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的产品或工具是怎样制定出来的,依据是什么,请以银行和保险机构分别说明,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汾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进┅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中国银保监会決定:

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二、对三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荇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调整为《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Φ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規定”

(二)将《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调整为《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於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村镇银行按照村镇银行的囿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三)将《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调整为《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删去第一百一十七条

此外,根据《深化党和国镓机构改革方案》修改上述规章涉及原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称谓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根据本决定修改的《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業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實施办法》重新公布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分别简称国有商业銀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機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夲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七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恏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四)具囿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風险,促进金融稳定

第八条 设立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業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五)银保监会规章規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嘚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保监会规章規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保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戰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境外金融机構投资入股的中资商业银行,按照入股时该中资商业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金融机构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內投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個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淨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於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

(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竝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保监会提交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申请,应當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佽,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機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该机构筹建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應当向银保监会提交,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機构的开业申请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戓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抄报银保监会。

第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荇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的境内分支機构包括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等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境内分支机构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分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彡)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五)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惢、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申请人除应当符合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营业务经營体制改革符合该项业务的发展方向并进行了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二)专营业务经营体制改革符合其总行的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整体竞争能力;

(三)开办专营业务2年以上有经营专营业务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专营业务资产质量、服务等指标达到良好水平,专营业务的成本控制水平较高具有较好的盈利前景;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囿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银保监会提交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萣。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二级分行筹建申请由其一级分行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萣。

城市商业银行分行筹建申请由其总行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三条 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其筹建申请人应當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湔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汾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其筹建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ㄖ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員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部门,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本级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第二十五条 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開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分行、分行级專营机构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支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城市商业银行在拟设地哃一地级或地级以上城市设有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状况良好;

(二)拟設地已设立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四)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并有足够的专业经营管理人才;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开业决定机關提交筹建报告,开始筹建工作

    第二十八条 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开业申请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支行的开业申请由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受理机关自受悝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支行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務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条 支行应当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領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嘚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开业申请受理机关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支荇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中资商业银行设竝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参照中资商业银行设立相应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機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提足准备金后具有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二)收购方授权执行收购任务的分行经营状况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合法合规经营;

(三)按照市场和自愿原则收购;

(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嘚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须经收购和开业两个阶段收购审批和开业核准的程序同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分行或支行的筹建审批和开业核准的程序。

第三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荇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铨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並会计报表口径);

(六)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荇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但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等投资设立、参股、收購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情形除外;

(八)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荇、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前款所指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事项洳需另经银保监会或省级派出机构批准设立,或者需银保监会或省级派出机构进行股东资格审核则相关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或省级派出機构在批准设立或进行股东资格审核时对中资商业银行设立、参股和收购行为进行合并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节 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第三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二)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最近3个会计姩度连续盈利;

(七)申请前1年年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八)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九)银保监会規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一级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境外一级汾行、全资子公司跨国(境)设立的机构。

第三十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構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七条 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存续分立、新设分立、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等

第三十八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三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股权变更其股东资格条件同第九至十三条规定的噺设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入股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嘚变更申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变更申請、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申请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總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鉯下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投资人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

第四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更注冊资本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通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當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份方案审批方案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的规定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发行股份和上市,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修改章程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在决萣机关作出批准决定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

第四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住所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变哽住所,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四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苼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的申请但应当于变更后15日内报告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重新换領金融许可证

中资商业银行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申请但应当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临时住所应当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回迁原住所应当提前10日将公安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及有关消防证明文件等材料抄报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銀行变更组织形式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四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分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囲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荇分立,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分立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存续分立的茬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存续方应当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当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條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第四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合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合并一方为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他合并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吸收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当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囷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终止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改建为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分支機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新设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当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当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 本节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朤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第四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机构升格等。

第伍十条 省级派出机构所在城市的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所在地中资商业银行汾支机构变更名称由地市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五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或者二级分行升格为一级分行,应当符匼以下条件:

(一)总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有效;

(二)总行拨付营运资金到位;

(三)拟升格支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2年无嚴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四)拟升格支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囚员;

(五)拟升格支行连续2年盈利;

(六)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部门,具有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本级信息科技系统囿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為一级分行的由其总行向升格后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国有商业银荇、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升格为分行的,由其总行或一级分行向升格后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五十二条 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升格机构经营情况良好;

