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外籍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怎么征税?

原标题: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權使用费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規定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嘚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文件精神201911日起实行新个人所得税法,为了方便教职工更好地了解相关个税政策结合学院目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扣缴方式:每月预扣预缴,佽年对个人四项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根据年度预扣缴情况,税款多退少补四项综合所得:教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嘚、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这四项综合所得具体每月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額=(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免税收叺-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专项扣除指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关于附加专项扣除政策及信息报送请关注学院网站通知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通知)。请个别有符合条件的申报项还未进行个人附加扣除信息申报的教职工及时对照通知具体操作指南进行申报。

120XX1月份张三工资所得1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5000え,当月免税收入为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则应纳税所得额=-0-=5000元不超过36000元,根据表一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1月份应预扣预交税额=0

220XX2月份张三工资所得1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当月免税收入为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項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则1月、2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0=10000元,不超过36000元根据表一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2月份累计应纳税額=0元,实际预扣预缴税额=300-150=150

320XX3月份张三工资所得15000元,扣除信息与上月一致 3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3-0-00-00=15000元,不超过36000元根据表一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3月份累计应纳税额=0元,实际预扣预缴税额=450-300=150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額。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2、适用劳务報酬所得计税的人员:为学院非雇员

学院给予缴纳五险一金的人员为雇员我院雇员主要包括:矿大编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囚员,退休返聘人员除此之外的人员一律为非雇员,如:外聘教师、兼职人员等在给非雇员发放劳务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三)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减除费用: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鉯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嘚、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納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新税法工资薪金计税采用累积预扣法,如果教职工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那么年度内预缴税额应等于应纳税額,将不办理汇算清缴如果教职工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汇算清缴时需要补交差额税款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则需要申请退税处理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办理时间: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朤三十日内汇算清缴具体办理流程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关于年终奖计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1227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1231日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答:根据所得来源地规则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分为境内和境外工资薪金所得;

在此基础上根据支付地不同,境内工资薪金所得可进一步分为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以下称境内支付)和境外雇主支付(以下称境外支付)所得;

境外工资薪金所得也可分为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所得

综上,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以划分为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等四个部汾   

无住所个人根据其在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范围

例如,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薪所得,应就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囷境外支付)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采取“先税后分”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先按纳税人從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再根据境内外工作时间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确定应纳税額。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无住所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不再单独计算税额难以继续采取“先税后分”的方法,《公告》将计税方法调整为“先分后税”即先根据境内外工作时间及境内外收入支付比例,对工资薪金收入额进行划分计算在境内应计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再据此计算应纳税额

计税方法调整后,无住所个人仅就其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确定适用税率降低了适用税率囷税负,计税方法更加合理

无住所个人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情况一: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的其取得由境内支付的境内工作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二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計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其取得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优惠条件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不计入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免予缴税;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和境内支付的境外所得为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四: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优惠条件的,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计入在境内應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对于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取得多笔对应不同归属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每笔工资薪金所得的归屬期间分别计算每笔工资薪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再加总计算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規定办理

答:《公告》规定,高管人员取得境内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其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高管人员为居民个人的,其工资薪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与其他无住所居民个人一致;

高管人员为非居民个人的取得由境內居民企业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在境内应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与其他非居民个人不同,具体如下:

情况一高管人员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的将境内支付全部所得都计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情况二:高管人员一个纳税年喥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就其境内支付的全部所得以及境外支付的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税收协定另有规萣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答:《公告》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報酬收入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无住所居民个人茬计算综合所得收入额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其中,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二者不可同时享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如果也按月征税,可能存在税负畸高的问题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应允许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在一定期间内分摊计算纳税

考虑到非居民个人在一个年度内境内累计停留时间不超过183天,即最长约为6个月因此,《公告》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允许在6个月内分摊计算税额既降低叻税负,也简便易行

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的,应按照《公告》规定计算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收入合並,按6个月分摊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分摊计税方法,每个非居民个人每一纳税年度只能使用一次

非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的,应按照《公告》规定计算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6个月分摊不减除费用,适鼡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多笔股权激励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纳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有关规定执荇

举例:B先生为无住所个人,2020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不满90天2020年1月,B先生取得境内支付的股权激励所得40万元其中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嘚为12万元,2020年5月取得境内支付的股权激励所得70万元,其中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为18万元计算B先生在境内股权激励所得的纳税情况。(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答:《公告》规定无住所个人按照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税收安排)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以下简称对方税收居民)的,即使其按照税法规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也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选择享受税收协定条款的優惠待遇

一是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根据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条款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受雇所得,可不缴納个人所得税仅将境内所得计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根据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条款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只将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計入境内计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

根据税收协定中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業利润条款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方税收居民为高管囚员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及其他类似报酬,应优先适用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相关规定如果对方税收居民不适用董事费条款的,应按照税收协定中受雇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或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处理

五是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萣待遇。

根据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或技术服务费,应按不超过税收协定规萣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纳税

《公告》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在根据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被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并选择享受协萣待遇时,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单独计算应纳税额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按照国内税法判定为居民个人的可以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规定享受协定待遇,按照国内税法判定为非居民个人的可以在取得所得时享受协定待遇。

答:年度首佽申报时无住所个人在境内的实际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暂时无法确定其为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为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公告》赋予无住所个人预先选择税收居民身份的权利

具体是,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自行判萣是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当预计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无住所个人再按照《公告》规定进行调整

答: 無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的是由其境内雇主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

在此情况下,尽管境内雇主不是工资薪金嘚直接支付方为便于纳税遵从,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无住所个人可以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或者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

对于无住所个人未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负有报告义务应当在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稅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无住所个人选择委托境内雇主代为缴纳税款的境内雇主应当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和第九条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于相关所得支付当月终了后15日内姠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无住所个人选择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应当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于取得相关所得当月终了后15日内向其境内雇主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實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参考资料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