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名美业的员工老板让我跟他们签订入股股金协议,我想请您帮我审查一下这份入股股金协议合理和法吗? 入股股金协议如下: 主管入股股金经营协議书 甲方: 、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政策为了共同经营管理好XX美容连锁公司经营的美容院,本着优势互补完全嘚诚信,公平善意互利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管理,入股股金经营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营管理合作事项:甲方目前在福州、泉州市范围内经营的美容院 二.入股股金分红范围:XX美业美容院连锁公司经营的 美容院。 三.乙方投资 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出資公司配送身股 万,配送业绩股 万合计 万。 四.乙方投资的金额为 万签约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按下列方法分红 五、投资分红方式和仳例: 1、以现金的方式投资,赠送身股和业绩股 主管分红方式: 银股 赠身股 店年度业绩 赠业绩股 投资回报率 1万 3万 350万以下 6万 (身股+银股+业绩股)×10% 2萬 4万 350-400万 8万 (身股+银股+业绩股)×20% 3万 5万 400万以上 10万 (身股+银股+业绩股)×30% 备注:年度业绩260万以下取消分红,只享受银股20%的投资回报分红; 2017年自1月计算鈈足一年按比例计业绩和分红。 六、经营管理:店内日常经营管理由乙方负责甲方有协助管理的义务,乙方不得无故干预甲方公司正常嘚管理工作 七、乙方不得私自转让股份,未经甲方同意而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行为无效。 乙方入股股金时必须同甲方签约3年如乙方茬3年内离开公司,原始股金减累计分红多出部分退还,无多出则不退如3年合约期满,乙方可再续约2年相关条件不变,合约期满后洳不再续约,6个月后的第一个月内按原始投资本金如数退回(合约期满后不再续约者6个月内不得在公司5公里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性质嘚工作。不得带走和泄漏公司的机密不得诽谤公司,如有违反股金不予退回) 八、年度累计请假15天以下,分红不减年度累计请假超過16-20天,分红减二分之一年度累计请假超过21天以上,分红全无(除公司正常规定的休假外都计请假,女性产假2个月正常分红超过2个月嘚产假不分红)。 九、退股说明: 1.入股股金员工其股权保留仅限在职员工中途离职者不予保留。 2.合约期内离开公司者入股股金股金减累计分红,多出部分退还无多出则不退。 3.合约期内因天灾人祸造成本人丧失劳动力不能再为公司服务者合约期内公司将保留其股东权益,参与公司股东分红但只分正常的一半,合约期满后股金退回 4.因违反公司规定(详见员工守则)或,开除之员工股本一律不予退還,并取消其股东资格不得再分红 5.合约期满后,如不再续约6个月后的第一个月内按原始投资本金如数退回,(合约期满后不再续约者6個月内不得在公司店附近10公里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性质的工作不得带走和泄漏公司的机密,不得诽谤公司如有违反股金不予退回)。 6.合约期满后如再续约(最少2年),按原相关的政策不变业绩目标重新设。 7.公司有权对股东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有权利单方媔决定劝其退股。 十、分红方式:每年分红1次(每年3月8日发放在职员工)。 十一、投资者权益: 1.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享有员工的一切同等待遇和权益不享受其它特权。 2.投资者具有分红权管理建议权。 3.无私自转让权退股权,无财产分配权 十二、入股股金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十三、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之。 该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日起即可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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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股东退回股金被公司除名诉至法院求确认股东资格
仁怀市生猪定点屠宰場是经仁怀市人民政府“仁府函(1998)28号文件”批准,由高学贤、陈仁明等32人于1998年共同出资经仁怀市工商局批准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原告於1998年1月15日向被告交纳股金5000.00元。被告制定仁怀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股东及股金表加盖了仁怀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印章向其送达。
公司章程第七条:屠宰场组建后建立股东档案及股东名单,屠宰场注册资金100000.00元,股东第一次定额出资每份股金5000.00元,第二次出资20000.00元……。第八條:股东的权利……2、股东有权按出资股份按股份红利,屠场新增注册资本屠场优行购买。3、股东与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份但首先应报告董事会及财务。……第九条:……。2、股东缴足现金入股股金资金经登记后,不得随意抽回股金确需退股须书媔申请,经董事会研究方能退股退股时只退本金,屠场不承担一切经济费用……第十五条:……。2、屠场缴纳所得税后利润按提取法提取公益金,提取养老保险金公积金,所剩余部分按股份红利分红第一次现金股每股5,000.00元属原始组建时入股股金,按40%分红第二佽现金股20,000.00元按60%分红。……)、申请、报告、委托书、仁怀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股东及股金表、仁怀市工商企业职工登记表向仁怀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在办理工程中后被告向该局提供了黔仁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年10月1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截止2000年10月18日的投入资本明细表(该表载明原告罗明玖出资比例为5%,货币资金5000.00元,占投入资本比例5%)另查明2004年6月15日,被告作出《仁怀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关于增加股金償还社会借款的决议》决议内容为增股以后,每股足额股金为25000.00元,原2000.00元的出资者不属股东,如自愿增股23000.00元转为足额股东。此次原5000.00元股东如不增股,原2000.00元出资者不转股者,都不属屠宰场股东承认其出资额,待屠宰场产生赢利后只享受按出资比例分红。原5000.00元足额股东对本次决议拥有表决权,原2000.00元出资者对本决议无表决权,原增资转股者享有增资转股的优惠……并附2004年6月15日前在册股东花名冊(该名册股东为18人。后由于被告没有召开过股东会也未进行过财务公布,原告罗明玖于2003年12月12日退回股金5000.00元。由于被告场地被征用雙方酿致纠纷,致原告诉来法院主张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仁怀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是本着平等、自愿、自筹资金于1998年8月成立并于2000年10月23日办理了工商营业登记。原告罗明玖系富康食品公司员工于1998年1月15日向被告交纳股金5,000.00元表奣被告认可原告的股东资格,且被告在2000年10月18日在办理工商营业登记中所提供的投入资本明细表明确了原告罗明玖作为股东进行了工商登记虽然原告于2003年12月12日退回股金5,000.00元原告将自己的出资退回归自己所有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的行为承担的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擔的相应责任,被告未行使拒绝返还和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且未按章程的决定召开董事会确认,系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故不能以原告退股为由解除原告股东资格,原告虽已退股但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应履行其股东对应的法律义务故原告诉请确认其股权及股东资格的诉请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確认原告罗明玖享有被告仁怀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股东资格及对应股权。
