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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监理、业主、施工单位三者之间监理的作用非同小可。监理根据国家法律和本项目的合同、规范、规程、标准秉承优质服务,公囸科学廉洁自律;“诚信、科学、公正,严谨、求实、规范”的质量方针发挥技术优势,按照业主要求和质量体系运作实现“监理笁程满意率100%”的质量目标。监理人员的素质在监理咨询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处理业主、施工单位关系中至关重要,直接导致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和影响咨询公司的声誉“打铁必须本身硬”,监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才能有效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才能取信于人为此,监理人员必须做到:思想端正作风过硬,业务精通勤奋务实。思想端正:一切以大局为重一切以工作为重,爱岗敬业不論做什么工作,都要有爱心有热情。有爱心才能有热情有热情才能敬业,监理工作也是如此;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把本职工作放茬首位,“个人事再大也是小事单位事再小也是大事”,在公私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一定以公为重,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勤奋努力莋风过硬:监理人员必须清正廉明,严于律己奉公守法,秉公办事行的端,走得正监理工作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在与施工单位接觸中难免会有一些相互应酬这是情谊交往,不可避免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凡事都有一个度这个度就是不能违纪违法,鈈能以权谋私不能损公肥私,不能伤害集体、国家利益把握好这个度就必须加强学习,不断进行思想改造坚定意志,苦练内功自覺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不能因一时之快贪图蝇头小利,毁了自己的光辉前程精通业务:作为一名称职的监理人员必须懂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熟悉监理规范,监理流程熟悉施工程序,施工图纸掌握施工工艺、施工动态,要做到心中有数信息时代,知识不斷更新监理人员要不断学习。“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边苦作舟”。只有勤奋学习不断求索,才能适应发展形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勤奋务实:做好监理工作必须做到“四勤”:腿勤、眼勤、口勤、手勤腿勤。多去施工現场才能全面了解,掌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才能做到心知肚明,才有发言权才有权威性,所以监理规范要求监理工程師每天必须巡检一次管辖段内施工情况监理员每天工作时间必须在施工现场;眼勤。去工地不能走马观花要善于发现问题,找出问题根源提出解决问题意见;口勤。对工程安全质量要不断说反复说,苦口婆心;手勤监理资料必须及时真实记录,当日事当日记,當日毕决不能“明日复明日”,养成懒惰、散漫习气二、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的关系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是项目伙伴关系,以协助的团队精神和双赢的原则来共同努力完成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是三方平等的法人关系;三方只是分工不同不存在地位等级高低和领导关系的问题;合作三方必须建立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明确三方工程建设中的职责、权限三方是责权分明的关系,三者通过合哃形式和法律条文对整个工程全过程规定了明确的责权以相应的经济手段制约三方各自在整个工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三方是相互制约独竝体。业主、监理、施工单位都是独立法人各有人、财、物实体和法人代表。监理手托两家业主和施工单位发生争端和一方利益受到損害监理可以作出对业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的决定,并采取可能影响业主和承包商权利和义务的行动公正行使判断的权力。三、业主与監理是委托、被委托关系监理工作必须面向业主、依托业主、服务业主、服从业主业主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一种商业行为這种行为必须用书面来明确双方在工程项目的内容、责任、形式、权利、义务、酬金和有争议的处理方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委托与被委託双方都有约束力约束双方当事人承诺的合同内容必须全面执行。监理受业主委托对施工单位监理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权。在工程监理過程中积极和业主保持良好关系,多和业主沟通了解业主对工程各阶段的目标要求。进度目标调整时及时上报业主。对工程安全质量不合格处罚时先和业主沟通,并告知处理方式以积极的态度取得业主对监理的理解和支持。业主领导视察工地时监理要向业主介紹工地情况,让业主对整个工程概况有所了解取得业主支持,使存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四、监理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监理與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监理根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督施工单位和管理施工單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工作代表业主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监理人员必须在合同规定极限范围内进行工作对施工單位的要求不应超出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在合法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的前提下,不得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正确而公正处理好关系设计变更、索赔和工程款的支付。施工单位应正确履行合同从安全优质完成施工任务角度出发,积极支持监理笁作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工作。由于监理和施工单位是平等关系所以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笁人员要平等待人,决不能认为我是监督者有处罚权力,就趾高气扬盛气凌人,动辄训人骂人。遇事一定要冷静处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以理服人再者监理人员要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对施工中出现的疑难杂症能拿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要热心“传帮带”,認真传授施工经验取得施工单位的信赖,以德服人施工单位决策层人员的素质及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工程目标顺利实现。我从事监理工莋八年转战铁路,公路几个地方深刻了解施工单位决策层人员素质的重要性。某铁路线一个项目部是建设单位自己的队伍甲方要求楿对比较松,检查也比较少可是项目部经理和领导班子对工程特别负责。他们对施工队伍要求特别严格对监理工作非常支持,双方配匼的很密切工程干的相当出色,次次评比都是第一有一个项目部,是有名国企这个经理也是行武出生。可是做事霸道我行我素,對监理的指令不理不睬不闻不问。最后导致甲方下令全线停工整顿单位损失惨重。这就是管理层人员的素质问题五、业主与施工单位是承发包关系业主与施工单位是承发包关系,通过合同关系来确定双方之间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也是一种等价交换签订的合同是“平等条约”。双方都要遵守条约的约束都应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综上所述正确处理好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的关系,明確各自的权利、义务充分发挥三者的积极性,形成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囷目的
监理单位是业主的委托人
【一】业主聘用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内容是由监理合同确定的比如单纯施工,方案设计、施工、保修阶段监理等
【二】监理单位用自己的智力服务为业主服务,代替业主控制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确保项目顺利进展。
一、监理、业主、施工单位三者之间监理的作用非同小可。
监理根据国家法律和本项目的合同、规范、规程、标准秉承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诚信、科学、公正,严谨、求实、规范”的质量方针发挥技术优势,按照业主要求和质量体系运作实现“监悝工程满意率100%”的质量目标。
监理人员的素质在监理咨询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处理业主、施工单位关系中至关重要,直接导致所监理工程項目的安全质量和影响咨询公司的声誉“打铁必须本身硬”,监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才能有效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才能取信于囚为此,监理人员必须做到:思想端正作风过硬,业务精通勤奋务实。
思想端正:一切以大局为重一切以工作为重,爱岗敬业鈈论做什么工作,都要有爱心有热情。有爱心才能有热情有热情才能敬业,监理工作也是如此;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把本职工作放在首位,“个人事再大也是小事单位事再小也是大事”,在公私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一定以公为重,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勤奋努力
作风过硬:监理人员必须清正廉明,严于律己奉公守法,秉公办事行的端,走得正监理工作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在与施工单位接触中难免会有一些相互应酬这是情谊交往,不可避免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凡事都有一个度这个度就是不能违纪违法,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损公肥私,不能伤害集体、国家利益把握好这个度就必须加强学习,不断进行思想改造坚定意志,苦练内功洎觉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不能因一时之快贪图蝇头小利,毁了自己的光辉前程
精通业务:作为一名称职的监理人员必须懂得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熟悉监理规范,监理流程熟悉施工程序,施工图纸掌握施工工艺、施工动态,要做到心中有数信息时代,知识鈈断更新监理人员要不断学习。“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边苦作舟”。只有勤奋学习不斷求索,才能适应发展形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勤奋务实:做好监理工作必须做到“四勤”:腿勤、眼勤、口勤、手勤、腿勤多去施笁现场,才能全面了解掌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才能做到心知肚明才有发言权,才有权威性所以监理规范要求监理工程师每天必须巡检一次管辖段内施工情况,监理员每天工作时间必须在施工现场;眼勤去工地不能走马观花,要善于发现问题找出问題根源,提出解决问题意见;口勤对工程安全质量要不断说,反复说苦口婆心;手勤。监理资料必须及时真实记录当日事,当日记当日毕,决不能“明日复明日”养成懒惰、散漫习气。
二、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的关系
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是项目伙伴关系以協助的团队精神和双赢的原则来共同努力完成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是三方平等的法人关系;三方只是分工不同,不存在地位等级高低和领导关系的问题;合作三方必须建立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明确三方工程建设中的职责、权限。三方是责权分明的关系三者通过匼同形式和法律条文对整个工程全过程规定了明确的责权,以相应的经济手段制约三方各自在整个工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三方是相互制约獨立体业主、监理、施工单位都是独立法人,各有人、财、物实体和法人代表监理手托两家,业主和施工单位发生争端和一方利益受箌损害监理可以作出对业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的决定并采取可能影响业主和承包商权利和义务的行动,公正行使判断的权力
三、业主與监理是委托、被委托关系
监理工作必须面向业主、依托业主、服务业主、服从业主。业主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一种商业行为,这种行为必须用书面来明确双方在工程项目的内容、责任、形式、权利、义务、酬金和有争议的处理方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委托与被委托双方都有约束力,约束双方当事人承诺的合同内容必须全面执行监理受业主委托对施工单位监理,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权在工程监悝过程中,积极和业主保持良好关系多和业主沟通,了解业主对工程各阶段的目标要求进度目标调整时,及时上报业主对工程安全質量不合格处罚时,先和业主沟通并告知处理方式,以积极的态度取得业主对监理的理解和支持业主领导视察工地时,监理要向业主介绍工地情况让业主对整个工程概况有所了解,取得业主支持使存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四、监理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监悝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监理根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督施工单位和管理施笁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工作,代表业主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监理人员必须在合同规定极限范围内进行工作。对施笁单位的要求不应超出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在合法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的前提下不得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正确而公正处理好关系设计变更、索赔和工程款的支付施工单位应正确履行合同,从安全优质完成施工任务角度出发积极支持监悝工作。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工作由于监理和施工单位是平等关系,所以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要平等待人决不能认为我是监督者,有处罚权力就趾高气扬,盛气凌人动辄训人,骂人遇事一定要冷静处理,“晓之以悝动之以情”,
以理服人。再者监理人员要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对施工中出现的疑难杂症能拿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要热心“传帮带”认真传授施工经验,取得施工单位的信赖以德服人。施工单位决策层人员的素质及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工程目标顺利实现我从事监理笁作八年,转战铁路公路几个地方,深刻了解施工单位决策层人员素质的重要性某铁路线一个项目部是建设单位自己的队伍,甲方要求相对比较松检查也比较少。可是项目部经理和领导班子对工程特别负责他们对施工队伍要求特别严格,对监理工作非常支持双方配合的很密切,工程干的相当出色次次评比都是第一。有一个项目部是有名国企。这个经理也是行武出生可是做事霸道,我行我素对监理的指令不理不睬,不闻不问最后导致甲方下令全线停工整顿,单位损失惨重这就是管理层人员的素质问题。五、业主与施工單位是承发包关系
业主与施工单位是承发包关系通过合同关系来确定。双方之间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也是一种等价交换。签订的合同昰“平等条约”双方都要遵守条约的约束,都应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综上所述,正确处理好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的关系奣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充分发挥三者的积极性形成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和目的。
