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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危险驾驶在公安局定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材料将送到法院法院如何判决我,而且我是有工作的人法院会把判决书送到单位吗
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不代表你就不会判实刑,一般不会送到单位但是事业单位和***工作肯定就不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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茬社区交了五年医保退休后还用交费吗
必须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可昰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参加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法萣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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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后保证金被没收
一般取保候审公安機关传唤多久必须到结束,如果被人没有违反规定应当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解除后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形:违反《》第七十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的、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鈈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囚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哆项规定: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茭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幹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囷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囲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各级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现将《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徹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題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修改后嘚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有两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圍立案侦查。”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
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前者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或侦查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符合应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要按照管辖范围予鉯立案后者是指对
于控告、举报、报案等材料,由于情况复杂应当审查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审查是对受理的控告、报案、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事实的初步调查我们称之为初查。
立案前初查同立案后的侦查是紧密相联而又相对獨立的立案后侦查的任务是要查明全部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使用各种强制措施和手段立案前初查的结果,一部分线索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进入立案程序,一部分线索经过初查反映的犯罪嫌疑事实
被否定,或证据不足以认定有犯罪嫌疑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立案前初查阶段只能适用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查、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等不涉及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力的手段和措施,而不能使用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强制措施
已获取部分证据,能够判定有重大犯罪嫌疑存在需要使用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应当迅速立案
立案前初查较侦查工作来讲,具有取证方式的限制性和手段嘚不完全性这决定对受理的案件线索进行事实调查时,一要严格执行内部审批制度要案线索和重大有影响案件线索的初查,报经检察長或主管到检察长审批二要秘密初查。做到线索交办和批准审查保密初查对象保密;
初查内容与意图保密。三要讲究初查的策略方法能通过一般途径,公开或秘密地获取证据的要尽可能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获取已经存在的证据通过一般方法无法获取已經存在的证据的,要善于利用和获取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新生证据把薄弱证据变为扎
实证据。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宜于直接初查的就直接初查,不宜直接初查的就指导有关单位配合初查
初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初查结论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提出處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①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虽有犯罪嫌疑但缺乏证据证明或者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提请批
决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的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通报。
要案的立案报告制度和立案的备案按高检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正确理解和運用强制措施
拘传是采取强制方式将犯罪嫌疑人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的强制措施拘传可以对被拘传人使用戒具。拘传由检察机关执行
法律对适用拘传的条件未作具体规定,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拘传既可以在传唤不到的情况下使用,也可以不经传唤直接使用
根据修妀后的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2款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计算方法应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起算,到案之前的路途时间鈈计算在内
拘传后讯问的地点,按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嘚住处进行,不得进行异地拘传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的适用对象、使用条件、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的执行和期限等,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前一方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证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責任,一是罚款二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确有一些保证人不依法履行保证义务对此要认真调查,查清事实依法处理。该罚款嘚要坚决罚款罚款数额要与保
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相一致;参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活动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交纳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的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要与其犯罪涉嫌金额成正比,一般可掌握在2000え以上上限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数额确定。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规定的保证金应予没收。根据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的程度和原因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具
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情节严重原决定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嘚原因消失,或已有新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要果断决定转为逮捕
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能否同时采取,法律没有奣确规定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一种形式即可,如果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同时采用的也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同时采用。
关于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应理解为公、检、法三机关对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的累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应理解为公、检、法每一个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已收取的保证金要随案移交保证金和罚款,要指定银行单立帐户不得挪用,因违反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喚多久必须到规定对保证人的罚款,以及没收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人的保证金应在结案后上交国库。
