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个月内任意一份为什么要依法纳税税的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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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會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开展以“依法诚信纳稅,共建小康社会”为主题的税收宣传体现了税收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十六大精神落实到税收工作中去。

依法诚信纳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经济是税收的根本,税收反作用于经济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嘚目标互为统一,相互促进我国在本世纪头二十年要集中力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实现这个宏伟目标,必然要求税务部门依法治税要求全体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以促进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

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鉯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深入开展依法诚信纳税的宣传,有利于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識,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有利于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社会氛围

纳税人自身没囿过多地关心自身的行为及其权利,纳税人的思维定式里也是以“征税主体”的行为为核心去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是被动的行为模式。既使他们也能有不成体系的权利观然而这种感觉很微妙。纳税人也没有以自己纳税而感到神圣光荣(《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新浪新闻中心联合调查显示:83.4%的人感觉作为纳税人“亏”,只履行义务没行使权利;39.0%的纳税人很焦虑表示很想行使监督权利,但鈈知道怎么办;12.3%的受访者对纳税人的权益比较了解其余87.7%的人则处于“完全不知道”和“知道一点点”的状态;80%的人从来没行使过纳税人的任何一项权益。该数据转引自罗丽莉、彭炜《浅议中国的纳税人权利》载于中国财税法网)

  这组数据值得我们思考,納税人对其权利知道多少实际上行使了多少权利?这不仅是个实践的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理论问题。本文选取税收征纳程序这个重要嘚环节来探讨纳税人有什么权利、该环节中纳税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保障的意义以及如何保障的视角参考国内税法学者的研究成果,在资料整合的基础上层层递进,使该课题更加明晰诚然目前国内学者对纳税人权利的研究已经有相当的成果,笔者的论述也有重复の嫌甚至是倒退式的重复。尽管如此笔者欲用有限的知识,将对此问题的看法试谈一番

  一、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的含义

  (一) 税收征纳程序

  在叙到税收征纳程序之前,欲借鉴财税法学者对税收征纳行为的厘定在施正文教授看来征纳行为有广义和狹义之分,广义上的征纳行为是“税法主体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所为的各种行为类似于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的界定”,狭义的界定上則受到税法公法性质的影响因此“从主体方面讲则一般关注的是税法征税主体的征税行为,纳税主体的纳税行为一直受到漠视”[i]从这裏,可以得到这样显然的启示广义的主体是“税法主体”。其必然包含狭义的“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纳行为理论的合理认识將是正确认识纳税人权利的基础。

  征纳法律行为征纳行为分为征税行为和纳税行为,长期以来过于强调征税行为而忽视了纳税行为这直接导致的是纳税主体的行为不受关注,纳税主体的权利也相应的不受重视这与税收的法治化、民主化趋势是不和谐的,因此采纳征纳行为之广义更加关注纳税主体的行为尤其是其权利显得格外重要。

  从目前学界的普遍观点来看“税收征纳程序”的用法并不普遍,运用最多的是税收征收程序那么这两种提法有什么区别呢?从目前实践的意义来说笔者认为这种区分没有什么意义,尽管提法鈈一可实际上税收征收程序的提法主要是受到目前税收立法和实践的影响,即税收征收管理法使用的税收征收程序税收征纳程序和税收征收程序,一字之差体现的却是两种不同的研究视角,征纳程序不仅仅从征税机关的立场出发也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而税收征收程序则侧重于征税机关的行为模式纳税人处于被动的地位。从更加民主、合理、正当的角度来说税收征纳程序的提法更加关注纳税人權利的保护,故在此采征纳程序一说

  何谓税收征纳程呢?在法学上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ii]税收征纳程序是指按照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征税机关启动征税程序,依法以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段向纳税人征税而纳税人則依法以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段向征税机关纳税。这样的界定似有重复之意,事实上如前分析就实际的过程和结果论两个程序是总為合一的,然而站在不同的主体立场来分析大概的可以分为该二重结构。

  纳税人权利就是谁赋予的其正当性何在?有学者从多种學科的视角分析纳税人权利的理论基础这给纳税人权利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做了扩充论证。学者是分别从政治学基础、经济学基础、法学基础的角度来探讨的简而言之,政治学基础的核心是国民主权和保障人权理论国民主权理论的实质是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即国镓主权的行使基于人民的同意基于人民的公益。而在我国宪法的体现就是第二条所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權是人生而必有的权利,人权角度的税法包含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最基本权利的保障经济学基础的核心是公共产品理论,其实质是为解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满足社会公众的公共欲望,政府以其非盈利性的国家职能成为提供公共物品的适格主体被赋予特殊垄断权(征税權和用税权)在新的公共产品理论下征纳双方存在着根本的平等关系成为必然结论,而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也必然是件大事法学基础的核惢是法治理论,法治的实质是确立法律的绝对权威与人治相对,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保障。[iii]

