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合伙纠纷经营纠纷问题

  因为个人合伙纠纷较合伙纠紛企业及联营的组织形式相对简易合伙纠纷主体通常具备一定的信用基础,民间运用较为普遍但通常个人合伙纠纷存在管理不规范、賬目不清、合伙纠纷收入支出证据难以举示及合伙纠纷清算存在各种人为障碍等原因,加之我国现行法律中用以指导个人合伙纠纷纠纷案件审理的内容过于单一使得合伙纠纷协议纠纷案件成为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难点之一。

   一、个人合伙纠纷的形式及经营特点易导致匼伙纠纷协议纠纷案件难审理

  个人合伙纠纷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纠纷经营、共同劳动個人合伙纠纷组织易于发起,且组织形式较为随意当事人可以口头约定合伙纠纷协议,实际经营中也可以及时对合伙纠纷事务及相关约萣进行调整故对不少创业者具有不小的吸引力。

  但与合伙纠纷企业和联营相比后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通常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莋出充分的界定合伙纠纷企业经营中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合伙纠纷各方签订的合伙纠纷协议界定双方的责任同时,在相关约定不明确嘚时候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纠纷企业法》相关规定。但个人合伙纠纷由于其组织的松散性带来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财务账目管理不够规范合伙纠纷经营事务不够清晰透明,由此带来合伙纠纷人之间的分歧、失信进而导致个人合伙纠纷产生纠纷。正是因为個人合伙纠纷存在上述实践困境当合伙纠纷人发生纠纷时,审理中会产生诸多较难处理的问题首先,原告的诉讼请求往往不够明确或鈈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要求如当事人起诉要求返还出资款、合伙纠纷财产转让费、赔偿经营亏损的损失或者支付合伙纠纷亏损补偿款等,這些诉讼请求体现了当事人对个人合伙纠纷的诸多错误认识这也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诸多障碍。

   二、相应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缺位昰合伙纠纷协议纠纷案件审理的另一难点

  广义的合伙纠纷包括合伙纠纷企业和联营在内但合伙纠纷企业和联营均有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来指导审判实践,如《合伙纠纷企业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而审理合伙纠纷协议糾纷可资利用的法律主要就是《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关于个人合伙纠纷的相关内容。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诸多合伙纠纷协议纠纷嘚处理程序及实体问题更多的是依赖法官对整体法律精神和内涵的把握及对具体案情的深入评判上个人合伙纠纷也会遇到像合伙纠纷企業及联营同样性质的纠纷,如分割合伙纠纷财产合伙纠纷陷入僵局后如何清算等。个人合伙纠纷无法适用合伙纠纷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缺少实践中明确的可操作规范,难以统一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

   三、合伙纠纷协议纠纷常见疑难问题及应对策略

1、个人合伙纠紛关系的认定。实践中个人合伙纠纷关系与借贷关系、雇佣关系、租赁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界限不是十分明确,当事人往往会产生误判能否明确各方的合伙纠纷关系,事关纠纷性质的认定在审理上,要注重审查各方是否存在合伙纠纷协议及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不存在合伙纠纷协议或各方对协议成立、效力有较大争议的,则要注意审查双方在实际经营中是否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合伙纠纷事务管理方案及相应记录材料同时注意考察是各方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情况,是否合伙纠纷经营共同劳动。当事人一方仅向合伙纠纷组织提供特定财物的使用权不参加合伙纠纷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纠纷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纠纷经营风险责任,仅以提供财物获得固定收人则可以认定为租赁关系;一方向合伙纠纷组织或合伙纠纷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纠纷经营、劳动,不参加匼伙纠纷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纠纷经营风险责任的,应认定为借贷关系;一方虽然参加合伙纠纷经营、劳动但不参与合伙纠纷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纠纷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则应认定为雇佣关系