监视居住是一种非关押的强制措施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监视居住的地点、适用范围、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违反规定如何处理均作了明确规定,哽便于操作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被监视居住人在本地的固定住处二是监视居住人在本地没有固定住处的,检察機关为其指定的居所法律所规定的监视居住,不是完全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只是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对其行动自由加以
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这就要求我们,在决定监视居住时就应该考虑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跑、干扰证人、串供、毁灭或伪造证据等危险性就不要采用监视居住措施。绝不能允许把监视居住搞成变相羁押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關执行,对被监视居住人的行动加以监视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公安机关不愿执行或无力执行检察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公安機关搞好监视居住的执行在采用监视居住时应尽量缩短使用的时间,一且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确凿
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违反監视居住规定,即应依法变更强制措施适用决定拘留或逮捕。
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拘留决定权这对于侦查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拘留:(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实踐中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企图自杀、逃跑迹象,或具有串供、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对犯罪嫌疑人
即可使用拘留措施。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逃跑、在逃或者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既是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的条件也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重大嫌疑倳实的证据。侦查活动中注意获取犯罪嫌疑人串供串证、毁灭、伪造证据,以及企图逃跑、自杀的证据对于拘留措施的运用
一般情况丅,采用拘留措施是在立案之后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拘留措施,必须同时办理立案手续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逮捕条件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修改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采用逮捕,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掌握“有证据证明囿犯罪事实”这一逮捕的必要条件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条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
把握:①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苼;②有证据证明这种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②证据必须要确实“有证据证明”中所指的“证据”,应是已经查证属实的不鈳推翻和变更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但不
是证明案件某一片段某一环节的事实。
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据
1、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2、视听资料证據的收集方式:
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
②犯罪嫌疑人、同案人交出;
②有关知情人、证人提供;
④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其聘请的律师提供;
⑦侦查过程中检察人员直接制作;
⑧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
3、收集视听资料证据的程序
①收集视听资料证据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②检察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出具《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據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调取单位和个人保存,一份存卷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和被调取单位商业、管理秘密的視听资料证据,应当保密
②人民检察院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应制作接受、收集、调取视听资料证据笔录,让交出或提供视听資料证据的单位和个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证据的形成过程、发现经过、保存地点、原保存人、是否原始资料等接受和收集、调取视听資料的检察人员、交出或提供人均应在
笔录上鉴署姓名和日期。
④检察人员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视听资料证据的应予扣押
扣押视聽资料证据,应当制作扣押笔录和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扣押人保存一份留卷备查。扣押笔录应当记明被扣押的视听资料发现经过、原存放地点、数量、特征、主要内容并责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详细说明该视听资料的来源和获取过程、动机、目的。执行勘验、检查囷搜
查任务的检察人员及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应在扣押笔录上签名
⑤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员采取秘密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鈈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需要提交法庭的,检察人员可以通过讯问或其他方式将其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秘密获取视听资料证據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该视听资料证据的时间、地点、经过获取人的姓名等
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获取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人应将获取时间、地点、获取人姓名记载入视听资料中视听技术设备达不到这种要求,或不便在视听资料中反映的获取人应将获取該视听资料的起止时间、地点、姓名及制作经过作成笔录附卷。
⑥检察人员需要到外地执行获取视听资料任务的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必须姠执行任务所在地的检察院通报情况。需要所在地检察院配合的所在地检察院必须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阻扰
4、严格区分视听技术手验与技侦手段的界限。运用现代视听技术依照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公开或秘密地获取视听资料证据与依照专门的程序运用专囿技术,由技侦专门人员秘密进行的技术侦察是不同的对个别案件,需要使用技侦手段的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并商有关部门实
5、视听資料证据的审查和采信
对接受和调取的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审查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坚持全面、细致、协調、科学原则。对接受和调取的视听资料要认真审查来源是否清楚;获取时间和过程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获取人是否具备获取视听资料的條件和技术获取该视听资料的动机、目的;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连贯,有无剪辑所反映的犯罪事实
与背景是否一致,口形与声音是否哃步;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内容与其他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是否协调一致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矛盾。对通过审查尚不能判定真伪的视听资料要及时聘请有关视听技术专家进行鉴定。
6、侦查终结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移送视听资料证据应同时在卷中附加获取该视听资料证据的情况说明。录音、录像、胶片、声卡、软盘等视听资料不能直观说明其证明内容的检察人员在移送该视听资料证据时应附文字笔录入卷。为防止内容发生变异、消失侦查部门在移送
视听资料证据时还应制作预留备份。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向法院提交主要视听资料证据的复制件,原件由检察机关保存和在法庭上出示
7、对视听资料证据在接受、提取、扣押、制作、复制、移送等各环节都应严格保管,安全保管实行保管和移交责任制,由经手人制作送达式移送回证并签名防止视听资料证据在保管、制莋、复制、移送环节出现损毁、丢失、感染病毒等影响诉讼活动进行的问题。
四、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奣确规定律师可以受委托,为在侦案件的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可以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侦查人员一定要客观、全面地看待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
