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乙方于6月15日发电通知甲方,由于特殊原因农工商公司暂时组织不了这么多大米,故交货日期推迟到7月30日粮油公司收到电报后,觉得推迟到7月30日也没有多大影响就未作答复。
到7月份新米上市后,甲发现与乙订的大米价格太高遂于7月12日發电通知乙“降低价格,否则将予以解除合同”乙收到电报后于7月15日回电“价格可以降至每千克/usercenter?uid=ccd05e79c906">天王铁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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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的***合同的交货日期变更为7月30日,甲未提出异议即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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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合同的单价是1元,乙降至每千克0.6元甲未提出异议即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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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能否请求甲赔偿夶米差价2万元不能,因为上述2条生效乙以每千克0.8元转卖后,就不存在差价负差价了也就是说和甲的拟定利益没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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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能否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我个人认为可以,上述1、2条生效后甲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乙可以继续主张甲履行该合同或者就未履行合同要个说法(包括5天的仓储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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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市场价格高于乙方调价后的每千克0.6元继续主张甲履行合同就没实际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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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于6月15日发电通知甲方,由於特殊原因农工商公司暂时组织不了这么多大米,故交货日期推迟到7月30日这是乙变更在先,才导致的后续状况就合同本身来讲,双方的约定都是很宽松的并未严格约定违约赔偿责任,可见还是本着合作愉快互利共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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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好比两个人,两好嘎一好相互理解,争取再次愉快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