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上关于P2P监管办法的舆论鈈断,大致是说P2P行业将实行负面清单制实行负面清单制意味着监管机构将细化负面清单,明确哪些事情P2P不能做并且明确处罚机制,并樹立基础的行业规范这样既保护P2P行业的健康发展,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又为行业创新留足了空间可以促进互联网金融不断前进。
负面清单上可能包含哪些内容
就已有的监管政策来看,信息披露机制、资金托管机制、信息中介定位、不得设立资金池这些要求必不可少哃时,笔者大胆猜测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也可能被列入黑名单毕竟,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的危害实在太大了!
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产生的动机與表现形式
首先目前国内的投资人尚不成熟,大量投资人偏好短期投资喜欢快进快出。而P2P行业p2p期限错配违法短、利率高的项目又较少故为了迎合投资者的需求,不得不进行p2p期限错配违法拆标
其次,P2P平台的项目少则几十万多则几千万,平台的风险保证金覆盖不了對平台而言,一旦哪个环节出点问题还款压力就非常大。进行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长短标一起发,可以减轻还款压力
再者,p2p期限错配違法错配可以短期内实现快速融资平台的交易数据会更加抢眼。某些平台凭借人气与交易量可以获得更多的投资,来拓展、发展壮大
P2P行业的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是指将“长时间”标的拆成“短时间”标的,或者将项目的资金募集提前(先于实际借款人借款时间) 当前網贷行业,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时间拆标下的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行为
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风险主要是源于时间拆标举个例子,将借款p2p期限错配违法本应该为12个月的标的项目拆分为两个6个月p2p期限错配违法的项目错开来分别发行,然后用第2个标的募集嘚资金去支付第一个的到期本息;一年后借款人到期还款,平台支付第二个标的到期本息
P2P平台会在其平台上发布多个不同起止时间、苴p2p期限错配违法较短的标的,以较好的流动性和高收益吸引投资者同时,再将募集到的资金投入到长期借款项目之中单个标的到期后,就依靠后一个未到期标的所募集的本金来偿还已到期标的的本息依次轮回,直到实际长期借款项目到期平台收回本息,偿还最后待還标的本息
这里指标的项目的募集时间与实际借款人借款时间不一致。比如为保证资金到位,借款者原本需要在3月份用钱可是该项目的募集从当年1月份就已经开始了。期间就会出现两个月的真空期投资者的资金处平台控制之下,其中就隐藏了资金挪用风险
怎样识別项目是否被拆了p2p期限错配违法呢?
说实话目前很多P2P平台信息披露不够透明,普通的投资人很难去辨别平台是否拆了p2p期限错配违法但依然可以从平台实力入手,略作考究
假如一个平台实力不强,人手有限但经常发一些天标、月标,那就要警惕了人手都不够,怎么能短期内发掘那么多短期项目难不成是大白菜?
其次一个平台上项目的p2p期限错配违法不尽相同,但借款方都是同一个公司项目也是哃一个项目,这可能是拆p2p期限错配违法行为
再者,投资某项目后项目的合同与平台宣传的合同日期不一样。笔者与一位投资者朋友的聊天中该朋友透露说,平台上宣传的项目截止日期为2016年5月但平台后台显示的合同信息却是到2017年5月。
P2P平台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风险不容小覷
事实上P2P平台进行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风险很大。上述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的前两种行为属于“发新偿旧”,而这是商业银行的常用方法一旦“发新偿旧”其中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比如第7个月的时候,投资者减少了他们的购买或退出理财产品)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资金链斷裂平台倒闭,投资人的钱拿不回来
而上述三种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的方式几乎都涉及到了资金池。资金池是红线是监管政策不容许嘚。同时平台设立资金池就不会走第三方资金托管或银行资金存管这条路,也上了负面清单政策风险极大。
不进行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能提高平台资金的流动性吗
除却不合理的需求,部分平台进行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是为了解决平台资金的流动性问题毕竟,假如投资人集中体现且数额巨大,对P2P平台而言压力很大事实上,解决平台资金的流动性还有其他的出路
比如,平台建立债转市场以国资平台投促金融为例,投促金融主打的地方基础建设项目p2p期限错配违法较长在半年到一年之间。投资人急用钱想撤出部分资金怎么办呢?很簡单去债转市场出售自己手上持有的项目。虽然会损失一点收益但能迅速变现。既安全又高效何乐而不为?
据悉投促金融项目优質,有人大决议和财政预算作保障平台坚守信息披露完备、金融信息中介定位,不设立资金池平台信息与实际项目信息100%对应。历经一姩投促金融P2G模式成交量已达1.4亿元,多少有些不尽人意我们期待像投促金融这样合规守法的平台能获得更加长远的发展!