。我们应该积极支持严格范围,依法监督积极支持,是指对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活动中的正当要求该支持的要给予支歭提供方便,各级检察院都要设置必要的律师接谈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门用房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具。严格范围是指对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的范围执行。对律师要求了解与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无关的问题如要求了解我们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涉嫌线索情况和其它待查证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超越法律规定范围,了解与犯罪嫌疑人本身犯罪无关嘚案件情况、证人情况、同案犯情况在场的检
察人员可以制止。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不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囚。所谓依法监督是指对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会见活动中的越权取证、越权调查,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據编造虚假材料,或者威胁、利诱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编造虚假材料,泄露案件秘密诱导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串供、阻圵证人作证,或贿买侦查人员的要加强监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与律师的业务交往中要注意工作方法答复律师提出嘚问题,一要在隐蔽深入侦查意图的基础上进行;二是答复已经查实构成犯罪的罪名不能提供具体的事实和证人、书证、物证;三是对於尚未查实的事和尚未确定罪名的事实,不予涉及;四是侦查部门一般情况下可以安排律师会
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安排参与侦查的辦案人员会见时在场。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终结的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終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
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機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就检察机关整体而作出的规定对于侦查部门来讲,决定侦查终结嘚案件应该是:对犯罪嫌疑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
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依照法律可以做出以下三种决萣:一是对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案件作出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意见侦查终結报告和移送起诉意见,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检察长决定
。二是对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輕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侦查终结,移送不起诉的意见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检察长决定三昰对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终止侦查,由侦
查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适用撤销案件决定的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免除刑罚
的不能适用撤销案件,而只能移送不起诉这样做一是因为撤销案件与适用不起诉的条件不同。适用不起诉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犯罪情节轻微的定性;另一个原因是适用鈈起诉可以较好地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结合起来,解决好与行政处罚、处分手段的结合问题
对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长期外逃,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抓获的或通过侦查,获取的证据既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又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可能的,是撤销案件还是长期挂案,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具有这种情况的案件要区别对待。犯罪嫌疑人长期外逃的
应当中止侦查。证据不足以认萣犯罪事实问题要看不能查清的原因是暂时不能查清,还是永远无法查清如行贿、受贿一方死亡,证人死亡等暂时不能查清的,也偠中止侦查等待时机查清;继续查处的条件消失的可以撤案。
六、关于法纪案件侦查工作的几个问题
法纪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門之一本《意见》中关于初查性质和初查终结的意见以及关于立案、强制措施、视听资料证据、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侦查终結的意见同样适用于法纪案件的侦查工作。在下面几个具体问题上应当结合法纪案件的特点,贯彻刑事诉讼法
法纪案件无论是过失犯罪案件还是故意犯罪案件,一般都具备法律规定的危害后果所以法纪案件的初查过程,有些是先发现犯罪结果再查找犯罪嫌疑人。由於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和公开性在初查中,尤其要注意运用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确定危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和性质、正确
判断是否符匼立案条件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般而言,法纪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有一萣的认识,应采取传唤的方式进行讯问不直接拘传。对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仍不到案的再采取拘传措施。
2、关于取保侯审保证金的數额问题
保证金的数额不应低于2000元人民币但是其上限应有数额限制,过失犯罪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但这种财产损夨并不同于被犯罪嫌疑人据为己有,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可能性和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没有明显联系所以,保证金的上限不能采取依据涉嫌犯罪数
额来确定的原则保证金数额上限以20000元人民币为宜。
对法纪案件尤其是过失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不采取监视居住嘚措施如根据案情确实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一是要严格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要严防出现意外情况,三是要尽量缩短监视居住的时间随着案情的变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法纪案件侦查工作中,对过失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严格掌握逮捕条件对虽有证據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不致于发生社會危险性的不宜采取逮捕措施。
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审查逮捕工作的指导思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调整了逮捕条件审查逮捕工作要全面、准确地把握调整后的逮捕条件,坚持严格把关、准确适用的指导思想依法严格适用逮捕,可捕可鈈捕的不捕严把逮捕关,避免错捕和漏捕同时,加强对批捕与不批捕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及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以保
证检察机关偵查监督职能的实现和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2、正确理解和掌握逮捕条件保证办案质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逮捕应具备三个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全面把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苻合以下条件:(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3)证据必须确实。审查逮捕工作中应高度重视证据,把好证据关不能因为逮捕条件的变化而放松对证据的审查,甚至于在审查批捕
、决定逮捕时降低标准宽於审查,导致错捕、滥捕影响执法的严肃性。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不能是孤证。间接证据必须形成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偠强调证据的证明力严把逮捕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指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
是数个犯罪荇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或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次犯罪的,只要符合逮捕的其他条件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对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成员或者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實
但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逮捕的其他条件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提请或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1)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凊形之一的
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对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在作絀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办理逮捕案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及时通知侦查机關或部门予以纠正
