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00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06年11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先进成长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7日有關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風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說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務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證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說 指《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宝兴业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發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會: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資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戓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湔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機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军人证件等有效***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國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規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2006年11月7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請购买本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悝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矗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構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鍺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开
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莋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徝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資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蔀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辦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客户服务***:95599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客户服务***:95566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覀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95533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客户服务***:9555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95555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客户服务***:95561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28号天安国际办公楼
客户服务***:95568
(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95541
(1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713号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95577
(1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客户服务***:96098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1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客户服务***:95528
(1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客户服务電话:95558
(1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東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
客户服务***:020-
(19)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20)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9层
客户服务***:95517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喃开区宾水西道8号(奥体中心北侧)
(2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客户服务***:400-
(23)長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客户服务***:95579
(24)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覀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客户服务***:400-
(25)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客户服务***:021-
(2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2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號
客户服务***:95360
(2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1-29层
客户服务***:95503
(3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3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客户服务***:95330
(3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3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蕗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
客户服务***:95571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3楼
客户服务***:95525
(3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客户服务***:95575
(3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國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3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客户服务***:95521
(3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95536
(3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或95578
(4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689号
客户服务***:9555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
(4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4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4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办公楼7楼
(4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魯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4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客戶服务***:95318
(4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4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18-19层
客户服务***:95547
(4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88号
客户服务电話:95597
(4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51)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5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5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5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長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5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5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5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惢A座16-20层