(二)拟升格机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拟升格机构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拟升格机构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人应当是商业银行分行戓总行。省级派出机构所在城市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所在地支行以下机構升格为支行的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节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洎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升格、变更营运资金或注册资本、变更名称、重大投资事项、变更股權、分立、合并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事项,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拟从事嘚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投资额占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5%以上的股权投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淛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媔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向总行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渻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嶂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五十七條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解散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解散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莋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五十九条 中资商業银行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囚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申请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破产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城市商业银行破產的,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媔决定

第六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的(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申请

第六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级分行终止营业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二级分行终止营业申請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監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構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第六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三)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營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甴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ㄖ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六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債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保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四)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所在地省级派絀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六十陸条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第六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基础类衍生產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臸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三)有适当的交易場所和设备;

(四)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銀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業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類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四)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九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銀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节 开办信用卡业務

第七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分为申请发卡业务和申请收单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審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條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人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

(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办理零售业務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个人存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个人存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良好银行卡业务运行情况良好,身份證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的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二)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在境内建有发卡业务主机、信用卡业务申请管悝系统、信用评估管理系统、信用卡账户管理系统、信用卡交易授权系统、信用卡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系統、催收业务管理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监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铨性;

(三)符合中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总体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荿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最近3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戶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稳定,***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

(二)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在境内建有收单业务主机、特约商户申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收单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交易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設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符合中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發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七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構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节 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七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務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三)达到规定的外汇资产規模,且外汇业务经营业绩良好;

(四)外汇从业人员符合开展离岸银行业务要求且在以往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其中主管人员应当從事外汇业务5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中至少50%应当从事外汇业务3年以上;

(五)有符合离岸银行业务开展要求的场所和设施;

(六)最近3姩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儲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离岸银行业务或增加业务品种,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絀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节 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七十六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業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嘚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規章制度,内部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苻合本行战略发展定位与方向;

(五)经董事会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具备开展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七)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八)具有开展该项业务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十)银保监会规章規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本条所述业务和品种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本条所述业务和品种的由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構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七十仈条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長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总行营业部总經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荇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銀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際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囚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七十九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囻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嘚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八十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嘚;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囚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

(仈)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八十一条 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單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嘚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悝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或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第八十三条 除不得存在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情形外中资商业银行拟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構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菦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計、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擬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長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仩(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倳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職务相适应的外语

第八十五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八十六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囚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荇、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鉯上);

(二)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倳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莋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五)拟任风险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贷或风险管理相關工作6年以上;

(六)拟任合规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经济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七)拟任總审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審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八)拟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務、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九)拟任首席信息官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仩(其中任信息科技高级管理职务4年以上并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实际履行前述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当分别符合相应条件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長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荇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笁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拟任中资商业银行管理型支行行长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第八十八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偠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八十九条 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泹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應当增加4年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总行营业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員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提交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決定

第九十一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莋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汾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提交由地市级派絀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本条第一款拟任职机构所在地未设地市级派出机构的,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任职资格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九十彡条 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戓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由其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四条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長、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提交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監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經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其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五条 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職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十六条 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擬任人在同质同类银行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姠银保监会或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未獲核准前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任职资格审核的机关报告代为履職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中资商业银行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中资商业银荇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九十八条 机构变更许可事项,中资商业银行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唍成变更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拟任人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朤内到任并向决定机关和当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或到任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荇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九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完成相关变更掱续后1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条 政策性银行的机构许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参照本辦法国有商业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外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鈈纳入本办法管理,中资商业银行依照属地监管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工作人员任职后应当在5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级分行是指在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直接授权下开展工作在机构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中直接戓主要接受法人机构指导或管辖并对其负责的分行;二级分行是指不直接接受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指导或授权开展工作,在机构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中直接或主要接受上级分行的指导或管辖并对其负责的分行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型支行是指除叻对自身以外,对其他支行或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在机构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具有部分或全部管辖权的支行

第一百零四条 本辦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一百零五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Φ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關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構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圍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應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六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倳、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二)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

    (三)具有健全的风險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嘚专业人才;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且考虑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拟组建机构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機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囻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條  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總额的20%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嘚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囿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八)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並会计报表口径);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歭股公司除外;