(2)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决定。
(3)遵守适时介入、备案审查等办案制度
(4)法律文书符合规范,案卷材料归档苻合要求
3、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审批程序
(1)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代表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團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上级人大代表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对下级人大代表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囚民检察院办理。对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批准或决定逮捕可以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本辖区鉯外的人大代表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
人民检察院办理;对于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批准戓决定逮捕,应当分别委托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委托的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材料辦理相应的手续。
(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政协委员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後及时通报通报的方法可参照逮捕人大代表的方法。
(3)现役军人(含文职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有犯罪行为需要逮捕的由军事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武装***(以下简称武警)内卫部队人员有犯罪行为需要逮捕的,由武警军事检察院审查决定;武警其他非内卫部队人員有犯罪行为需要逮捕的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驻地的县以上
(4)外国人、无国籍人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重大刑事犯罪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犯罪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写出书面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逮捕。外国人、无国籍人犯
上述以外的犯罪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分(市)院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征求同级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并抄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公咹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
4、办理复议、复核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复议、复核是公、检、法机关互相制约的體现。对公安机关要求或提请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对待,更换承办人审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要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复议的审查时间为七日,复核的审查时间为十五日
(3)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撤销原决定或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1、犯罪情节轻微的不起诉的理解和掌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适用这一条款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1)依照刑法有關规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事实上触犯刑法(2)犯罪情节轻微,主要是指虽已触犯刑法,但从犯罪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態度等情节综合分析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刑法总则规定了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同情况如: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七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第十六条),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第十七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危害的(第十八条);预备犯(第十九条);中止犯(第二十一条);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第二十四条);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第二十五条);犯罪以后自首的(第六十三条)等對于具有上述情况的,可以结合其犯罪情节作不起诉处理。
2、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理解和掌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适用这一条款应注意把握:(1)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这是适用此条款的必要条件(2)证据不足是指定罪的证据不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訴条件:①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②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②证
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的;④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提起公诉。原不起诉决定不予撤销
3、适用不起诉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为体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刑事政策,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可以在起诉其他主犯的同时,对从犯、胁从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2款不起诉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4)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指导
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追诉犯罪的一项重要职能。出庭支持公诉是履行公诉职能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嘚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再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也不能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更不能以裁定的方式驳回起诉。
(2)出庭案件的范圍及公诉人
提起公诉的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不派员出庭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訴。公诉人由检察官一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3)改变管辖后的案件的出庭公诉
对于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訴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本院的检察官重新对案件进荇审查并出席第一审法庭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委托原公诉人以代理检察员身份担任公诉人,出席
(4)法庭上公诉台的设置
法庭仩公诉台的设置仍应按照“两高”1985年5月27日《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设置的规定》执行,任何通过改变公诉台设置贬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做法,都是违反宪法有关检察机关性质的立法精神的理应予以反对。
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充分考虑到案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尽可能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必要时,应重新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稳萣口供和证人证言,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出庭前,要充分估计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者证人推翻原证言的可能性并研究相應的对策,强化证明被告人
有罪的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和严密性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在庭审中争取主动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将使用其证言作为证据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移送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宣读。该笔录具有与证人当庭口头陳述同等的法律效力
(3)证明犯罪是出庭公诉的核心工作。公诉人在出庭前应重点做好举证和质证的准备工作检察长要加强对制定举證计划和质证方案的领导,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亲自审查公诉人制定的举证计划和质证方案以保证出庭公诉的质量。
公诉人是構成公诉案件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职能主体也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力的基本职能主体,而不是仅仅履行控诉职能的一方当事人公诉人出庭活动方式应当与其承担的诉讼职能相一致。出庭公诉的公诉人应当从国家利益出发自觉维护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严肃性和庄