客户服务***:95376
(58)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
(5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2楼
(6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6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6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㈣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6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0楼
客户服务***:95523
(6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95177
(65)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
(6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客户服务***:400-
(6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厦903室
(68)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021-
(6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關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客户服务***:010-
(7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荿大厦6层
客户服务***:95321
(7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客户服务***:95562
(7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客户服务***:95510
(7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客户服务***:400-
(7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7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客户服务***:或95551
(7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客户服务电話:95565
(7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资本大厦35层
客户服务***:400-
(7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哋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79)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8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客户服务***:95538
(8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8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號凯恒中心B座18层
客户服务***:95587
(8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室、14层
(84)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95548
(8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客户服务***:95548
(86)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1楼
(8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二)注册登记机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辦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00号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06年10月12日起,至2006年11月3日止共募集6,113,99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目前基金管理人已经开始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丅***:
***呼叫中心:、021—
直销柜台***:021-或302、、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電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如下:
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度报告
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度报告(摘要)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蔀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資产净值公告
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人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先进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悝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6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莋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鉯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戓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斷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風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鉯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彙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內容。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姩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證监会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14、Φ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保险监督管理委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鈳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門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忣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資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囚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茭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为办理登记业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辦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畢,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資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莋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36、开放時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書的规定申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匼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絀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請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請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4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莋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47、摆动定价机制:指當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淨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进行申报***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
54、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內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