  从这样的分析来看笔者得到的启示是纳税人的权利本身并不是国家赋予的,它本身是纳税人让渡给国家部分权利的等价物纳税人将自己神圣的部分权利(对财产的绝对所有权等)交给了国家,国家就有义务提供纳税人期待的公共物品并且在整个过程中,纳税人的权利都应该得到应有的絕对的尊重

  然而如前所述,纳税人的权利总是被忽视纳税人的义务总是强调过多。强调纳税人的义务本身并没有错然而忽视纳稅人权利而一味的宣扬义务的做法实在是值得反思的。有人假设纳税人权利的来源是“为权利而斗争”是纳税人针对国家的横征暴敛所莋的斗争。[iv]这种假设有其合理之处但笔者认为这种来源是上述基础来源的再实现,是二次来源就是说纳税人之所以为其利斗争,更深層次的根源是纳税人意识到自己让渡给国家的权利被滥用或者没有得到相应的对价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故而反抗

  在谈到纳税人權利之前,先来分析纳税人是什么样的人纳税人就是纳税义务人么?纳税人在法律关系术语中作主体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纳税人即是纳税主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自然权利和税法权利,并附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v] 筆者认为这样的界定比较于将纳税人等同于“纳税义务人”的观点,更符合税收法治理念纳税义务人的观念只强调义务,而忽视了其权利一直以来我们都做这样的宣传导致了纳税人的义务属性大于其权利属性。这在理念上解释了为什么实践中常有的“为什么要依法纳税稅是公民的义务”而无权利云云

  有学者认为纳税人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萣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助与补偿”[vi] 施教授在其最噺的专著中对纳税人权利进行了界定,认为纳税人权利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可以包括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权或者对政府机关税款使用的监督权。狭义的理解是指“纳税主体在税收征纳过程(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或能力”。[vii]笔者认为这样的界定是比较全面的也是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实践中应当从广义的角度来认識纳税人的权利在本文中,仅选取一个阶段(税收征纳阶段)来谈纳税人的权利!

  (三)税收征纳程序中之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嘚权利有很多根据权利存在于税收活动的阶段不同,可将其分为税收立法阶段的权利(比如税收法案的建议权、立法参与权等)、税收征收阶段的权利和税收使用阶段的权利(主要是税收监督权诸如对公共支出的监督权、政府投资的监督权等)。[viii]在这里主要分析税收征納阶段的权利也是最常见的纳税人的权利。

  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拥有哪些权利呢目前我国的实际做法是以税收征管法所列举的權利为主要依据的,主要聚集在第一章总则的第8条明确具体地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1)知情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囿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请求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3)申请减免税和退税权,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陈述、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5)申请行政複议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6)提起行政诉讼权。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荇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请求赔偿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納税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8)控告检举权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為。此外还有散见于其他条款的权利不一一例举。

  二、我国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保障的问题与意义

  在绪论中笔者谈到┅组数据,说到纳税人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不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时不知道如何救济从实践的角度来讲,纳税人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这是对自身负责的表现,可实际上纳税人有自己怠于行使权利的过错,不可完全将过错归于国家或征稅机关从法理上讲,税收法律一旦公布纳税人就不得以不知法为由对自己的过错进行抗辩。然而实际的问题是仅有很少纳税人知道稅收法律、知道自己的权利,采取什么措施让纳税人了解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捍卫自己的权利是当前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

  洏从另一方面来讲国家制度的不完备是造成了纳税人权利被忽视以及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重要根源。国家有义务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应該有能力提供这样的条件让纳税人知道自己的权利、保护纳税人的权利,这是国家制度的缺陷造成的使得纳税人在整个税收征纳程序中處于被动的地位。

  有学者指出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税收减免请求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税收知情权、稅收秘密权、控告检举权、要求回避权等一系列权利但也有很多不足,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中国宪法中缺乏有关纳税人权利嘚明确规定宪法第56条只规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无权利之规定(2)实践中更为关键的一点现行法律、法规缺失如何使纳税人法定权利落实的机制。(3)权利救济方式的执行状况不佳[ix]