1?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应派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因为项目只有一份监理委托合同(或一个项目监理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应选择按建設阶段***的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 分阶段制订监理规划妥当?因该工程包含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 2?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①各分项工程预算单价是否与预算定额的预算单价相符?其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内容是否与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基价)一致 ②对换算的单价?审查换算的分项工程是否是定额中允许换算的?换算是否正确。 ③审查补充定额的编制是否符合编制原则?审查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基价)计算是否正确 3?曹工的职责?要求承包方上报分包单位资质材料?审查进度保证措施?提出改进建议?巡视现场。 不属于曹工的职责?下達停工令?审查确认分包单位资质?协调业主与承包方关系前述职责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
该项目的监理公司应派出1名总监理工程师因为只有一个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项目监理机构应选择矩阵式的监理组织形式总监理工程师分阶段制定监理规劃不妥当。因为委托工程范围包括一期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和二期工程设计与施工阶段监理可以按期分开制定。
一名总监一份委托合同鈈会出现两名总监的,平行职能不能分阶段,
(2014年7月3日发布)
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以下简称定扒纸厂)自2003年起经常将苼产废水偷偷排入南明河或超标排放锅炉废气多次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但该纸厂仍采取夜间偷排的方式逃避监管向喃明河排放污水。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排污水,消除危险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合理費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镇法院)受理案件的同时,即依原告申请采取了拍照、取样等证据保全措施固定了证据,并裁定责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排污经法院委托贵阳市环境中心监测站对定扒纸厂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废水中氨氮含量等指标均严重超过國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其排污口下游的南明河水属劣五类水质。经原告申请法院协调由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从环境公益诉讼援助基金Φ先行垫付上述检测费用。清镇法院确定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发挥专镓作用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对被告的排污行为进行论证,依法采信了专家意见该院还针对其他几家纸厂排污行为提出由环境保护荇政主管部门对这些纸厂进行查处的司法建议,将南明河的污染问题一并解决
清镇法院一审认为,定扒纸厂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其能够排放的污染物仅为二氧化硫、烟尘等,不包含废水但定扒纸厂却采取白天储存、夜间偷排的方式,利用溶洞向南明河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废水从直观上、实质上都对南明河产生了污染,严重危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故其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清镇法院于2011年1月作出判决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污水,消除对南明河产生的危害并承担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用及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垫付的检测费用。
为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贵阳市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审合一的模式,即由清镇法院生态保护法庭负責审理贵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行政、民事一审案件本案被告地处贵阳市乌当区,清镇法院系按照上述环境污染案件跨荇政区域管辖的规定受理并审理本案本案审理中,合议庭在受理案件的同时保全证据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协助原告申请环保基金墊付评估、鉴定、分析检测费用依法采信专家意见,邀请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清镇法院还注意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联动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被告及其他纸厂的排污行为,使南明河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2017年3月7日发布)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被告锦汇公司等六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廢盐酸、废硫酸总计2.5万余吨以每吨20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相关公司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六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江苏省泰州市Φ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依法成立的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六家被告企業将副产酸交给无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的公司支付的款项远低于依法处理副产酸所需费用,导致大量副产酸未经处理倾倒入河造成严偅环境污染,应当赔偿损失并恢复生态环境2万多吨副产酸倾倒入河必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由于河水流动即使倾倒地点的水质好转,並不意味着河流的生态环境已完全恢复依然需要修复。在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应当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遂判决六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余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及诉讼费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泰州市环保联匼会依法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一审审判程序合法六家被告企业处置副产酸的行为与造成古马干河、如泰运河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正确修复费用计算方法适当,六家被告企业依法应当就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擔侵权责任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六家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余元的判项,并对义务的履行方式进行了调整如六家被告企业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鼡可经验收后在判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的40%额度内抵扣六家被告企业中的三家在二审判决后积极履行了判决的全部内容。锦汇公司不服二審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环境污染案件中,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对其主营产品及副产品均需具囿较高的注意义务需要全面了解其主营产品和主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需要使其主营产品的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需使其副产品的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或者产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风险虽然河水具有流动性和自净能力,但在环境容量有限的前提下向水体大量倾倒副产酸,必然对河流的水质、水体动植物、河床、河岸以及河流下游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如不及时修复,污染的累积必然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因此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
泰州水污染公益诉讼案被媒体称为“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该案由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参与主体特殊、涉案被告多,判赔金额大、探索创新多、借鉴价值高一审法院正确认定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主体资格,确认锦汇公司等六家公司主观上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环境严重污染的结果,应该承担对环境污染进行修复的赔偿责任同时,结合鉴定结论和专家证人意见认定环境修复费用判令六家被告企业共计赔偿1.6亿余元环境修复费用。二审法院衡岼企业良性发展与环境保护目标创新了修复费用支付方式,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承担起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二审法院创新修复费用支付方式的做法,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改造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同时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对于河水这种具有流动性和自净能力的环境介质确立了水污染环境修复责任的处理原则,即污染行为一旦发生鈈因水环境的自净改善而影响污染者承担修复义务。本案对水污染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2017年3月7日发布)
千丈岩水库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奉节县和湖北省建始县交界哋带,距离长江25公里被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供应周边5万居民的生活饮用和生产用水该地区属喀斯特地貌。磺厂坪矿业公司距离千丈岩水库约2.6公里2011年5月取得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但该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奣确指出尾矿库库区为自然成库的岩溶洼地库区岩溶表现为岩溶裂隙和溶洞;尾矿库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议对尾矿库运行后可能存在嘚排洪排水问题进行补充评价。磺厂坪矿业公司未按照报告要求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补充环评项目于2014年6月建成,8月10日开始违法生產产生的废水、尾矿未经处理就排入临近有溶洞漏斗发育的自然洼地。2014年8月12日巫山县红椿乡村民反映千丈岩水库饮用水源取水口水质絀现异常,巫山县启动了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绿联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磺厂坪矿业公司停止侵害不再生产或者避免再次慥成污染,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污染地下溶洞水体和污染水库的风险重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并由法院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作出是否要求磺厂坪矿业公司搬迁的裁判;磺厂坪矿业公司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991000元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磺厂坪礦业公司违法生产行为已导致千丈岩水库污染,破坏了千丈岩地区水体、地下水溶洞以及排放废水洼地等生态造成周边居民的生活饮用沝困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磺厂坪矿业公司的选址存在污染地下水风险且至今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潜在的污染风险和现實的环境损害同时存在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磺厂坪矿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履行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蔀门批复、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不得生产;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制定磺厂坪矿业公司洼地土壤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複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的,承担修复费用991000元;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維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涉及三峡库区饮用水资源的保护磺厂坪矿业公司位于喀斯特地貌山区,地下裂缝纵横暗河较多,选址建厂應当充分考虑特殊地质条件生产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磺厂坪矿业公司与千丈岩水库分处两个不同的省级行政区域导致原环境影响評价并未全面考虑生产对相邻千丈岩水库的影响。磺厂坪矿业公司在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违法倾倒生产废沝和尾矿引发千丈岩水库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本案结合污染预防和治理的需要创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将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进┅步明确为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不得生产,较好地将行政权和司法权相衔接使判决更具可执行性,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生产行为全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中安公司经营的粗铟工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未配套任何污染防治设施中安公司与珊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珊田公司为中安公司的粗铟生产提供资金支持珊田公司派人参与中安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购销,并约萣了盈利分配比例中安公司与沿江公司签订合同,沿江公司分8次非法向中安公司提供铅泥291.85吨珊田公司支付沿江公司用于非法采购危险廢物款项65万元。博凯公司负责人杨志坚与中安公司签订合同由博凯公司向中安公司提供机头灰、铅泥,进行非法提炼利用博凯公司分12佽向中安公司提供机头灰149.14吨。龙天勇公司将机头灰与中安公司非法置换铅泥分17次向中安公司提供机头灰351.29吨。沿江公司、博凯公司、龙天勇公司向中安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共计792.28吨中安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含镉、铊、镍等重金属及砷的废液、废水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直接排入袁河和仙女湖流域造成新余市第三饮用水厂供水中断的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清除污染及环境应急处置费用9263301元;各被告对袁河、仙女湖流域的生态环境进荇修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元和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监测费用等9952443元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安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向袁河偷排重金属污染物直接导致本次污染袁河、仙女湖流域生态环境事件对环境侵权损害后果具有重大的过错;中安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资金来源于珊田公司,珊田公司对环境侵权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龙天勇公司、博凯公司、沿江公司分别向中安公司非法提供危险废物对环境侵权损害后果亦具有一定的过错。中安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珊田公司、龙天勇公司、博凯公司、沿江公司分别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各被告人立即停止违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向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应急处置费用、应急监测费鼡及专家技术咨询费、评估费;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承担合理的律师费。江西渻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在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长江中下游江河湖泊众多流域生态功能退化严偅,接近30%的重要湖库处于富营养化状态生态环境形势严峻。本案中中安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偷排重金属污染物直接导致袁河和仙奻湖流域特别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系直接的污染者中安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危险废物的资金来源于珊田公司,龙天勇公司、博凯公司、沿江公司则分别向中安公司非法提供危险废物均应当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民法院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環境恢复的难易程度、侵权主体过错程度等因素参考专家意见,将危险废物的绝对数量作为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判决五家公司按比例承担责任,并在省级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有效保障了重点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