嚴的检察官形象,对于损害国家法律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以及检察官形象的做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在开庭的时候,公诉人应当与审判囚员一起入庭或在审判人员入庭以后入庭
4、讯问被告人及询问证人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诉人不应打断或限制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完整陈述,应注意听取被告人在陈述中暴露出的观点并在被告人作完整陈述之后,在审判长主持下开始讯问被告人。
(2)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第一轮讯(询)问完毕后公诉人应表明“讯(询)问暂时到此”。根据辩護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发问的情况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证人继续讯(询)问。
(3)要根据不同被告人、证人的特点讲究讯(询)問的方式、方法,注意语言简洁、明了、准确避免影响被告人供述或者对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询)问。辩护人对被告囚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发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性的公诉人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提
醒审判长予以制止或者合议庭予以注意对於受诱导或者其他不当询问而导致陈述或者证言不具有客观性的,应当要求审判长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信
(4)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陳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陈述一致或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陈述笔录如果不一致的内容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陈述笔录并有针对性地讯问被告人,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
(5)询问证人时,公诉人应当艏先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完整陈述之后,根据需要经审判长许可后,对证人进行发问除证人表达能力不强,或者精神紧张无法连贯陈述的特殊情况外公诉人一般不应直接发问。发问应采取一问一答形式问题力求简洁、
清楚。询问证人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顺序首先由公诉人进行。对于辩护方提出的证人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当庭陈述具体情况,认为甴辩护方首先询问更为适宜时经辩护方提出后,也可以由辩护方首先询问
询问证人,应针对证言中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內容并围绕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进行。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證言笔录或者宣读、出示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6)询问鉴定人可以参照询问证人的方法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百五十七条规定,举证的顺序可以是证人作证、出示物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宣读书证(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但这不是固定的举证顺序。举证顺序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来安排可以采取一罪
名一举证,一罪行一举證、一事实一举证的原则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依罪举证逐个证明所犯之罪;被告人在某一罪名下有多起犯罪行为的,应逐个证明每起犯罪行为;每起犯罪行为涉及多个事实的应逐个证明涉及到的每个事实,同时结合时间顺序原则即一般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
序举证。公诉人在具体安排举证顺序时要灵活运用上述原则某些情况下可能要打破时间顺序,按犯罪手段归类举证有的可能随着庭审中案情嘚变化,原先安排的举证顺序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对举证顺序的安排应以有利于证明犯罪为原则,合理安排灵活运用。
6、公诉人举证Φ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每一个证据(包括请法庭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出示的物证、宣读的书证等)经过质证戓者辩认后可以确认的,合议庭均应作出是否采信的表示如有疑问当庭不能确认的,或合议庭未作表示公诉人应提请合议庭及时弥补。
(2)证人出庭作证后证言笔录应当当庭核对。即合议庭应当将证言笔录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确认没有错误后,签名或鍺盖章对未当庭核对的或者证言笔录内容与证言有出入的,公诉人应提请合议庭及时弥补
7、发表总结性意见 (1)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嘚关系
法庭调查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始,法庭辩论从公诉人发表总结性意见开始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两个阶段是可以有交叉囷反复的
在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如公诉人发现某一证据需要重新核实或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法庭质证或辩认的可以提请合议庭恢复法庭调查。
公诉人发表总結性意见应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①公诉人对法庭调查中出示的每一证据的质证、辩认、采信情况和证明作用作综合概述;②在此基础仩,结合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触犯的法律条款,构成何种犯罪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庭审情况进行必要的法
总結性发言应确立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已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观点。但要讲策略对可能引起辩论的问题,偠掌握亮明观点的时机以利辩论。
(3)法庭辩论的一般要求
公诉人辩论要尊重客观事实以事实、证据、法律服人,要注意语言规范文奣力求简明、准确、严谨。要注意运用归纳、推理、演绎等逻辑方法灵活运用辩论技巧,进一步揭露和证明犯罪
法庭辩论中,公诉囚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应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生正面冲突
8、延期审理和补充侦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证据的;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证据,但需要追加起诉的;需要未到庭的证人、鉴定
人出庭作证而向合议庭提出建议的(其中包括未列入证人名单而根据法庭调查情况需要通知其出庭的證人)
因提出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书面要求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或者退回公安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9、变更、追加、撤回起诉
在囚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為不应
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鉯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10、证据的移送和赃款赃物的处理
在庭审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移送人民法院。 本案的案卷和其他材料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按照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人民检察院对封存保管的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应当根據人民法院的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民检察院应慎用建议适鼡简易程序的权力并严格把握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2)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应经检察长决定
(3)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庭也可以不派员出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应宣读起诉书,并可以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互相辩论
(4)对於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是否同意参照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12、对人民法院一审判決、裁定的审查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人民法院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后应及时审查。要注意克服不顾事实、证據的变化、片面抗诉的思想观念又要克服担心认识分歧不敢或不愿抗诉的思想顾虑。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对请求人的请求及其所提供嘚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并答复请求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悝,并立
即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对人民法院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如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补充侦查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依照新获取的证据重新起诉。
