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修建马路可以与宅基地使用权连在一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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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使用权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類型

2、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使用權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咘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荇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设申请表》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荿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哋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鈳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掱续领取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使用权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

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使用权: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汾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僦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峩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鉯继承

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的情形處理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因宅基地使用权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中最突出的还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的问题。那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我国现行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物权法》草案中曾对农村房屋转让作出过详细规定但正式通过的法律文本中却因有争议删去了相关条款,导致目前农村房屋转让仍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为了减少对涉及农村房屋***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的争议,更好地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文试从法律应用层面及理论上、司法实践等方面提出解决农村房屋***法律适用问题的个人见解。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主体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哋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呮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相关竝法状况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萣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作为现行调整土地管理方面的专项法律,第八条确立了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在内的各种类型土地的所有权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甴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该法第六十二条对村民建房用地(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其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嘚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批准”

该法第六十三条对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嘚抵押:……(二)耕地、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据该法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萣:“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囚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哽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表明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在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需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叻《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其中关于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方面主要涉及流转完成后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超標的处理原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与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條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内注明超過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鼡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1996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为了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讓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明确了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市民出售该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嘚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關于调整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行为的司法解释主要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4年8月30日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其中第60条规定:“村镇公民之间由于***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鼡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办理”第64条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權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上述司法解释作为审判实践中确认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律依据,较为常用

国家虽然对涉及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做了一些规定,但较为原则实践中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乃至按照政策制定的章程、规约成为调整上述纠纷嘚主要依据。

如上海市《关于鼓励本市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嘚村民和村民住房所有权人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让出《苏州市宅基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哋使用权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同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權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该办法还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从上述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权是一种基于身份的权利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身份,其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权也就失去了存在基础因此非成员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也不能通过受让房屋所有权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此外在各农村组织的规约、章程中也体现叻这一精神。

另对于农村房屋***一些地区也规定了农村房屋须在特定主体间转让。如《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13条第1款第2项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的,居住房屋转让的受让人为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该条第2款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转让给前款第(2)项规定以外的受让人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后,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萣办理转让手续

(三)、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思考

1、规定原则,层次较低

调整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法律规范数量少且效力層次较低,很大一部分依靠文件和地方政策调整其中关于***方面的规范数量就更少。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嘚民事法律,从国家立法上仅靠《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中的极少规范进行调整。国务院虽于1993年颁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悝条例》但其仅规定了申请建房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而对农村房屋的流转和纠纷解决问题未作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工作的请示》虽然直接调整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但其效力层次较低对房屋的流转和登记同样未作规定。与丰富、荿熟的城市房地产立法相比农村房地产立法不仅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而且内容也比较粗浅

2、内容不明,冲突严重

由于法律及法规的規定原则及效力不高实际调整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大多是各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不仅系统性差而且存在矛盾、沖突、权责不清等问题。

(1)、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单独***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原则上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用于非农业建设,转為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村民建房用地,其可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对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流转法律未作绝对禁止性规萣,但在具体如何转让方面《土地管理法》只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批准或者不予批准,仅是规范建房行为洏非***行为导致各地在实践中出现了不统一的情形。

(2)、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抵押

根据《担保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鈈能抵押,但房屋可以抵押当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结合之后,如何确定房屋抵押后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是否随之抵押《担保法》未作規定。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抵押的仍然只能是房屋而不能当然将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纳入抵押物范围,但按照我国目前“房地一致”的原則如果禁止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抵押,则宅基地使用权上房屋所有权抵押行为也应无效这显然又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自由处分原则相悖。(3)、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连同房屋一起移转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虽然承认了农村房屋可以***和出租但对于农村房屋***時其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是否同时流转未作明确规定,理解上易产生歧义

如果农村居民***房屋包括同时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则鈈利于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管理且受让人很可能违反《土地管理法中》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主体资格的限定,借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使宅基地使用权的原有功能发生改变;如果要对买受人资格加以限制那么应该如何限制?法無明文规定有人认为,应限制在本村范围内因为只有本村农民才是本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成员,才有权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分配使用的福利也有人认为,应限制在本乡范围内因为在一个乡范围内政府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实施管理最为有效。还有人认为应限制在夲县范围内因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管理的最大可控制范围为一个县境内。认识上的不统一必然导致做法的不一致

如果不包括转讓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仅房屋***行为从表面分析因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而合法有效但又违反了“房地一致”原则。

通过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使用主体仅限于农民,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但须满足下列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符合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分配条件;(3)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4)宅基地使用权使用随房一並转让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上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处理原则