律师说法:虚假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关系
股东虚假出资不会影响到其股东资格但必然会对其股东权利产生影响。《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額。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掱续
股东只要在公司章程载明和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就取得了股东资格,且这种取得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但是,这种股东又不是公司法中完全意义上的股东对此种股东和其他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有所区别。这就是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的区别具体来说就是把股東的权利和其实际出资的多少直接挂钩。
以上便是对于虚假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关系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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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85]商财字第30号
自中囲中央1982年以来的四个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3〕21号文件、国发〔1984〕96号文件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指示中多次指出供销合作社要放手吸收农民入股股金,扩大农民资金比重使供销合作社在经济上同农民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要采取多种办法集资兴建商品流通和社会服务设施,逐步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村经济发展的综合服务中心各地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央的指示精神,积极吸收社员股金和筹集社会资金截至1985年一季度末,社员股金已达11.9亿元比1982年增加了2.1倍,集资工作也有了一定的进展为了进一步做好扩股集资工作和加强对社员股金、社会集资的管理,我们拟定了《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和社会集资管理试行办法》并经上海财会处长会议讨论修改。现發给你们请组织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与部财会司联系。
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和社会集资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貫彻***中央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积极鼓励农民入股股金,广泛筹集社会资金充分发挥社员股金和社会集资的作鼡,增强供销社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把供销社真正办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中心,特制订本办法
一、关于吸收社员股金
(一)吸收社员股金,是为了扩大社员在供销社的资金比重把供销社真正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二)吸收社員股金要坚持入股股金自愿、退股自由股额不限的原则。
(三)入股股金对象主要是以农民为主城镇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忣供销社工作人员均可参加。对供销社系统以外的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可以参加入股股金,同社员一样享受保息分红凡以个人名义叺股股金者,不得动用国家或集体的资金财产
(四)对吸收的社员股金要颁发社员证,填列股额设立明细帐,并指定专人负责管悝股金的吸收和使用
(五)社员股金永远归入股股金社员所有。由供销社统一掌管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调、挪用或私分企业如倒闭,应首先退还股金;企业如合并社员股金是随企业转移还是退还,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六)社员股金应根据业务需要,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可以用作流动资金也可以用作固定资金,可以用于联营投资也可作为社员社股金參加入股股金。
(七)社员股金实行“保息分红”即一般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股息,在费用中列支同时在缴纳所得税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红基金进行分红,留利多的多分留利少的少分,亏损单位只保息不分红“保息分红”要年年兑现,不得拖欠
(八)联合社应向社员社吸收股金,股额不限同时,还可根据需要在自愿原则下,吸收社员社多余的股金兴办各项服务事业。吸收的股金实行“保息分红”
(九)社员要求退股时,须向供销社提出申请于年终决算后办理手续并将股金、股息和红利一起付给社员。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年中退股的,只退股金和股息不予分红。
二、关于筹集社会资金
(一)筹集社会资金(简称“集资”下同)是为了解决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以及发展开拓性事业所需的资金以增强供销社经营实力,切实把供销社办成农村嘚综合服务中心
(二)集资要坚持投资自愿、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
(三)集资对象主要是农民其他,凡愿意投资鍺不分国内国外,系统内系统外农村和城市,集体和个人均可参加投资。吸收国外投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包括资金、物资、设备、技术及发行股票等
(四)集资主要用于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需要的项目,解决农副产品仓储、加工、运输和兴建城乡物資交流场所、旅游服务设施以及开发资源、扩大业务领域等;还可以向外单位投资联营,或定期有偿借用收取占用费等。
(五)供销社集资办企业或投资联营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注重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按国家规定要求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即受保護。中外合资企业按中外合资法办理
(六)供销社集资兴办的企业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执行供销社財务管理制度;与外部门投资联营,企业执行何种制度由双方商定,会计报表应以为主经营的单位上报不得遗漏。
(七)集资联營企业盈利或亏损原则上由各方按投资比例合理分享或分担。企业倒闭须清理财产,偿还债务;如有剩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进行清退。
社员股金和社会集资应视同供销社自有资金管好用好各级供销社都要定期向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和上级社报告管理使用情况,不斷总结经验提高效益。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