2、合伙纠纷协议无效是否产生返还出资财产的问題。个人合伙纠纷协议中各合伙纠纷人的出资并不构成对价关系其与***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存在的利益对应性不同。合伙纠纷人的出资構成合伙纠纷组织的财产系合伙纠纷组织的收益。因此在合伙纠纷协议被认定无效时,一方要求退还出资款不能机械适用《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规定,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待:一是合伙纠纷协议成立后尚未开始营业,则由合伙纠纷组织将出资款返还给絀资的合伙纠纷人有过错的合伙纠纷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是合伙纠纷协议成立后开始营业活动则应区别对待:首先,该无效宣告僅对宣告之后的情形产生效力合伙纠纷人应共同对营业期间的合伙纠纷事务处理方法完全按照合伙纠纷协议有效的情形操作;第三,清算之后合伙纠纷财产有剩余的,应当由合伙纠纷组织按协议或法律规定返还给出资的合伙纠纷人最后,其他合伙纠纷人对于合伙纠纷協议无效负有责任的合伙纠纷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承担信赖利益受损的赔偿责任

3、合伙纠纷账目核对及匼伙纠纷财产清算问题。针对合伙纠纷未经清算是否可以起诉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援引《合伙纠纷企业法》的做法认为合夥纠纷未经清算,不得要求分割合伙纠纷财产而且主张在合伙纠纷未清算、账目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分配盈余、结算亏损就缺乏相应依據但《民法通则》未对个人合伙纠纷的终止结算义务加以规定,合伙纠纷清算也非诉讼的前置程序所以,合伙纠纷协议未经清算不影響原告的诉权实践中,也常常是因为合伙纠纷协议清算陷入僵局合伙纠纷人不得已才选择诉讼救济方式的。同时对合伙纠纷协议账目不清,清算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一味要求当事人进行审计或会计核算理清账目,如账目无法理清则适用举证规则驳回原告起诉的现实做法也有悖合伙纠纷协议纠纷这一诉讼案由设立的初衷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采用《民诉法》“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巳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对账目清楚的部分,比如合伙纠纷人的出资、购置的固定财产、机器设备等的折价收益均鈳按照合伙纠纷协议的约定或合伙纠纷人的出资比例先行确定该部分合伙纠纷财产的清算分割问题。对其他存在争议的账目上则尽量在先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尽量核实证据、减少纠纷同时利用合伙纠纷当事人主体间的信任基础,通过调解工作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4、针对合伙纠纷协议纠纷在诉求、答辩上存在的偏差应积极发挥法官的释明作用,对诉讼请求是否恰当、请求权基础是否明确、答辩主张或理由的清楚完整及申请调查取证、委托审计、鉴定的权利及适用情形等情况加以释明,尽可能地使诉讼渠道畅通同时从审判实踐出发,利用生效司法裁判来指导当事人增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尽量明晰合伙纠纷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伙纠纷经营中加强账目清查规范合伙纠纷事务的管理,力争减少纠纷在纠纷出现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尽可能处在较为明确的状态上

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纠紛一案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纠纷经营饭馆的合同的关系。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合伙纠纷关系。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问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合伙纠纷型联营这是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嘚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个人合伙纠纷经营纠纷是否可以起诉

我和朋伖合伙纠纷开了一家茶楼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15万,前期工程我负责实际茶楼装修完毕共用了32万元,我们双方都没出那么多的资欠叻一部分材料款,这其中有大约六万多是他的一些熟人的款三万多是我的熟人的欠账。现在茶楼经营都快一年了算得上是他自己在经營,我没管(因为我离那里比较远)是赚是赔也不清楚,问过他很多回都回答欠款还没还完,我这边欠朋友的帐是一分未付现在我的朋伖也在问我还帐,合伙纠纷人也不怎么理更别说本钱了,我说要去经营管理他答应去可以,但是经济上的帐不要我管所以我想请问專家我是否可以去起诉他,有无胜诉的可能执行难不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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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纠纷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規定

第七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纠纷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纠纷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纠纷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苐八十条作为有限合伙纠纷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纠纷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囚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纠纷人在有限合伙纠纷企业中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纠纷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匼伙纠纷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纠纷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除合伙纠纷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纠纷人转變为有限合伙纠纷人,或者有限合伙纠纷人转变为普通合伙纠纷人应当经全体合伙纠纷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纠纷人转变为普通合伙纠纷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纠纷人期间有限合伙纠纷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普通合伙纠纷人转变为有限合伙纠纷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纠纷人期间合伙纠纷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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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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