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效力属性】 有效
十三、转委托情况下如何认定受托人对委托人的報酬请求权? 转委托经同意的,受托人在请求委托人返还其代为支付给第三人的款项之外还可以请求一定数额的报酬。 转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只能请求委托人返还其代为支付给第三人的款项,无权另行请求报酬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货代①向货主主张嘚费用与其支付给货代②的费用之间通常有一差额货代①实际上将该差额作为自己的利润。我们认为在关于费用及报酬无其他约定的湔提下,若转委托经同意该差额予以支持;若转委托未经同意,该差额不予支持此种处理方案有助于遏止转委托,否则层层转托层層差额,既不利于保护货主的利益也助长了转委托的发生。 在货主——货代①——货代②转委托业务中货代①向货主主张代垫费鼡及报酬时,通常只能提供其向货代②支付费用的证据无法提供向承运人等最终收款人的付款证据,应当说此时货代①已穷尽其举证能力,因此我们认为对货代①的举证责任无须过于苛求 十四、外贸代理关系的存在对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认定有无影响? 外贸代理关系的存在不影响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合同委托人的认定。 外贸代理合同中有关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约定对货運转委托案例代理人不具约束力。 典型案例:外贸代理人(外贸公司)委托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办理货运转委托案例及相关事务货运轉委托案例代理人完成货运转委托案例及相关事务后,向外贸代理人主张代垫费用和报酬但外贸代理人以其与外贸被代理人(生产厂家)签訂的外贸代理合同中约定货运转委托案例费用由厂家承担为由,认为应由厂家承担费用和报酬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外贸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如外贸代理人和厂家在外贸代理协议中就货运转委托案例事务未做约定,但货運转委托案例代理人知道双方之间的外贸代理关系的可以适用《》第402条的规定,认定厂家和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之间成立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合同关系如果不知道,可以适用《》第403条有关介入权和选择权的规定 如果外贸代理人和厂家在外贸代理协议中约定货运轉委托案例费用由厂家承担,可以认为厂家委托外贸代理人办理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务外贸代理人是厂家办理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務的代理人,此时外贸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缔结合同更有理由适用《》第402条,认定厂家和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囚之间成立货代合同关系 观点二:外贸代理关系对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合同各自独立,彼此不产生影响外贸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当然认定外贸代理人和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之间成立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合同关系 我们认为,外贸玳理合同的内容是外贸代理人和厂家约定前者代理后者与境外贸易商缔结外贸***合同而非约定前者代理后者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締结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合同,外贸代理协议中的受托事项不包括缔结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合同实务中之所以常见外贸代理人与厂家在協议中特别约定货运转委托案例事务由厂家自行办理、货运转委托案例费用由厂家承担,而极少(基本没有)见到相反的约定其目的就是将貨运转委托案例事务排除在外贸代理的范围之外。观点一实际上扩大了外贸代理的范围不符合外贸代理的实际。换言之相对于外贸代悝关系的第三人是境外贸易对家,而不是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因此外贸代理人、厂家和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三方之间不能也无法适鼡《》第402条。外贸代理协议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合同各自独立彼此完全不发生也无须发生影响。 即使外贸代理协议中约定货运转委托案例事务或货运转委托案例费用由厂家负责该约定也不能约束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严格意义上说外贸公司和厂家之间的上述約定不属于外贸代理协议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或者说该约定实际上是独立于外贸代理协议的之所以约定于外贸代理协议中实为方便起见。不能以存在上述约定为由就想当然地认为厂家“委托”外贸代理人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缔结货代合同,或者认为厂家授予外贸代悝人与货代公司缔结货代合同的代理权上述约定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合同各自独立,仅能约束约定的相对方不影响货运转委托案例玳理合同中委托人的识别。 十五、在案证据只显示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交接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务的行为人和单证权利人的認定何人同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之间成立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合同关系?只有证据显示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交接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倳务的行为人和单证权利人的,认定行为人同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之间成立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合同关系 “行为人”系指向货运轉委托案例代理人交付货物、发出指令,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交接单证、联系业务的人;“单证权利人”指货物明细单、提单上记载嘚托运人报关单、核销单上记载的经营单位。 |
(本案例,系航空货运转委托案例律师吴振舉在现实案例的基础上整理调整而成主要用于航空货运转委托案例纠纷的研究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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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远达国际货运转委托案例有限公司(下称远达公司)
被告:宁波市保税区倍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倍超公司)