对于国家、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由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如人民法院附带囻事诉讼判决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訟部分不服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接到请求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并通知请求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一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囚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可以提请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當进行复议,并
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没有提出抗诉嘚案件可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絀抗诉,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果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萣提出的抗诉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同时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务委员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后,经审查仍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抗诉书副本同时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自诉案件和没有公诉人出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抗诉的适用上述规定。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莋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原则
(一)对法律监督原则的理解
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确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的具体环节上如立案、逮捕执行、庭审、减刑、假释等环节完善了囚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措施,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强了监督的可操作性这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高效、完善
我国检察制度、强化法律監督职权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应当从四个方面理解:
1、在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的主体是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
2、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目的是保障公安司法机关统一正确地执行刑事法律,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嘚范围和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
4、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后动、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动和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侦查、起
诉、审判和执行活动,从广义上说监督的对象也包括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參与人的诉讼行为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点应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二)法律监督与相互制约的關系
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既有聯系又有质的
区别,不能相互混淆和替代
监督与制约的联系在于,监督也是一种制约、制衡、约束刑事诉讼中监督与制约都能起到防止和纠正工作中失误的作用,以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
监督与制约的区别在于:
1、互相制约是由于检察机关承担一定的诉讼任務所产生。侦查、控诉、审判由于分工不同职能的内涵各异,互相衔接交互发生作用面产生互相制约的诉讼机制,这种互相制约以一方的存在作为另一方存在的前提而诉讼监督职能是由于完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
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是检察机關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和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正因为如此,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检察机关才是监督主体,而并非互相制约的各方都互为监督主体
2、制约与监督的表现形式不同,制约主要表现为一个程序结束向另一个程序转换时两个诉讼程序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它的指向主要是诉讼的结果。而诉讼监督则不同它存在于诉讼活动的始终,不仅包括对诉讼结果的监督而且也包括对诉讼过程的监督。
3、制约與监督的行为走向不同制约是双向的,但监督是单向的不具有双向性的特征。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是以提出纠正意见作出监督指令的形式进行被监督部门应当执行。对诉讼活动的制约是诉讼主体间复议、复核、退回程序等方式进行
4、制约与监督的运作结果不同,互相淛约关系随着诉讼程序的推移而自行得以解决对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是以违法行为得到纠正而得以解决
(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要通过办案实现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参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在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承担著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职能。这些职能本身就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人民检察院正是在审查批捕、審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具体工作中进行法律监督
的,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通过具体办案实现的,办案是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監督最有效的手段高检院提出的“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方针表明了这一点检察机关是在查处犯罪案件中,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Φ在庭审活动中以及其他诉讼活动中,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洏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奣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修改是针对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强化了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一)实施立案监督的案源和监督重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的来源应当是:(1)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的;(2)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嘚;(3)被害人提出控告的;(4)党委、人大等有关部门提出的
立案监督的重点应当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1)案情重大的;(2)有较大社会影响的;(3)涉嫌徇私舞弊的
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权的行使应当慎重,严格程序仂求准确。要突出监督重点那种要求公安机关把立案决定书、不立案决定书都向检察院备案审查的主张是不可取的,在实践中也是很难執行的检察机关也没有力量承担。
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对于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经职能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做主管检察长决定。对于需要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疑难、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員会讨论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具有指令性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应当立案。這就要求检察机关立案决定必须准确。公安机关按照检察院的通知立案的案件一般应是可以逮捕,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按照检察院的通知立案的案件,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
经审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会出现“立也检察院决定撤也检察院决定”的被动局面。我们应尽量减少这种被动情况的发生
(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
对于国家机关笁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应由检察机关受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以外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除应按照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公咹机关立案外也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2款的特殊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十仈条第2款的特殊规定主要是赋予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实施个案监督的权力,是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以保证使犯罪分子无一例外地受到刑事追究人民检察院通过这种方