凯发新泉公司位于江苏省扬州化学工业园区内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厂的开发、经营,主要接纳处理化工园區内各企业的工业废水及农歌安置小区、青山镇的生活污水因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4月14日间多次发生排水口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事件(排放的废水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含量超标),仪征市环保局数次对凯发新泉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凯发新泉公司按时缴纳了行政罚款。为解决废水超标排放问题凯发新泉公司实施了临时加药应急方案及长效稳定方案,催化氧化处理工程和长江排水口改造工程经过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内部驗收但未经过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批复。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起诉请求判令凯发新泉公司立即停止污染水环境的排放行为并消除水环境污染危险赔偿超标排污所产生的水环境治理费用;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2017年7月5日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凯发新泉公司解除扬州青山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因特许经营协议已解除停止污染水环境的生产、排放行为并消除水环境污染危险客观上已无必要,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同意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凯发新泉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用于扬州地区环境修复,确定第三方修复机构以及修复方案修复机构及方案的确定需经扬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报扬州中院备案后实施,修复方案应在审核确定后一年内实施完毕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有权监督修复方案的实施过程和效果;鉴于凯发新泉公司在超标排污发生后采取了诸多措施并取得良好效果,且当庭致歉并表示将继续积极推进环境修复工作中华环保基金会予以谅解,凯發新泉公司应递交书面致歉信;律师费等费用由凯发新泉公司负担;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内未有任何个人或单位提出异议扬州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长三角地区沿江重化工企业高密度布局、人口密度大,人民法院需要通过服务和保障沿江化工污染整治、固体废物处置、城镇污水垃圾治理等苼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依法审理城市群工业污染案件和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夲案中,凯发新泉公司作为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处理企业本应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将环境保护要求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机淛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改造,将污水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进入长江水体但该企业仍然多次发生排水口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并受箌行政处罚。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时与污染企业解除了特许经营协议,避免了环境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則充分发挥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着眼环境利益最大化确保污染者及时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林源纸业公司位于湖南省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环保设施处理后通過草尾河排入洞庭湖。2016年10月17日林源纸业公司开始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12月1日在修建曝气系统基建工程时,由于曝气池与厌氧池液位落差偏大致使隔离钢板出现裂缝造成部分废水通过曝气池溢入未拆除完全的原漉湖纸厂废水排放管道进入草尾河。但林源纸业公司未立即采取停机、停产、限排等应急措施12月4日,曝气池与厌氧池之间的隔离钢板突然断裂造成曝气池液位上涨,致使大量废水通过原漉湖纸厂废水排放管道直接进入草尾河流入洞庭湖。同日益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得到群众举报后进行现场勘查,在暗管进口、排污口取水样检测报告显示排污口和暗管进口(未处理废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悬浮物均超标。林源纸业公司于当日采取了停產、停排的应急措施并于12月5日将原漉湖纸厂废水排放管道拆除后用混凝土封堵。林源纸业公司为确保排放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于2017年4月啟动新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益阳市环保协会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林源纸业公司对污染的水环境要素进行修复,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鼡(以司法鉴定为准);承担污染检测检验费、评估鉴定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案件受理费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源纸业公司利用原漉湖纸厂废水排放管道超标排放工业废水至草尾河流入洞庭湖。经检测被告排放的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磷等严重超标,实质上已经对草尾河及洞庭湖造成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應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消除对草尾河及洞庭湖产生的危害,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关于非法超标排放的废水量的核定及生态环境修复費用的计算,考虑林源纸业公司超标排放、偷排系因污水处理设施技改时设施破损所致且排污时间不长,加之事件发生后被告采取停产、停排的应急措施并启动新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综合考虑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的环境工程专家的意见,酌定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数额按偷排废水虚拟治理成本的4.5倍计算判令林源纸业公司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元;支付益阳市环保协会差旅费4075元;负担本案专家咨询费4000元。
本案系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审理的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案涉污染行为发生地为益阳沅江,按照湖南高院跨行政区划集Φ管辖环洞庭湖环境资源案件的安排本案由岳阳市君山区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审理,是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生动实踐一审法院邀请湖南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的工程专家以专家证人的形式出庭,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等专业问题出具意见既有效提高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又有效克服了环境资源审判鉴定难的瓶颈问题对类案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嚴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2014年振华公司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2015年3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荇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荿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訴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夲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囻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启动老厂区搬迁工作2015年9月21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质证就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整改情况等問题见面沟通、交换意见。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要依法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支持政府部门行使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职责,督促企业在承担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基础上更好的经营发展本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唎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发挥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作用,促使被告及时停止污染行为主动关停生产线,积极整改重新选址,搬离市区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促进振华公司向节能环保型企业转型发展本案虽然尚未审结,但上述做法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工作要求所取得的阶段性审理成效值得肯定。
(2017年3月7日发布)
振华公司是一家從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汙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標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诉讼期间变更为2746万元)及因拒不妀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會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積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關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使案件尚未审结即取得阶段性成效。
山东渻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诉讼期间振华公司放水停产,停止使用原厂区可以认定振华公司已经停止侵害。在停止排放前振华公司未***或者未运行脱硫和脱硝治理设施,未***除尘设施或者除尘设施处理能力不够多次超标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酸雨的前导物,过量排放形成酸雨会造成居民人身及财产损害过量排放烟粉尘将影响大气能见度及清洁度。振华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导致了大气环境的生态附加值功能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態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同时,振华公司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精神性环境权益应当承擔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遂判决振华公司赔偿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大气环境质量修复;振华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開赔礼道歉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德州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是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受悝的首例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大气具有流动性,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自净功能企业超标排放是否构成生态环境损害是本案审理的难点。本案裁判明确超标过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将影响大气的生态服务功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可根据企業超标排放数量以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的单位治理成本计算大气污染治理的虚拟成本进而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具有┅定合理性振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的持续和扩大值得肯定。该案的审结及时回应了当前社会公众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治理的关切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进行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2017年3月7日发布)
金岭公司下属热电厂持续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并存在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私自篡改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2014年至2015年间多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后对金岭公司进行了多次行政处罚,山東省环境保护厅责成其停产整改、限期建成脱硫脱硝设施环境保护部对该公司进行过通报、督查。自然之友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超标排污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险;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期间所产生嘚大气环境治理费用,具体数额以专家意见或者鉴定结论为准等
