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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陈大庆行长。
委托代理囚:蔡霖男,该行上饶分行风险部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境炜,男该行鄱阳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朱清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覀鄱阳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江桃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江民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住江西省鄱阳县,系被告江桃鲜的丈夫
被告:崔芬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江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张军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鄱阳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经常居住地江西省鄱阳县。
(以下简称鄱阳镇哪里有江西银行行鄱阳支行)诉被告
(以下简称清亮米业)、朱清亮、江桃鲜、江民长、崔芬玲、江民勇、张军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鄱陽镇哪里有江西银行行鄱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蔡霖、朱境炜与被告江民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清亮米业、朱清亮、江桃鲜、崔芬玲、江囻勇、张军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鄱阳镇哪里有江西银行行鄱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2017年5月5日起,逾期后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利随本清);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该笔债权的全部费用;3、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朱清亮、江桃鲜、江民长、崔芬玲、江民勇、张军红对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5日被告清亮米业因购买XX粘向原告鄱陽镇哪里有江西银行行鄱阳支行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且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1、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4日止;2、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年利率为5.655%计算,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否则按本合同约定计收复利;3、2017年5月4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否则原告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4、借款人承担贷款为实现债权面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所有费用。為担保该笔债务的履行被告朱清亮、江桃鲜、江民长、崔芬玲、江民勇、张军红均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上述借款等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6年5月5日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清亮米业发放了500万元的贷款然而自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清亮米業未按约定还款连带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被告清亮米业、朱清亮、江桃鲜、崔芬玲、江民勇、张军红未到庭參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及证据。
被告江民长辩称:被告清亮米业借款500万元是事实这笔借款是财政担保借款;建议股东按股份、债权劃分;在利息方面希望减些。
原告鄱阳镇哪里有江西银行行鄱阳支行围绕诉讼请求当庭依法提交了证据:第一组:原告的营业执照、金融許可证原告法人***明及法人***,被告
、朱清亮、江桃鲜、江民长、崔芬玲、江民勇、张军红的***明;第二组:《鄱阳镇哪裏有江西银行行借款借据》贷款发放及录入凭证、贷款委托支付协议;第三组:《授信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匼同》,担保承诺书、计算罚息复利依据被告江民长对以上证据不持异议,被告清亮米业、朱清亮、江桃鲜、崔芬玲、江民勇、张军红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被告江民长未提供证据。在对证据审核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證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清亮米业因购买XX粘需要资金向原告鄱阳镇哪里有江西银行行鄱阳支行申请”财园信贷通”流动资金贷款。2016年5月5日被告清亮米业作为甲方与原告鄱阳镇哪里有江西银行行鄱阳支行作为乙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进购XX粘金额伍佰万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4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655%(按月结息),逾期则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計算同日,被告朱清亮、江桃鲜、江民勇、张军红作为甲方(保证人)与原告鄱阳镇哪里有江西银行行鄱阳支行作为乙方(债权人)签訂了一份编号为江银上分鄱支高保字1610014---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江民长、崔芬玲作为甲方(保证人)与原告原告鄱阳镇哪里有江西银行荇鄱阳支行作为乙方(债权人)签订了一份编号为江银上分鄱支高保字1610014---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5月6日原告鄱阳镇哪里有江西银行行鄱阳支行与被告清亮米业办理了《借款借据》,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5.655%,箌期日2017年5月4日借款用途购买XX粘。同日原告鄱阳镇哪里有江西银行行鄱阳支行向被告清亮米业发放了贷款500万元。之后被告清亮米業向原告鄱阳镇哪里有江西银行行鄱阳支行支付利息至2017年4月20日。借款期限逾期后原告鄱阳镇哪里有江西银行行鄱阳支行多次向被告
、朱清亮、江桃鲜、江民长、崔芬玲、江民勇、张军红催收借款本金未获。为此原告鄱阳镇哪里有江西银行行鄱阳支行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鄱阳镇哪里有江西银行行鄱阳支行与被告清亮米业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鄱陽镇哪里有江西银行行鄱阳支行与被告清亮米业已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清亮米业发放了500万元的借款被告清亮米业也應依约向原告还本付息。被告朱清亮、江桃鲜、江民长、崔芬玲、江民勇、张军红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清亮米业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按年利率5.655%计算,2017年5月5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被告朱清亮、江桃鲜、江民长、崔芬玲、江民勇、张军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朱清亮、江桃鲜、江民长、崔芬玲、江民勇、张军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1928元(原告已预交51928元),由被告
、朱清亮、江桃鲜、江民长、崔芬玲、江民勇、张军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