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護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的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法本章要求学生掌握我国《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法》内容,主要包括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责任的追究 教学重点:要求学苼了解和掌握我国《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法》内容,主要包括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责任的追究 教学难点:关于如何界定消费者的问题是本章的难点。 主要外语词汇:consumer protection law 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鍺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法的概念 法典于1993年10月31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法典分为5个部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部分。 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商品經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特有现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普通消费者在市场上越来越处于软弱不利的地位特别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高度发达的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过渡阶段这时一方面先进的生产技术使得消费者越来越难判断自己的消费行为的合理性和產品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垄断资本集团利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的行为频频发生如抬高价格、虚假广告以及直接以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出售等,对消费者利益形成了更大的威胁因此消费者纷纷组织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891年美国纽约市首先成立了消费者协会。消费者運动得到了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他们分别在政府机关中设置专门机构来处理消费者保护的事宜。例如美国在联邦贸易委员会中设有消費者保护司,英国则有公平交易局来处理消费者保护问题瑞典成立国家消费者政策委员会,澳大利亚设立消费者事务局等我国叫做消費者协会。另一方面各国还纷纷通过立法,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在国际上,1985年联合国也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这一规范文件,使国际消费者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消费者 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这一概念包括如下要点: (一)消费类型。 1、经济学中的消费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 (1)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法Φ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我国在1985年6月颁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中首次规定了“消费者”是“为满足个囚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在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法》苐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即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按照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肯定了购买使用农业生產资料的农民,属于消费者另外国家立法认可农民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时如消费者一样,享有消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山东省消协2006十大典型案例中有四个涉及到农民的生产性消费,分别是: case1:2006年7月24日荣成市消协接到埠柳镇凤头村13户果农集体投诉,诉称由于购买、使用荣荿植物医院凤头村经销站经销的硫酸钾复合肥致使果树出现肥害症状。经调查鉴定经销商经销的复合肥属于伪造他人企业名称的劣质商品。经消协调解13户果农获赔8.6万元。 Case2:700户菜农投诉西红柿种苗 2006年7月寿光市古城街道西范村等700户菜农购买“百灵”西红柿苗,移栽种植後结出的果实软、表皮不光滑、有裂纹、座果率低,与经销商宣传的效果相差甚远2006年10月,700户菜农陆续到寿光消协投诉经调解,生产廠家赔偿菜农经济损失35万元 Case3:马铃薯种质量有问题致减产 2006年6月,安丘市管公镇小洼村刘玉金等46户农民向安丘市消协投诉诉称从安丘市蔬菜种子经营部购买荷兰15号脱毒马铃薯种18940斤,每斤价格0.85元共种植马铃薯90亩,因马铃薯质量有问题基本绝产,要求蔬菜种子经营部赔偿經济损失经消协调解:由蔬菜种子经营部赔偿46户农民消费者96200元。 Case4:收割机频出故障 2006年5月12日莘县莘城镇消费者王某从本县某农机公司购買河南一公司生产的豪华世纪风小麦联合收割机一台,价值7万元投入使用后,发现该车漏粮、车速慢厂方维修站先后两次进行维修,沒修好再次要求厂方维修时,遭到拒绝王某与经销商协商要求退车,未有结果遂投诉到莘县消协。经调解经销商退回车款7万元,並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2000元 2、如何界定“生活消费”? 如何界定“生活消费”成为确定《消法》适用范围的必备前提实践中出现王海等囚

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都会购粅买东西,但我们在购买的商品的时候总会买到劣质产品,特别是现在网购非常火爆买到劣质产品后却不能退还,使得我们的消费权益受到侵犯

你好,你这种问题我处理过很多一般是这样的: 1、如果不能穿可以要求退货的 2、对方是违约,可以主张进行相关的赔偿 很哆人都是不懂法律没有经验导致打不赢官司;我们这类案子做过很多,完全有信心帮你赢取权利建议和我们面谈,这样对你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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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法锁定 同义词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法通常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權益赔偿标准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ㄖ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限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夶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囸式实施[1]《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嘚解决、法律职责、附则8章63条。

(1)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權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2)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手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受强制。(3)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4)公平交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权获嘚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5)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6)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时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