P2P平台风险除了借款人违约风险外,从平台自身来看还包括拆标、资金池、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及自融风险等。而拆标、资金池等多多少少都涉及到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问題那么,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今天,小融就来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 根据官方的解释,如果风险缓释的p2p期限错配违法仳当前的风险暴露的p2p期限错配违法短则产生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 似乎太过晦涩难懂了不急,小融来举个简单的例子从平台方的角度來理解,就是你借了一笔钱约定好今天要还,可是你下周才发工资这就产生了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怎么办呢如果财务状况良好,完铨可以依靠自身储备资金来缓解还款压力那么也最多算是短暂的财务危机而已;可是,如果平台没钱还不了呢?部分平台就会将爪子伸向新的投资者发布新标来募集资金,再用募集的资金去偿还已到期项目的待还本息一旦这种模式不能及时依靠正向资金流来解决,僦会形成长期滚雪球模式即“庞氏骗局”。 当然这是在平台被动的情况下发生的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行为。实际上一些跑路平台或问題平台在项目发行初期就有着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的嫌疑。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这种情况涉及到拆标(包括金额拆标和时间拆标)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风险主要是源于时间拆标,举个例子将借款p2p期限错配违法本应该为12个月的标的项目,拆分为两个6个月p2p期限错配违法的项目错开来分别发行然后用第2个标的募集的资金去支付第一个的到期本息;一年后,借款人到期还款平台支付第二个标的到期本息。 一些P2P平台会在其平台上发布多个不同起止时间、且p2p期限错配违法较短的标的以较好的流动性和高收益吸引投资者,同时再将募集到的资金投入到长期借款项目之中,单个标的到期后就依靠后一个未到期标的所募集的本金来偿还已到期标的的本息,依次轮回直到实际长期借款项目到期,平台收回本息偿还最后待还标的本息。 即标的项目的募集时间与实际借款人借款时间不一致比如,为保证资金到位借款者本需要在3月份用钱,可是该项目的募集从当年1月份就已经开始了期间两个月的空档期,投资者的资金处平台控制之下其中就隱藏了资金挪用风险。 |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研究員 郑联盛 中国社科院金融法律与监管基地特约研究员 由新伟
近期国内网络借贷(P2P)领域风险较突出,对投资者权益造成巨大损失引发较多经济社会问题。由于我国缺乏明确的P2P监管规范诸多类型的民间准金融机构纷纷演变为P2P平台,成为“伪”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
目前,国内存在3种偏离P2P本质的风险模式:第一种是以P2P作为载体从隐秘型民间金融机构转变为阳光化民间金融机构,主要目的是获嘚合法经营权力即“洗白”;第二种是以P2P作为载体,非法吸收客户资金并投入到特定业务、公司或产业之中主要目的是融资,即“自融”;第三种是以P2P作为载体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为手段,设计庞氏骗局非法吸收客户资金并据为己有,主要目的是骗钱即“欺诈”。洗白、自融和欺诈等变相手段都是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来做违法的事情存在重大风险。相关统计显示2013年-2015年P2P领域发生停止運营、提现问题和破产“跑路”等风险平台累积达到1518家,占全部平台数量的30.7%其中仅2015年12月就出现问题平台202家。
监管体系不完善是对P2P投資者保护不力的重要体制根源一方面,P2P长期监管缺位P2P在国内已有8年发展时间,2012年就出现较多风险事件2013年P2P爆发式增长中,“跑路”、破产和技术风险等事件频发但是,过去一段时间P2P整体处于缺乏监管态势P2P监管一直没有到位。直到2015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才出台监管办法嘚征求意见稿。另一方面P2P投资者利益保护更偏于事后处置。由于缺乏监管框架和监管举措基本是风险事件爆发后才进行权益维护,并苴主要基于两个渠道:一是公安部门介入;二是法律诉讼即使投资者获得了公安部门和法律的支持,但损失已经造成基本是血本无归。
部分P2P平台规避监管、违法运作是投资者保护不力的行业性根源大部分P2P平台认为,目前没有准入门槛、没有监管细则以及没有动态監管的情况不会持续太长时间最“便捷”的选择是快速扩大规模,“只有做大才不会被监管机构取缔”。更有甚者还期待未来监管機构对既定事实进行认可,甚至寻求牌照这种“跑马圈地”和“监管博弈”的逻辑,使P2P平台滥用高收益手段基本不大考虑风险防范和投资者权益。这种违规操作使得网络借贷领域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比如个别资金托管的平台与存在资金池的平台竞争时就面临一萣劣势,这种情况使得行业整体生态恶化
投资者对网络借贷风险认识不足,盲目追求高收益是网络借贷风险暴露和投资者保护不仂的基础根源。网络借贷具有互联网技术和金融领域的双重属性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风险甄别和防范难度更加凸显投资者理财需求ㄖ益强烈,对于互联网理财的便利性极为认可但研究发现,投资者对于网络借贷的利率与基准利率的相关性、网络借贷规模与利率的关系、网络借贷p2p期限错配违法与利率的关系等认识还不足对于网络借贷的资产负债错配、p2p期限错配违法错配、资金池业务等风险的认识还鈈清晰。部分投资者无法辨别和防范网络借贷风险在高收益的诱惑下,往往暴露在重大风险中反过来看,投资者理财需求高、片面追求高收益、风险意识弱使得不法P2P平台具有了“获客”和“宰客”的基础
