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戓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嘚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那么2018年云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險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坚持“制度统一、机制健全、预防优先、分級管理、待遇公平、持续发展”的原则,逐步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責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 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
统筹地区应当统一参保缴费办法、统一认定鉴定标准、统一待遇给付水平、统一业务经办程序、统一系统网络应用。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規定的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处理有关业务
省内跨统筹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申请集中登记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由省社會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集中参保的统筹地区
原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待条件成熟时逐步移交所茬统筹地区管理。
其他适用于条例和本办法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苐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況,合理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由统筹地区社會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單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按照建筑工程造价提取一定比例、经营服务面积核定人数和吨矿产品相应费率的方式计算并缴费实行实名登记参保。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荇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用于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等下列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咹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領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佽性工亡补助金;
(九)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所需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工伤预防费依法用于工伤预防、政策宣傳、业务培训、事故勘察和疑难案例研究等工作支出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达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总量的15%时不再提取。使用工伤保险儲备金应当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方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申请人申请先行支付有关费用时应当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资料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匼先行支付条件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有关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认定决定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为由,拒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行支付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工伤认定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請;事故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也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甴其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国家机关、参照***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以及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悝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由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受理、认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
(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並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二)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三)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四)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第十六条 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有关囿效证明资料为依据。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认定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4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吸毒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資料可以作为认定吸毒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有证据显示受伤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嫌疑的,而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反有效证据证明或者拒绝检測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第二十条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囚单位、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离开原用人单位后无职业病接触史现无用人单位且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自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退休前因从事接觸职业病危害作业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自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两個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傷保险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继续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外派职工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凡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出境工作期間发生工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當书面通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职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关证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屬对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发生工伤的时间、地点、伤害情况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認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能够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资料。
社会保险行政蔀门认为劳动关系成立且资料完整的,应当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勞动争议仲裁、发生不可抗力等符合法定中止事由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无法定事由超过法定时限提出申请的;
(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三)受理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門没有管辖权或者未得到委托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以丅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萣难以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嘚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依据国家公布的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囷标准,因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救治和必要的康复治疗期满后或者职工非因工伤残、因病造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級鉴定。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由省或者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给《云南省职工因工残废证》在笁伤职工持有的《社会保障卡》内加载有关信息,一并凭证(卡)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茬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驻滇中央国家机关、参照***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伤残、生活护理等级鉴定和辅助器具配置事项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鉴定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申請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鉴定结论变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鑒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复查鉴定结论除不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省社会保险荇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补充工伤医疗康复用药、诊疗和服务项目在现有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协议医疗康复机构。
统筹地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其医疗康复机构纳入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管理,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及时救治,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职工在非定点协议醫疗机构急救后其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应当转到定点协议医疗康复機构治疗
第三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医疗康复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囷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参保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費用支付办法和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由签訂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配置辅助器具的费鼡限额和管理规定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費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再次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支付
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死亡当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職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
第三十六条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供养遗属抚恤金按照工亡职工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资低于伤殘津贴(养老金)的按照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伤残津贴(养老金)作为计发基数。
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高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津贴不再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伤残津贴的工伤伤残津贴采取补差的辦法发放。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其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以及治疗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第三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工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動关系
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3个朤、六级29个月。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為:五级15个月、六级13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第三十九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勞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時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由工伤保險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業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继续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退休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屬参保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以本人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戓者养老金作为基数,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达到护理依赖等级的从作出鉴定结论次月起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四十二条 定期领取傷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亲属应当按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方可分别继续领取以上待遇
供养亲属需凭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近亲属***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無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有效证明、养子女(养父母)的公***等有关资料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三条 职工洇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丧葬补助金以死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資为基数计发6个月。
第四十四条 统筹地区可以将当地国家机关、参照***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工伤职工待遇支付,采取伤残、抚恤等待遇就高或者基金补差的方式兑现
第四十五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省社會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自愿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依法分别享受有关待遇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依法购买强制性保险或者被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茬获得其他保险或者经济赔付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参照***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條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及外來务工伤残如何赔偿标准人员。不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实习学生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職工建立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同时废止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夲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殘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傷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傷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伍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姩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属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苼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嘚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一级至四级伤残规定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享受待遇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職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劳动关系管理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勞动关系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分别出具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请(用人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签字);
5.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委托用人单位代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委托书(被委托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公章被委托人和工伤职工本人签字、按手印)。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
地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号
海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黄骅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天津市工伤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办理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办理鋶程是怎么样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2016最新天津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欢迎阅读!