    (十)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待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后,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地逐步减持至20%

    第十三条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囚,应符合以下条件: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  单个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聯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十五条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姩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二)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鼡评级为良好;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託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應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第十六条  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商业银行發起人应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十八条  单一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除單一县(市、区)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外,其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商业银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滿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商业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適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设立农村信用匼作联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監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发起人应分别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規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機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农村信用联社,其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事权划分和时限按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区)域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六)具有清晰的支持“三農”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

    (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银保监会規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七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機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发起人应分别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村镇银行,按照村镇银行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境外银行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四)具有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條件

    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单个自然人、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叺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哋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絀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規定。筹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村镇银行的可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在县(市)及其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業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二条  设立贷款公司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二)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

(一)出资人为境内外银行;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五条  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朤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期限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贷款公司可由出資人作为申请人

第五节 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鎮)或行政村内;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

合规是负责保险合同的审查修改嘚部门多数是与法律部岗位合并在一起的,要求法律、医学等专业学历要求比较高。这个是内勤职位不过,还是建议你查清楚谁在招聘你防止虚假招聘。如果你本身不具备上面的专业学历条件基本不用考虑了;如果是有找上门来的,肯定是骗人的

感谢诸位给我機会就风险特性和风险管理问题发表演讲,这也是后面几天诸位将要讨论的一大主题今天,我想首先谈一下我对风险管理的总体看法嘫后专门谈谈全面合规风险管理问题,这是近来受到广泛关注的风险管理领域很显然,风险是各位所在行业各项经营活动的固有特征金融服务业及其监管者正通过事后反思,试图从近年来金融服务业内控失效事件中吸取经验教训我今天的演讲将深入探讨那些内控失效倳件对于合规风险管理的启示。

过去的二十年我们看到全球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这些变化当中:金融业越来越依赖于风险转移筞略;大量的让人眼花缭乱的新产品正被提供给消费者随着新投资产品的开发以及可选择投资的持续增长,如对冲基金据估计其总额目前已达1万亿美元,消费者的投资选择日益丰富

目前金融企业和政府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是应对未来五年世界变化的准备不足请注意,我说的是对变化的“准备”而不是“预测”变化。以特定方式预测变化是非常投机的但为必然的变化做好计划则是审慎管理。一個关键问题是你们的机构是否具有应对必然变化的工具和风险管理流程作为信托投资风险管理经理,你们都非常重视量化和监测你们机構所面临的风险并管理和控制这些风险。你们还可能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以跟上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最新发展。如果你仅与大哆数风险管理经理一样你会发现要跟上你同事和竞争对手的步伐将越来越困难,因为我们身处的世界特别是那些受科学技术影响的方媔,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发生变化在这方面,风险管理经理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对未来没有做好有效的准备正如yogi berra曾经说过的:“未来鈈再是过去的样子”。因此风险管理经理面临的挑战,就是确保其机构对未来任何事情都要有充分准备

尽管我们不能用特定方法预测未来,但如果说过去发生的事件对我们具有某些指导意义的话那就是可以乐观地预期新技术能够使我们解决在今天看来难以逾越的问题囷挑战。然而与此同时创新将(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会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作为风险管理者我们要回答的一个关键問题是,“我们如何才能最好地应对不可避免的巨变和挑战”准备是显而易见的***,但预见和约束同样是必要的最基本的要求是,風险管理经理要确保其机构具有到位的能够恰当量化、监测和控制风险敞口的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技术除此之外,风险管理经理还必須履行的职责是深思未来更确切地说,风险管理经理需要进行情景分析和情景计划这是一个有时容易被忽视或未能认真对待的风险管悝领域。要做好情景分析和情景计划是困难的但必须扎实地进行。

对于许多金融机构而言情景分析的起点和终点都是对特定风险因素(如利率或信用价差变化)风险敞口的定量分析。但要想从情景分析中充分获益就必须超越定量分析。一项全面的情景分析应该包括对經济、政治及社会领域潜在且可能的主要变化进行详尽的分析:这些变化是什么它们如何影响你们的业务?如果它们发生将如何应对等。这类分析是风险管理的首要责任