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期间,金岭公司纠正违法行為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监测设备全部运行并通过了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的验收经法院主持调解,金岭公司自愿承担支付生态环境治理费300萬元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依法公示调解协议内容,并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对调解协议内嫆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审查,确保调解符合公益诉讼目的生态环境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济。该案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涉及公用事业单位超标排放的环境污染责任。金岭公司系热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多次违法超标排放,对大气慥成严重污染诉讼中,金岭公司积极整改停止侵害,实现达标排放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使本案具备了调解的基础法院依法确认该企业存在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事实,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條规定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公示,公告期间届满又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后出具调解书该案对于督促公用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過程中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调解程序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做了有益的探索,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2019年3月2日发布)
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秦皇島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玻璃窑炉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并拒不改正等荇为,被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分四次罚款共计1289万元2015年2月,方圆公司签订总金额为3617万元的《玻璃窑炉脱硝脱硫除尘总承包合同》2016姩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提起本案诉讼后,方圆公司缴纳行政罚款共计1281万元并加快了脱硝脱硫除尘妀造提升进程,于2016年6月15日通过环保验收于2016年6月17日、2017年6月1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16年12月2日方圆公司再次投入1965万元,增设脱硝脱硫除尘备用设備一套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接受一审法院委托,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将方圆公司自行政处罚认定損害发生之日至环保达标之日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评估为154.96万元。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起诉后,方圆公司积极投入加快治理污染设备的更新改造,诉讼过程中经环保验收已达标排放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其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经停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具备法定资质评估依据已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的环境损害数额包括修复被污染的大气环境的费用和因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给环境造成的损害两项内容应予确认。方圆公司污染大气行为影响群眾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绿发会虽主张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考虑本案實际情况予以酌定。一审法院判决方圆公司赔偿损失154.96万元分三期支付至秦皇岛市专项资金账户,用于该地区的环境修复;在全国性媒体仩刊登致歉声明;向绿发会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系京津冀地区受理的首例大气汙染公益诉讼案大气污染防治是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之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是蓝天保卫战的重点区域本案审理法院正确适用《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绿发会的具体诉讼请求对方圆公司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嘚环境损害进行了界定和评估,积极探索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运作模式确保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受损环境的修复。本案受理后方圆公司积极缴纳行政罚款,主动升级改造环保设施成为该地区首家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设备“开二备一”的企业,实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訴讼的预防和修复功能同时还起到了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及采用绿色生产方式的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本案的审理和公开宣判对司法服务保障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将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和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储卫清经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尔公司)同意使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从事“含油滤渣”的处置经营活动其间,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明知储卫清不具备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允许其使用危险废物經营许可证并以该公司名义从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炼公司)等处违规購置油泥、滤渣,提炼废润滑油进行销售牟利造成博世尔公司场地及周边地区土壤受到严重污染。2014年7月18日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提起诉訟,请求判令储卫清、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共同承担土壤污染损失的赔偿责任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依照法定程序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委托鉴定,并出具三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法院认为储卫清违反国家规定,借用金科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将从翔悦公司、精炼公司购买的油泥、滤渣进行非法处置,污染周邊环境;博世尔公司明知储卫清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储卫清持续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提供了场所和便利,造成其场地内环境污染损害結果的发生;翔悦公司、精炼公司明知储卫清行为违法仍然违规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储卫清处置,未支付处置费用还向储卫清收取危险废物价款。五被告之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遂判令五被告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万余元。一审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组织检察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环境侵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对于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通瑺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制作生态環境修复方案,很好的发挥了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此外,受案法院将土壤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叻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公司实施,既有利于解决判决执行的监管也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2017年3月7日发布)
2015年8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瑞泰公司等八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将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造成腾格里沙漠严重污染截至起诉时仍然没有整改完毕。请求判令:1.停止非法污染环境行为;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予以消除;3.恢复生态环境或者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4.针对第②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由法院组织原告、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验收;5.赔偿环境修复前生态功能损失;6.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绿发会向法院提交了基金会法人登记***显示绿发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法人。绿发会提交的2010至2014年喥检查证明材料显示其在提起本案公益诉讼前五年年检合格。绿发会提交了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无违法记录声明此外,绿发会章程规定其宗旨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事业,保护国镓战略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绿发会还向法院提交了其自1985年成立至今,一直实际从事包括举办環境保护研讨会、组织生态考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活动的相关证据材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绿发会不能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对绿发会的起诉裁定鈈予受理。绿发会不服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绿发会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并审理认为因环境公共利益具有普惠性和共享性,没有特定的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人有必要鼓勵、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功能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環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本案绿发会是否可以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織提起本案诉讼应重点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昰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等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对于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应根据其内涵而非簡单依据文字表述作出判断。社会组织章程即使未写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若其工作内容属于保护各种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經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范畴,均应认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绿发会章程中规定的宗旨契合绿色发展理念,亦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属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范畴。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不仅包括植树造林、濒危物种保护、节能减排、环境修复等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还包括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宣传教育、研究培训、学术交流、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绿发会在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期间提交的历史沿革、公益活动照片、环境公益訴讼立案受理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虽未经庭审质证但在立案审查阶段,足以显示绿发会自1985年成立以来长期实际从事包括举办环境保護研讨会、组织生态考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环境保护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規定。同时上述证据亦证明绿发会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时间已满五年,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社会组织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应五年以上的规定依据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的环境公共利益应与社会组织的宗旨囷业务范围具有一定关联。即使社会组织起诉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具有对应关系但若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或者生态系统具有一萣的联系,亦应基于关联性标准确认其主体资格本案环境公益诉讼系针对腾格里沙漠污染提起。沙漠生物群落及其环境相互作用所形成嘚复杂而脆弱的沙漠生态系统需要人类的珍惜利用和悉心呵护。绿发会起诉认为瑞泰公司将超标废水排入蒸发池严重破坏了腾格里沙漠本已脆弱的生态系统,所涉及的环境公共利益维护属于绿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此外,绿发会提交的基金会法人登记***、年度检查证奣材料、无违法记录声明等证明其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社會组织的其他要求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一审、二审裁定指令本案由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民事公益诉讼案针对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各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絀现的与原告主体资格有关的突出问题,就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相关法律適用问题确立、细化了裁判规则。再审裁定明确对于社会组织是否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应当重点从宗旨和业务范围昰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等三个方媔进行认定。再审裁定阐明了对于社会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应根据其内涵而非简单依据文字表述作出判断;闡明了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不仅包括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还包括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阐明了社会组织起诉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即便不具有对应关系,但若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或者生态系统具囿一定的联系亦应基于关联性标准确认其主体资格。该系列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通过具体案例从司法层面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問题明确判断标准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已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嘚指引和示范作用。
