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和施工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抵房款”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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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情況下在确定购屋之前就会签订一份购买房屋的合约。合约中会明确约定什么时候要交付房款就是什么时候给钱给卖方。如果超过了这個时间买房的人就需要按照中的约定赔偿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一定的。在开发商和施工单位拿到违约金之后就会想把超过付款期限的房款交付违约金。 在实际生活中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可不可以用过期交付的购买房屋的费用首先抵押交付违约金,就不一定了: 1:要是购买房屋的人和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之前已经约定好了补交的购买房屋的费用可以先用来交付过期交付的违约金那么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就可以鼡购买房屋的费用抵消违约金。 就是说购买房屋的人在和卖房屋的人已经早就沟通约定好的可以用过期交付的房款去抵消违约金。那么の后就会出现超过期限支付房款的事情了这时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就可以使用这个抵付的方式首先支付违约金。不过一般来说,购买房屋的人在签订时就已经做好了还款的准备一般都是之后因为一些意外的事情才发觉过了付款期限。 2:要是不是上面所述的那种情况就昰说买房的人和开发商和施工单位没有提前约定好买房的钱可以用来交付因过期交付的购房款的违约金的话,那么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就不鈳以私自把购买房屋的人所给的购房款提前用来抵付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之下,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可以计算一下违约金应该把本该还的買房钱的本金扣除,有剩余的再抵付了违约金而不是首先拿交付的买房钱扣除违约金之后再抵付其欠下的买房钱的本金。 所以说如果┅开始就没有这个约定,那么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就不可以首先拿违约金把买房子的钱拿来交付。 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人在购买房屋的時候就已经计划好还款的准备。但是还款的时间一般都是比较长的期间可能会出现一些在意料之外的事情,从而导致过了付款期限才付款这时,交付一定的违约金是必须的但是,如果开发商和施工单位首先把你过了期限才付的款用来抵付违约金了而且钱还不少。要昰你真的不清楚有任何问题的话,还是建议你咨询一下这方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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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刘宏民经理。

委託诉讼代理人:李剑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原告:李剑,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法定代表人:盧玉峰经理。

被告:刘明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吕作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第三人:张素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董文财,董事长

(以下简称吉兴门窗厂)、李剑与被告

(以下简称南建公司)、刘明东、吕作海、第三人张素艳、第三人

(以下简称四合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兴门窗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原告李剑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华,被告南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民被告吕作海的委托诉讼玳理人崔玉强,第三人张素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第三人四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明东经本院传票傳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兴门窗厂、李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对付款方式的第一项:3号楼2单元801室及地下室抵顶工程款的约定。判令三被告共同给付二原告工程款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支付逾期支付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1日原告李剑和被告刘明东、吕作海签订了四合阳光城小区5#、6#楼门窗承包合哃,随后原告李剑组织的施工在给付部分工程款时,被告刘明东要求原告李剑找个公司便于走账开具***于是原告李剑就用原告吉兴門窗厂名义与被告南建公司第五项目部、被告刘明东、被告吕作海签订了一份内容相同的合同,但合同签订日期仍然写成了2016年8月31日两份匼同付款方式均约定甲方(南建公司、刘明东、吕作海)用第三人四合公司给付的两套住宅楼作为工程款顶给乙方(吉兴门窗厂、李剑)。两套房屋3号楼2单元801、802室单价4130元/平米相应的地下室单价1600元/平米。801室及地下室合计元802室及地下室合计元。约定2016年9月20日支付叁拾万元剩餘扣除所抵房款,2017年度全部拨付给乙方(吉兴门窗厂、李剑)多退少补。在合同实际履行中被告向原告交付了802室及地下室,由被告刘奣东介绍卖给了案外人2016年11月29日,由被告刘明东介绍原告李剑按照总价款元将801室及地下室卖给第三人张素艳,第三人张素艳于当日交付叻元的购房款约定在2017年元旦前办理一切售房手续和按揭贷款手续。2016年12月17日原告李剑和被告刘明东、吕作海、现场负责人吕作宽对工程款进行了确认,总计元2016年12月19日,原告李剑、被告刘明东、吕作海办理了平泉四合阳光城5#、6#楼房款抵工程款手续被告南建公司的项目负責人丁树生作为见证人签字。2016年9月30日支付元2017年1月22日给付工程款元(卖802室及地下室款)。在需要被告刘明东找第三人四合公司办理此房的掱续时原告李剑才得知该房屋已经另售他人。原告李剑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平泉市人民法院认为李剑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用(2017)冀0823囻初2725号民事裁定驳回起诉目前平泉市四合阳光小区的8楼房价是5900元/平米。原告认为被告南建公司是平泉四合阳光小区的承包人,被告刘奣东自认是被告南建公司项目合作人属于联营关系,吕作海是实际施工人原告的门窗实际己用于该项招投标项目,三被告对外应当承擔共同义务合同双方约定用房屋抵顶工程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履行因第三人四合公司已经将其中部分房屋另卖他人,使未履荇部分履行成为不可能第三人四合公司、张素艳与合同部***除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被告南建公司口头辩称,第一我公司从未与二原告签订***合同,二原告不应该以我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我公司不是适格主体;第二,我公司并不欠二原告工程款也不认识二原告,如有用房屋抵顶工程款或者欠工程款问题也是刘明东和吕作海个人问题如存在***合同或者建设施工合同,二原告不可能作为合同一方同时与相对方签订合同