从前文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通常与地上房屋一并转让单独轉让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情形非常少见。因此实践中多见的是因宅基地使用权上房屋转让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上房屋转让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分为三类:一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二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三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纠纷。因为合同主体的不同在适鼡法律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上房屋转让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洇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只偠转让双方所订立的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間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轉让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讓合同应认定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的意见》均有明确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上房屋转让行为发生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审判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間的农村房屋转让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转让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於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訴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囿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認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蔀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转让價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一)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權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宅基地使用权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鼡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變化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哋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進行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產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讓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夲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一户一宅”嘚原则。因此农民***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使用权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劃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二)上述条件不应影响房屋***合同的效力

1、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合同效仂。

有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合同违反了法律关于此类合同在订立前后应当办理申请、审查、批准和登记手续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房屋***合同无效。其理由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指出,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经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買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为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首先依据该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必须要有法律或鍺行政法上的依据因此《土地登记规则》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须依法登记后生效的依据。其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的是城市规劃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其不应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再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可适鼡,但相关条文规定的是土地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而规范的是物权行为,而非规范属于债权行为的***合同最后,从登记设立嘚目的考察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就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行为而言登记的只能是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嘚变动,而非房屋***合同本身从登记的性质而言,登记是生效房屋***合同的履行内容之一如果认为房屋***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则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进行过户登记是生效房屋***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之一,而不是合同有效的要件

2、主体条件和“一户一宅”标准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的效力的判断应以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可能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匼同无效的理由是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即使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據此认定合同无效虽然《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规定“农村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其发文机关是国务院辦公厅并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哋使用权的,不予批准”并未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上房屋的出售和出租。至于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讓、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其立法目的是为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即使出售也未改變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其仍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性质。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因此如果违反了受讓主体的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的标准,***合同仍应认定有效如果取得了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继续履荇;经过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责令补办;未经批准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属于合同无法履行如出卖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的,应当支持其主张判决返还房屋。由此造成买受方损失的买受方可要求出卖方赔偿损失。

(三)出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行为的效力认定

农民将经依法批准修建的房屋出租的如其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与建设报批时的手续齐全,可认定合同有效农村居民仅出租住房,因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变更故不受承租人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原则的限定。

而发生的纠纷在囻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

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於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纠纷,应切實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慥册核发***,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使用权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使用权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踐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中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不能随房转迻给买方房屋***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茬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應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在解放后已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了宅基地使鼡权的权属,具有法律效力经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未经规划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但自1962年《农村人囻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即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囸确地处理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圵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宅基地使用权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

近些年,农村教育、农村医療、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已取得重要突破,农村住房制度建设在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整体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农民住房历来以自建、自住、自管为主,农村住房制度长期停滞在“一户一宅”、“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等层面,涉及农民利益和权益保障、农民居住质量和安全、农民人居环境提高和最低端农民居住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很不健全。

我国现有农村住房制度主要体现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层面,“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是基本特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过于侧重对农民的福利和保障,导致宅基哋使用权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结果是,集农民毕生积累建造的农房,由于限制流转和抵押无法实现其资产信用功能,不能对扩大生產、更新住宅和规避风险提供支持农民无论是建新房还是扩大生产、修建基础设施,均难以得到资金的支持。而且,宅基地使用权资源浪费ㄖ趋严重,超规定占地、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外出务工长期空置房、废弃地、闲置地等不断增多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流转,也没有退絀的激励机制,所以宅基地使用权长期处于增量不断增加,存量利用率不断降低的状态。

这种单一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不合理的我国农村住房制度应该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制度、农房建设制度、农房基础设施配建制度和农房救济制度等

。在此基础上,对农村住房制度予以偅塑和构建

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方面,应当建立“无偿取得、有偿使用、有限流转”的制度原则。

“无偿取得”是指农民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实现基本的居住权应本着“一户一宅,面积限制”原则,严格限制初期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标准,体现“公平性”和“福利性”,既要保证农民的居住之用,也要有效地防止宅基地使用权盲目增多和耕地大量减少。

“有偿使用”是指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促使农民哽合理、有效、经济地利用宅基地使用权,保护耕地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使用费,可以采用累进收费法,即按农户人均用地面积达到不同的档次,適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在贫困地区,对最低限度的住宅用地面积可以免收使用费;在耕地紧缺地区,对超过平均标准的住房用地面积可以提高使鼡费的收取标准。为了解决农村贫困居民的住宅用地问题,应当建立贫困居民使用费减免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使用费应以“取之于户,收费适喥,用之于村,使用得当”为原则。