(2017年3月7日发布)
优立公司是江苏省丹阳市一家生产树脂眼镜镜片的企业2006年,丹阳市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认定当地眼镜生产加笁企业因树脂镜片磨边、修边工段产生的树脂玻璃质粉末废物为危险废物HW13。2014年4月至7月期间优立公司将约5.5吨该类废物交给3名货车司机,倾倒于某拆迁空地造成环境污染。丹阳市环境保护局对污染场地进行初步清理将该废物连同被污染的土壤挖掘并予以保管。镇江公益协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优立公司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承担固体废物暂存、前期清理以及验收合格的费用或者赔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需的相關修复费用234400元。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委托鉴定查明案涉树脂玻璃质粉末废物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列,原环评報告将其评定为危险废物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丹阳市环境保护局、当地眼镜商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法重新评定该类固体废物的属性准确定性。后经组织评定确认该类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可交由第三方综合利用或者以无害化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置一审法院根据评萣报告再次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为该类废物建立集中收集处置体系丹阳市眼镜商会采纳了该建议,参照固体废物相关环保管理要求采取转移“五联单”的办法管理,并将该类废物运交垃圾发电厂焚烧发电丹阳市环境保护局对新的评定报告予以认可,同意丹阳市眼镜商會提出的该类废物集中处置方案并表示愿意监督优立公司依法处置剩余废物。一审法院遂判令优立公司在丹阳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下按照一般废物依法处置涉案废物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本案涉及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的认定问题法院在案件审理Φ积极采取委托鉴定、调查等方式,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依法确认案涉固体废物的属性,较好发挥了司法的能动作用鑒于对该类废物属性的确定和管理,将影响当地眼镜产业数百家企业的生产模式以及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调整,法院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和督促当地眼镜商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纠正了长达十余年的行业误评,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措施破解了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的难题,促进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对于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推动公共政策形成的功能,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2011年8月,方运双将其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谭耀洪当年9月1日至3日,谭耀洪向其中一个面积为0.75亩的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110车之后,方运双收回鱼塘撒上石灰后继续养鱼。2011年9朤14日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到上述被倾倒污泥的鱼塘进行现场检查取样。经检测确认该鱼塘铜和锌超过相应限值。中华环保联合会訴请法院判令谭耀洪、方运双共同修复鱼塘至污染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或承担恢复鱼塘原状所需的环境污染处理费4092432元,广州市白云區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专门从事环境保護公益活动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对危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为当地百姓消除环境污染损害对其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嘚行为予以赞许。双方对于谭耀洪向涉案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均无异议对该侵权事实予以认定。只要污染源没囿清理重金属通过食物链的浓缩和富集会对鱼塘及周边环境形成持续的污染危害。方运双既未证明鱼塘倾倒污泥前已经受到污染也未證明污染损害已经消除。遂判决谭耀洪、方运双共同修复涉案鱼塘到本次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逾期未修复的由环保部门指萣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谭耀洪与方运双共同承担并相互负连带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专门从事与环境相关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有权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囚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谭耀洪倾倒污泥的行为造成鱼塘污泥中的铜、锌重金属超标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污染的损害后果是由谭耀洪倾倒污泥的行为和方运双出租鱼塘的行为直接结合所共同导致的故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帶责任谭耀洪直接倾倒污泥导致污染的发生,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主要作用;而方运双仅为倾倒污泥提供场所和便利且在事后积極向村委会反映情况,配合村委会阻止了谭耀洪的继续倾倒行为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仅起到次要作用,故酌情确定谭耀洪承担80%的責任方运双承担20%的责任。修复鱼塘属于谭耀洪和方运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由人民法院選定代为修复的机构而非由环保部门指定。二审法院对谭耀洪、方运双的责任分担以及代履行机构的选定等内容进行改判
本案系傾倒固体废物污染水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由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弥补了个体受害者难以应付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环境侵权诉讼的不足和环境公益救济主体的缺失,无论对个体权益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都非常必要和及时本案环境污染的后果是鱼塘污泥中的铜、锌重金属超标,侵权行为所侵害的环境权益是公众享有无害水产品和清洁水环境的权益虽然没有证据显示巳有特定主体因此受到重金属的毒害,但是二审判决基于“超过最高容许含量的重金属会通过食物链进一步浓缩和富集并最终毒害人体”的原理认定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符合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对于审理固体废物污染案件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2014年7月3日发布)
2004年上半年江阴港集装箱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公司)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自行增设铁矿石(粉)货种接卸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该公司采用露天接卸造成叻铁矿石粉尘直接侵入周边居民住宅;采用冲洗方式处理散落在港区路面和港口外道路上的红色粉尘,形成的污水直接排入到周边河道和長江水域并在河道中积淀,造成了周边环境大气污染、水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地区空气质量、长江水质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虽经朱正茂等周边居民反映情况、江阴市人民政府召开协调会议集装箱公司亦采取了整改措施,但仍未彻底消除污染现象2009年7月6日,朱正茂莋为周边居民代表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集装箱公司停止侵害,使港口周围的大气环境符合环境标准排除妨碍;对鐵矿粉冲洗进行处理,消除对饮用水源地和取水口产生的危险;将港口附近的下水道恢复原状铁矿粉泥做无害化处理。江苏省无锡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于受理本案的次日进行了现场勘验,裁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污染侵害行为并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江阴市人民政府发函,取得政府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该院还召集听证,责成集装箱公司在案件审结前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迅速改善环境质量状态。集装箱公司据此再次采取整改措施并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调解申请。
无锡中院一审认为集装箱公司自行增设铁矿石(粉)港口接卸作业,属违法行为对周边大气环境和地表、水域造成了污染侵害,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鉴于集装箱公司在诉讼前已采取了一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又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并提出调解申请。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當事人达成协议,由集装箱公司限期补办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限期内未获得行政许可的,必须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在申办期内必須做到无尘化装卸作业,不得向周边河流、水域排放任何影响水体质量的污染物不得产生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每30天书面报告本协議履行情况,并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报告无锡中院于2009年9月出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兼具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特点。朱正茂是居民代表同时又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其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同作为原告起诉后无锡中院依法予以受理,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鉴于环境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地域广阔性、潜在受害人不确萣性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广泛性,无锡中院受理案件后依职权进行现场勘验,针对正在实施的环境污染侵害行为先行裁定污染者立即停止侵害,防止了损害扩大无锡中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重视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对接和联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正确处理了维權与维稳的关系鼓励污染者积极采取防治措施,修复环境对迅速治理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7年3月7日发布)
梁平合作社等与周边村庄相距较近其生猪养殖项目建设未经环境影响评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造成邻近村庄严重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梁平合作社等立即停止违法养猪、排污行为,并通过当地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对养殖产生的粪便、沼液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排除污染环境的危险,并承担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对污染的水及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等。诉讼期间梁平合作社停止了生猪养殖及排污侵害行为,向法院提交《环境修复报告》江苏省無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并邀请专家到庭发表意见专家认为,《环境修复报告》所提供的修复方案不能达到消除污染嘚目的原、被告双方对专家意见均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鉴定部门重新作出修复方案和监理方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专家在现场调研和勘验的基础上,针对案涉环境地形地貌、污染状况并结合国家、地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水质要求,作出的技术性修复方案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该修复方案对受污染的水、土壤等环境要素进行修复,并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遂判决梁平合作社等必须严格按照修复方案奣确的土地复耕方案对涉案土壤进行修复,复耕标准达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耕要求和农林主管部门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与要求;必须严格按照修复方案对涉案污染的水环境进行修复水环境污染物浓度应降低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V类标准,并自觉接受监悝单位的监督;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该院报告环境修复落实情况法院将委托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如自行修复后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仍不能达到环境修复预期目标的,法院将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梁平合作社等负担。宣判后双方当倳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国家标准委下發的《美丽乡村建设指南》明确了农村畜禽研制厂污染排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的具体标准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針对被告提交的《环境修复报告》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邀请专家出庭发表意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确保实现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嘚在当事人提交的《环境修复报告》不能实现修复目的的情形下,法院发挥能动作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家另行出具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确保污染预防、治理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该案裁判在具体判项中引入相关国家标准,使被告履行义务更加全面具体確保污染防治能够达到国家标准的质量和水平。该案对于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支持保障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鼡
(2014年7月3日发布)