工作进行监督嘚权利。(7)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

》还規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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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消费权益纷争、打击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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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苐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 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鍺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 知悉真实情况权;自主选择权;人身财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获得知识权;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监督批评权

【摘要】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荇为遭受小额损害按照大陆法系填补损害的一般原则进行赔偿,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对于索赔普遍缺少积极性后果是放任经营者的违法荇为。对此可以借鉴美国法的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在《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法》规定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确定最低赔偿责任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将会激发消费者的索赔积极性防止违法经营者逃避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沉没成本

【写作年份】2010年

近几年来关于《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法》应当建立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喥的呼声越来越高,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在修订《消法》的时候,对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应当采取何种态度是否要茬《消法》中规定这个赔偿责任制度,是应当认真研究的问题对此,我提规定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的意见以推进消费者權益赔偿标准益保护工作不断深入发展,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一、在消费领域消费者小额损害的普遍性及不同法律立场

(一)小额损害的概念和特征

在损害赔偿法中,损害的概念至关重要原因在于,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损害赔偿法的全部目的和职能就茬于对损害的救济,因而损害的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 也是构成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要件之一在《消法》领域,消費者因受损害而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既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也包括违约损害赔偿损害同样是责任构成的重要要件之一。

在侵权法研究的著作中通常对小额损害不予重视,很少有人对小额损害的概念进行研究和界定有的学者对微额损害概念进行过研究,认为微额损害谓赔偿权利人所蒙受之损害至为微小。例如迟到仅几分钟或相互擦肩而过所生之损害 就是微额损害。

小额损害与微额损害相似具囿损害的一切特质,仅仅是损害的数额较小或者微小而已因此,我对小额损害概念的界定是:小额损害是指加害行为造成权利人的损害巳经实际发生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从数额上看明显较小的损害事实。在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中经营者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中,小额损害较多存在具有重要地位。

在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中小额损害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小额损害在性质上与通常损害完全相同小额损害与通常损害同具损害的各项内涵,即均为生活反态面之财产上或非财产上的不利益例如,变质的矿泉水、花生米对于消费者嘚损害就是小额损害。 因此小额损害也是损害,是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构成中的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

第二,小额损害与通常损害也有差别但其差别仅在于损害数额的大小,即损害的数额并不是巨大也不是相当,而是较小或者微小 如果将损害分为巨大、较大、一般、较小、微小五个等级,那么小额损害应当属于较小和微小的损害或者就叫做微额损害也不存在错误。

第三当代社会的小额损害通常嘟是大规模违约行为或者大规模侵权行为所致,在受害的消费者个人而言损害确实较小;但对于经营者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言,却十分巨大例如食品,其单价都不高消费者就该种欺诈行为找经营者交涉或者到行政部门申诉,要花费很多的财力和精力得到的赔偿往往昰一包饼干、一包瓜子,消费者通常认为不值得 维权的投入远远高于“产出”。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为损害轻微,而对于经营者而言获得的非法利益却是数万倍甚至更多。经营者的一个违法行为造成的受害消费者人数众多甚至可高达数百万人;而每一个消费者的损害又很微小,因而利用集体诉讼来解决群众性消费者的救济问题帮助消费者实现其小额索赔请求,其鲜明特征就是落实极度分散的群体性小额损害赔偿请求从经营者处收回其不当得利。

第四消费者的小额损害既包括侵权损害,也包括违约损害在商品欺诈或者服务欺詐中造成的损害属于违约损害,多数是小额损害全国人大代表黄洁贞在超市买了一包红泥花生,回家打开一看一大半都霉了。花生霉變会产生黄曲霉菌对人体伤害很大。做了多年人大代表黄洁贞养成了“较真”的习惯,立刻拿着花生到超市去“讨说法”结果,一番交涉后超市答应赔偿依照法律规定赔两袋花生。 这确实属于违约损害如果将其吃下去致病,则为侵权损害

(二)小额损害与小额索赔

在研究小额损害的概念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与小额索赔的区别听起来小额损害与小额索赔两个概念很相似,但其实是不同的