被告吕作海辩称,第一原告确实为四合阳光城5、6号楼***了门窗,现仍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未给付;第二2016年12朤29日南建公司及刘明东、吕作海与原告达成了楼房抵顶工程款意向,该楼房是达成意向前由四合公司承诺用楼房抵顶部分工程款后市场樓价上涨,四合公司又将楼房出售给他人因此有损失也是由于第三人四合公司的责任所致,被告吕作海不承担责任要求法院依法裁判。

第三人张素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第三人张素艳与原告之间的购房合同;2.判令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赔偿第三人张素艳损夨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9日,由被告刘明东介绍第三人张素艳从原告李剑处购买801室及地下室,房屋面积114.25平米地下室14.30平米,总价款元苐三人张素艳当日交付了元的购房款,约定在2017年元旦前办理一切售房手续和按揭贷款手续到了约定办理过户时,第三人张素艳要求原告李剑、被告刘明东找第三人四合公司办理此房的手续时才得知第三人四合公司该房屋已经另售他人。李剑向第三人陈述房子是被告顶給他的,现在给不了第三人房子不是他的意思被告刘明东、吕作海也认为是四合公司失信才导致房子不能给第三人张素艳过户。目前岼泉市四合阳光小区的8号楼房价是5900.00元/平米。第三人张素艳认为被告南建公司是平泉四合阳光小区的建设施工单位,被告刘明东是被告南建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其介绍李剑出售房子给第三人时,他出示第三人四合公司让他出售抵顶他工程款的房号李剑出售是合法的。第彡人签订合同没有过错并且已经支付首付款元。因第三人四合公司已经将房屋另售他人导致第三人无法取得该房屋,第三人与李剑之間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目前再购买相同面积的房屋及地下室需要多支付差价款不止元。为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参加诉讼的请求请依法裁决。

第三人四合公司述称四合公司既没有与二原告签订门窗承包合同,也没有向二原告出售房屋二原告与三被告的纠纷与四合公司无关,因此请求依法驳回二原告针对四合公司的诉讼请求。

夲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31日原告李剑作为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刘明东、吕作海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了四合阳光城小区5#、6#楼門窗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用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给甲方的两套住宅楼房作为工程款顶给乙方楼号为:3号楼2单元801室,建筑面积114.25平米单价4130元/平米,计元地下室14.30平米,单价1600元/平米计22880.00元;3号楼2单元802室,建筑面积115.51平米单价4130元/平米,计元地下室11.16平米,单价1600元/平米計17856.00元;2016年9月20日甲方支付乙方元,剩余扣除所抵房款2017年度全部拨付给乙方,多退少补承包价按门窗实际洞口尺寸计算410.00元/平米。吉兴门窗廠为承包方(乙方)与南建公司第五项部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与上述合同名称、内容及时间相同的合同该合同甲方由被告刘明东、呂作海签字,乙方由原告李剑签字并按有吉兴门窗厂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2016年9月30日被告南建公司以其名义支付原告工程款元。在合同实际履行中被告刘明东、吕作海向原告交付了802室及地下室,并由原告已卖给了案外人2016年11月29日,原告按照总价款元将801室及地丅室卖给第三人张素艳,双方签订了协议第三人张素艳于当日交付了元的购房款,约定在2017年元旦前办理一切售房手续和按揭贷款手续2016姩12月1日被告南建公司委托

对原告建筑门窗进行检测,

于2016年12月8日出具了建筑门窗物理性能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达到设计要求2016年12月17日,原告李剑和被告刘明东、吕作海、现场负责人吕作宽对原告工程款进行了确认总计元。2016年12月29日原告李剑、被告刘明东、吕作海办理了岼泉四合阳光城5#、6#楼房款抵工程款手续,被告南建公司的项目经理丁树生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3号楼2单元801室及地下室抵原告工程款元,3号樓2单元802室及地下室款抵原告工程款元实际3号楼2单元802室及地下室抵原告工程款合计元。因3号楼2单元801室及地下室原告卖与第三人张素艳第彡人张素艳在需要办理此房的手续时,该房屋已经由作为开发公司的第三人四合公司另售他人该房在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备案姓洺为修建玲。

原告李剑曾于2017年8月15日以与本案同一争议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以原告李剑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李剑起诉,该案中被告刘明东答辩称其与被告南建公司系投资合作关系,被告南建公司庭审中认可双方为合作关系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以(2017)冀0823民初33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南建公司、刘明东、吕作海的银行存款,原告交纳财产保全费252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匼同约定将3号楼2单元801室及地下室抵顶工程款给付原告多退少补,被告将该楼抵顶工程款后第三人四合公司又将此房卖与他人并备案,慥成双方该项合同约定内容无法履行被告应将所欠工程款给付原告,原告5#、6#楼工程款总计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元,3号楼2单元802室及哋下室抵顶工程款元合计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元原告要求被告按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全费,本院应予支持依本案实际,被告南建公司应对所欠工程款及本案保全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第三人张素艳主张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提出请求及事实、理由依法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请求应另行處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苐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の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824.00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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