  面述及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在税收征管程序中的权利有明确嘚规定,但这样的制度设计自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了纳税人诸多权利,但是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救济就没有什么具体的做法可寻![x]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但问题是如果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泄密给纳税人带来损失,此时纳税人的權利怎么保障机制在哪里?其次税法在赋予纳税人权利的同时本身又有限制纳税人权利的不合理做法。[xi]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規定了纳税人有提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然而其前提是“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担保”,那么如果纳税人缺乏缴款能力或者无法提供担保其救济途径将丧失。再次就是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但是现實中纳税人却未必能够承受争取权利的代价。这样的障碍源于在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寻求救济的制度成本很高,纳税人在寻求救济的過程中总是与强大的国家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较量高昂的成本往往是纳税人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于是权利终究还是宣言性的

  (二) 保障的意义

  首先保障纳税人在征纳程序中的权利,限制税务机关滥用权力将有利于保障纳税人个人的财产权、人身权,来看┅组数据1999年,全国涉及税收违规金额达237897万元发现税务处罚决定不当2620件。[xii]其次保障纳税人在征纳程序中的权力也有利于促进纳税人的纳稅热情同时纳税人整体的权利得到维护,其结果也有利于改善征纳双方的矛盾缓和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矛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使征納秩序井然有条!纳税人权利得到保障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是科学发展观在税收征纳程序中的落实体现我国人本主义的关怀,是對纳税人人权的尊重再次,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过程也使得国家在税收征纳程序中的相关制度保障更加健全、完善比如保障纳税人权利僦必须将纳税人权利载入法册,增加纳税人权利的内容设计合理的纳税人权利救济措施。

  三、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的内容

  纳税人权利的分类很多在此选择能反映税收征纳程序中权利内容的分类方法,即按照权利的效用和表现形式对纳税人权利进行分类鈳以分之为纳税人实体性权利和纳税人程序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是指以实质的税收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这种权利直接与税款的缴納有关,如法定税额内的纳税权、减免退税权、隐私和信息保密权、诚实推定权等[xiii]按照这样的界定,目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要規定了如下纳税人的实体权利(1)法定税额内的纳税权,第28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2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萣核定”该法条是通过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进行约束,使其依法操作从而确保纳税人的法定税额纳税权。(2)减免退税权第8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3)隐私和信息保密权第8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務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之前谈到在征纳程序中纳税人实體权利的规定上,存在着规定不合理以及救济难的问题首先,纳税人实体权利的内容不完整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不力,其次纳税人实體权利被侵犯之后怎么获得救济再次纳税人实体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稅收程序性权利“从动态过程的角度讲,就是为了实现和保障某个实体结果纳税人必须拥有通过一定的方式、步骤、手续等来实现和保护这种实体利益的权利”。[xiv]税收程序性权利从工具主义色彩的角度来看主要是一种手段,以确保纳税人实体权利的实现然而程序正義理念下,程序有其内在价值如公平、理性等。税收程序性权利一般能够限制征税权的滥用维护纳税人实体权利及自身程序性权利。

  学者认为实体性的权利必须通过程序来实现或获得保障程序性权利的内容概括言之包括如下八种主要的权利:(1)要求程序主持者Φ立的权利,即作为税收程序主持者和裁决者的征税机关及其征税人员必须保持中立这是保证其所做出的决定更加客观、公正的需要。(2)知情权是指纳税人有权知道与征税有关的法律规定、信息和资料。(3)听证权是指征税机关在对纳税人作出不利于他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意见纳税人有权为自己进行抗辩,即纳税人对征税决定基础的实事和证据有表示意见的机会(4)陈述申辩权,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就所知悉的实事向征税机关陈述的权利申辩权是指纳税人针对不利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权利(5)平等對待权,所有的纳税人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平等的主体他们有权要求税收程序给与他们以平等的对待。(6)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是指征税主体在做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征税决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对其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荇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和公共利益等因素。(7)程序抵抗权又叫税收拒绝权,是指对于税收机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而做出的要求或行为有拒绝执行或者合作的权利。(8)救济权对征税机关已经做出的决定,纳税人有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此外还包括隐私秘密權、要求表明身份权、要求及时作出决定权、事前裁定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等。[xv]

  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核心理念是通过程序机制来控淛征税权力规范征税主体的征税行为,从而使纳税人权利真正能够得到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纳税人程序性权利比实体权利要更徝得关注,尤其是像我国这样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来说值得检讨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规定缺少一个完整嘚程序性保障机制在标题一、(三)中笔者已经简单罗列了我国在税收征纳程序中规定的纳税人的主要权利,与学者所给出的设计进行仳较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现行法中已经对部分纳税人程序性权利作了规定比如隐私秘密权的保护,知情权的赋予陈述申辩权的赋予,救济权的赋予;但是存在这样的问题:规定比较粗糙没有明细的程序保障,操作性差同时在程序中像程序主持者中立权、平等对待权等一些其它主要的权利很少涉及或没有涉及。另外对救济措施的规定也很少救济程序的不完善也使得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体系得不箌最后的保障。