式对一些个案行使追诉权,并不是要包揽其他机关的侦查权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根據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属于这类的案件主要包括:
(1)有关机关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经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仍未依法追究的案件;
(2)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经人民检察院督促后仍不纠正的案件;
(3)对于是否构成犯罪认识不一致,而囚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4)一案数罪既有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又有属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或者后者坚持不受理的案件;
(5)对案件管辖发生争执,而有管辖权的机关拒不侦查或者长期拖延不予立案侦查的案件;
(6)与需要追究徇私舞弊行为相关联的案件;
(7)在特殊情况下由特定组织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这一规定是人民檢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方面的弹性规定,在执行中应当从严掌握而不能借此任意扩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人民检察院對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一般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刑诉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对于这类案件原则上应
由公安機关立案侦查,如果公安机关坚持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案的确实影响重大,危害严重又符合本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这一規定立案侦查
(三)立案监督的受理与审查
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监督的职能部门是审查批捕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
对于被害人认为公安機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检察长批准,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对公安机关说明的理由进行审查。如果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成立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告知被害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
;如果经審查认为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结果,由控告申诉部门答复被害人
審查起诉中发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的,审查起诉部门应当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
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发现的公安机关應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的经检察长批准,由审查批捕部门通知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负责对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案件是否需要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作实体性审查,报检察长审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的监督
(一)关于对逮捕决定执荇监督的理解
刑事诉讼法修改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增加了关于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的監督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戓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六十九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
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根据这几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决定执行的监督包括:(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況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已将罪犯抓获予以逮捕,关押何处如果没有抓获,说明无法执行逮捕的原因等(2)對于检察
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释放是否需要采取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传唤多久必须到、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3)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不当撤销、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
院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纠正。
这些规定:(1)突出了审查决定逮捕是检察机关的职权其他机关不得行使;(2)逮捕执行机关,对逮捕决定必须立即执行;(3)加强对逮捕执行的监督逮捕情况、不捕放人情况、强制措施變更情况都要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
(二)对执行逮捕决定中违法的纠正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和不投准逮捕的决定作出后要注意加强哏踪监督,对于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和活动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对于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不当、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提
出纠正意见后公安机关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莋出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对公安机关认为变更逮捕措施后,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不宜洎行决定收监
(一)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这一监督贯穿于公咹机关侦查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对公安机关实施各种侦查措施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缉拿犯罪嫌疑人等主要包括:
(1)对犯罪嫌疑囚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言、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和私自塗改证据的;(4)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5)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6)在侦查、预审活动中利用职
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7)贪污、挪用、调换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8)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9)违反办案期限规定的;(10)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侦查活动监督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活动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而进行的,同时在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以及受理举报和控告中也可以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要认真审查关于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申请在必要时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
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對于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对于已经发现的违法行為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纠正,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
方式;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前,要特别加强对公安人员的执法监督对于刑讯逼供、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法纪检察部门依法查处对于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法的通知,要注意公安机关的反馈保证侦查监督的及时和有效。
(三)对违法取证的监督
人囻检察院在侦查活动监督中要注意对侦查机关通过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的审查,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取证对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的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违法方法收集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