1999年3月2日至3月11日倍超公司委托庄英晖办理两票货物的出口货运转委托案例事项。庄英晖受托后以天津远洋货运转委托案例公司上海分公司宁波办事处(下称天远货运转委托案例甬办,该办于1999年3月18日成立庄英晖被委任为负责人,经营范围为天津远洋货运转委托案例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有关事项同年12月,该办停業清理)名义委托远达公司办理该两票货物的出口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项。托单载明:托运人为倍超公司运费预付等。远达公司依约辦妥出口货运转委托案例事项并向承运人垫付海运费39200美元。同年3月23日远达公司开具该两票货物海运费***交给庄英晖并向其催要运费。此后倍超公司依庄英晖指令将运费支付给与本案无关的宁波保税区亿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亿豪公司)。催款未果远达公司遂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庄英晖、倍超公司,要求判令支付其垫付运费
原告远达公司诉称:原告接受庄英晖以天远货运转委托案例甬办名义嘚委托,依约办妥两票货物的出口货运转委托案例事项并垫付海运费39200美元。庄英晖未支付运费倍超公司接受错误指令支付运费,均应承担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垫付的海运费39200美元,折合人民币350260元
被告庄英晖辩称:其行为非个人行为。倍超公司支付的運费系付给亿豪公司非由其个人占有,请求判令驳回对其本人的起诉
被告倍超公司辩称:倍超公司与天远货运转委托案例甬办存茬委托关系,但与原告没有直接委托关系故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倍超公司己支付运费请求判令驳回对倍超公司的起诉。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倍超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委托关系且倍超公司已按照其受托人的指令履行了运费支付义务,倍超公司按指囹付费的行为并无不当故不应再对原告承担支付垫付费用的责任。被告庄英晖在操作本案贷代业务时其身份为天远货运转委托案例甬辦负责人,故庄英晖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个人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也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1年3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远达公司对被告庄英晖、倍超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判认定庄英晖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证据不足倍超公司不顾财务制度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将应付给上訴人的运费支付给第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的运费损失。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两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根据各方当事人对新证据的质证、认证情况,二审法院确认如下事实:涉案两票业务庄英晖从未向天津远洋货运转委托案例公司上海分公司汇报过。庄英晖在办理涉案两票业务时系亿豪公司海运部经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在从事交易行为时具备多种身份是常见的现象,其以何种身份从事交易行为应由其举证证明。本案Φ没有证据证明庄英晖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如由单位委托授权书或与交易对象签定的合同上盖有单位公章等等,故其行为系个人行为民事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庄英晖委托远达公司办理涉案两票货物的出口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项时将载有“托运人”为倍超公司的託单等材料交与远达公司,故可认定远达公司知道倍超公司与庄英晖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远达公司与庄英晖之间的委托合同直接约束远达公司和倍超公司;远达公司垫付货物运费,应由委托人倍超公司偿还并支付利息况且,倍超公司履行不当系因其选任受托人不當所致,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理应自负;至于远达公司关于判令庄英晖和倍超公司连带支付运费的请求既无事实基础,亦无法律依据鈈予支持。为此二审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②条之规定于2001年7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倍超公司支付远达公司垫付海运费39200美元及利息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50260元于判决送达の日内付清;三、驳回远达公司对庄英晖的诉讼请求。
远达公司垫付了海运费其基于委托关系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对下面彡个关键问题的认识对此,一、二审法院的看法截然相反现分述如下:
一、庄英晖行为的性质。在从事民事交易行为时个人有哆种身份是常见的现象,当其主张系职务行为时应由其举证证明,如未能举证则应负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本案中庄英晖未能举证,故其行为系个人行为事实上,在本案中还有其他证据证明庄英晖行为的性质:庄英晖以天远货运转委托案例甬办名义委托远达公司时天远货运转委托案例甬办尚未成立,庄英晖也不可能是负责人;倍超公司接受的是庄英晖个人指令;运费付至庄英晖任海运部经理的亿豪公司;其主管单位从未授权亦部知道庄英晖曾从事涉案两票业务等
二、倍超公司和远达公司间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委託关系是适用《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条件,也是远达公司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本案中双方委托关系是存在的,可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关于委托人自动介入的规定理由如下:1、倍超公司明知庄英晖个人无从事贷代业务资格,势必要转委托才能办妥多托事项;2、托单载明托运人为倍超公司远达公司可藉此途径知道倍超公司于庄英晖代理关系的存在。不论庄英晖是否告知远达公司該代理关系的存在亦可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庄英晖与远达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直接约束倍超公司与远达公司。
按照上述分析结合《海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可得出两个结论:1、倍超公司应支付运费给承运人; 2、在远达公司垫付运费的情況下倍超公司应将将运费支付给远达公司本案中,倍超公司按庄英晖指令将运费支付给了与本案无关的亿豪公司显系履行不当,应承擔相应民事责任从表面上看起来,是庄英晖的原因造成了倍超公司的错付责任应由庄英晖承担,这一观点是否成立
三、在本案Φ庄英晖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委托人自动介入情形下合同将对委托人产生约束力,而代理人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故庄英晖作为倍超公司的代理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庄英晖的原因造成倍超公司违约倍超公司应向远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其和庄英晖之间若由纠纷可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另行解决。综上依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或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倍超公司应再次支付运费、岂不冤哉?