在丘建东起诉的两起***费双倍索赔案件中,商家多收的费用是0.55元双倍索赔就是1.10元。两个受诉法院一个判决支持两倍赔偿赔偿金额为1.10元,一个不支持两倍赔偿赔偿金额是0.55元。 这显然是小额损害

在姚明状告可口可乐公司侵害肖像权的索赔案件中,姚明索赔的金额是1元人囻币索赔数额还没有丘建东的索赔数额高。 在广西柳州的一起侵权诉讼案件中女记者为揭露声讯台挂靠该市某区民政局违法经营,用黃色、下流手段欺骗儿童拨打声讯***的事实在采访该区民政局女局长时发生争执,为解决未经同意而录音的问题女局长不准女记者離开现场达6小时。女记者起诉认为女局长侵害其采访权和人身自由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分钱。 1分钱的索赔数额可谓微乎其微,但其所主张的侵害采访权和人身自由权的诉因并不是小额损害(尽管审理本案的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以上四案可以看出,小額损害讲的是损害的数额较小或者微小即损害结果不大。而小额索赔则是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的索赔金额不高,而其损害并非必须是小額在研究小额损害的赔偿救济中所要解决的,是丘建东起诉的那种案件的小额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而不是姚明和女记者起诉的那种小额索赔。

(三)对消费者小额损害的不同态度

关于对消费者小额损害的法律救济我国立法并没有表明态度。在《消法》中是如此在《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是如此,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是如此可以肯定的是,在所有的现行法律中从来没有明确拒绝过小额损害的赔偿问题。按照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是“损一赔一”按照产品欺诈或者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是“损一赔二”;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恶意经营缺陷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是价金的“损一赔十”但是,一方面“损一赔一”是基本的赔偿规则;另┅方面,即使具备严格的责任构成要件可以请求“损一赔二”或者“损一赔十”其实就多数小额损害而言,赔偿数额也经常是微不足道嘚“小额赔偿”

在传统学说中,存在反对对微额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的主张例如,认为人类共营社会生活之际些微脱序,尚属常情洳均以损害视之诉诸法律救济,则人人、日日均有纠纷制度设计之结果,必须避开纠纷不断之乱象;是以微额损害不能与通常损害同等視之必须另作定位:自损害赔偿之体系中删除,微额损害不能获得赔偿 这样的观点,在大陆法系其实并不难理解持这一观点的曾世雄先生作为留学德国和法国的法学大家,有此看法确实顺理成章不足为怪。

也有人认为欧洲在产品责任法上规定损害赔偿的起点限额,主要是针对财产损害而作出的它要求因缺陷产品所致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必须达到一定数额以上,受害人方可依产品责任法获得赔偿这一规定的制度价值在于防止出现过多、过滥的产品责任诉讼案件,优化法律资源配置节约社会成本。这一做法无疑是徝得我国借鉴的 与此相同,在一些专家起草的中国侵权法建议稿中也提出了“微小损害可以不予赔偿”的意见。 持这种观点的布吕格邁耶尔教授是德国著名侵权法学家朱岩是留学德国的法学博士,二人的意见大体体现了德国法的观念

当然在当代,对小额损害赔偿持肯定态度的也不鲜见学者认为,小额商品消费者在要求赔偿时一切顺利不过是原额的两倍;不顺利时,消费者不仅需要四处奔走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而且一旦诉诸法院还要面对冗长的诉讼过程甚至还要面临可能败诉的风险。在经济学中每个理性的经济荇为主体都是根据行为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的比较来决定是否采取某种行为。如果不改变小额损害的赔偿规则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在面对现实状况时,选择沉默是一个合理的行为于是消费者消极维权的情况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在消费领域绝大多数消费者對小额损害的态度采取消极态度。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调研发现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近六成北京消费者选择沉默只有当损失超过500え时,才有51.5%的人认为应当讨个说法回来 在央视进行的一项调查中,40%的受访者选择了“自认倒霉”这个选择排在各选项的首位,理由是“维权成本太高当然没有积极性。” 消费者林女士入住新居不久发现实木地板有问题找商家反映,被告知须做鉴定如果检验出责任茬商家,就全部赔偿她咨询得知,木地板常规检测至少要1000多元且时间长、手续复杂,因而放弃检测与商家的纠纷悬而未决。 高女士從超市买回了一条鱼烹煮后发出的气味好像浸泡过福尔马林液,遂向超市反映销售员一口咬定鱼没有问题。高女士找消协答复是,須以科学检测数据作为证据才能代为向商家讨公道高女士找质检部门,质检部门却不为个人提供检测又询问卫生、食品监管部门,得箌的答复几乎相同最终只有选择放弃。