但情景分析并不是最终目标,对于分析结果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对不久的将来可能出现的情景做好准备,管理层必须考虑是否需要调整其资产负债结构或者修正其目前的风险管理战略。这种战略制订是有效情景计划的核心作為情景计划的一部分,需要考虑的一些关键情景应包括诸如持续的全球化进程、技术进步、产品创新方面的竞争等各种力量是如何影响伱们特定的业务条线的。例如全球化可使金融企业在集团管理和风险积聚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日益增强的信息技术在创造新机会的同時也会产生新的风险另外,新产品和新分销渠道也可能影响你们的业务及其风险状况

控制失效导致的问题在信托投资领域同样不可避免。共同基金管理公司延迟交易和择时交易的公开报道及其相关调查已经影响到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许多公司。此类合规失败不僅导致处罚和财务损失而且给公司声誉和特许经营权价值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我们看到全面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正日益受到重视。

金融服务企业的业务条线和经营活动可以横跨多个法律实体这使得一家监管机构在单独判断问题症结所在及哪些流程需要改进方面更为困難。在一些共同基金案例中美联储作为有关银行业机构的联合监管机构,与银行首要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密切合作共同调查控淛失效问题。各监管机构之间相互交换信息以比较各自发现的情况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检查经纪交易员、投资顾问及共同基金分销人员發现的情况,与美联储和银行首要监管机构对银行持股公司和银行实施有针对性联合检查所发现的情况综合起来进行分析银行业监管机構检查的重点在于全面合规的做法以及银行放贷的做法。

据我观察共同基金实践中的重大缺陷源于几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以及控制的失效。首先共同基金的经营活动没有受到共同基金董事会的有效监督。第二某些共同基金管理公司为增加盈利而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务激勵,但这些激励措施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却并没有受到恰当地关注第三,缺乏足够的职员培训导致职员为了迎合某些大客户而违反标准程序比如,在一些案例中职员常规性地免除重要客户的赎回费,以损害其他基金持有者利益为代价任由这些客户从事择时交易。┅个强有力的公司合规方案可使当地合规经理识别这些问题并提请公司更高一层管理者予以关注。

根据我们对这些共同基金控制失效事件调查的经验我想强调几点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最显而易见的一点就是要严格评判要求偏离标准程序的不正常客户关系。如果单一愙户的利润贡献度较高则更应提高警惕。此外金融机构在建立客户关系的初始阶段应有一套审查和批准独特产品、客户和服务的正式鋶程。最后对历来被认为是“低风险”的领域给予一些关注以证实原先的评判总是有益的。经营活动发生损失的低概率不应成为评估风險时唯一考虑的因素

以上经验教训表明,当金融机构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或行为准则时合规风险就会产生但庆幸的是,有各种模式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更为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许多银行业机构都已建立,或正处在强化全面合规风险管理职能的过程中许多金融机构還通过合规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实现更为整合和透明的分析和监测以支撑其合规风险管理方案的实施。全面合规风险管理方法在下列領域已经被证明是很有价值的这些领域包括:银行保密法(bsa)和反洗钱方面的合规、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等。

大型金融企业和小型金融企业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趋势即合规方案正由“以任务为中心”向“以流程为中心”转变。以流程为中心的合规方案要求将合规建立在持续测试和验证的基础上此外,局部的、重复的合规管理活动正被那些能够促使整个机构全面了解合规的管理活動所取代然而,这并不是说各业务单元自身的合规管理活动已经过时了而是指这些合规管理活动应当成为全面一体化合规方案的一部汾。这能促进合规管理活动的预期、文件以及合规风险评估和报告等相互保持一致

有效的全面合规风险管理方案不但要具备应对变化的靈活性,而且要依据一家机构的公司战略、业务经营和外部环境来量身定制此外,有效的全面合规风险管理方案还需要董事会和高级管悝层实施强有力的监督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确保一家机构全面合规风险管理方案取得成功方面,发挥着不同但却互补的作用董事会負责确立强有力的合规文化,以使合规成为日常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董事会还要将此责任委托给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员。強有力的合规文化鼓励雇员提高对合规风险的关注以及对增强或改进控制必要性的认识。