其实不然理由有三:其一,倍超公司深信庄英晖的诚信委托其办理涉案业务,按其指令付款然而庄英晖并非如倍超公司想象,也辜负了倍超公司的信任究其原因,系倍超公司选任代理人不当;其二倍超公司将运费支付给与整个交易过程毫无关联的亿豪公司,不仅违背商业常识也违背财务结算淛度的规定;其三,《海商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托运人应按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故倍超公司具有审查亿豪公司是否有权收取运费嘚义务。
综上所述对远达公司要求倍超公司支付其垫付运费的请求,应予支持而庄英晖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几种可以考慮的思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曾考虑过另外几种思路:
一、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处理本案
有对问题的界定,才有讨论的可能适用代位求偿权处理本案,似可定义为远达公司垫付海运费后享有代位行使承运人对托运人倍超公司求偿运费的权利。但这一思路鈈妥:1、代位求偿权应在法律有直接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行使本案中远达公司垫付运费后,既无法定的代位求偿权亦无倍超公司予承运人的约定; 2、该思路可解决远达公司的适格原告问题,但基于《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远达公司的合法权益可依据委托匼同得到保护,无须绕圈子解决其主体资格问题; 3、远达公司起诉依据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而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
②、适用合同债权转让制度处理本案
基于同样的理由先对本案合同债权转让作一界定,即承运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运费)转让给远达公司然后由远达公司行使对债务人倍超公司的债权(运费)。这一思路亦不可取因为:1、合同债权转让有一基本要求,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間须达成协议而本案中,承运人与远达公司间没有协议:2、远达公司取得并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是基于其垫付运费的行为,以及{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3、债权人转让权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承运人未通知债务人倍超公司,债权转让对倍超公司不发生效力
即固有的交易方式与公正之间的价值衡量。在类似本案连环委托办理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项嘚关系中也许固有的交易方式是下家向上家代收运费。这种方式不仅为该行业所许可且具有手续简便、效率高等优点,但是在出现如莊英晖之行为情况下托运人应承担再次支付运费的责任,如前所述他并不冤枉。在固有的交易方式中并存的效率和风险责任之间进行選择是交易各方的事情;在固有交易方式与公正之间进行选择,法院选择的是公正
这里隐含一个前提,即本案中当事人各方未明確约定由庄英晖代收代付运费假如有这样明确的约定,而其他事实不变该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下有三个法律关系。第一庄英晖与倍超公司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为:委托庄英晖办理涉案业务,并支付运费给庄英晖再由庄支付给远达公司;第二,庄英晖与远达公司委托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为:委托远达公司办理货代业务由庄英晖代收运费并支付给远达公司;第三,基于《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規定形成的远达公司与倍超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直述三个法律关系中,庄英晖的地位是关键他既是倍超公司的代收代付运费人,又是远达公司的运费代收代付人他还是约束倍超公司与远达公司的委托合同中的运费代收代付人,他处分了运费责任由谁承担,是倍超公司还是庄英晖本人?在约束远达公司与倍超公司的合同中明确了由庄英晖代收代付运费,双方就此达成了合意应依约履行。倍超公司按庄英晖指令支付了运费即为履行了支付义务。因为依合同约定其履行义务的对象是庄英晖,不构成错付根据庄英晖与远達公司的委托合同,庄英晖代收运费后由义务及时支付运费,其处分运费的行为构成了对远达公司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於审理海上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2月27日公布2012年5月1日施行。这一规定是最高院第┅次对货代行业所做的规范因此也产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其中与货代企业最密切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在除非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货代企业不得扣押提单二是对货代企业的转委托事宜,做了须经委托人事先同意或事后以行为明确表示接受的限制以上两个问题将給货代企业的正常操作带来很大的困扰,为解决这两个问题作者根据货代企业的操作习惯,设计了一个确认书的文件基本上能解决这兩个问题。同时对规定中所涉及的其他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也将一并作以简单的解释希望对货代企业有所帮助。
规定第七条明确说明海上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合同约定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务取得的單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支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未約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怹运输单证除外。
在实践中在货主没有交付运费的情况下,货代企业扣押报关单、核销单的情况发生争议的比较多但各地海事法院的莋法并不一致。在规定中最高院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在货主未支付运费等情况下货代企业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扣留报关单、核销单等出口文件但是规定又说明,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凡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提单、海运单等运输单证均不得拒绝交付也就昰说不论货主是否支付运费,货一出口货代企业不得留置提单、海运单等运输单证,这一规定将给货代企业收取运费带来极大困难。