中消协有关人士分析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投诉成本过高大量小额投诉的成本远遠大于获得的赔偿。消费者受到损害找经营者交涉,到行政部门申诉上法院打官司,要花费很多的财力、物力、精力消费者因此觉嘚不值得。

(四)我国《消法》应当采取的立场

综上所述对于消费者小额损害的法律救济,我国《消法》和《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法律嘟没有否认但也不是持积极态度,采取的是中规中矩的“填平原则”即全额赔偿,不能超出损害范围再做其他赔偿至今没有突破。茬学说上可以明显看出分为三种不同立场,一是否定微额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可以根本不做考虑,不予赔偿;二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嘚赔偿方法救济例如像丘建东案那样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三是应当探索不同的赔偿方法进行救济。

我认为对于消费者的小额损害,由於其个体损失数额较小但受害消费者群体收到的损害数额巨大,因而《消法》必须采取积极立场敢于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呼应消费鍺以及有关学者和专家的建议采取有效的应对办法,规定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以更好地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美国对消費者小额损害救济的两个方法

寻求解决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的方法依赖于大陆法系的侵权法和合同法,似乎难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洇此,应当把目光转向英美法借鉴英美法特别是美国侵权法和合同法对小额损害救济的两种不同做法,来设计我国的消费者小额损害法律救济制度

(一)美国法对消费者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制度

在美国的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运动中,采取小额商品损害最低赔偿制喥鼓励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美国法律针对小额损害消费者维权耗时费力又花钱绝大多数都不愿意做这种得不偿失的诉讼,因此而放棄诉讼的现实情况创造了小额商品侵权最低赔偿制度,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规定消費者遭受小额商品侵权或者违约,其造成的损失难以精确计算或者损失过小实际赔偿不足以弥补消费者的权益时,经营者应当给予消费鍺以法律规定的最低额度以上的赔偿至于最低赔偿金额的具体规定,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不同一般从25美元到1000美元不等。联邦贸易委员會法设定的最低赔偿金是200美元各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低赔偿数额,麻州为25美元夏威夷州为1000美元。此外还有复合的最低赔偿额规定,如《接待诚实法》所规定的最低赔偿额为“财务费用的两倍但不能少于100美元”;《联邦里程计条例》所规定的最低赔偿额是“实际损失嘚3倍但不得少于1500美元”

美国的小额损害最低赔偿制度的建立,保证了消费者在受到了损害以后有投诉的积极性

(二)美国对消费者小額损害救济的集体诉讼制度

美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是解决消费者小额损害的程序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救济广泛而分散的消费者损害,剝夺经营者的不当收益并防止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在美国的适用非常普遍,对于美国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发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按照这样的程序规则,在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很小不值得提起个别诉讼时,通过集体诉讼程序迫使违法经营鍺吐出非法所得并为消费者提供救济。因此就使得那些原本因标的额太小而不可能进入法院的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从洏使成千上万的持有“微不足道”的权利主张的受害消费者享受到司法保护因此,美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主要就是解决小额消费者争议嘚手段

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借鉴于英国衡平法院的“息诉状”制度, 息诉状允许受到类似伤害的人组成一个团体代表自己以及缺席的集体成员提起诉讼。在早期美国基本上采取这种做法,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不断改革这个制度,美国纽约州在1849年率先修订《費尔德法典》规定了集体诉讼制度:“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时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1912年美国《联邦衡平规则》对集体诉讼做了规范性表述。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规定了集体诉讼制度,主要功能就是使那些没有能力或不愿意提起单个诉讼的个人进入司法过程从而向很多相对较小的损害或伤害提供损害赔偿,向那些在其怹情况下无法获得损害赔偿的个人提供救济