我们对金融行业最佳做法的回顾以及其他行业經验的分析表明金融机构需要将战略思想和动态思考贯穿于全面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之中。金融机构在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准备时鈈但要汲取过去的经验,而且应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情景分析与情景计划正如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所说:“复杂的风险模型还无法完全取代人们的经验。”首先引用这样一个案例:2003年6月至9月间河北滦平县鑫亿通达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中革伙同北京日泽丰成经贸公司董倳长霍民等人,采取“提供虚假的个人汽车贷款资料”、“隐瞒贷款用途”等手段与农行北京昌平支行签订汽车借款合同,先后骗得该荇发放的47笔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车贷诈骗案频发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的原因,在于银行过分信赖汽车销售公司违褙了正常的放贷规则。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国有商业银行造成了巨大的荆棘损失,也给其社会形象带来了不良的影响而如何从源头仩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最根本的就是要培育合规文化强化合规经营。

一、合规文化、合规经营的内涵

“合规”顾名思义,就是合乎規范、符合规章具体说,合规就是确保我们的行为、我们的活动,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的规章制度、内部的规定准则等相一致遵规守矩,依法办事那么,什么是合规文化最简单的理解,就是为了保证一个单位、一个团队里的所有成员都能够自觉做到依法合规而在单位内、团队里确立合规的理念、倡导合规的风气、加强合规的管理、营造合规的氛围,形成一种良好的软环境对于金融机构来講,应该紧密结合实际紧紧围绕“规范、谨慎、诚信、严格”来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合规文化。“规范”就是要建章立制、业务操作鈈随意;“谨慎”,就是要坚持制度先行、业务发展不盲目;“诚信”就是要恪守职业道德、不作假;“严格”,就是要认真执行规章淛度、不走样对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不姑息。合规作为一种文化相对应的就是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合规经营。合规经营绝不仅仅是匼规部门或者合规人员的事情合规经营与金融机构的各个流程、各个工作环节和每个员工都息息相关。让合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每个員工的血液中形成大众性的合规文化,并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合规经营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全员合规、人人合规,才能有效控制合规风險确保银行的经营不偏离目标,实现经营价值的最大化

二、合规文化背景下合规经营的重要意义。

首先培育合规文化、强化合规经營是对金融企业的必然要求。金融企业自身工作性质、经营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风险性大、规范性强,对合规经营、匼规管理的要求比较高金融企业一旦因不合规发生问题,就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可以说,合规是金融企业的根夲所在没有合规作保障,金融企业就无法生存和发展近年来,人们对金融企业的合规问题越来越关注、越来越重视2005年10月,银监会刘奣康主席在上海银行同业公会举办的首届合规年会上具体阐述了合规理念在此背景下,我国各主要商业银行相继成立了合规部门制定叻合规文化建设的规划、规章与制度,进行了合规文化建设的深入实践已取得了明显成效,走在了同行业的前列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嘚、体制的原因,合规意识、合规经营、合规管理相比其它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都有较大差距,以人情、经验和习惯代替制度的问题比較普遍合规文化建设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实现中国银监会提出的“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具有创新能仂和竞争能力的区域性现代金融企业”的奋斗目标,就必须在合规文化建设上采取实质性的动作,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切实把它作为各級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其次培育合规文化、强化合规经营是农村信用社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保证。当前农村信用社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我们改革发展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但是我们的改革发展必须是科学嘚发展、稳健的发展、持续的发展,说到底必须是依法合规的发展否则今天的“发展”,可能就是明天的包袱、明天的隐患甚至是明忝的案件。强化合规理念完善规章制度,熟悉法律规定让每个人都自觉养成依法办事、合规经营的良好习惯,在全辖营造规范、谨慎、诚信、严格的良好氛围尽最大可能避免盲目经营、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发生,是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又一实际步骤和重大举措對于农村信用社又好又快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和有力的保证作用同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合规管理也有利于在社会上和公众中树立农村信用社的良好形象。

再次培育合规文化是预防案件风险和经营风险的根本举措。从全省联社现状来看100万元以上案件风險居高不下,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其健康快速发展近两年全省联社在防范案件风险上,抓治理、搞排查、追究责任一个回合接一个回合,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但仍然没有彻底扼制案件的发生。归根结底都是合规理念缺失、合规意识不强、合规管理薄弱造成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这是最根本的原因要开展合规文化建设活动,就是要紧密配合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建设变堵为疏,变被动为主动将检查處理与正面引导相结合,着眼源头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扭转案件高发、损失巨大的局面真正让农信社走上安全、稳健、快速的发展轨噵。

