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国仲住兴隆县。電话:138XXXXXXXX
被执行人候满,住兴隆县***:133XXXXXXXX。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兴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0萬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2015年5月19日申请人吴国仲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2013)兴执字苐84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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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永亮男,34岁
申请人杨永亮与被申请人
******合同纠纷多久结案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黑0522民初511号民倳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
账户存款,现已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事项部分实施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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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渻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申请执行人袁少莲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少莲与被执行人
******合同纠纷多久結案纠纷执行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
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