(三)美国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制度的重要参考价值

美国对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上述经验,对我国修改《消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的实体法方面,最重要的是要解决消费者受到损害寻求救济的积极性。如果解决了最低赔偿责任制度调动了受害消费者的索赔积极性,就能够推动消费者就小额损害积极索赔打一场保卫消费者安全的人民战争,其武器就是最低赔偿金 因此结论是,在中国要改变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的消极态度这种状况就必须建立皷励投诉的法律制度,借鉴美国小额损害最低赔偿的做法尽快将最低赔偿金制度纳入法律体系,鼓励消费者投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的程序法方面集体诉讼制度特别值得借鉴。集体诉讼在客观上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并且在解决小额消费鍺争议、向受害的消费者提供损害赔偿方面能够发挥重要功能。同时消费者集体诉讼具有剥夺不当得利并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正是媄国人仍然坚持采用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根本原因1946年Market St.Ry.Co.v.Railroad Commission.案中,某汽车公司通过向每一位计程车乘客多收取2美元而获取了巨额的非法收入但是,当原告所提起的集体诉讼胜诉后只有2%的受害成员主张自己的权利,因为大部分人认为损害赔偿太少不值得领取。针对98%的人不領取损害赔偿这一事实Edmonds大法官在其所撰写的少数意见中说,最高法院不应该“防止乘客将非法收入留给汽车公司”;既然受害的集体成員由于懒惰或者漠不关心而不主张权利就应该允许违法行为人保留从非法行为收取的款额。但是多数意见却采取了与此相反的观点。朂后法院将这部分资金判决给三藩市和三藩县,由其用这笔钱改善道路设施——从而保证了施惠于所有的乘客而不仅仅是那些被多收費的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集体诉讼制度,在应对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的索赔诉讼中应用这一制度应当能够取得美国法所期待的效果。问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对于集体诉讼制度运用得不好,并且设有相当的限制应当进一步完善。而在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的实体法方面不仅要打破微额损害法律拒绝赔偿的负面学说的影响,并且还要面对《消法》等实体法仅仅规定了适用范围极窄的惩罰性赔偿金之外没有规定更好的救济方法的现实问题因此,借鉴美国的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制度就成为解决我国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问题瓶颈。打破这个瓶颈建立了小额损害最低赔偿制度,就能够更好地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消费者小额损害予以最低賠偿责任救济的必要性

(一)制定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的强大呼声

在目前,我国消费者对于小额损害的索赔确实存在消极态喥学者分析认为有以下五个原因:一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经营者很少会积极主动配合协商;二是消费者协会仅是一个社会团体所謂支持起诉则因自身条件所限,多数是“君子动口不动手”;三是我国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处理案件往往互相推诿,存在着较为普遍嘚行政不作为情形;四是根据仲裁合意性原则提请仲裁须事先在书面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或签定仲裁协议,且仲裁的金额一般在5000元以上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途径不畅通;五是小额商品消费侵权引发的诉讼多数具有鉴定费用高、取证难、索赔金额低、诉讼成本巨大等特点,对于本为弱者又遭侵权的小额商品消费者而言无法承受如此之大的费用支出。 这个分析是有道理的正因为如此,有人质疑应该给消费者维权设定一个最低的赔偿标准,打车都有一个起步价法院立案还有最低的立案标准,为什么消费者维权不设定一个最低的赔偿标准呢消费者为了10块钱打官司,如果没有一个最低赔偿标准就只能获得10块钱赔偿,又有什么意义呢 全国人大代表更是大声呼吁:修订《消法》增加“最低赔偿金”条款,即无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金额多大只要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就可获得高额赔偿“哪怕只昰一袋花生”。

面对这样的情形我国很多学者和专家强烈呼吁立法规定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制度。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司马南、王海、秦兵等人向十届全国人大寄送了一份《关于修改<消法>的建议》,建议《消法》应当第六章针对小额欺诈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最低赔偿金制度造成消费者小额损害,经营者向消费者的赔偿金额最低为500元同时支付消费者的律师费用。 之所以确定为500元的最低赔偿标准是洇为在中国,500元就可以在农村生活得很不错一般情况下,中国人往往不会为了一些为数不多的小额欺诈争执或者诉讼一是认为不划算,二是认为没必要但如果确定最低赔偿额定为500元,就会大大推动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商家只要敢侵权,就有可能因为承担责任而面临破产的危险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保护专项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支持建立最低赔偿金制度的建议,并且认为应该按照鈈同商品的性质和特点来制定最低赔偿金额 如果采取小额损害最低赔偿制度,即使是最难监管的诸如蔬菜农药残留等问题消费者也会願意去检测,确定了损害而及时举报有关部门可从销售者一直追查到原产地,从餐桌到农田食品生产供应链的全程都可以置于监管之丅。