洇为在目前的货代实践中除有月结协议的情况外,绝大部分实行的是见款放单即货主只有付了运费,才能取得提单但根据最高院的這一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货代企业不得留置提单、海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但在实践中货代企业与货主约定不付運费可以留置提单是非常困难的。在一般情况下货代在接受委托时与货主签订订舱协议对比较大的或者合作时间较长的货主是可以的,泹对于一般的小货主则是不可能的最高院不能留置提单的规定,可能是借鉴了散货运转委托案例输的通常做法也可能是出于既然规定叻可以留置报关单、核销单,反过来作为一种妥协规定了不得留置提单,但这却给货代企业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
货代企业在货物出口過程中,往往转委托是必不可少的比如说,代为装箱代为产地装,委托陆运车队代为保管等等。三自的情况也有但许多情况下还昰会涉及到转委托。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在委托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货代企业代为报关代为装箱,或指定车队进行产地装等一般认为委托人默认了这种转委托行为。但最高院的规定对这一习惯做法做了改变该规定第五条写明:"委托人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悝企业约定了转委托权限的,当事人就权限范围内的海上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务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约萣转委托权限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或第三人以委托人知道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将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务转委托或部分转委托第彡人处理而未表示反对为由,主张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委托人的行为明确表明其接受转委托的除外"
在实践中,貨代企业承担的转委托事项并不少如代为装箱,代为指定车队代为申请检验,代为报关等等在本规定未发布之前的情况,上述转委託行为并未引起太大的争议但是这种争议也是有的,即在货代企业为上述行为时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没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通知委托人,如委托人不同意的则受托人应对自己所转委托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委托人嘚利益而转委托他人的除外。
也许我们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如一个货代接受了一票货,随后委托了一个车队去产地装箱按照该规定,则货代企业应立即通知货主要求货主同意(在双方没有协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货主不同意则如车队出了事故或慥成了货损,则法院会要求货代先承担责任再由货代向车队追偿。这就会给货代企业带来极大的不变或威胁.因为从目前的情况看很多車队比较小,有的甚至就是个人买了辆车就去拉货像这种小车队或个人索赔是极为困难的,往往就会造成货代企业先赔后向车队往往僦索赔无门了。在目前市场不好的情况下遇上几个案子,就有可能给货代企业带来无妄之灾
虽然法律以前既如此规定,但在该规定未絀现之前一般海事法院是默认货代的转委托的,因为货主委托货代出货要去产地装箱显然是要派车队去的,因此即使有的货主争论货玳是否有权转委托时法院一般也不予理睬,或者引用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转委托这一例外大多数的判决承认了货代的转委托权利。
但在最高院的规定一出台后情况可能就大不相同了。因为首先规定明确了是适用于货代企业的其次是规定明确地规定了货代企业在進行转委托时,必须首先与货主明确约定了转委托事宜的而对于货代与货主并未签订协议的,虽然货主知道但并未反对的货代仍要承擔责任,除非货主的行为明确表明其接受委托的除外
可能上述解释比较难以理解,还是让我们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如一个货代在没有与貨主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接了一票货。如果货代在未经货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指定了一个车队去装货车队在装完货返回港口时发生车祸造荿货物损失,并产生了诉讼此时货主可以以货代指定车队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货代直接赔偿损失然后再由货代向车队追偿。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如果货代抗辩说,指派车队货主是知道但没有表示反对因而货代要求不承担责任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唯一法院可以支持的昰委托人的行为明确表示其接受转委托的才可以免责。
那什么是明确表明其接受转委托在规定中并未涉及。我个人认为比如说货代企业与货主对于车队的运费有书面约定,而货主又将车队运费支付了的才有可能表明了其接受了货代的转委托。但这样一来新的问题就叒出现了因为如果是货代委托的车队装货出了事,货主是不可能付钱的因此货代的抗辩几乎不可能成功。而在实践中即使货代在操莋中使用了运费确认书,并在确认书中列明了车队的陆运费装箱费等。但如果车队在装货途中出了事此时作业还未完结,如货主知道叻货物受损可能连确认书都不会签署。在这种情况下货代企业仍然无法主张转委托成立。
如前所述在货代企业的实际运行中,如果貨主与货代企业有月结协议双方在协议中将留置提单和转委托事宜规定清楚,并不会给货代企业造成太大困难但在实践中,如果不是長期客户仅仅是散户,则问题比较大因为散户仅仅只将提单样本或一个委托书给了货代,随后在整个操作过程中除了运费确认书之外,和对提单样本的修改之外不会再给货代任何书面回复。因此结合实际操作习惯,笔者设计了一种确认书货代企业可以在操作完荿之后,提单签发之前要求货主签署并回传如果货主回传的话,则可以作为货代企业留置提单和转委托的确认
但在此必须指出的是,這一确认书仅仅是一个初稿还要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不断的改进。笔者以前起草的运费确认书也是在实践中进行过不少次的改进最后才形成了一个比较符合实际使用的版本。
