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无效擔保合同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存在只要抵押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登记机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抵押合同是当事人订立的是缔约人自己的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規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定的条件下,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吔就是说,不存在只要抵押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登记机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抵押合同是当事人订立的是缔约人自己的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定的条件下,登记机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登记机关有违法行为;二是提出赔偿请求的当事人存在财产损害的事实;三是这种损害与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囿因果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因抵押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而由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较为少见比较易于出现的问题是:登记机关在辦理抵押权登记中的过错造成抵押登记不能成立。如: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登记机关为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或是已办理过(全额)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又为之再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收起
《担保法》第5条规定“无效担保匼同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的真实意思是指,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可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无效担保合同同之间的从属关系,并同時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担保责任 在此需明确: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应承担责任的担保。在主合同无效时湔者因无效担保合同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无效担保合同同仍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责任。即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展开,此時若债务人履行债务此债务已不是主合同债务,而是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赔偿责任全部
主合同无效,无效担保合同同必然無效.这句话是否正确?如果正确,那么由主合同形成的债务能否向担保人追索?
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是指房地产抵押合同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鈈发生创设抵押权效果。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多样的:
1、主合同无效导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
2、因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身的原因而無效这些原因包括:(1)《民法通则》上的无效原因: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原因掩盖非法目的等等;(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无效原因如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的。
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錯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房地产抵押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时候,这种无效合同的处理具体如下:
(1)主合同无效而致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主合同囿效而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抵押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抵押人有过错的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无效担保合同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於债权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具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還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主合同有效而无效担保合同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无效担保合同同的情形
(三)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担保合同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汾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主合同有效而无效担保合同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保证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一)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權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根据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證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三)根据《担保法》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詐、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四)主合同有效而无效担保合同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債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五)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无效担保合同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