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房有裂缝楼板开裂 先修再赔
方先生和大梁房地产公司于2008年4月签订一份《商品房***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巢湖市某小区商品住宅房一套。合同签订后方先生依约交付了购房款,接收了验收合格的房屋并办好了房屋产权***。
2011年11月方先生对房屋进行装潢时,发现侧卧室楼板有断裂縫即向房屋质检部门投诉。同年11月8日巢湖市建设工程质量质检站鉴定认为,该楼板是由于混凝土收缩应力和温度应力叠加原因形成楼板裂缝对房屋结构安全无影响。要求开发商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并赔偿因维修给住户造成的损失。
方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同意维修外仅愿意赔偿各项损失1万元。时至去年12月双方也未达成赔偿协议。
方先生认为开发商所出售的房屋出现严重的裂缝昰不合格产品,应尽快给予修复减少对他的损失。他诉至巢湖市法院请求判令大梁房地产公司立即维修房屋裂缝;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萬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愿意调解,方先生要求开发商给予一次性赔偿款5万元自行维修房屋。开发商不愿意
法院认为:原告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发现楼板出现裂缝即向质检部门进行了投诉,质检部门就原告投诉的问题鉴定认为该裂缝对结构安全无影响,並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被告应按照质检部门的处理意见履行义务,被告虽然同意修复但实际未履行。原告诉请被告维修原告房屋的楼板裂缝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因房屋裂缝造成的损失6万元因方先生就此损失的具体数额未能举证,只是单方估算的數额且房屋的裂缝还未修复,具体损失数额还未实际发生法院不能支持方先生的这一诉请。待此项损失实际发生后方先生可另行主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間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法院判决大梁房地产公司对方先生的房屋侧卧室楼板裂缝予以修复,并要经巢湖市建设工程质量质检站驗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