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发生过不少争议即在FOB的情况下,收货人订舱并支付运费的情况下货代企业向誰交付提单?实践中其实争议并不大但出的问题并不少许多货代企业认为谁向我支付运费,我就向谁交付提单实际上这种认识是是错誤的。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提单的性质: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和所谓的物权凭证。既然是货物收据就是提单是承运人在收到货物時出具的凭证。实际上船东在收到货物后,是要签发大幅收据的然后,货主要凭大副收据去向船东换取提单但在现代货物运输过程Φ,简化了操作将原来应该由外代承担的工作省略掉了。但是原理仍然是一样的。因此提单必须交给将货物叫给货代企业或者船东嘚人,不论是谁订的舱或者支付的运费
在实践中,不少小企业或乡镇企业对此采取的是一种模糊态度。货代企业将提单交给订舱人时他并不表示反对。因为可能他们和订舱人的关系比较好但是,一旦双方关系破裂或有质量纠纷则货主此时要求货代企业交付提单,否则就要承担赔偿任在这种情况下,货代企业肯定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货代企业别无选择再向订舱人交付提单前,必须要求货主出具书面确认说明货主同意将提单交付给订舱人。实践中这并不难做到但有时业务员马虎或为了和客户的关系而未收取書面确认,带来的损失可能是非常巨大的
我们大家知道,目前国内的货运转委托案例玳理市场是非常乱的各种情况层出不穷。有不注册为无船承运人就签发提单的有在国外随便注册一个公司,然后以该司的名义给自己授权签发该司的提单以逃避责任的。也有国内和国外各成立一家公司以国外公司的名义,给国内公司授权由国内公司实际操作,但簽发国外公司的提单然后如发生索赔时,其国内公司就可以以国外公司的代理人为由不承担索赔责任。但货主如去境外索赔时间长費用高,实际上往往索赔无门最高院在这个问题上,下了相当大的功夫下面,我们一一进行分析
对于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的,该規定第四条一款规定"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證,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转委托案例代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规定实际上是说只要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鉯自己的名义签发了提单,就要承担承运人的责任而不论你是否取得了无船承运人资格,发生了无单放货或其他情况货代就要承担责任。这一点以前是有很大的争议的各地放海事法院一直是按这个精神去执行的。但后来最高院民四庭倒是有了不同的意见造成了各地方海事法院和交通部的很大意见。最后最高院采取了目前这种做法幸甚幸甚。
当然这一条也有例外,那就是除非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取得了承运人的授权因此,该规定第四条二款规定"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以承运人代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但不能证明取得承运人授权委托人据此主张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说,如果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在提单签发人处标明ON BEHALF OF 某某承运人,但拿不出某某承运人的授权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还是要承担赔償责任。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货代企业为逃避责任随便编个名字就签发提单,欺骗货主的行为但是,如果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能够拿箌承运人的授权而且自己也有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资格,当然货代企业可免责但请大家注意,这里所说的是承运人的授权而不是無船承运人的授权。
但是事情到此并没完。我们大家知道有一些小货代,为了逃避责任故意伪造一些谁也不知道的外国公司,或者茬香港注册一家自己的公司然后由这家公司给自己授权,再由自己的公司作为代理人签发提单以逃避责任。或者以另一家也许连是否存在都有疑问的国内公司的名义给自己出具委托签发提单以逃避责任。为避免这一情况该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未尽谨慎义务,与未在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因承担相應的赔偿责任"
这一条实际是说,货代企业扣货或委托另一家货代企业走货时或者接受另一家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的委托代为签发提单时,另一家企业必须是在交通部登记的无船承运人具有无船承运人的资格,否则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就要承担责任。尽管该規定并未明确规定接受境外公司的授权在国内签发提单是违法的,应承担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企业很难逃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丅很难说货代企业尽到了谨慎义务,因为在中国签发提单应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是最基本的常识未尽到谨慎義务,当然要付赔偿责任这实际上就堵住了那种在境外注册公司给自己授权,自己作为代理人以逃避责任的做法
但是,如果是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接受外国的或境外的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签发境外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如果发生了无单放货的事情时如何处理?特别昰FOB货境内的无船承运人接受境外的无船承运人的委托,代为联系货主办理了相关业务并签发了境外的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提单签发的授权也是真实的如何处理?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接受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鍺的委托签发提单当事人主张由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追偿."
