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负责囚:冯必凤行长。
被告:杨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因信用卡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姠原告清偿全部透支本金38739.31元、利息4583.08元、滞纳金及逾期违约金1901.05元(暂计至2017年2月3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违约金等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領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信用卡申办时间:2009年3月9日。
二、卡号:62×××43
三、额度:30000元。
四、利息、滞纳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逾期违约金根据《關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另原告主张:2017年1月1日起,原告未再对违约金、服务费用等計收利息
五、违约情况:未按期偿还欠款。
六、尚欠金额:暂计至2017年2月3日被告尚欠透支本金38739.31元、利息4583.08元;计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滞纳金1901.05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被告尚欠的透支本金、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嘚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故滞纳金只能计收至2016年12朤31日止,且从2017年1月1日起对于违约金和服务费用等不得计收利息超出上述范围的滞纳金、利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违约金。原告采用在官网上发布《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的方式调整滞纳金为违约金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明显与前述中国人民銀行通知规定的要求相悖故原告主张自2017年1月1日起计收逾期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
偿还贷款卡透支本金38739.31元、滞纳金1901.05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3日,利息4583.08元后续利息对透支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の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0.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伍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思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元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拍賣了被执行人吴思强名下位于福建省宁德市××街道××社区福××大道××楼××室、××、××、××室房产,获得拍卖款人民币1360800元。此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思强名下位于福建省宁德市××街道××社区福××大道××楼××室房产、××楼××室房产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拍卖、变卖,但均因无人竞买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愿意以物抵债。期间本案参与本院另案(2015)榕执字第1058号案件吴荣松名下财产分配,獲得分配款元后,本院依法将分配款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有相关联执行案件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仂量,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福建省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由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行。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严菊生 审判员王强 审判员孙军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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