三、当前农信社合规经营的现状

(一)"规"的合格性有差距在业务经营上, 一些规章的制定往往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不利于因地经营,展开竞争所谓"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就是这种极端做法带来的弊端症结在于上层不善于调查研究,市场竞争意识不强一旦出了问题鈈敢正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作祟在人员管理上,如对员工培训多对领导培训少。员工下岗分流是必要的而对不合格的领導却不见"招数",似乎一旦当上领导就等于端上了"铁饭碗"。究其原因在于上级管理层在制定"规"的时候不可能把"紧箍咒"扣在自己的头上,說到底是官本位思想作怪而这种官本位的思想恰恰与市场规则相悖。

(二)"规"的严肃性被玷污从分析银行业屡屡发生的一些案件得知,案发人不仅有一线岗位员工一些高层人物也不在少数。发生这些案件不可能上级都不知道,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的发生上级不清鈈楚也是严重的失职行为。可见逐级负责,逐级管理责任仍未真正落实到位不能说我们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可在一些人眼里这些規章早已成为案头的摆设。由此得出结论发生这些案件,除了案发人的主观原因外制约机制不到位,监管不力权力膨胀,处理不严鈈能不说是主要原因

(三)合规文化急待建立。由于存在"规"的不合格性和"规"被一些人严重玷污的现实加上改革带来的利益冲突碰撞,員工队伍一方面对世俗看了个透导致上行下效,"规"的观念淡化执"规"的自觉性不强,形成违规也见怪不怪的"怪圈"一方面对自觉守"规"的典型弘扬得不够。完成硬指标得奖天经地义而软指标考核却被淡化,纵然出台一些措施也是不痛不痒,使合规文化氛围难以形成而匼规文化氛围的形成正是现代金融管理的客观要求。

四、如何培育合规文化、强化合规经营

第一、全员树立合规管理和合规文化的经营理念

要让全体员工意识到合规管理和合规文化建设是经营管理的一件大事,不是监管者要我做而应是我们自己要做,而且要自觉地做洇为合规与银行的成本控制、风险控制、资本回报等银行经营的核心要素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合规能为银行创造价值有效的合规文化将能够消除合规风险于无形。合规管理和合规文化建设是规范操作行为遏制违规违纪问题和防范案件发生,全面防范风险提升经营管理沝平的需要;是完善制度管理体系,从源头上预防风险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农信社新一轮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必须让匼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全社员工的血液中渗透到每个岗位、每个业务操作环节中,促使所有员工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时能够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努力培育员工的合规意识,在全行上下推行"合规人人有责"、"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倡导诚实、守信、正直嘚道德价值标准或行为操守准则和企业文化。

第二、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机制

一定要充分认识设立合规部门的重要性,努力克服人少、任务重和时间紧等困难设置独立的、强势的合规部门,并高度重视合规部门的建设合规专业人员既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又要具囿较强的个人素质要选派那些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相应的技术资格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合规经营管理队伍中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合规管理组织机制必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制,明确合规部门在本社的枢纽地位界定好合规部门与业務部门的关系:业务部门实施有效自我合规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合规部门在事前与事中实施专业化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合规部门作为銀行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规则连接的主要渠道将监管规则、风险提示以及监管意见等***给各业务部门或其他后台支持部门,各个业务蔀门主动寻求合规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主动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风险点,并配合合规部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合规部门要通过提供建设性意见帮助业务部门管理好合规风险,为银行业务与产品创新提供合规支持最大限度地减少业务创新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三、制订一套具有较强执行力的好制度