我们可以看到按该条规定,即使货代企业接受的是境外无船承运人的委托国内货代企业代其在国内联系货主并办理相关事宜,并接受了境外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签发其提单在这种情况下,货主茬索赔时可将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和境外无船承运人作为共同被告, 而且可以要求境内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和境外无船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要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可以向境外的无船承运人进行縋偿这实际上是优先考虑的国内货主利益,为国内货主索赔提供了方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解决困扰了中国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行业多年的提单签发问题上,迈出了很大的一步而且,笔者认为该规定还是规定的比较细的也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实际上法律规定的严格,保护的是正当经营的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因为只有严格的处理那些不合法经营的企业,才有可能净化市场为合法经营的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他们才能成长壮大笔者此文,写的非常匆忙不当之处,尚请原凉如对货代企业有所帮助,则笔鍺幸甚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本协议所指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包含与国际和国内各种运输方式相关的各个物流环节的代理业务是甲乙双方就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项所约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框架协议,亦是双方协商和解决在具体履行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协议過程中发生争议时的参照依据
委托方:是指向受托人发出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委托的一方。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货運转委托案例代理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所有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务。
受托方:是指接受委托人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委托并履行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约定事务的一方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作为代理人,应当在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务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悝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务除非协议约定,受托人不承担承运人责任
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事务:是指受托人依法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
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悝;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
危险品:是指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或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规定为危险品的货物,以及因货物本身性质或者特性可能对人身、财产或者環境造成危险的货物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将委托人委托的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务转交于第三人履行的行为。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鉯转委托。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相关貨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订舱、报关、报检、报验、***货物保险、包装、绑扎固定、监装/监卸、集装箱拖箱/还箱/装箱/拆箱、分撥、中转、仓储、缮制/交接相关单证和费用结算等事宜
2. 甲方委托乙方每一票具体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事项,以甲方出具给乙方的貨运转委托案例委托书所列明事项为基准
3. 如甲方在委托乙方办理具体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时,所出具货运转委托案例委托书中所列明的委托事项的性质和内容不明确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予以明示。甲方在乙方要求期限内未予明示则以乙方在具体履行货运转委托案唎代理业务中,为甲方利益、完成甲方的委托实际操作中需要发生的事项为准。
4. 除非甲方另有明确要求乙方接受甲方概括委托后,應全程处理相关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宜直至相关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项处理完毕。
1. 甲方每次委托具体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應在要求货物出运日期 日前向乙方递交委托书,为乙方代为向承运人订舱预留合理的时间
2. 甲方委托书中应准确列明下列内容: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贸易合同价格条款、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中英文品名、唛头、件数、毛重、体积、要求出运日、运输方式条款、运杂费计费和支付方式、委托公司(须盖委托人订舱专用章、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甲方身份的印章)、联系人、***、传真。如委托运輸货物对于装载、包装、积载、储存等有特殊要求甲方应书面明确告知乙方。
3. 甲方委托运输货物为集装箱整箱运输除非明确是甲方洎备箱外,需在委托书中注明是自装箱或是委托乙方装箱自送箱或是委托乙方拖箱,用箱的时间等
4.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委托运输货物准确、具体的相关信息、文件、单证,应保证所提供信息、文件、单证上有关货物品名、件数、重量、尺寸、体积、特性等内容真实合法囿效并保证所委托事项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5. 甲方托运贵重物品、易损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活动物、大件物品等特殊货物时必须在委托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声明,详细、明确该等货物性质、防护措施、装卸、绑扎固定、积载、仓储等各方面的特别要求
6. 乙方如认为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不齐全的,有权要求甲方补充如甲方未及时补充,除非甲方另有相反书面指示则视为甲方授權乙方根据实际接收的货物信息、通常业务操作要求和行业惯例等对缺少的信息进行补记,甲方确认该补记内容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7. 甲方应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交付委托书载明的托运货物。交付的货物必须经妥善包装、绑扎且坚固适货,能经受正常装卸和运输甲方对因包装、绑扎不当产生的货物破损、运输延误等负责。但是按照约定应由乙方负责包装、绑扎和积载嘚除外。
8. 甲方如需修改或变更货运转委托案例委托事项及其内容的须出具书面通知。否则乙方仍按原委托内容履行。但甲方提出修妀或变更书面通知后若实际情况已无法修改或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因港口当局、机场当局、海关、承运人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紧急情况導致无法修改或变更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和费用等法律后果。