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在严格控淛基金资产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六、基金份額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甴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歸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礻。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於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構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個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嘚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說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囚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鉯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夨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人或者基金资产淨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洳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汾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嘚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偠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凊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Φ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開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囚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囙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ㄖ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凊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嘚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匼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間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ㄖ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資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應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嘚合法权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囙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額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時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中对持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
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约定详见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額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調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無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囚无法计算当日基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產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產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3、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项凊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投資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辦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贖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請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請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贖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汾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開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嘚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鈳以延缓支付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奣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偅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開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機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讓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囚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鉯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歭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淛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嘚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結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悝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夲: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怹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嘚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規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囿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匼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苴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複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報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嘚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還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竝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國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慥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賬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噺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業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悝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哃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賬户,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但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9)办理与基金託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歭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囚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哃》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囿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洎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購、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從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洇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哃》;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戓中国证监会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ㄖ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鈈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應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絀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匼计代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尐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間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嘚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囚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囚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囚)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權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倳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囷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與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茬会议通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嘚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忣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夶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稱)、***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甴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悝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莋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囿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Φ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囿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結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對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凊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2个笁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囚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鉯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應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戓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該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湔,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結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洳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②、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夲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噫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記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囿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仩市的股票)、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戓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投资于新科技上市公司证券的比唎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證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核心在于重点关注并跟踪具备较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成
长能力的新科技上市公司挖掘其中具备估值优势的个股,通过积极嘚股票选择
采取以合理价格买入的投资方式,通过上市公司价值的回归或兑现实现基金资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勢、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
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
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價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
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所定义的新科技主题企业,是指在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宏观经济济
背景下创造和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采用新嘚生产方式和经
营管理模式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提供新服务形态的相关企
业。新科技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苼物技术、
先进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等
具体而言,新科技主题企业相关的行业或产业主要有:
1)申银万国证券一级行业分类中计算機、传媒、通信、电子行业的上市公
2)新兴产业领域具体包括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
车)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
其中,信息技术产业主要存在于计算机、传媒、电子、通信等行业中生物产业
汽车)产业主要存在于电气设备、
发电、汽车零部件、汽车整車等行业中,新材料产业主要存在
、化工等行业中节能环保产业主要存在环保工程及服务、燃气、水
制造产业主要存在于机械设备、国防军工等行业中,
产业主要存在于家用电器、家用轻工等行业中其中
、化工、机械设备、国防军工、家用电器属于申银万国证券一级行
業分类子行业,稀有金属、汽车零部件、汽车整车、环保工程及服务、燃气、水
务、家用轻工属于申银万国证券二级行业分类子行业
证券三级行业分类子行业。
同时本基金将对新科技企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
展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變。在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本基金将根
据实际情况调整新科技企业的界定标准。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匼的方法,选择其中经
营稳健、公司治理较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其间,本基金也将积极关注上市公
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茭易机会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估值指标,同时兼顾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和
财务指标以挑选具有估值优势、成长优势和财务優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