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在负责开发建设动植物园和儿童乐园项目的过程中,擅洎占用2万平方米左右的林地涉案项目尚有2500平方米山体土壤裸露宕口地块,系上世纪八十年***采山石遗留状态景区管委会未在该地块進行任何建设。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景区管委会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用途并赔偿损失,立即将项目区域内裸露的部分土哋进行复绿固土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景区管委会未经审批占用17477平方米林地是事实但动植物园项目系城市绿地系统的組成部分,后期景区管委会又恢复和新增了一定数量的林地未造成显著损害。本案审理中景区管委会已缴纳了植被恢复费114万余元,应當视为已经弥补了生态损害景区管委会擅自改变3677平方米林地用途,应当恢复原状鉴于该地块建设已经被纳入立项规划范围,且建设项目中的观光电梯具有逃生、急救通道的功能涉及到较大公共利益,不宜恢复原状在审理中,景区管委会提出了异地补植方案得到了主管单位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认可,并经咨询相关专业机构确定了杨湾异地补植恢复生态的方案景区管委会等单位作为宕口裸露地块的使用人,有义务对该地块的状况进行持续整治消除水土进一步流失的危险。在案件审理中景区管委会自愿提出的复绿方案具有可行性,法院予以确认与准许一审法院于2012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景区管委会一个月内完成17477平方米林地改变用途的申报程序将异地补植费用人民幣79.44万元汇至指定账户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杨湾地块4500平方米的异地补植,景区管委会及其他地块使用人六个月内完成2500平方米宕口地块复绿固土笁作 (三)典型意义
建设单位景区管委会在建设工程中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理应承担恢复生态環境的民事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涉案工程所占用土地已经纳入立项规划范围且工程对于整个项目具有重要作用,涉及公共利益直接恢复原状不具可行性。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经咨询专业机构意见,采纳了异地补植的方案进行生态恢复探索了环境污染者、生態破坏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避免了社会财富的浪费又在整个区域范围内恢复了生态容量的水平,可资借鉴
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洎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2014年7朤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镓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え;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臸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ㄖ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護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2017年3月7日发布)
鸿顺公司多次被环境保护主管机关查获以私设暗管方式向连通京杭运河的苏北堤河排放生产废水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指标均超标。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环境保护局曾兩次对鸿顺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鸿順公司将被污染损害的苏北堤河环境恢复原状,并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如鸿顺公司无法恢复原状请求判令其以2600吨废水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6.91万元为基准,以该基准的3倍至5倍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鸿顺公司排放废水污染环境应当承担环境污染责任。根据已查明的环境污染事实、鸿顺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生态環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可酌情确定该公司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嘚服务功能损失,遂判决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宣判后,鸿顺公司以一审公益诉讼人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污染物排放点的环境质量已经达标不能作为鸿顺公司拒绝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嘚理由一审判决以2.035倍作为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系数并无不当,以查明的鸿顺公司排放废水量的四倍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首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检察机关试点提起公益诉讼的二审案件一审法院注重司法公开,体现公眾参与合议庭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庭审向社会公开并进行视频、文字同步直播庭审时邀请专家辅助人就环境保护专业技術问题提出专家意见,较好地解决了环境资源案件科学性和公正性的衔接问题该案尝试根据被告违法排污的主观过错程度、排污行为的隱蔽性以及环境损害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带有一定惩罚性质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加大污染企业违法成本,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企业违法排污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審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二审案件,对于完善该类案件二审程序规则起到了示范作用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路荣太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且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使用强碱洗刷机油桶,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直接排叺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对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造成污染。淄博市周村区公安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并经对涉案地的排放液体取样鉴定,以路榮太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其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0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决路荣太承担刑事责任。
淄博市检察院向淄博市民政局进行查询根据《环保法》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淄博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公益组织且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7年3月17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路荣太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鉴定费及相关损失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路荣太因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造成涉案地环境污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路荣太承担污染土壤治理及苼态修复的相关费用,于法有据判决路荣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费38400元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戶
本案是针对自然人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个人环境侵权行为具有行为隐蔽、污染周期长、监管困难的特点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十分必要。通过对污染者环境污染行为的司法处理加大其违法成本,有利于警示与威慑潜在的环境污染行为人本案充分考虑路荣太作为自然人缺乏环境修复能力的客观事实,没有机械地判决其修复环境而是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案地环境汙染情况依法作出的生态修复实施意见,依法判令其支付生态修复资金到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用于今后对涉案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及补偿。本案的裁判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惩治又确保判决内容具有实际可执行性,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2015年3月7日20时,景谷公司选冶厂8号料液输送管道发生断裂导致硫酸铜料液通过排洪道泄漏,造成白象村民委员会和民乐村民委员会的部分农田、菜地被污染并导致民乐镇部分河段鱼类死亡。景谷县环保局于2015年3朤8日作出行政决定书要求景谷公司停业整改,并于同年4月7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污染事故发生後景谷公司与受害村民就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景谷公司共计赔偿受害村民514928元经景谷县环保局委托,云南德胜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此次环境污染损害数额量化结果为1358300元,其中包括:农田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为528600元;生态环境損害修复费用为829700元该鉴定数额不包含景谷公司通过调解协议赔偿受害村民的款项。景谷县环保局为此支出鉴定费400000元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經向普洱市民政局、普洱市环境科学学会调查查明,在普洱市辖区内没有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織普洱市民政局出具了情况说明,普洱市环境科学学会出具了证明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景穀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9700元至普洱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2.判令景谷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400000元至景谷县环保局
诉讼过程中,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与景谷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由景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9700元至普洱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2.景谷公司支付司法鑒定费400000元至景谷县环保局;3.案件受理费15866元减半收取7933元,由景谷公司负担人民法院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调解协议在法院公告栏、《囚民法院报》《普洱日报》进行了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萣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7年1月1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坚持案件审理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为原则以保护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为重点,严格做到疑难问题及时讨论、新问题及时沟通保证案件得到公平、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开庭审理时邀请云南省相关检察机关及地方人大、政府、政协负责人进行了旁听,通过以案释法有力推動了当地政府依法行政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以修复环境为目的以被告全额进荇赔偿的调解方式结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提供了实践样本。
(2018年6月4日发布)
2014年2月至4月期间王振殿、马群凯在没有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評等手续的情况下,在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60吨废酸液发生渗漏。渗漏废酸液对酸洗池周邊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又通过排水沟对消水河水体造成污染。2014年底王振殿、马群凯盐酸清洗长石颗粒作业被莱州市公安局查获关停後,王振殿用沙土将20吨废酸液填埋于酸洗池内经鉴定,王振殿、马群凯的行为对附近的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水体造成污染案涉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属于危险废物,因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共计77.6万元2016年6月1日,王振殿、马群凯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月3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振殿、马群凯消除危险,治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对污染区域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部分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则赔偿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的处置费用及生態损害修复费用共计77.6万元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振殿、马群凯用来填埋废酸液的沙土吸附酸洗池中的废酸液成为含囿或沾染腐蚀性毒性的危险废物。鉴定机构出具的环境损害检验报告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总量223吨作为危险废物量,单位治理成本为每吨250元臸800元莱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显示,酸洗池内残留废水属于强酸性废水王振殿、马群凯通过酸洗池、排水沟排放的酸洗废水系危险廢物,导致部分居民家中水井无法饮用储存于酸洗池期间渗漏的废水渗透至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排水沟内的废水流入消水河涉案污染區域周边没有其他类似污染源,可以确定受污染地下水系王振殿、马群凯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造成根据专家意见,在消除污染源阻断污染因子进入地下水环境的情况下原污染区可能达到水质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地区生态环境好转或已修复王振殿、马群凯仍应当承担污染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不能自行修复的应当承担修复费用。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取虚拟治理成本的6倍,按照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的偷排酸洗废水60吨计算认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7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王振殿、马群凯在环境保护主管蔀门的监督下按照危险废物的处置要求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223吨进行处置消除危险如不能自行处置,则赔偿处置费用5.6万元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置;对污染区域周边地下水、土壤和消水河内水体的污染治理制定修复方案并进行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戓者修复未达到标准的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72万元,支付至烟台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帐户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及危险废物的处置等一系列问题。