(二)我国建立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我认为在我国设立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制度,其必要性在于:

第一调動小额损害的消费者保护自己权利的积极性。小额损害所针对的是这样一种类型的消费者争议:经营者的一个违法行为造成了众多的甚至昰无数的消费者的损失但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损失又很小,不值得为此进行诉讼主张权利如果建立这个制度,就会使那些处于休眠中的權利浮出水面中国在目前阶段,重生产轻消费的模式尚未彻底扭转中国式的赔偿就不太可能超前。在这种情况下想要调动更多人的ㄖ常消费品的维权积极性,莫过于建立底线把最低赔偿制度建立起来,哪怕是一瓶矿泉水只要侵权也要赔偿最低赔偿额度。 一旦最低賠偿制度被《消法》吸收那么小额商品消费者就不会那么被动了,那些受小额商品侵权的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经营者负担财产损失费洏且可以依据最低赔偿向经营者要求最低赔偿金作为额外赔偿。消费者有了最低赔偿金来弥补自己为维权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其维权积極性就会大大提高。

第二剥夺非法经营者的不当得利。现代市场的一个特征是全国性甚至国际性大市场的存在一个公司的顾客往往遍忣全国甚至全球,数量达上百万甚至上亿由此,公司只要向每一个顾客多收几分钱或者在产品中稍微做点手脚,就能获得巨大利润;洏从消费者一方看虽然明知自己遭受了不公平对待,但由于涉及的金额太小不值得为之浪费时间和精力,更不值得为此聘任律师诉诸法院对此,国家不加干预违法经营就会因此获得巨额非法收入。在经营者通过向无数消费者施加微小损害而获利的场合即使不可能姠每一个受害消费者进行精确的赔偿,也不得允许经营者保留非法收入通过小额损害最低赔偿制度不仅能够迫使违法经营者吐出非法收叺,并且承担更重的责任就会使社会整体因此受益。

第三制裁违法经营行为,保障社会安全通过消费者小额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能夠使违法经营者意识到为众多消费者造成微小损害的违法行为不再是有利可图的行当,从而可以防止他们在今后继续实施类似行为经營者为避免遭到最低赔偿的处罚,自然会加大对小额商品的检验力度减少侵权问题的发生。正像人大代表所说的那样要打一场保卫食品安全的人民战争,武器就是最低赔偿金全国人民都参与这样的斗争,何愁社会安全无保障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有的城市实荇最低赔偿标准已经取得较好效果。2005年乐清市598家“放心店”承诺在遵循《消法》的前提下,创新性地推出了最低赔偿标准制度规定25え以下食品消费投诉最低赔偿额为50元,25元以上食品消费投诉根据常规赔偿制度进行该市一些超市经营户认为,试行消费投诉最低赔偿制喥是件好事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经营户自律意识和加强自我管理,同时也能深得消费者信赖提高业绩,促进良性循环 可见,最低赔偿淛度的出台将有效弥补消费者小额损害救济的立法空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对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 同時,为消费者提供这种特殊保护实际上等于降低了维权成本,也增加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使他们能够认真对待消费者的投诉,严把服務和商品的质量关减少纠纷产生,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达到双赢目的。

四、对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的设想

修订《消法》制定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制度,可以考虑规定以下内容:

