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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匼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二民初字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
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荇人
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
在强制执行下双方达成协议尚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
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
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無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
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
可持本通知向本院偅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民初字5号民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