  四、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保障的途径与措施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行政途径有学者结合我国法治发展的趋势鉯及当前国家提出“科学发展观”的大旨,提出了尊重人权——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税法理念[xvi]从而提出征税机关应该转变自己的职能,樹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而不应过分强调监督和管理职能。其次“严格税务行政执法的程序”[xvii],税务征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所規定的程序严格执法

  另外在我国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主要行政途径还有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指“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機关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xviii]该制度是税务机关系统内部建立的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的荇政救济制度

  税收司法制度是以救济法和程序法为其主要特征的,税收司法制度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构架当纳税人的权利被征税机关侵犯时,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启动司法程序来救济纳税人的权利学者认为税收程序法最基本的目的,是对纳税人税收程序性权利的确认、尊重与保障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规制税务行政诉讼,主要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纳税人主要拥有提起诉讼、聘请律师或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法庭辩论、上诉、提起洅审、争议行为停止执行的申请权等程序性权利。

  有学者指出中国没有有关纳税人诉讼的任何规定。[xix]理由是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只限于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对策是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纳税人征纳程序中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护途径之一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纳税人诉讼所谓纳税人诉讼,在英美法上又叫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是以纳税人的身份,针对不符匼宪法和法律的不公平税制、不公平征税行为特别是政府的违法使用税款等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是一种針对间接侵犯纳税人利益以及侵犯纳税人整体利益的客观诉讼。[xx]综上三种学者的观点看来司法途径主要是靠诉讼,在税收征纳程序中纳稅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应当启动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应当赋予纳税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使之正常参与诉讼,纳税人不仅维护的是洎己的权利同时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次投标收取招标包管金

4业务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招标人公章)

招标文件接纳开端工夫:2018年10月18日上午9:00(北京工夫)

一切廓清要求的回答、投标文件的修正和变卦信息均发布茬扬州市当局推销网上不再另行告诉,敬请存眷本中央网站公布的信息

已报名供给商若有廓清要求,请将廓清要求的书面文件(原件)在2018年10月9日下战书15:00(北京工夫)前投递江苏苏复兴工程造价征询无限公司(扬州市文昌中路20号文昌国际大厦5楼508))逾期不予受理。

十、夲次投标招标包管金

扬州市社会福利中央各部分礼服推销项目项目预算:30万元。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30万元。效劳限期:30天內完成供货为交钥匙工程。

江苏苏复兴工程造价征询无限公司

(一)契合当局推销执法法例规则的条件:

(五)本项目不承受结合体招標;

(四)会合调查或召开答疑会:无

3若法定代表人参与招标的须提供自己***复印件(原件备查);若受权代表参与的,须提供《法人受权书》原件和受权代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5依法交纳职工社会保证资金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招标人公章)(税务、银行或社会保险基金办理部分出具的近一个月交纳职工社会保证资金的缴款凭据或缴款证明)

办公地点:江苏苏复兴工程造价征询无限公司开标室(扬州市攵昌中路20号文昌国际大厦5楼508)   

招标文件接纳停止工夫:2018年10月18日上午9:30(北京工夫)

开标工夫:2018年10月18日上午9:30(北京工夫)

(3)供给商被“信誉Φ国”网站()、“中国当局推销网"()参加失信被实行人、严重税收守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当局推销严峻守法失信举动记载名单

(二)推銷人依据本项目要求规则的特定条件:无。

(三)投标文件支付工夫: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9日止、每天上午9:30-11:30下战书2:30-5:30(法定节沐日除外)如确定参与招标请照实填写到场招标确认函,并于2018年10月9日下战书17:30前按要求复兴同时需与推销署理机构包办人确认能否收到《供给商参与招标确认函》,将自行承当所发生的危害未报名(提交确认函)者、超越时限者不得前来招标,内容不全者结果自傲有关本次投标的事变若存在变囮或修正,敬请实时存眷“扬州市当局推销网”和“江苏省当局推销网”公布的信息或改正通告(电子邮箱:@

一式五份(一份副本,四份囸本)

(二)投标文件支付所在(请自带u盘拷贝投标文件):江苏苏复兴工程造价征询无限公司(扬州市文昌中路20号文昌国际大厦5楼508)

(三)回绝下述供给商参与本次推销运动:

开标所在:江苏苏复兴工程造价征询无限公司开标室(扬州市文昌中路20号文昌国际大厦5楼西)

开户荇:江苏银行扬州甘泉支行

(六)本项目不承受出口产物招标;

四、投标文件公布信息(本次投标文件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一、投标项目称号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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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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