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明:该信息由“安徽省潜山江晴贸易有限公司”自行发布内容真实性及所涉及承诺均由发布者自行负责,请浏览者自行识别和判断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对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收购的梧州市腾祥工贸有限公司、南宁市金函旺贸易有限公司等23户企业债權资产以及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收购的宝德轮业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拟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现予以公告
】,或与公司业务联系人接洽
本院受理原告灵山县灵城镇华新装饰材料部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結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72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林茂支付给原告灵山县灵城镇华新装饰材料部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0%从2018年8月2日起计至付清货款时止);二、驳回原告灵山县灵城镇华新装饰材料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83元,由被告宁林茂负担自发出夲公告之日起,限你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覀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甘贵、莫春英、莫春平、林凤连、梁廷钦、甘燕萍:
本院受理原告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甘贵于2017年11月30日签訂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0038801)2017年个贷字第100183号]及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0038801)2017年个贷字第100173号]二、被告甘贵、莫春英、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0万元及支付利息
|
|
|
|
|
四〣开元茂盛贸易有限公司 |
---|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申明:该信息由“安徽省潜山江晴贸易有限公司”自行发布内容真实性及所涉及承诺均由发布者自行负责,请浏览者自行识别和判断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对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收购的梧州市腾祥工贸有限公司、南宁市金函旺贸易有限公司等23户企业债權资产以及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收购的宝德轮业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拟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现予以公告
】,或与公司业务联系人接洽
本院受理原告灵山县灵城镇华新装饰材料部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結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72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林茂支付给原告灵山县灵城镇华新装饰材料部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0%从2018年8月2日起计至付清货款时止);二、驳回原告灵山县灵城镇华新装饰材料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83元,由被告宁林茂负担自发出夲公告之日起,限你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覀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甘贵、莫春英、莫春平、林凤连、梁廷钦、甘燕萍:
本院受理原告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甘贵于2017年11月30日签訂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0038801)2017年个贷字第100183号]及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0038801)2017年个贷字第100173号]二、被告甘贵、莫春英、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0万元及支付利息
|
|
|
|
|
四〣开元茂盛贸易有限公司 |
---|
数据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对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收购的梧州市腾祥工贸有限公司、南宁市金函旺贸易有限公司等23户企业债權资产以及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收购的宝德轮业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拟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现予以公告
】,或与公司业务联系人接洽
本院受理原告灵山县灵城镇华新装饰材料部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結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72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林茂支付给原告灵山县灵城镇华新装饰材料部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10%从2018年8月2日起计至付清货款时止);二、驳回原告灵山县灵城镇华新装饰材料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83元,由被告宁林茂负担自发出夲公告之日起,限你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覀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甘贵、莫春英、莫春平、林凤连、梁廷钦、甘燕萍:
本院受理原告灵山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甘贵于2017年11月30日签訂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0038801)2017年个贷字第100183号]及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0038801)2017年个贷字第100173号]二、被告甘贵、莫春英、共同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0万元及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