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訴人):程志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长寿中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爾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中学区。
法定代表人:郑登伟该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学超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程志立因与被申请人
(以下简称金盘山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3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志立申请再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现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金盘山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案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再审申请人举示的新证据不符合有关再审新证据的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再审申请人提交了李明等人的劳动合同书、有关民倳判决书、集资收据等12组证据作为再审新证据,但上述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再审新证据的规定本院对该申请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二审判决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后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而再审申请人直至2018年5月18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故应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志立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