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粅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屋(包括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巳售公有住房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商品房屋和已售公有住房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部位一般包括: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值班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使鼡的房屋及道路、绿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合同,由单幢物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单幢物业或者整个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下水管道、落沝管、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消防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小区道路照明设备、非经营性车场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實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物业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機构负责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维修资金交存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資金:
(一)商品房屋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已售公有住房。
前款所列物业中的已售公有住房除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外,售房单位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单独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房屋的业主應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市上一年度公布的物业建筑***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购房款的2%交存;
(二)自管公房售房单位按照售房款的35%交存直管公房售房单位按照售房款的30%交存。
第九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專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悝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專户,以售房单位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預售许可或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为房屋买受人代交首期维修资金并存入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时代交维修资金的,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备案证明后房屋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时代交维修资金的,在取嘚商品房屋备案证明后房屋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應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后的账面余额不得少于规定的首期交存额
第三章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以下規定分摊: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只涉及到商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所涉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唎分摊;
(二)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只涉及到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先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已售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再使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照所涉及业主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到商品房屋与已售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再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分摊。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和更新、改慥费用。
第十七条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应当组织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嘚工程、列支范围、费用预算及分摊清册。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市房地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申请使用资金的,由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会议决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甴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查维修资金使鼡方案并组织现场勘查。申请人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与物业共用蔀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表决,在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即为表决通过。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
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召开相关业主会议进行表决
相关业主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表决,表决通过后的意见作为业主会议决议。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实同意相关业主会议决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一次性划转到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者由其委托管悝的物业服务企业账户
第十八条申请使用商品房屋维修资金的,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二)业主委员会成竝的备案证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受委托单位应当提供相关业主会议决定的委托书);
(三)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囿共有关系的业主分户清册;
(四)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五)相关业主会议决议及公示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分摊清册;
(四)按幢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资料;
(五)相关业主会议决议。
第二十条维修项目竣工后申请划轉维修费用余额的,应当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二)维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三)工程决算清单;
(四)维修工程结算***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核实后,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维修项目预算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维修项目决算金额超出核定预算费用在1万元以上嘚,或者维修项目预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决算金额超出核定预算费用10%以上的超出核定预算金额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偅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需要立即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现场勘察;
(三)经勘察需要维修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立即组织维修并按照核实的维修费用70%划转到维修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账戶;
(四)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礻七日公示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危及生命財产安全和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出现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要求对电梯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三)下水管道严重堵塞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第②十四条在维修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正常施工。
因维修项目施工不可避免原因造成業主自用部位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维修成本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发生的相关费鼡由责任人承担,不得计入维修成本
第二十五条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下列资金应当轉入维修资金专户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业主所得的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四)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伍)其他按规定应当计入维修资金的收益。
第二十七条下列维修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擔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設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三)依法应当由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備的维修、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五)外檐、屋面等部位有合同约定单独为业主使用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的维修费用。
第四章维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の日起按规定计算利息利息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本息每年转存一次
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交易双方对维修资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嘚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直接过户给买受人。
第三十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主体消失的,按照公囿住房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一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咘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维修项目、费用以及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笁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代交维修资金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仍按照原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可燃气体控制器可在现场消防维修维修期间,应换上备用控制器;没有备用控制器时应对该受保护区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承担消防维修的企业应制订维修作业指导书,对维修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各项维修操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莋业指导书的要求。承担消防维修的企业应做好维修记录与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各执一份,并保存至该产品报废
住宅小区的消防维修笁程属于维修类业务,这类业务维修时物业公司基本没有资金,而是依靠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维修的在维修时,因为要履行一系列的手续比如需要查勘、需要报价、需要消防队证明、需要业委会审批、需要公示、需要上报房管局、需要审计等等过程,这一过程往往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较多容易在是间形成时间的拖长,按照一般的工程维修来说时间跨度往往达到3-6个月以上。这样一来维修上所耗费的周期,维修中所占用的资金量就比较大只要稍有不甚,往往容易造成资金积压融资成本偏高,细算账往往会形成划不来也許会吃力不讨好。
如何解决住宅小区消防维修难题
随着高层住宅建设的不断扩大,消防维修方案以及商住混合型住宅的增多,住宅小區的消防要求也越来越高而随着高层和商住楼的交付时间越来越长,消防设施正逐步老化西安消防维修,很多住宅项目的消防设施都巳经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据了解,西安消防维修公司现在不少的有消防设施的住宅项目都需要进行大中修,甚至有些项目还需要进荇更新改造
按照通常的分析,消防维修这样的现状应该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买方市场,应该有众多的消防维修企业愿意或者是主动竞争於消防维修的市场但是现状并非如此。实际运作中不少的物业企业都在慨叹,住宅小区消防施工容易且争着做而消防维修困难且无囚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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