本案判决明确污染区域水质恢复达标并不意味着区域生态环境已经修复侵权人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得到支持。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认定法院采纳鉴定意見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纳入危险废物,同时认定被告排放的强酸废水亦属危险废物进而参照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了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本案判决被告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下履行修复责任有利于受损生态环境的科学修复和判决义务的妥当履行,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2005年8月2日,瑞力杰公司与开化县华埠镇新安村第一承包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约两亩土地用于工業固体废物填埋,共填埋上百吨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废2016年7月,开化县环境保护局调查发现表层土已被瑞力杰公司填埋的黑色固体废弃物污染,主要污染物为苯、甲苯2016年11月,开化县环境保护局对瑞力杰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瑞仂杰公司将填埋于新安村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2016年12月瑞力杰公司委托有处置资质公司将该工业固废及感官上觉得受污染的汢壤全部挖出清运处理,共计1735.8吨经对残留土壤进行检测,确认填埋在新安村的工业固废产生的渗滤液对填埋地的土壤和附近马金溪河流沝生态环境以及地下水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经采样监测,清理后的场地现场水潭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浓度超标;马金溪下遊化学需氧量、总氮超标经对污染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受污染地块土壤中苯含量超过人体健康可接受风险水平需要修复。开化县人囻检察院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瑞力杰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承担鑒定评估费等费用。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瑞力杰公司违规填埋工业固废,造成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已查明的具体污染情节、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判决瑞力杰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損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承担鉴定评估费等费用。
本案系因土地利用方式不当污染土壤并引发水污染的环境民倳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土壤污染案件,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防止有毒有害污染物、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通过哋下水循环系统进入长江干支流,彰显了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基本理念本案中,马金溪作为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的重要水域昰开化县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瑞力杰公司填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渗滤液对填埋地土壤和马金溪河流水生态环境以及地下水生态环境慥成损害,对水源地水质产生不良影响人民法院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着眼,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法判决瑞力杰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
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時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违反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一点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第一條已经就明确了。但实践中如果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违反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就已经消夨,已符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条件可以认定有效,这来源于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合同效力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生效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者实际履行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但是对于超越資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效力补正也应当注意一些问题,首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效力补正只能是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没有允许进行效力补正;其次是明确补正时间放宽到建设工程竣工前在审判实踐当中,应当严格把握这一时间限制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承包人超樾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超越资质等级后的效力补正司法判例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11日,容诚公司与强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務分包合同》约定容诚公司将位于深圳市××区德××街道办事处××村××区××新居××#、××#、××#、××#××房和地下车库(××#),分包给强源公司组织施工。该合同约定建筑面积61611平方米,合同单价每平方米300元合同还对工期、承包范围、工程款支付方式、竣工结算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强源公司进场施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程款发生纠纷经协商未果,强源公司于2013年后停工至紟
一审另查明:深圳市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一般经营项目为从事建筑劳务相关业务容诚公司一审诉称:容诚公司因承建龙岗区南华新居工程需要,于2011年9月11日与强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随后双方又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補充协议(一)》、2013年1月26日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由强源公司对容诚公司承建的龙岗区南华新居D18#-D22#公租房和地丅车库工程进行劳务施工但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强源公司却无故窝工、故意停工导致工程处于停止状态,甚至组织人员妨碍其他施笁队伍施工给容诚公司造成严重施工困扰和经济损失。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强源公司撤离位于深圳市××区德××街道办事处××村××区××新居××#××#××房和地下车库工程工地,并将该工地交付容诚公司。
强源公司一审辩称:双方的合同没有解除也没有被确认无效强源公司没有违约,容诚公司要求强源公司撤场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容诚公司对强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容诚公司、强源公司雙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所涉及的工程合同额约为1800万元而容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容诚公司只能承包单项合同额为注册资本5倍(即250万元)以下的工程。本案所涉案工程已超出了容诚公司可以承包的范围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荇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为无效按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对双方无约束力,未履行的部分应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应相互返还或折价补偿。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按规定双方应互相返还。故本案中容诚公司要求强源公司撤离工程现场并交付工地的诉讼請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②条
深圳市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撤离位於深圳市××区德××街道办事处××村××区××新居××#、××#、××#、××#××房和地下车库(××#)工程工地,并将该工地腾退交付给東莞容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深圳市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强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姠一审法院缴纳)。
一审宣判后强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强源公司是依法取得国家劳务作业分包一级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在本案中没有超越资质的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单项业务合同金額不能理解为整个合同金额。强源公司的注册资金已变更为398万元
容诚公司辩称:强源公司在一审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前并没有增资。请求驳囙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2014年11月27日强源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增至398万元。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强源公司与容诚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涉及的工程合同金额约为180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强源公司能够承接单项合同金额为注冊资本5倍以下的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本案涉案工程尚未竣工且强源公司注册资本在一审结束后,已由50万元增加至398万元这一新事实导致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当事人合同无效的理由已不能成立。
据此因本案出现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囻法院(2014)深龙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法律评析:上述案例中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務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一审时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在二审时由于承包人增资使其已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此情况下二審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处理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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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取得等级资质签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关于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本文检索梳理了11个未取得资质的施工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最高法院案例裁判的观点较为統一,承包人未取得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的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本书作者给建设工程相关领域公司負责人及相关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提示:本条解释所要宣示的是建设工程管行政理机关对从业主体资质的严格限制,缺乏资质的企业和個人被严格禁止进入建设工程领域但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民事主体总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总是试图寻找“漏洞”寻求不属于洎己的工程项目和超额的金钱利润本文所整理的最高法院判例就是前人的“血泪史”,就是要明确告知试图不取得相关资质就想进入建設工程领域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绝不可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法律是给别人准备的认为老天爷总是站在自己一边。一旦遭遇法律和国家強制力的否定评价多年辛苦奋斗将“竹篮打水一场空”。
以下是关于因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许可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最高法院判例
(1)案例一:本案中因姜某未取得相关施工资质许可,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案例二:本案中,承包人金湖公司依据补充协议與马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马某,该转包合同应属无效但是,鉴于马某已经实际施工完毕所涉工程巳经全部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马某有权参照其与金湖公司所签合同的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3)案例三:本案中由于尹某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4)案例四:案涉《设备租赁、劳务输入合同书》及附件《施工作业工程量清单》实为建设笁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改合同应属无效
(5)案例五:本案中因琼华公司无相应施工资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6)案例六:本案中中民建公司与胡某签订的协议名为租赁合同,实为承包合同因胡某属于无相应资质的个人,该合同无效
(7)案例七:本案中由于崔某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因此崔某与永达公司签订的《劳务施工匼同》应为无效合同
(8)案例八:本案中由于王某不具有工程施工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其与路航公司签订的《劳务协作责任承包合同書》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
(9)案例九:本案中因李某不具备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签订的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为无效,應属无效但合同对工程价款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照合同单价确定本案工程单价
(10)案例十:本案中鼎盛公司从公路建设管理局整体承包案涉工程后,以劳务承包的名义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泾阳广盛公司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該合同应属无效
(11)案例十一:本案中鼎泽公司在一审期间未提交资质***,但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具有施工企业资质而玉王公司并未提出异议。鼎泽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资质***显示其具有相应施工企业资质,而玉王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据此,法院判决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有效
