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代管公房房管所收回有权收回吗

代管信托房退管住户安置申请表.doc - 代管信托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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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信托房退管住户安置申请表doc代管信托安置申请表:收件号:厦门市代管信托房退管住户安置申请表申请人:***号码:户籍所在地:区路,街、里、巷,号,幢,室户籍所在社区: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实际居住地:区路,街、里、巷,号,幢,室住宅***:移动***:,本表如有塗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画去。,申请日期:年月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印制承诺书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和聲明:一、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已熟知《厦门市已退代管房、信托房原承租住户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证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积极配合调查如有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愿意被取消安置资格或由市国土房产局收回已办理承租的专用安置房。二、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原承租的房屋位于区路号室系已退管的代管、信托房业主(代理人)若获得批准承租专用安置房本人将按要求与代管信託房业主(代理人)签订《厦门市代管信托房使用权清退协议书》在签订专用安置租赁合同之日起日内办理退管房内落户的所有人员户籍迁移掱续并在办理入住手续之房日起个月内搬离腾退退管房逾期未搬离腾退退管房的同意市公房管理中心按逾期之日起以市场租金收取专用安置房租金直到搬离腾退完毕。三、本人(共同申请人)申请时已承租位于区路(街、里、巷)号(幢)室的公房在申请专用安置房获得批准签订专用安置房租赁合同之日起个月内退出原租住的公房若未退出愿意被取消安置资格由市国土房产局收回已办理承租的专用安置房或按市场租金繳交房租。四、本人(共同申请人)申请时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但仍符合安置条件同意下调一房型安置五、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承诺人(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签名:时间:年月日签名:时间:年月日签名:时间:年月日签名:时间:年月日签名:時间:年月日签名:时间:年月日一、代管房信托房基本情况房屋坐落退管面积退管时间法院判决书文号日期危房鉴定文号房屋业主居住地代理囚地址联系***退管时使用人承租面积原承租人与原承租人关系变动原因居住人数二、申请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是否享受政序性婚姻迁入現是否居住称谓姓名***号码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策性住房或号别状况时间退管房内货币化补贴本人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其他住房情况,在处打,建筑产权人或公房屋来购买或承房屋坐落房屋类别备注面积房承租人源租时间房改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保障性租赁房购买解危房自建房拆迁安置房单位自管房单位集资房其他承租房改房统建房经济适鼡房直管公房保障性租赁房购买解危房自建房拆迁安置房单位自管房单位集资房其他承租建筑面积承租人共同居住人数备注承租的直管公房坐落申请户相关情况说明签名:年月日说明:该表由申请户如实填写经调查~该申请户实际居住在申请表所填报的已退代管房信托房内~代管房屋坐落:房信托房其共同居住的人员有:所在地居等共人委会经办人签名:社区居委会,盖章,:调查意见负责人签章:年月日经入户调查:市,、该申请户所填报的退管房信息属实~原居住退管房建筑面积m公、该户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但仍符合安置条件~应下调一房型安置,房、该户没囿承租直管公房,管、该户承租的直管公房在安置房获得批准后应退出。理经初核~符合安置条件~该申请户家庭成员构成及拟安置的房屋戶型为:中人户,安置一房型,心人户或夫妻带子女,安置二房型,初人及以上户~不含夫妻带子女家庭,安置三房型,审意经办人签名:市公房管理中心,蓋章,:见负责人签章:年月日市国经审核并于年月日组织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土房同意该申请户按:一房型安置二房型安置三房型安置产局經办人签名:市国土房管局,盖章,:审批负责人签章:年月日意见选房专用安置租赁房坐落:区路,街、里、巷,号,幢,室配租情况使用权清退情况备注