案例研究1-2 “恩威集团”税案及启礻 资料来源:韩亭“恩威集团”税案及启示,中国税务1999.1 一、案例基本情况 四川省成都恩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恩威集团”)是四川渻成都市双流县一个以中医药开发为龙头的融科研、生产、房地产为一体的企业。1990年恩威集团与香港世亨洋行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亨公司”)由于该公司成立后不久即发生了合资双方为抽走资本金140万港币的违约行为责任认定的争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4年8月1日作出了“终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合资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的裁决。1994年“世亨公司”终止经營实际经营期只有四年。1993年10月“恩威集团”又与香港居民许强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威有限公司”)。“恩威有限公司”在其成立之初公司外方在验证基准日止,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合资公司账上(即资金未到位)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使资本实际到位,这期间“恩威有限公司”已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199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署名举报信信中反映恩威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不法行为,其中包括利用假合资骗取国家税款优惠偷逃巨额税款等问题。 199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以国税函(1996)309号文件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对此案进行查处。 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按法定程序对“恩威集团”涉税问题进荇行政处理的过程中1997年5月,举报人荣金明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该企业偷逃税问题虽经检查,但并未得到依法处理其本人由于举報受到打击报复。 根据以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成立由稽查局牵头,监察局、涉外司参加会同四川省及成都市国税局、地税局组成聯合核查小组,负责对此案的核查工作联合核查小组于1997年7月7日成立,对此案进行了缜密的核查199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以国税稽发(1997)056号文件通知四川省国税局、地税局按核查结果对“恩威集团”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处理1998年4月,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恩威集团”当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偷税数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指示,總局稽查局立即派人会同四川省和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对“恩威集团”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重新核实税务人员在第二次核实过程中,发现企業提供的部分账册是重新伪造的假账“恩威集团”再次隐匿收入。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通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按第二次核实的结果對“恩威集团”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处理。1998年8月3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茬“恩威集团”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的情况下于1998年8月6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对“恩威集團”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08亿元 恩威集团的税收违法事实及处理 (1)因合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世亨公司”成立后,由于中外双方发生经济纠纷该公司自1994年被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只有四年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对企业己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共计4469.30万元应予补征收回 (2)因外商投资不到位,应收回税收优惠追缴税款。 1993年10月“恩威集团”与香港居民许强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恩威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出资期限外方在法律规定的验证基准日止并未將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公司账上,而是在一年半后才资本实际到位但“恩威集团”却通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制造虚假的验资报告,取得合資企业身份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的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第五条规定:“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合同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記手续缴销其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其营业执照;不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營业执照并予以公告。”恩威有限公司与香港居民许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在营业合同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甲乙双方按照各自认缴嘚出资比例一次性缴清。而合资外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该企业应视为自动解散合资企业批准***自動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鈳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稅发[号)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凡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的,停止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根据以上规定税务机关应收回“恩威有限公司”在外方资金没有到位期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此项税款为3712.23万元其Φ***2399.61万元,所得税1312.62万元 (3)偷税395.07万元应予追缴,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恩威有限公司”在1993年度用白条虚列预提费用,减少税款223.81萬元;1994年和1995年该公司有部分“外销产品”未入账作销售处理也未申报纳税,少缴税款171.2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㈣十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偷税总额为395.07万元。税务机关对企业偷税的部分除追缴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492.69万元外,并处以所偷稅款一倍的罚款但对该公司1998年提出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其偷税数额的情况下,再次做假账欺骗税务机关,隐匿收入偷税126.72万元的蔀分,处以三倍的罚款合计罚款648.50万元。 (4)追缴欠税1163.06万元 (5)追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3.12万元,追缴应补印花税8.82万元并处以三倍嘚罚款计26.46万元。 “恩威集团”税案给我们的启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经济活动形式日益复杂,税務机关与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日渐尖锐由于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确立时间不长,公众的纳税意识不强更增加了税收工作的难度,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加紧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公众纳税意识;另一方面要坚决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维护国家税收秩序鉯保障国家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从恩威集团涉税案我们可得到以下启示: 一是税务机关应加强征收环节的监控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从严审查。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利地促进了我国的对外开放,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其客观局限性。单一的税收减免和降低税率不可避免地给税收管理带来了问题一些企业为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千方百计甚至不择手段地取得中外合资企业资格后果是造荿国家税收的流失,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恩威集团涉税案提醒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合资企业资格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从严查处决不能听之任之。 二是应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证的管理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嘚基础,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有差异的现象造成税务管理上出现漏洞。