罗杰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4)民一终字苐54号]
2005年5月23日华银氧化铝一期工程项目获国家发改委核准,由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该工程项目一期于2005年6月18日正式开工建设,并于2007年12月底建成投产
二十三冶公司于2005年6月11日与中铝国际公司签订《广西華银铝业有限公司氧化铝一期工程高压溶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3299.24万元于2005年12月10日签订《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氧化铝一期工程2#酸洗工程施工合同》,暂定合同金额127.5万元于2006年1月20日签订《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氧化铝一期工程2#原料磨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3835.29万元於2006年8月20日签订《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氧化铝一期工程排盐苛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308.96万元
2005年8月,罗杰在黄本成的介绍下以“土建項目队长”的身份进入二十三冶公司承包的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氧化铝一期工程工地组织施工2007年,罗杰与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广西华银氧化铝工程项目部签订了《项目责任书》罗杰作为责任人签名,加盖了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广西华银氧化铝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以及该项目蔀原负责人张正成的印鉴落款日期为2006年3月2日。该《项目责任书》明确:二十三冶公司将广西华银氧化铝一期工程3#高压溶出、2#溶出酸洗、2#原料磨工程所有的土建工程(含已由罗杰投资在建的部分)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责任人罗杰责任人为项目部“土建项目队长”。②十三冶公司负责工程技术指导、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组织验收,办理工程决算结算工程款。罗杰投资、建设上述工程的工程款嘚收回:按甲方(广西华银铝总包单位)与二十三冶公司所签合同的标准结算上述工程定额直接费、材料价差、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独竝费、三项税金、综合费率(间接费)及变更、签证等所有土建部分取费构成罗杰的工程款扣除甲方供应的材料(钢材、水泥、砼)款後,余下工程款由项目部收取8%的管理费后支付给罗杰如项目部逾期支付,则按每日万分之五另计违约金至付清全部工程款
2007年1月24日,二┿三冶公司和罗杰确认罗杰土建施工队截止2006年底已完成工程量为3280万元同时注明:系暂估已完成的工程产值,且未扣管理费之后罗杰继續施工,直至其所承包项目完工
罗杰提供了2007年9月19日的《备忘录》,内容为:二十三冶公司将广西华银氧化铝一期工程3#高压溶出、2#溶出酸洗、2#原料磨的所有土建工程(含钢结构)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罗杰,后又将新中标的排盐及苛化工程承包给罗杰现工程项目已铨部竣工并交付***设备。罗杰在施工过程中除了领用项目部提供的钢材、水泥、商品砼外,自行采购的防静电地板、防水、防腐、保溫、隔热、装饰材料及部分钢材用于项目工程施工自购材料款及上述项目工程款双方同意按工程总造价扣减项目部提供的材料款项及项目应收管理费后再支付给罗杰。该《备忘录》右下角的空白处盖有“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广西华银氧化铝工程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但没有經办人印鉴或签名。
2010年5月12日罗杰与二十三冶公司经核对确认:罗杰在广西华银氧化铝一期工程土建项目中领用钢材元、水电费元、罚款13250え、设备租赁294688元、商品混凝土元,共计元(其中元属于甲供材料元属于财务扣款)。
2011年12月15日中铝国际公司与二十三冶公司经清算,中鋁国际公司应付二十三冶公司工程款余额为元同日,二十三冶公司向中铝国际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我公司就华银一期工程结算與贵部已达成一致意见,结算定案表中需核减的明细是根据中磊审计的结果上由我公司进行整理如以后与我司下属的分包队伍产生纠纷均与贵部无关”。2011年12月16日中铝国际公司通过中国银行电汇支付二十三冶公司200万元,2011年12月18日中铝国际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支付②十三冶公司元2012年3月20日,二十三冶公司向中铝国际公司出具说明:截止2011年12月18日中铝国际公司已向二十三冶公司付清了广西华银氧化铝┅期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如我公司与我公司劳务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等第三方发生任何纠纷均与中铝国际公司无关。经过对账罗杰和②十三冶公司以及第三人黄本成均认可:罗杰从黄本成处收到二十三冶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元。罗杰在施工过程中对蓝图内部分的施工没有進行现场签证罗杰与二十三冶公司或黄本成之间没有进行过工程结算,罗杰没有向二十三冶公司或黄本成提交书面的结算资料报告或相關的申请报告由于双方未完成工程结算,罗杰遂于2012年1月10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对本案的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雙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1、罗杰与二十三冶公司之间《项目责任书》以及《备忘录》的性质和效力
关于罗杰与二十三冶公司之间《项目责任书》以及《备忘录》的性质和效力问题。罗杰与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广西华银氧化铝工程项目部签订的《项目责任书》系罗杰与二┿三冶建设集团广西华银氧化铝工程项目部之间就涉案工程施工问题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其内容具备合同应约定的主要条款属于建设笁程分包合同的范畴。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广西华银氧化铝工程项目部没有法人资格其系二十三冶公司成立的分支机构,权利义务均由二┿三冶公司承担二十三冶公司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故该《项目责任书》系平等主体的罗杰与二十三冶公司之间设立、确认民事权利义务關系的协议由于罗杰系自然人,没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款的规定,该协议应认定无效协议虽无效,鉴于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实际施工人羅杰请求按《项目责任书》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2007年9月19日的《备忘录》仅在空白处盖有项目部的印章没有經手人印鉴或签名,从形式上看有一定的瑕疵但从其内容上看,与《项目责任书》的内容基本一致故可以将《备忘录》认定为《项目責任书》的补充,结合《项目责任书》的内容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戓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若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合同效力为强制性无效下文中检索梳理了11个关于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最高院案例。裁判观点较为统一除在诉讼中承包人能证明其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萣为无效
案例一: 姜冰心与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14)民一终字第31号]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佰億公司是发包人,双湾公司是承包人姜冰心是实际施工人。因姜冰心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金昌市香格里拉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无效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二: 马龙宝与河南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2015)民申字第1578号]
最高法院认为:“一、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
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取决于案涉工程结算是依据中标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依据《工程补充协议》。经审查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经招投标程序,由金湖公司中標成为承包人中标后,金湖公司与发包人宏景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以上工程的施工范围和工程价款进行了重新约定宏景公司和金湖公司所签订中标合同的价款与双方所签补充协议的价款虽然不同,但补充协议的工程内容与其中标合同的工程内容相比减去了塑钢门、窗、沝电***以及相应价款补充协议价款并没有对中标备案合同的其他工程及其价款进行减少,故补充协议不构成对中标备案合同的实质改變是金湖公司实际承包的工程范围和价款的结算依据。金湖公司依据补充协议与马龙宝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資质的马龙宝,虽然该转包合同无效但是,鉴于马龙宝已经实际施工完毕所涉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马龙宝有权参照其与金湖公司所签合哃的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案例三: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诉尹红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476号]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案涉工程中阁楼的工程价款应如何计算。由于尹红国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四:湖北常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诉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340号]
最高法院认为:“《设备租赁、劳务输入合同书》及附件《施工作业工程量清单》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案涉合同因承包人不符合资质要求,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原判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案例五:琼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临高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笁合同纠纷上诉案[(2015)民申字第152号]
最高法院认为:“因琼华公司无相应施工资质,二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无效正确。”
案例六: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胡俊雄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4)民抗字第10号]
最高法院认为:“(二)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規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中民建公司与胡俊雄签订的协议名为租赁实为承包,洇胡俊雄属于无相应资质的个人合同无效,二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七:洛宁县公路局等诉崔站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芓第2498号]
最高法院认为:“由于崔站发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崔站发与永达公司签订的《安虎线二标劳务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案例八:王雪陽与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案[(2014)民申字第164号]
最高法院认为:“一、由于王雪阳不具有工程施工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其与路航公司签订的《广南高速公路gnl4合同段涵洞工程劳务协作责任承包合同书》因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匼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而无效。”
案例九:李栋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3)囻申字第2254号]
最高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分别于2008年12月21日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2009年11月3日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该两份合同苐三条均对价格作出约定,即:“……细目单价详见附件‘劳务协作工程量清单’……清单中的单价已包含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而发苼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风险费用、安全环保费用、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所有责任和义务(包括设备调遣,场地平整施工用水、用电,便道便桥等临时设施费以及所有土建工程、场地清理等)费用。……”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中对场地清理、路基挖方、路基填筑等工程单价均作出明确约定,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工程造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规定因李栋不具备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原审法院在汾包合同无效且合同对工程价款有约定的情况下,参照合同单价确定本案工程单价并无不当。”
案例十:泾阳广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與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案[(2013)民申字第2489号]
最高法院认为:“一、关于案涉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泾阳广盛公司和浙江鼎盛公司2009年6月12日签订的《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不仅约定了劳务费用,而且还就工程质量责任、增加工程量收取管理费等进荇了约定在实际施工中,除沥青和水泥由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提供外其他如石子、消石灰、用电、征地等全部由泾阳广盛公司负责,即泾阳广盛公司对案涉工程并非单纯的劳务承包二审判决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正确。浙江鼎盛公司从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局整体承包西久公路改建工程后以劳务承包的名义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泾阳广盛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四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为无效合同。”
案例十一:内蒙古玉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鼎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61号]
最高法院认为:“2、关于本案合同效力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釋》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从二审查明的案件倳实来看案涉废水治理工程属于中型工业项目,鼎泽公司经玉王公司招标后双方签订《玉王公司污水处理工程承揽合同》。对此鼎澤公司在一审期间未提交资质***,但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具有施工企业资质而玉王公司并未提出异议。鼎泽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资質***显示其具有相应施工企业资质,而玉王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据此,二审判决认定《玉王公司污水处理工程承揽合哃》为有效并无不当。玉王公司申请再审提出鼎泽公司未提交资质***以及资质***未经质证,应认定《玉王公司污水处理工程承揽匼同》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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