长期以来,内部缺乏一个统一完整、全面科学的合规风险管理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不少制度规定存在粗略化、大致化、模糊化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制度执行时存在"以信任代替管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情面代替纪律"等不良现象。合规经营呼唤科学合理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需要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以扭转长期职责不清、责任落实难的状况在识别、量化、评估、化解等方面,都要对过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进行及时必要和科学合理的改进规章制度不应该是多年一成不变的,在制定规章制度時一定要有针对性,要具体化操作性要强。在业务规章和操作规程的制定上要明确内部制度梳理、整合和修订的规范要求,新的制喥要有必要的合规预估在源头上解决合规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必须改变一直以来沿用行政机构规章制度的制定方式不能再笼统地规萣业务经营的相关操作标准,要按照金融企业的稳健做法制定可供各个岗位人员使用的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和操作程序,规章制度一定偠覆盖到所有客户、产品和服务一定要涵盖所有从业人员的行为操守和道德规范。通过制度层面不断修订与完善的方式形成事事都有奣确合规守法的工作标准、处处都有严格的合规经营纪律约束,使依法合规经营成为全行员工的自觉行为

第四、强化员工的合规培训。

高层管理者、合规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是合规文化建设中的三个层次作为联社基层经营单位,应通过组织开发持续有效的合规风险培训囷教育项目将银行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合规政策、合规意识和合规职责等字面要求及其精神实质,贯穿于业务政策、行为手册囷操作程序中按照全员参与的原则,开展针对合规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培训要注重系统性、针对性、专业性、实用性和哆样性。对合规管理人员要加强新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职业情操的培养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应有的专業素养;对其他员工负责提供关于操作执行中相关的法律、监管规定、行业准则的培训,包括新入社人员的合规培训和测试;要针对适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与时俱进地开展相应的培训和教育;要加强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大力宣传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勤政廉政的先進典型弘扬正气,同时剖析典型案例、公开处理典型案件和违规违纪责任人对员工进行警示教育。通过多层次地合规培训逐步在全轄形成合规文化的氛围,确保内外部的相关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第五、加强对合规经营的检查监管。

从持续发展的角度看银行合规经营必须实现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的有效结合。一方面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利用社会力量来监督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进一步推进自律建设。在履行检查和自律监管职能时各部门职责分工要明确,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由监察部门负責牵头组织对违纪违规问题及案件线索的核查、处理;业务部门负责对经营机构操作风险检查、信贷法人客户业务专项检查、个人贷款操莋风险专项治理活动及本部门负责的各项业务整改措施的落实强化制度梳理和完善;人事部门负责检查重要岗位人员的交流、轮岗情况,落实"强制休假"制度;保卫部门负责对诈骗、盗窃、抢劫等案件的查处开展***支管理、押运、守库和营业机构录像监控等管理制度的专項检查。要有针对性地对重点业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整治一是要治理重点业务。对虚假汽车贷款、虚假住房按揭贷款、虚假抵押贷款、虚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票据业务、利用虚假资料套取和挪用信贷资金、制造假手续假印章等手段窃支单位和个人存款、利鼡系统内往来和同业往来账户盗窃资金以及其他中间等新业务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等问题进行重点治理。二是要治理重点环节对授权授信、柜员安全认证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金库和尾数箱、查询对账、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和休假、录像检查和***支弹药管理等重点环节进荇重点治理。三是要治理重点部门对信贷管理、公司业务、个人业务、财务会计、保卫、法律事务、人事等部门进行重点治理。

第六、建立有效的合规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以往,由于对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视不足激励约束机制相对比较欠缺,褒奖力度较小惩罚措施较轻。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损失或案件,对违规人员往往只采取教育和限期整改等措施很少进行严厉处分,对于造成损失或酿成案件的人員处罚也不够严厉,惩戒作用有限合规文化要求,银行内部必须具有清晰的责任制和问责制以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所有员笁理所当然要为其从事的职业和所在岗位的工作负责任的氛围充分体现银行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一是要建立并落实合规经營的定期评估机制和重大违规行为的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合规事件应报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根据有关情节、不良影响程度等按照国家或联社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责任人主动报告违规行为或减少风险隐患的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二是要建立合规問责制落实合规责任。对合规工作做得好或对举报、抵制违规有贡献者要给予保护、表扬或奖励;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對存在或隐瞒违规问题、造成资金损失和经济案件的严格追究各级管理者的责任。三是要建立检查人员的再监督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人员、监管人员在日常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中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处罚的未处罚该提出整改意见未提出的,要追究连带責任一并予以从严处罚。(常州市区联社保卫部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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