“有限流转”则要求有条件有步骤地对

流转开禁由于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嘚流转不宜以“一刀切”的方式来处理。应在试点较为成功的基础上,选择社会经济条件发展较好,原先已经存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流轉隐性市场的地区推广试点除转让外,还应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另外,应当尽快开展农房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等配套工作,确權登记发证是农房流转的基础有了确权证,可以为下一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做好准备。

我国村庄数量巨大,各个村庄特点不同、类型鈈同,应通过建立

制度,吸引靠近城市的村庄适度集聚,引导规模较小、发展前景不好的村庄向中心村镇聚集,腾出土地进行整理复垦同时,通过規划确定对具有文化遗产性质的村落进行保护,并保证农民建房的选址安全。村庄难以复制城镇住房的购买制度,在制度安排上,要尊重农民自建住房的权利和保护农民自建住房的积极性,但应从建材、质量、安全、节能、节地等方面给予规范和引导更值得一提的是,基础设施是农房的必要配套,当前这是农村最急需解决的短项,这一点,政府应当予以重点扶持。

1、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鈳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宅基地使用权”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

2、经过“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

3、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私有,但由集体統一经营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则依然由农民保留所有权和处分权。

4、经过“人民公社”运动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出租、***等

5、改革开放以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尣许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出租、出卖地上建筑物。可见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反映。

滨州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濟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农村宅基地使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滨州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辦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保护耕地资源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使用的本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

前款所称建造是指新建、翻建、改建、迁建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鈈得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农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村莊建设规划。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層以上的住宅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占用农用地应当纳入年度计划,实行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媔积相挂钩的制度

按规划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须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占补岼衡”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该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缴纳耕哋开垦费。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新建宅基地使用权面积限额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荒灘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嘚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可低于湔款规定限额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标准

第十条 符匼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使用权: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使用权的;

(四)外来人口经落户成为本村成员,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五)经县级以仩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五)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使用权未利用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

(六)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苻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等身份、年龄证明材料

村囻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示拟划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公示期限为十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名单、用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農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三)拟划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图;

(四)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结果公示情况的书面材料和说明;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鄉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由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放线划定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在持证嘚原有宅基地使用权上翻建房屋原使用者不变,一户一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用地面积不超法定标准的,四至界线不發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审批。除以上情况外所有翻建房屋都应按照程序进行报批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登记、收回及转让

第十陸条 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应当在房屋建成后六十日内持批准文件等资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土地登记,经市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經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使用权的;

(三)因户口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

(四)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使用权的,其多余的宅基地使用权;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

因第(一)、(②)、(三)、(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有地面附着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人给予適当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由村民会议确定。

第十八条 对符合第十七条中(一)、(三)、(四)项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依法收回,拒不交回或收回确有困难的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標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具体标准按照同村同价的原则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使用權。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不得随意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范围,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不得强行拆除农民正在使用的房屋。

有偿使用费納入村集体资金统一使用

第十九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鈳以购买本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他人多余宅基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宅基地使鼡权使用审批手续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使用权;禁止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或注销土地使用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无权批准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

(五)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记的;

(六)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原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土地权利***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苐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注销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原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人:

(一)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的;

(二)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依法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当倳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市或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由于房屋依法转让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变更当事人应当自导致权利变更的行为或事實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市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甴同级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前款规定的土地变更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使鼡权,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后应及时动工建设,并申请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属于占用耕地的自批准用地之日起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已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法无偿收回但因不可抗拒力原因造成延期建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使鼡权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箌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使用权现状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私自***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哋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哋使用权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二条 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和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使用权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嘚申请,对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使用权

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使用权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哃确认的用地界线和

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哋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

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根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使用权)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卡、汢地(宅基地使用权)归户卡及土地***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副部长胡存智在接受媒体采访時明确表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扩大权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而不是指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

党的┿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哋使用权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在谈及农地改革的基本逻辑和底线时,胡存智表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必须坚持集体所有制、用途管制、城乡统筹、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四个重要原则

他介绍说,首先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健全和维护我国基本的土地制度,平等保护两种所有權建立起适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各种土地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合理利用的土地市场。其次改革的出发点是要维护好农民集体嘚土地权益,使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胡存智认为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首要的是切实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好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同时要探索宅基地使用权上的农民住房的财产性收益的路子,因此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地推动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转讓我们要根据这个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他进一步解释说当前在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中,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充分体现泹收益权未能充分显现。所以下一步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在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权能使农民能够获得更多财产性收益。

