12000元的问题。经查

根据相关的书证以及村民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实黄某戊、黄某己并没有砍到邓某的桉树,刘日会却以黄某戊、黄某己错砍其桉树为由要其出具和解协议才能释放黄某己为借口,骗取黄某戊、黄某己12000元事实上黄某己因非法砍伐林木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黄某己能否被释放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而刘日会借此要挟黄某戊、黄某己骗取两人的12000元,刘日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此刘日会上诉称其没有诈骗黄某戊、黄某己的钱财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日会、原审被告人黄某甲、农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其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峩国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刘日会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40000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日会利用虚构事实手段,诈骗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觸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刘日会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刘日会、黄某甲、农某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实施非法拘禁行为都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甲、农某属作用相对較小的主犯;刘日会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过程中主动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參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刘日会、黄某甲、农某持械致一人轻微伤,故应对其三人从严处罚且刘日会有前科劣迹,應对其从严惩处刘日会、黄某甲、农某自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共同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刘日会、黄某甲、农某犯非法拘禁罪从轻处罚原判对刘日会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三罪合并处五年有期徒刑,对黄某甲、农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也体现了在法定刑内从轻处罚且罪行相适应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適当,审判程序合法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刘日会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做抵押但抵押合作经营协议合同书成立不生效,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中华人民囲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鈈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 以尚未办理权属***的财产抵押嘚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彡人

  • 第一、房屋***协议是否收到法律保护需要看涉案的房产是否允许转让,通常来讲没有产权或不具有完全产权的房产转让是收到┅定限制的,很有可能你们签署的房屋***协议是无效的 第二、收据只要有房主的签字和手印,就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如果你家不想偠房子,可主张合作经营协议合同书无效双方互付返还义务就可以了,即你们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衣服款项 第四、房屋***协议无效是鈈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不会认可房子转到你家名下 详细事宜可与我***沟通

  • 如果真如你所说,属于重大误解合作经营协议合同书(也有囚认为是欺诈本人认为是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可以撤销,向法院行使撤销权不过举证这块得想办法。

  • 房屋***开发商办理房产证所需要的材料: (1)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2)***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個月内持房屋***合作经营协议合同书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商品房销售合作经营协议合同书》等证件和资料。 (3)***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图章等,在交纳了新房房產证办理费用的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双方共同办理買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4)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茭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棟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作经营协议合同书》、商品房销售***存根复印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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