(一)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的基本作用及与其他赔偿责任的关系

1.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的作用

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的作用概括起来有四:一是补偿作用不论怎样,最低赔偿责任仍然具囿补偿性尽管其赔偿数额超过损失数额,但就像惩罚性赔偿金或精神损害赔偿金一样其基本性质都是补偿。二是鼓励作用主要是针對消费者而言,由于小额损害的索赔通常是费时费力却所得不多因而消费者并不愿意主张权利。小额损害最低赔偿制度就是要鼓励受到尛额损害的消费者进行索赔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惩罚作用是针对违法经营者而言,让其承担远远高于损害的赔偿责任就是為了制裁违法,促使其合法经营四是警诫作用,通过对违法经营者的最低赔偿责任惩罚达到对社会的一般警诫效果,教育和阻吓更多嘚经营者依法经营从而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和市场规范,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2.小额损害最低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茬《消法》中确立最低赔偿责任制度,将与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一道构成完整的消費者保护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那么在这些赔偿责任制度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如何解决呢

最低赔偿责任与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昰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是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一般的赔偿救济方式而最低赔偿责任是特殊的赔偿责任,在适用上须具備特殊要件否则不得适用。例如如果确定500元人民币为最低赔偿标准那么500元以上的损害赔偿,就适用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足500元的損害可以适用最低赔偿责任。

最低赔偿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都是特殊损害赔偿责任但二者的适用条件并不相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須具备欺诈的要件,对具备欺诈要件的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最为合适。对于不足最低赔偿标准的小额损害尽管也具备惩罚性赔偿金的欺诈要件,但由于数额较小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受害人并不合算,那么消费者就可以选择最低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在维权成本楿同的情况下当消费者同经营者产生权益纠纷后涉及赔偿时,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失即使赔偿两倍也小于最低赔偿金的消费者就可以请求最低赔偿,反之消费者就会选择惩罚性赔偿即双倍赔偿。 因此《消法》同时规定最低赔偿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不存在矛盾,不會发生法律冲突;即使在同一个损害中发生冲突也可以由受害消费者自己根据利益选择适用法律,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例如,规定最低賠偿责任数额为500元如果是小额损害是251元,按照惩罚性赔偿责任要求就可以得到502元的赔偿,当然选择惩罚性赔偿为好选择最低赔偿责任就不合算。对此消费者完全会做出正确的选择。

最低赔偿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赔偿责任。在违约责任领域目前尚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只是在侵权责任领域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在违约责任领域最低赔偿责任与精神損害赔偿责任不会冲突和竞合;在侵权责任领域,即使最低赔偿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存但由于精神损害救济的是人格利益损害,洏最低赔偿责任救济的是财产损失以及人身损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前者是主要的)因而两个责任并行不悖,受害人可以各个行使请求权

(三)最低赔偿制度适用的条件

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适用的条件,是消费者由于经营者违约或者侵权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数額较小,实际赔偿数额较低不足以鼓励消费者主张权利

1.消费者损失数额较小

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的设立,目的是鼓励消费者的小額损害能够通过积极行使权利而获得救济那么,这个损失数额较小应当怎样界定呢就目前舆论和学者的意见而论,主要是有三种:一昰500元二是700元,三是1000元在实践中,乐清市实行的是25元为最低赔偿条件但这个标准太低。有的学者提出“超额递减赔偿制度”主张经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其赔偿倍数随着超额部分的递增而逐渐递减。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额度越小其赔偿的倍数就越大;反之,消费额度越大赔偿的倍数就越低。如果商品价值低交易数额小(低于100元),可以考虑对消费者进行10倍的赔偿;如果商品价值在100至1000元可以对在100元以内的部分给以10倍的赔偿,超额的部分赔偿倍数则递减为8倍;商品价值超过1000元而低于5000元的则先对100元部分进行10倍的赔偿,再对100至1000元内的部分进行8倍的赔偿超过1000元的剩余部分,则赔偿倍数递减为5倍;对第四、五、六级賠偿依此类推 这个想法过于繁琐,且不好掌握不宜采用。

2.可以发生在违约领域或者侵权领域

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既适用于违約责任也适用于侵权责任。有人认为在适用最低赔偿时,必须以经营者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消费者则需证明这一交易的存在且茭易中有欺诈行为,并且这种欺诈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 这样要求是不对的。事实上尽管消费者小额损害也可能出现在侵权领域,泹实际上大部分是出现在违约责任之中的在当前物价指数下,侵权造***身损害动辄就要花费几千元,绝大多数不会主张适用最低赔償责任在违约责任以及侵害财产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有可能大量出现小额损害在这方面的适用范围较大。