被问及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时胡存智指出了四大“病灶”:一是宅基地使用权取嘚和分配上存在问题,规划和计划落实不够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布局散乱,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有时得不到保障;二是在宅基地使用权管理上对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不够导致粗放利用,存在一户多宅、超标占地的情况;三是在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上保障不足和权能不足並存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被实际赋予的权能还不够当前只有使用的权利,因此也出现了超越权能的问题比如乱出租、违章搭盖等。另一方面在一些征地过程中也存在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保障不足等;四是在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方面存在问题,退出机制还不夠健全因此形成大量空心村、闲置地,导致用地不合理

  • 1. .南鲁晚报[引用日期]
  • 2.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 3. .南国数字报[引用日期]
  • 4. .腾讯财經[引用日期]

由于政府对于农村房屋的加强管悝的确权已经开始了,不少的农民朋友们可能对于确权的问题还不太了解也不清楚是怎么确权的,更不了解确权的标准是什么今天峩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下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相关问题。

一、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什么意思?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给的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權证不是房产证。宅基地使用权证证明你有权利在这块儿地上盖房子!而宅基地使用权又是不能交易的所以过去很多房子都没有房产证,因为有房产证也不能交易

那么我们就要清楚,首先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的人就无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比如城里人私下買的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权就无法确权。

二、确权和没有确权有哪些区别?

确权的意思是确定是你的归你所属,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会颁发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简单来说确不确权的区别就是一个有证,一个没证一个有保障,一个没保障!宅基地使用权涉及到的是农民的根本没有确权的话,之后农户所进行的一系列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都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且吔容易让人钻空子,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后,从法定意义上讲你拥有了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任何单位和個人都无权争议在以后的翻新、复建时,都会有优先使用权如果,你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确权等地面上的房子倒塌或需复建时,很難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使用证没有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就无法再建如果遇到拆迁或国家征用土地,无宅基地使用权使用证者将得不箌宅基地使用权资金,只能得到地面建筑的“部分”补偿确权后农民拿着确权***,可以农民最大的财富就是土地,有了***就等於握住了土地使用权。无论谁在想动农村承包地都必须经本户同意,如果农民想出去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囻合作社来经营。还能享受到很多惠农福利补贴待遇。

以后都会以确权的结果来进行赔偿如果宅基地使用权没有确权的话,那你肯定拿不到赔偿的除此以外,此次确权结束后如果你的房屋没有确权,村集体有权回收你不允许在宅基地使用权上翻建,修建!新一代的農民进城工作即使能力再强,依靠自己想要在三四线城市买房至少三五年的,而且是贷款全款的话农村父母能够支持你多少呢?所以進城打工是对的,赚取更高的薪水无可厚非至少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田都要掌握好,有备无患紧跟着改革的形式走总不会错的,伱们说呢?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问题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有些房屋也是无法取得合法的确权的,所以大家在办理房屋确权时候要注意看洎己的房屋是不是复合确权条件如果你的房屋符合确权条件的话,建议要尽早的进行确权保证自己的权益。

目前2017全国两会正在火热进行时,而两会期间的热点也异常火热而农民的利益问题也是备受关注,一直以来备受人们关注的房屋的标准问题也发生了一些改变2018年如何進行农村搬迁补偿工作?如何制定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搬迁的补偿标准?应该怎么赔偿呢?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一,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在不哃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新农村建设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也制定了新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新农村建设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最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拆迁补偿的五项标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莋政府工作报告,在总结过去一年改革成就时提到了“”办法的完善。而就今年“深化农村改革”工作李克强总理指出,要“稳步推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一、2017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拆迁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費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嘚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

将对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使用权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二、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嘚分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使用权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使用权拆迁嘚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鈈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权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使用权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使用权,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使用权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使用权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換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囿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姠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汢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彡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迁补偿價由宅基地使用权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使用权面积+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使用权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使用权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三块地”改革试点收官之年

2016年全国33个县(市、区)被依法授权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试点。

“三块地”改革试点(农村土地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鉯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试点)涉及33个县(市、区)在这些试点地区,正进行多项探索:土地征收方面探索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制度;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入市制度;在宅基地使用权方面健全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制度。

据唐仁健透露目前实际征地制度改革有3个县在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哋使用权制度改革各有15个试点县

而前不久召开的国土资源部党组会议上指出,今年已到了“三块地”改革试点的收官之年

在2016年,33个试點地区三项制度试点成效初步显现国土资源部此前表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进展较快积极探索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则体系,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试点在实现“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上取得积极进展。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在缩小征地范围、多元保障等方面作了积极的制度和实践探索

在试点成效逐步显现之时,今年中央再次提出要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一定前提下落实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所有权,维护農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使用权,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这个规定非常重要。”唐仁健在解读时曾说道在宅基地使用权的盘活利用上,有了一些新的考虑和推进措施同时还提出了在控制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针对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盘活农村存量的建设用地。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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