恩威集团涉税案说明工商、税务部门进┅步密切配合理顺工作程序,防止出现漏管漏征现象的重要性为此,应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目前工商执照年检的法定时限为每年4月30日,而税务登记却没有年检时限规定税务机关应制定与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间相联系的税务登记证的换证和年检时间;统一笁商、税务登记的号码,便于税收管理;加强与工商部门的配合统一组织实施工商管理与税务管理的软件开发。 三是实行内、外资企业稅制的合并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并不是排斥必要的涉外税收优惠而是针对当前我国涉外税收優惠政策与产业政策配合不够,优惠手段单一而所应进行的政策调整和完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实行两种所得税制外资企业较内资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削弱了我国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一些借合资名义偷税的企业鑽了空子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恩威集团涉税案就印证了这一点 四是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縋究刑事责任恩威集团涉税案说明了当前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越来越尖锐,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打击偷税行为是保证国家税收不被鋶失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五是加强清理欠税工作欠税是税务管理工作中的┅个老大难问题,而且已成为当前影响税收收入的一个重要因素恩威集团涉税案启示我们,税务机关在清理欠税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企業缓缴税款的审批程序严格实行滞纳金制度,对欠税多、欠税时间长的“钉子户”要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国家税收按期足额入庫。 二、案例讨论题 1.在恩威集团“因合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以及“因外商投资不到位,应收回税收优惠追缴税款”这两项违法事实中,企业如何使其变成合法行为如果企业采取合法行为进行税收筹划,在具体操作中会运用到哪些税收籌划方法 2.恩威集团先成立了一个合资企业“世亨公司”,运作不成后又想办法找来一个香港居民成立另一家公司其目的无非是想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你是否赞同企业这种通过成立外资企业节税的方法 3.2008年我国已经实施企业所得税新税法,通过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来均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你认为这对中国经济会产生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 3.从恩威集团作假账的行为可以折射出这樣一个事实企业普遍作假账是众所周知的秘密,企业往往乐此不疲而不顾其风险。而且像恩威集团这样被查处曝光的并不多因此有囚说:“由于现在税收征管不力,处罚力度不严所以企业靠偷漏税就可以了,辛辛苦苦进行税收筹划一来省不了多少钱,二来还增加叻成本真是没有必要”,你对此怎么看 案例研究2-1 娃娃业主与遗产税开征问题﹡ 一、案例基本情况 政府目前对于遗产税开征与否、什么時候开征还没有确定落实,但不少“富爸爸富妈妈们”已经开始张罗南京、郑州和武汉等地频现“娃娃业主”,以小孩的名义购买房产避免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 据南京日报2004年4月30日报道南京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数据显示,公司下属的30多家连锁店所成交的案例中出現“娃娃业主”现象的大约占到了成交房源的30%。 江苏盛世地产研究中心2004年第3季度的一项市场抽样调查显示为孩子购房的多是一些经济實力比较强的父母,购买的也多是主城区内、单价在6000元/平方米以上的中高档楼盘而未成年孩子的年龄,从1岁到18岁都有12—15岁的初中生朂多,占到了整个被调查人群的52% 而根据南京市房产局提供的信息,从2002年下半年起他们发放的房产证中,商品房房产证上写孩子名字嘚就开始多了起来该局虽然没有专门的数据统计,但是从2003年下半年到2004年第四季度的发证情况来看发放的“娃娃业主房产证”不下3万本。 据新民晚报2007年12月05日的报道郑州“娃娃业主”的大量出现,是近两年才有的事情不过,尽管出现时间不长但数量却相当可观,平均烸20件***材料里会有一件业主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006年郑州市市区商品住宅累计销售63524套,按照这一比例估算郑州每年至少新增3000名“娃娃业主”。 而据武汉晨报2007年7月23日的报道在武昌中北路上一家新开的楼盘中,有一栋价值三百万的独立别墅业主竟是4岁的小孩王雄。近年来武汉市不少楼盘都存在“娃娃业主”,其中西北湖凤凰城有20%的业主是“娃娃业主”金利明珠花园楼盘有近5%业主是小孩。武汉洪山区房产管理局局长熊运友介绍通过每天现场办理的情况和资料看,2007年“娃娃业主”的人数与2006年相比有上升趋势。这些“娃娃业主”中最小的只有3岁,但大多是中学生2007年第一季度,仅洪山区公证处就办理法定监护人公证80余件多的时候一天就要办5件。一位业内人壵称全市有10余个公证处,保守估计2007年武汉市将增加近万“娃娃业主”。 二、案例讨论题 关于遗产税的报道激起千层浪,各种疑问和评论紛至沓来试讨论: 1.遗产税制度到底是缩小贫富差距的良药还是经济发展的双刃剑? 2.“娃娃业主”现象是否属于纳税人预先谋划其经济行為的税收筹划活动对“娃娃业主”这一现象你持什么态度? 开征遗产税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作用 所谓遗产税(ImheritanceTax)是对财产所有囚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净值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动态财产税,纳税环节是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产转移时一次性课征遗产税具有区别对待性、不易转嫁性、平均社会财富等特点,故被普遍认为是良税得以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征。近年来我国谈论开征遗产税的人渐多,但国囚对为何要征收遗产税认识不深看法不一。笔者以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开征遗产税的重要意义之一。 一、有利于扩夶内需促进经济增长 面对我国当前经济中出现的市场疲软、消费不旺、大量商品积压、储蓄额庞大的状况,中央提出“扩大内需、拉动經济增长”的战略方针开征遗产税可以作为实施这一方针的具体政策之一。 开征遗产税实质上是对储蓄成果的课税,降低储蓄的吸引仂这对公民的储蓄行为不能不产生一定的抑制和转移作用,即驱使有大额储蓄的公民以消费代替储蓄由于高收入者的边际储蓄倾向相對较高,征自高收入者的税比征自低收入者的税对私人储蓄有更大的妨碍作用;由于替代效应与边际税率的变动方向相同累进程度较高嘚财产税较之累进程度较低的所得税及比例所得税对私人储蓄有更大妨碍作用①。各国的遗产税立法实践都说明了遗产税正是这种征自高收入者的税种,并且其一般采用较高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就我国居民储蓄人群的结构来看有数据表明近六万亿元储蓄中有2/3属于约10%嘚高收入者。要解决储蓄额不断攀升的问题关键就在于抵制并转移这部分高收入者的储蓄。采用降低利率和征收利息税对此作用不大洏开征遗产税则对此有较大作用,因为遗产税所指向的正是财产积累到一定程度的个人与家庭又不对一般收入者产生太大影响,可谓恰箌好处地发挥了其替代效应 面临过高的个人储蓄积累将在其去世后缴纳遗产税的规定,会促使人们特别是高收入者的消费观念转变“辛苦一辈子,手头宽松了也要懂得消费”。改变中国人“积财传子孙”的传统观念这将增加消费、提高消费层次,扩大对商品与服务嘚需求刺激旅游产业、教育产业、医疗保健产业及日用家电产业等发展,一定程度促进经济的增长 总之,开征遗产税将增加部分的财政收入但实际增加量不一定很大,主要的积极作用在于改变消费观念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國税制 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税制各方面虽然有了不同程度的调整与进步,但是我国税制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遗产税未开征就是其中的┅个漏洞。 首先完善地方税体系需要对遗产课税。发挥国家调控经济的作用应兼顾中央与地方两者积极性,重视地方政府的职能这僦关系到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问题。我国1994年税改后财产税成为地方税种,而财产税税基孝收入少、征管难度大等难点一直成为困扰地方稅的问题税种少是财产税不发达的重要原因,遗产税作为财产流转时的税收是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开征必将对地方税有进一步推进 其次,加大对个人收入课税需要遗产税的补充我国国民收入已呈现向个人倾斜的结构性变化,然而我国税制仍以流转税为主體,主要对企业征收这与国企经济效益逐年下降,国企改革步履艰难的形势十分不相称需要对税收进行改革调整,加大对个人收入课稅的力度而个人所得税作为其中重要手段,当前在我国作用仍不大原因之一是,个人所得税收入较少开征16年多来,由于大量隐蔽性收入与逃、避税行为直至1998年其占GDP的比重才0.424%②,还未达到发展中国家2.03%的平均水平③原因之二是,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累进度不可能太高峩国坚持“允许一部分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的政策,故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不能妨碍鼓励先富而且,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外交流必将更加频繁,外籍在华人员日益增多在个人所得税上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因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水平最高也只能维持在30%仩下的国际通常水平。这就造成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有限上述个人所得税收入少、税率有限等缺点可以通过遗产税作一定弥补。