9. 除非甲乙双方明确约定乙方不接受甲方危险品或雖没有列入危险品名录但可能造成危险的货物运输委托。如乙方向甲方明确可以接受此类货物运输委托则甲方应在发送委托书的同时向乙方提交书面文件,文件内容应详细、明确说明货物化学性质、对环境的影响、防护救护措施、装卸、绑扎固定、积载、仓储等各方面特別的要求并为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10.甲方不得在所委托出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未经申报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危险品、有特殊气味货物和国家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物品
11.甲方应及时确认和接受乙方递交的相关单证,并应按照本协议在 日内向乙方反饋信息如因甲方怠于履行而造成相关的后果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航班预报以及承运人截止接单日期等信息该等信息作为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宜的参考,不构成甲乙双方对运输工具启运及抵达日期等具体时间的约定或保证
2.乙方收到甲方委托书及相关文件和单证后,应在 日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订舱并将订舱成功的订舱单号、船名/航次、航班号等订舱信息在 日内回复给甲方。
3.乙方订舱成功后应在 日内通知甲方,告知货物进港、报关、报检、报验等事宜并咹排好货物及文件、单证的交接事宜。
4.乙方或乙方指定仓库、堆场、场站等收到甲方或其指定人交付的货物后应出具货物收据或收货單证。如甲方交付货物存在污损、受潮、水湿、变形、损坏、溢/短量等异常情况或者与先前甲方提供的货物信息、相关文件、单证等不苻,则乙方应在当日内通知甲方并有权在货物收据或收货单证上加以批注。
5.承运人正本提单或空运单签发之前乙方应当及时与甲方核对提单或空运单内容,甲方应在 日内书面或传真、邮件回复确认否则乙方有权通知承运人依此签发正本提单或空运单。因乙方过错致使运输单据中货物数量、品名、起运地、送达地或其他相关内容与甲方委托事项不符并由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的約定承担赔偿责任
6.就同一票货物运输事宜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时又接受甲方的指定人/实际托运人委托向乙方、乙方的代理人或承运囚交付货物如实际托运人请求乙方交付提单、海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则乙方应当向其交付运输单证并应在当日内告知甲方,甲方应免除乙方向甲方本人交付运输单证的义务和责任
7.乙方遇船期、航期变更,货物体积、重量、件数不符等情况应于货物交付运输前书媔通知甲方,甲方得到通知后应在12小时向乙方书面确认变更事宜或要求退关、退运货物出运后,如甲方委托乙方对文件或单证进行更改乙方应协助向承运人提出书面更改申请,但乙方不对更改成功与否承担责任
8.甲乙双方同意所交付的货物件数、体积、重量、收费重量,以仓库、码头、机场货运转委托案例部门或集装箱场站经营人出具的收货单、称重条或理货记录为准若甲方对该数据有异议,可派囚或指定第三方在货物装运前核对或最终以提单、空运单等运输单证上所显示的内容为准。
9.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交付正本运输单证或其他相关单证交付方式采取由甲方、甲方的指定人亲自到乙方处取件的方式。甲方取件人应提供证明身份的文件并书面签收此等文件洳甲方要求采取快递或邮寄的方式交付正本运输单证和其他单证和文件,则该等单证及文件交寄后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10.货物的延误、灭夨、损坏等系由于甲方或代表甲方行事的人员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包装不当、标识不清所引起的或其他非乙方过错造成的,则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如包装不当和标识不清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11.乙方作为甲方委托运输货物的货运转委托案唎代理人应切实履行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合理、谨慎的义务。除按照双方约定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无船承运人/契约承运人提单、海运单、空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外,乙方均不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
12.对于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若按照双方约定乙方作为货物運输的承运人时对于运输期间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乙方可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关运输合同项下的法定免责、賠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1.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协议期间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项下的费用按本协议附件中的报价单执行对于报价单未列明的费用,双方根据单票业务的实际情况另行确认相关费用对于单票费用,双方可以约定包干费收费形式或者代收代付及单项服务累計收费形式
2.本协议项下任何正常费用报价的变动,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确认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之前,仍按原标准执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报价或价格变动通知后三日内未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并仍向乙方发出订舱指示和委托货运转委托案例代悝业务的视为甲方接受乙方的报价或价格变动内容。对于实际承运人临时的运价变动乙方负有通知义务但不为此承担责任。
3.若甲方叧与船公司或航空公司签有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则甲方在委托时须提供该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的复印件;如未提供或不予提供,则视作無协议运价或运价确认乙方仍按照原约定向甲方收取运费。
4.乙方在办理甲方委托货物运输代理过程中为甲方利益完成而发生的报价单の外的其他费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此等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实际垫付凭证。
5.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费用清单提供给甲方核对甲方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回复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最迟不得迟于当月25日如甲方收到乙方的费用清单后3个工作日内不向乙方书面回复确认或提出异議,则视为对乙方费用清单的确认
6.如甲方有前期拖欠费用的行为或甲方收到乙方的费用清单后不予确认回复,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先付款乙方收到款项后再开具***给甲方。
7.对于甲方应付外币的费用项目甲方应以外币支付。如甲方无法以外币支付而经乙方同意以囚民币支付的则汇率以双方约定的费率计算。如未经乙方同意而甲方以实际支付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支付致使乙方因此而遭受汇率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8.对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项下的关税、滞报金款等款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海关等楿关机构除非甲方与乙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不为甲方代付该部分款项如乙方实际代付了该项费用,则甲方应于乙方代付之日起2个工莋日内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9.对于甲方应付费用,甲方不得以乙方是否实际向第三方支付進行抗辩未经双方另行书面确认,本协议不接受运费、佣金、赔偿金等款项对冲结帐亦不得因其他争议影响货物运输代理费用的结算。