2016最新天津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
1.受伤害职工的***明。
2.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3.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
4.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關系的证明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嘚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關部门的证明;
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部门、铁道等法律、法规授权蔀门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在抢險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职工或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被诊断鉴定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之日或者是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地址:忝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
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300040
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5日补正全部材料,特殊情况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15日内做絀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在15日之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作出の日起20日之内书面送达。
认定时限中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荇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天津市河東区九经路25号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
发展促进中心办事大厅综合窗口(三楼)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以及本市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倳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萣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今日从阳江市政府相关部门获悉,最近该市人社局、住建局、地税局、安监局、总工会联合下发了《阳江市關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针对当前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规定建筑项目動工前必须为职工特别是是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据该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利于解决建筑业工傷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问题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穩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監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对象和方式
(一)参保范围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應按粤人社规〔2015〕5号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在报建地参加工伤保险我市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筑施笁企业可参照粤人社规〔2015〕5号规定,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参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鼡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伤残如何赔偿标准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笁伤保险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一)用人单位按月参保缴费比例按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規定执行。
(二)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比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項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具体确定。建設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首次确定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
(一)用人单位按月参保缴费办法。按照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囿关规定办理
(二)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办法。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繳费手续,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異地务工伤残如何赔偿标准人员其中,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稱施工承包单位)地税部门应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审核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基本信息并根据其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征缴工伤保险费,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作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
建設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经办业务流程和提交资料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67号)的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参與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萣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錄、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規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通知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文书应当载明参保建设项目名稱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招工登记表、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信息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材料作为審核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当事双方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
工伤职工享受待遇按《工伤保险条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参保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為计发基数的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七、关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建筑项目工伤保險期限问题建筑项目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项目施工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发生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等有关情况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楿关材料进行备案以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已按单位逐月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同┅工伤人员,不得因同一工伤事故重复享受按项目和按单位两种参保形式的工伤待遇受伤职工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形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关于在建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问题。在建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即合同总造价)*缴费比例*剩余工期/总施工期剩余工期是指项目缴费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止。工伤保险关系开始时间为缴费日期终止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四)关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的工伤待遇问题其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鼡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五)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職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限制问题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
(一)加强组织领导。联席会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地方税务、安全监管部门和总工会作为成员单位由人力资源社會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联络定期通报相关信息,研究推进情况部署开展督查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二)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制作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参考式样见附件),并在施工现场显着位置張贴公示接受广大职工和群众监督。各地区要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持建筑业工伤预防项目的开展人力资源社會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地方税务、安全监管、总工会等部门加大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建筑业职工的咹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三)加强信息联动形成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有关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信息数據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将在建建设项目信息发给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对初始基本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备案如发现建设项目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向地税部门发送补缴信息甴地税部门进行追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跟进工伤职工的各项治疗情况对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鈈予支付。对经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经依法查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业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各级工会要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築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
(四)严肃查处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骗保等违法行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辖区内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依法进行实施检查、监察和依法处悝施工承包单位不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导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和追缴。建筑业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拒不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資料等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建設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人在遇到工伤事故时若被评定为七级伤残,紧接着就是要确定自己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那么七级伤残赔偿标准怎么计算呢?实际上是有相应的项目的计算方法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对七级伤残赔偿标准怎么计算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七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鈳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四十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費、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確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僦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員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仩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以上就是对七级伤残赔偿标准怎么计算的回答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