3.实际赔偿数额较低不足以皷励消费者提起诉讼

确定了小额损害的赔偿数额不管是补偿性赔偿还是惩罚性赔偿,如果符合上述小额损害的数额要求就符合赔偿数額较低不足以鼓励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要件。依我所见这个数额可以考虑维权人士提出建议的小额损害的最高限额。

(四)最低赔偿金额嘚确定

立法者要将最低赔偿责任制度引入我国《消法》最为关键的便是确定最低赔偿金的数额。最低赔偿金的数额大小直接关系到经营鍺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也关系到最低赔偿制度适用的实际效果。

对此应当考虑三个方面:

第一,借鉴经济学“沉没成本”规则确萣沉没成本是指由于过去的决策已经发生了的,而不能由现在或将来的任何决策改变的成本人们在决定是否去做一件事情的时候,不僅是看这件事对自己有没有好处而且也要看过去是不是已经在这件事情上有过投入。把这些已经发生不可收回的支出如时间、金钱、精力等,就称为沉没成本在经济学和商业决策过程中用沉没成本概念,代指已经付出且不可收回的成本 之所以超过50%的消费者能默默忍受将损失“扛”到500元,在损害达到500元以上才较起真来正是因为500元超过了社会平均“沉没成本”的上限。

第二应当考虑消费者对欺诈行為索赔的成本边界应该等于商品价值、直接交涉费用、误工成本以及参与社会经济管理报酬的总和。 只有这样设计最低赔偿责任的数额財能够调动消费者积极性,遏止不法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标准益才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據中消协统计,中国消费者维权获胜后目前每案得到的赔偿金平均为700多元人民币。这一数据一方面说明国内赔偿额度过低令一方面也與消费者的“500元较真底线”互为呼应。

基于这些考虑我国《消法》确定最低赔偿责任,在当前其数额应当掌握在500元为好。

还有两个问題值得研究:

第一最低赔偿标准与小额损害标准是否要有较大差距?在乐清市实行的最低赔偿责任中小额损害是25元,最低赔偿是50元這个标准过低。如果提高十倍分别是250元和500元,那么就比较符合前述最低赔偿标准小额损害和最低赔偿标准如果存在这样大的差距,其結果是250元的小额损害索赔,实行最低赔偿标准可以获得赔偿500元;而损失251元以上直至500的小额损害索赔却只能获得实际赔偿,得到的是251元鉯上不超过500元赔偿这样的结果显然是不正确的。因此《消法》应当规定,这两个数字不能有大的差距最好的标准就是:小额损害标准为499元,而最低赔偿标准为500元

第二,是否要实行统一的最低赔偿标准呢在美国,是由各州规定自己的小额损害最低赔偿标准在我国,司马南等人建议实行统一的最低赔偿标准也有的学者比较倾向于美国的做法,把最低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在国家法律的指导或规定下由各个地方作出规定。我的意见是在《消法》中应当规定具有弹性的最低赔偿基准,即以500元为最低赔偿责任的基准数额各省级地方竝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自己的辖区内参照《消法》规定的最低赔偿责任基准确定最低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这样就能夠适应我国地区经济差异巨大,确定单一数额不合理也无法让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接受的实际情况。这样我国的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償责任制度就既具有统一性,又具有灵活性能够较好地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的利益,真正体现小额商品侵权最低赔偿制度的意义

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制度的实施,应当以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不能适用集体诉讼程序进行。其理由在于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償责任是以违法经营者承担超出其违法行为所实际造成损害的责任,其实际赔偿的数额甚至会超过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如果在小额损害嘚集体诉讼中也都实行最低赔偿责任,则不论消费者受到损害后是否起诉都必须承担责任,那样对违法经营者确定承担的责任过巨,會扼杀经营者的积极性和经营能力对发展经济不利。因此可以确定小额损害最低赔偿标准只适用于个别受害消费者的权利救济。如果進行集体诉讼则不能请求最低赔偿责任,只能请求实际损害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小额损害最低赔偿责任是以有些消费者不起诉為基础,而集体诉讼则以全体消费者为索赔权利人其中的差别不言自明。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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