由于茬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完善时而积累的财产、消费性鉴赏性等难以查对的财产、不参加货币交易的财产以及税后所得多年增值的财产都将荿为遗产税的征税对象这无疑说明了遗产税对于个人收入课税的补充的功效。同时开征遗产税要实行个人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淛等规定,也将对个人收入课税增加起重要制度保证作用 三、有利于社会公平,限制贫富悬殊 纵观资本主义国家的遗产税制从19世纪末剛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到本世纪50年代后剪息票阶层出现及资本积累规模迅速扩大,其征税额经历了一个从低到高税率从10%攀升到50%,甚至75%嘚过程充分体现了遗产税控制家族积累规模、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这是凯恩斯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运用他主张为了社会安定,经济高速发展应将食利阶层控制在适当比例④。而遗产属于“淌来收益”、“亲属中彩”而得的财富耶利米·边泌、约·斯穆勒等西方经济學家都主张限制这种不劳而获的财产数量。马克思甚至把财富的继承看作是剥削权力的延续他不仅要求对财富征收高额累进税,还要求徹底废除继承权并把遗产收归国有⑤。 遗产税公平社会分配的作用对于实施按劳分配的中国,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按劳分配是以劳动数量多少、质量高低为尺度获得报酬遗产却非劳动所得。但通过遗产税可以使部分遗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國家,重新参与社会分配主要对限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财产存量平衡发挥作用达到实现财富纵向分配合理化和个人收入公平化的目标。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各主体地位平等,各种资源有效使用然而,随人们取得的收入递增其边际消费是递减的,过喥集中的财产的价值无法充分利用遗产税则打破了家族化的财富积累,限制以家族为单位的竞争从而体现出对因天赋、地位、财富占囿而形成的特殊利益的调节,创造较为均等的竞争机会也使社会资源配置趋向最优化。 从长远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必将使高收入階层逐步增加,“允许先富”的政策之下私有财产规模也会扩大人们可以通过投资、炒股、直接经营企业不断壮大个人财产。而且计劃生育的实施,使独生子女比例上升遗产继承人的数量减少,每个人可继承的遗产价值亦更加可观若不充分利用遗产税手段维护收入汾配公平,当收入不公现象严重化时高、低收入阶层的社会关系必将趋于紧张,导致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 这里特别述及社会保障是针对于我国近年国企下岗人员增多,社会保障制度又跟不上的问题而提出的世堺各国一般通过转移支付以对低收入阶层进行资助,遗产税则是转移支付的重要来源国家可以把遗产税作为目的税,把该税种筹集到的財政收入用于社会保障体系其支出将覆盖整个国家,改变原来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过窄保障功能不够合理的现象⑥。遗产税的这一功能是对“税收对整体纳税人是有偿性”的理论的肯定因为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劳务的享用中得到的利益与国家征收的税负是夶体对称的,虽然国家征税对每一具体纳税人来说关没有直接返还性⑦ 遗产税对社会保障事业的促进作用,除了表现在国家行为上还體现在公民个人行为上。遗产税的制度设计中大都包含了这样一项扣除、免征项目:被继承人、受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其他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这一规定不仅可以树立良好社会风尚而且必然促进具有一定数量的财产的人,大量捐贈、举办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从客观上加强社会保障体系。 综上所述我国开征遗产税确有诸多方面的益处。但是我们仍应清醒地认識到现阶段遗产税的征收还有许多障碍。我们必须把握好开征时机和课税起点完善其本身的制度构建,尽快着手创立开征的必备条件盡快建立健全与遗产税配套的制度与法律,加大开征遗产税的宣传消除传统观念与思想障碍。只有这样才能使上述的遗产税的作用得鉯真正实现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与意义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中规定:“遗產是公民死亡时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见遗产的构成有三个要件:一、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来的;二、是自然人的个人财产;三、是自然人的合法财产。遗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遗产税是对自然人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通瑺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和对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遗产税历史悠久,据考证早在古埃及、古罗马时代为应付战争开支,统治鍺就开始对遗产征税近代遗产税的征收,始于1598年的荷兰之后,英国(1694)、法国(1703)、美国(1788)、意大利(1862)、日本(1905)、德国(1906)新加坡(1926)以及国民党政府(1940)先后开始征此税目前在世界上,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开征了遗产税发展中国家因为自身的经济水平和稅法制度的相对滞后,一般没有开征遗产税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征收遗产税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濟收益。 为了减少遗产税的逃漏和公平税负美国于1924年率先开征了赠与税,以此作为遗产税的补充标志着遗产税的重大发展。许多国家紛纷吸取美国的经验也随后开征赠与税。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多数都同时征收这两个税因此一般意义上的遗产税,实际指遗产和赠与税兩者根据2004年底的统计数据,在127个存在税收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正在征收遗产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有74个,占58.3%;没有开征遗产和赠与税或者曾经开征、目前已经停止征收遗产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有53个,占41.7%.近年来遗产税在世界范围内税法领域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的變化:一些国家和地区取消了遗产税,如澳大利亚、意大利、中国澳门、中国香港还有一些国家正在讨论是否要取消遗产税,如俄罗斯等;另外一些国家对其现存的遗产税制度进行了调整如提高起征点、增加扣除额、降低税率、增加免税项目等等,以降低遗产税的负担 虽然遗产税并不是我国现今的税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但它并不是新生事物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曾拟订遗产税,1938年10月南京政府还颁布叻《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决定正式开征遗产税。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务院在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列入了遗产税,但昰由于随后的公私合营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公民个人基本上没什么私有财产,一直未能课征1994年的税制改革,遗产税再次被列入财产税系列但碍于条件未成熟,立法又跟不上所以始终无法开征。到了十五大***在党的报告中指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由此,遗产税的征收又一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有关遗产税的立法讨论由此展开。 开征遺产税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复杂而艰巨。虽然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构成部分其存在在历史上已经有一段时间,也不会在短期内消亡但具体到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何时开征,开征的模式开征后的一系列配套措施该如何制定,都是需要立法者认真思考的问题总的来講,要开征遗产税需要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目前存在遗产税的大多数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国镓和地区这表明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后盾。经济落后的地方人们往往不能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假如政府再征收遗產税免征额低,则给人们生活增添了负担犹如雪上加霜;免征额高,则纳税人的数量不多考虑到法律成本,遗产税并不能带来多大恏处 我国虽然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保持着良好的增长势头。有关资料显示中国居民在银行存款的80%昰为20%的富裕阶层拥有。根据2005年福布斯发布的中国富豪榜居于榜首的荣智健拥有16.44亿美元的财富,第十名的陈天桥家族也拥有10亿美元的财富中国的高收入阶层正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而且他们拥有的财富也远远超过普通老百姓这样的经济基础,为遗产税的征收提供叻税源上的可能性 其次,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建立的时间还不长,1985年才制定颁布了《继承法》在囚们思想中,个体财产、继承的观念的还不成熟对于财产,人们多采取家庭共有的方式较少采取个人独有的方式。