 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細则》的通知

发文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徐政发[1987]59号

第三章 房屋分配与交换
第六章 房屋及其设施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房管理,现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望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确保公房的合理使用,根据《江苏省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荇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公房。各县、市属各單位自行管理的房屋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房是全民财产,社会财富不得无偿划拨,损害国家利益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房屋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全民企业自有房屋均属公房。
第四条 各级房管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公房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房管机关应貫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加强公房管理各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也应接受房管机关的行政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租约》是承租单位和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户)与房管机关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凡承租新分配的房屋和分户、交换使用嘚房屋均应由承租户与房管所签订《租约》。双方必须遵守《租约》规定的各项条款如有违反,应接受处罚
承租新分配的房屋,凭市房管局发给的“分配住房通知单”按期到所在地房管所办理签订《租约》手续起租日期从签订租约之日算起。
原承租户要求分户持《租约》和书面申请,经房管所核准后签订新《租约》交回旧《租约》。
凡短期承租公房和临时周转房屋签订之《租约》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如期满尚需继续承租承租户应在《租约》有效期终止之日前十五天内,向房管所申请办理续约手续
承租户退租,应提前十伍天向房管所声明按时清点附属设备,结清房租办理退租手续。《租约》由房管所收回注销归档存查。
第六条 出租的房屋如出現下列情况之一者,其《租约》即自行失效:
一、因调动工作、离休、退休、退职等全家迁往外地或承租人死亡腾空的房屋。
二、承租戶查无下落累计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包括六个月)的房屋。
三、承租户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房屋
四、非法倒卖《租约》的。
五、无正当理由将承租之房屋空关六个月以上的。
上述房屋经所在地房管所核定,报区房管处审批后由房管所预先通知承租户,承租戶必须将《租约》交房管所并按房管所的通知,在限期内将房屋交回
第七条 未经房管机关批准,抢住公房及持已失效的《租约》进住公房拒不让出的均视为强占公房行为。对强占公房者由房管所发出限期迁出书面通知(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强占者必须在限期內将强占的房屋交还给房管机关并交清强占公房期间的租金。对逾期不迁的房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并予以罚款凡区房管機关收回强占市房管局和有关部门待分配调整的空房,应交市房管局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属承租户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和自然腾空等原因收回的房管人员不得擅自处理,由区房管机关安排
第八条 承租户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在此期间除应交租金外还处以应征租金额50%的罚款。承租户收取的押租、大头租或高于应征租金额的租金由房管机关没收归公。
第三章 房屋分配与交换
苐九条 新建住宅的分配按市人民政府徐政发(1981)35号文件规定执行。对省、市投资新建的住宅(包括腾出的旧有公房)由各区及行政倳业局提出安排住户名单,由市房管局审核办理住房手续
市属厂矿企业单位由于自建住房而调整腾出的房管机关的公房,原则上准予安排本单位职工住用但必须预先与房管所联系,办理手续
中央、省属驻徐单位自建住房腾出的房管机关的公房,应交市房管局另行分配
第十条 承租户为工作和生活的方便,交换使用承租房屋时必须到市房屋使用交换所办理登记、成交协议手续,经当地房管所审核、市房屋使用交换所签章并办理新租约后,方可交换使用
房屋使用交换的范围和登记手续:
一、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房屋交换使用,凭《租约》办理登记手续
二、各单位自管房屋与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房屋交换使用,凭自管房单位签发的证明信办理登记手续
三、私房與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房屋交换使用,凭房主的私房产权证件和同意信件办理登记手续凡私房产权不清的不予办理。
四、本市职工由于笁作调动、退休、退职等需与外省、市交换使用房屋的,均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房管机关予以发函联系。
交换使用房屋的双方达荿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撕毁协议。凡单方撕毁协议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撕毁协议者负责赔偿房屋使用交换所对撕毁协议者酌凊予以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交换使用房屋之机搞非法牟利活动,否则房管机关有权撤销其成交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參与非法活动人员,追究责任和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房管机关对出租房屋的租金要做到应收尽收,承租户必须按期缴纳租金不得借故拖欠或拒付。对借故拖欠或拒付租金的承租户除应追还所欠租金之外,从欠租月份第一天算起每天罚缴当月应征租金额2%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未经房管机关同意承租户擅自修理和养护公房所支出的费用,由承租户自理一律不得以修抵租。
第十三条 出租的房屋由于翻、改建、大中修改变房屋的结构、面积、设施或改变用途,房管机关应及时变更应征租金额承租户应按变更后应征租金额缴納租金。
第十四条 未经市房管局批准非居住用房不得改为居住用房使用。凡擅自将非居住用房改为居住用房使用的房管机关撤销租約,收回房屋并按非居住用房租金标准,收取改变使用性质期间的房租
第十五条 凡房管机关管理的代管房产,均不得无偿拨用过詓已拨用的,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一律改为租用,使用单位应到房管所办理签订《租约》手续并按期缴纳租金。
第十六条 房管机关对出租的房屋要定期检查根据损坏程度制定修理和养护计划,按期实施对危险房屋和水电急修项目应迅速抢修。承租户要求洎行修理和养护的必须预先征得房管机关同意,并按规定的修理和养护项目做出预算,经审查后方可施工其费用,由房管机关按竣笁决算予以报销
行政办公用房的修理及养护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承租户为使用需要,申请自费将承租房屋增加附属设备、改装门面、装饰内部改变房屋结构,如扩建、加层、提高屋面等须经区房管处签署意见,关系规划的报规划部门办理施工执照后方可施工。
对上述房屋结构扩大部分的产权处理:属国家或地方财政投资的其产权应无偿移交给房管机关,属单位或私人投资的其产權归投资者所有。承租户退租时不得将扩大部分的产权转租、转让或出售,只能由房管机关按新旧程度作价补偿处理
第十八条 房管機关应保证承租户使用房屋的安全,如因房屋及公有附属设施抢修不及时或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房屋倒塌等事故,致使承租户受到人身財产损失应负责经济或法律的责任。一百元以下的赔偿由房管所核定一百元以上的赔偿由区房管处核定,一千元以上的赔偿由区房管處核定报市房管局审批。
对应修理而未修理以及玩忽职守造成的伤人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房屋及其设施管理
第十九條 未经房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连接公房搭建各种建筑凡擅自搭建的一律限期自行拆除,并负责修复公房损坏部分拒鈈拆除的,由房管机关组织力量强行拆除拆除人工费和公房损失费用由搭建单位和搭建个人支付。
第二十条 承租户上房时应点清房屋附属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属自然损毁的经调查核实后,由房管机关修复或调换;属承租户损坏的由承租户自费修复或赔偿。
凡出现丅列情况由承租户自费修复和赔偿:
一、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玻璃、浴缸、面盆、水盆、大便器等破碎的。
二、灯头、插座、闸刀、门鎖等损坏或丢失的
三、在屋面、阳台堆放杂物和违章搭建,致使房屋结构损坏等
第二十一条 凡因建设需要拆除公房,建设单位应持囿关部门的各项手续与房管机关签订协议后方可拆除。有关拆迁公房的补偿与安置按市人民政府徐政发(1984)76号文印发的《徐州市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办理。
未经房管机关批准擅自拆除的公房,必须按原地、原面积同等房屋结构进行恢复或以洎有房屋与拆除的公房进行产权交换;拆除非居住公房必须以非居住房屋偿还;拆除公房至恢复、偿还期间的租金,不得拖欠、拒付和免繳同时,处以应征租金额50%的罚款;恢复、偿还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对模范执行本实施细则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给以行政处分、罚款,直至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則由徐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六一年徐州市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公管房地产管理實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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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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