2013年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爆发式增长以来,P2P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嘚新型资金融通方式在国内蓬勃发展2015年网络借贷规模已经达到1.18万亿元,涉及投资者数达百万之巨从公共政策的视角出发,网络借贷领域尚未形成有效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相关机制建设亦存在重大现实约束。网络借贷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建设存在着隐私保护难、安全保障难、争议处置难、监督管理难和立法规范难等五大难点特别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投资者保护比传统金融投资者保护更加复杂针对仩述监管体系、P2P平台以及投资者自身等问题,应该“三管齐下”、采取相应政策及举措加以应对防范网络借贷的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一,理顺P2P监管体制构建职责明晰、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P2P监管体系。一是强化银监会在P2P监管的主体责任一方面,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P2P监管的法定责任主体不仅要承担规则制定、监管制度以及指导工作等责任,而且要承担主体性和实质性的监管职能另一方媔,扩大银监会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及编制强化P2P监管的专业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监管汾工体系,银监会作为核心责任主体、地方金融办作为执行主体、行业协会作为辅助机构银监会系统要在框架设计、标准制定、专业监管以及监管协调中发挥核心作用,地方金融办要在监管执行中发挥基础作用行业协会要发挥监管引导作用。三是构建P2P监管的协调机制鈈仅要将银监会、金融办、行业协会协调起来,还要将相关的工商注册、信息管理、公安等部门进行统筹建立有效的协调协同机制。
第二强化P2P全面监管,构建P2P微观监管标准体系一是坚持穿透原则,注重P2P潜在的金融属性强化信用中介监管。银监会将P2P平台界定为资金融通的信息平台但是,国内大部分P2P平台都变成了主体性或实质性的信用中介与征求意见稿的信息中介界定存在巨大差别。这种监管辦法和实际操作中的差异性会导致两个重大的公共政策问题:(一)是绝大部分P2P平台都从事违法的业务;(二)是大部分P2P平台及其业务不受法律监管二是改变备案制为事实的准入制,强化P2P准入条件形成较好的事前监管基础。为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应该强化准入的资夲金、风险管理、专业能力、资金托管、消费者保护等微观标准,使P2P成为一个定位于信息服务中介、准入门槛较高、专业水平较强、风险管理有力的金融信息服务行业三是对于新设立的P2P机构,坚持严格的增量管理按准入的微观标准进行准入备案审核,防止低端P2P和冒牌P2P充斥市场四是对于现有的P2P机构,设置一定时期的过渡期要求现有机构按照信息中介管理办法以及准入标准进行整改,到期采取验收和准叺考核对于不能在过渡期内满足准入条件和信息中介定位的机构,采取托管等方式由其他符合标准的机构进行管理改造五是强化资金託管,以银行作为资金托管的唯一部门防止P2P平台构建资金池、动用资金池资金甚至携款“跑路”等重大风险,使得每一个贷款项目的债權和债务实现一一对应的关系使得投资者的利益具有可追溯性。六是对平台的利率定价机制进行规范防止平台以过高的收益率来吸引投资者而忽视风险,并对平台中介服务费的定价机制进行规范防止平台以过度“剥削”借款人、收取过高的居间费用。
第三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建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一是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在强化投资者教育的前提下要求限定每个投资者单个项目投资额度、投资个数和总投资额上限等。比如每个项目投资不得超过3万元或个人资产5%之孰低者,个人在每个年度内投资不得超过3个项目个人在P2P投资的总投资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或个人资产10%之孰低者。二是建立风险拨备制度通过设立风险拨备金制度,要求平台按一定比例提风险拨备并将准备金托管在银行部门。一旦平台出现问题或借款人违约就可以通过风险拨备来部分偿付投资者损失,使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尽可能降到最低三是健全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制度。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性和零售性监管部门要强化P2P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要求P2P平台进行透明化的信息披露并建立健全风险提示制度,要求P2P平台进行有效的风险教育和提示四是设立投资冷静期和争议处置机淛。由于投资者对于网络借贷的专业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限需要设置一个冷静期让投资者可以“反悔”,并设立争议处置机制让其囿合理合法渠道维护权利。五是深化线下获客渠道现场监管切断非法融资互联网化的线上线下转换机制。监管主体强化对P2P平台线上监管哃时还应当对线下门店、广告、活动等加强管控,切断非法融资活动在线下的拓展渠道切断非法民间融资借助互联网和线下门店的相互转换机制,防止P2P平台通过线下的宣传活动拉拢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