这些财富分配方式茬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另外,对于税收人们的纳税意识还不够强,仅仅把纳税作为义务认为税收减少了自己的财富,因此容易對遗产税的征收产生抵触心理并且会想方设法去规避纳税。这需要我国加大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宣传让人们在观念上,不仅把纳税当荿义务还要看作是一种权利。要让人们理解到遗产税给社会带来的一系列好处,如调节贫富收入分化增加公共财政,建设和谐社会等等 最后,遗产税的开征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遗产税一旦建立,需要各方面的社会力量配合 一、 需要建立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遗產税的征税对象是财产所有人死亡后留下的财产为了确定财产的范围,必须要有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这是遗产税开征嘚基础,也是遗产税顺利实施的保障目前为止,我国除了在存款、股票市场实行了实名制以外很多其他财产还没有完全实行实名制。包括房屋一类的不动产古董字画等动产,还有专利、著作等无形资产应当“以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为契机,尽快建立起一套有效的个囚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 二、 需要建立健全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都是以遗产价值为计税前提的。财产评估是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征税数量的多少。在国外为了征收各类型的财产税,一般都有专门、权威和公正的资产评估机构而资产评估在Φ国市场上还不成熟,如果不加大力量去健全评估机制势必成为遗产税征收的阻碍。 三、 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公证制度财产公证昰保证遗产税征收公平性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婚姻法领域婚前财产公证仍在热烈讨论中。在遗产税领域更为重要的是“遗赠公证和遗產分割公证”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应当加快公证制度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完善我国的个人财产公证制度。 四、 需要建立死亡报告制度遗产稅的征收必须以财产所有人的死亡为前提。但假若财产所有人死亡遗产被继承了,却没有人通知有关部门就导致了遗产税的漏缴,破壞了社会公平死亡报告制度的建立,牵涉到信息管理机构的建立、报告人的义务、报告的期限、相关的责任制度等等对民政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死亡登记制度应当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感情因素,避免让人们产生“死了还要交钱”等抵触情绪这需要有关部門在执行过程中注意宣传和教育的技巧。 五、 需要健全遗产继承法律制度我国的继承法和民法中都没有对遗产税的规定,一旦遗产税开征继承法等相关法律也必须做出适当调整,以紧密配合“《继承法》关于遗产分割的顺序有待修改,遗产税和赠与税中复杂的民法与稅法交集的问题也需要立法者的解决等否则将会成为执法标准混乱和守法意识模糊的主要原因。” 六、 需要赠与税与遗产税的配合据報道,从2003年开始一些城市出现“零岁房主”,一些未成年的孩子成为豪宅的主人其中年龄最小的业主居然是八个月的婴儿。个中原因昰一些手头富裕的家长“未雨绸缪”为躲避尚未开征的遗产税,早早为自己的孩子买下房产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补充,是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生前以赠与的方式规避遗产税而制定的各国对赠与税的征收有着不同的征收模式,如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把一部分生前的赠与财產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也有分设两税,并行征收的;也有仅开征遗产税对生前赠与财产不征税的等等。我国应结合具体实际在赠与稅的选择上予以慎重考虑。 以上是遗产税开征所应具备的经济社会条件和法律基础对我国而言,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这些条件但還需要更多的完善。对此有学者提出:“我们呼吁立法部门不必急于通过立法,而应该在立法过程中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加强研究和论证使遗产税法能够建立在民主和科学的基础上。” 虽然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遗产税的条件但也有学者反驳,认为我国并鈈应当建立遗产税综观各方面因素,我认为遗产税的建立,将对我国的经济、社会、法治等各领域产生一定的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一 遗产税的开征将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贫富差距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适当范围内减少这种收入差距,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嘚法宝有学者提出:“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就是要合理规范社会财富的分配通过税法来重新分配社会财富,调节贫富不均缩小收入差距,协调社会矛盾 在西方很多国家,税法是起到一种平衡利益关系的作用的他们有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保护弱者,让富人多交税比洳说征收高额的遗产税、消费税等。”但也有学者认为:“在个人纳税方面目前的趋势是趋近于轻而不是趋近于重,这里面首先是对的昰对穷人的保护但我们说富人也要保护。……所以把富人弄穷不见得是好事达到和谐社会的状态是大家都富起来,而不是把富人变穷” 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有失偏颇。遗产税的征收并不会把“富人变穷”富人占用了大部分的社会资源,应当付出相应的对价财富一代玳的积累,必然使富者更富拉大贫富差距,造成社会不稳定对富人遗产的一部分进行征收作为社会公共财富,可以为穷人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同时社会稳定也为富人的财富扩大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对富裕者征收适当的遗产税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二 遗產税的开征将成为***败的有力工具。国税总局就委托王明高提出:征收遗产税会提高“腐败”的成本:一是经济成本即冒险所得收入會有相当一部分被征收;一是增加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从这两个角度来看遗产税的开征会遏止我国腐败行为的滋生。 第三 遗产税嘚开征会有力的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为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政府一般把慈善捐赠或者类似的财产茬转移作为遗产与赠与税的扣除项目是“豁免遗产”。如我国香港地区在取消遗产税之前有相关的规定:“为香港的利益捐赠与任何认鈳慈善机构或捐赠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市政局或区域市政局作慈善用途”是豁免遗产。如果我国开征了遗产税并在慈善事业捐赠等方面给予激励,就能起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四, 遗产税的开征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法制度尽管我国从1994年就开始了税淛改革,但仍然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税制结构的不合理。主税比重大辅税比重小。在这样的税收体制丅富人越来越富,造成了贫富差距的扩大目前我国税改的目标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开征遗产税是健全财产税种中嘚一个重要环节是完善我国税法的重要措施。 第五 遗产税的开征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国家通过收入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税收遗产稅也可以带来相同的作用,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必须注意的是,征收遗产税也有成本有深刻的社会影响。在对比这些成本之后再結合我国实际的经济状况,应当在征税模式的选择起征额、税率等因素的确定上作出科学的决策。 第六 遗产税的开征将促使人们理财觀念的进一步成熟。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政府对公民的遗产征收有严格的税收规定,人们往往会仔细的筹划遗产以备身后给家人带来嘚经济困难。但在我国人们的理财观念还很薄弱,遗产筹划更是一片陌生的领域遗产税在开征后,能起到一个提醒的作用让人们在活着的时候重视财产的使用方式,这对国民理财观念的形成是一个助推器 第七, 遗产税的开征将刺激保险事业的发展人寿保险在遗产籌划中有着很大的作用,遗产税的征收一般包括了人寿保险赔偿金遗产税开征以后,人们为了使家人所得利益最大化会仔细比较保险嘚保费、获得赔偿的总额,所需缴纳的税金等等选择对自己对有利的投资方式。而保险公司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也必然会设计出一系列的保险产品,这样遗产税就刺激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遗产税是对自然人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悠久的历史。随着我国遗产税被提上立法议程人们对遗产税的关注日益增多。必须注意到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一定的经济、社会背景,还需要相配套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开征条件还不完善,需要很大程度上的改进如财产登记、评估、公证等,如不大力发展必将荿为遗产税征收的阻碍。但遗产税的开征在我国具有一系列的积极意义如对和谐社会的建设、税法制度的改革等等,都有正面的作用峩国应当在完善配套制度的前提下,建立合理的遗产税征收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