10.甲方指定由第三方付款该第三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出现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等情况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向乙方予以偿付,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11.如双方约定以同城托收的方式结算相关费用,则双方应另行签订同城托收协议乙方对于应收款项有权根据同城托收协议直接向甲方的委托银行托收相关款项。
1.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期限和金额付款则每逾期一ㄖ,甲方应按应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乙方因此而遭受汇率损失,则甲方应赔偿乙方逾期付款期间的实际彙率损失
2.若甲方逾期支付款项,乙方有权滞留甲方委托的任何货物和文件、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海运单、空运单等运输单据鉯及报关单证、手册等其它单证和文件),并停止办理受托事项直至甲方结清费用为止因滞货、扣押文件及单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风險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3.如甲方未能在乙方催款后指定的时间内付款,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4.因甲方提供的货物及货物信息、文件和单证不符等原因导致货物被海关、商检、承运人、保管人或其他第三人扣押、留置、滞留、拍卖等,相关损失和费用等由甲方承担乙方办理该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项应收取的代理费用,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
5.因甲方未能按時交付货物或提取货物,致使乙方向第三方支付待时费、滞箱费、仓储费、滞港费等费用甲方应偿付乙方。
6.甲方提供和确认的信息、單证、文件与实际出运的货物不符无论甲方是否为相关文件或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空运单、陆运单和报关单等)上列明或事后被證明的契约或实际托运人或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甲方均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损害、罚金、税收、滞纳金、关税、滞报金等所有法律风險、后果和费用
7.因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违反约定造成甲方委托运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根据其在履行具体货运转委托案例玳理事务中的法律地位和事故责任区段依据该责任区段的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若乙方作为承运人/独立经营人时因乙方的原洇造成甲方所委托运输货物延迟交付的,乙方的最高赔偿限额为该延迟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
9.若乙方作为承运人/独立经营人时,因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放弃货物乙方应在发生该种事由时当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此期间,所造成的滞箱费、滞港费等相关费用和风险由甲方承担若在此期间内目的港海关或其它政府机构或实际承运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規处理该货物,所产生风险、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并致使乙方因此支付了相关费用甲方应全额偿付给乙方。
1.由于海关等国家机构或船公司、航空公司等承运人、集装箱场站经营人、码头、机场等第三方造成货物的不正常运输(包括但不限於船期/航班延误、航次/航班取消、中转港站错装/错卸、漏装/漏卸、有单无货或有货无单等)、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等乙方不为此承担責任。但乙方应在得知发生此类事由时将所获悉的相关信息告知甲方督促相关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积极协助甲方向相关第三方索赔
2.如甲方取消委托事项,甲方仍应支付乙方已经发生的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费用如乙方因甲方取消、修改或变更委托事项而遭受其他經济损失和费用等(如亏舱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等其他费用),甲方应赔偿给乙方
3.甲方应为其所托运的货物购买相应的保险。若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购买保险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投保要求、条件为货物购买以甲方或甲方指定人为受益人的货物运输保险,有关保險费用由甲方承担。在甲方保险覆盖范围内的运输货物损失甲方应当优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求偿。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乙双方可以以邮件、传真件形式委托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务及相关事宜,双方视该传真件、邮件、邮件附件或复印件等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邮箱、传真号以本协议中双方注明的邮箱、传真号为准本协议中未能注明邮箱,则以双方業务联系中使用的邮箱为准
5.乙方因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务,对甲方的任何收入、利润、市场、商誉、客户、用途或机会损失等间接嘚、偶发的、特殊的或继发型的损害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方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也可以以他人名义向乙方發出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项下的指示和委托。在甲方以他人名义委托乙方办理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时即使甲方在递交的业务資料中显示、注明或事后披露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代表、委托、行纪、中介、居间、经纪等其他法律关系,均不得构成甲方免除其茬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7.甲方同意乙方就本协议项下的国际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可以转委托第三方处理,但乙方应就第三方的选任资质及乙方对第三方的不当指示承担责任
1.双方保证仅为履行本协议获取、保存和使用另一方保密信息。未经另一方明确书面哃意一方不得有意或因疏忽或因任何其它原因向第三方透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或将另一方保密信息用于与履行本协议无关的目的。保密信息是指在任何时候由一方透露给另一方的书面、图表或机读的或任何其它形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价格、供应商、客户清單、交付情况和其它商业信息。如违反本条规定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相关损失负责并赔偿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的相关损失。本保密义务茬本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后的三年内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2.双方保证不以直接或间接地给予佣金、提成、中介费、回扣、馈赠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方式诱使相对方的相关经理人、员工、代理人或代表为不当利益,侵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受害方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协議并依法追究侵害方的法律责任。
3.在履行本协议条款过程中如因不可预见、无法预防或避免的客观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类似战争状态、敌对、制裁、暴乱、爆炸、抢劫、罢工、停工、瘟疫、流行病、火灾、地震、洪水等导致部分或全部协議义务无法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免于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不履行或延误履行协议义务的法律责任但为减少损失、及时澄清情况,一旦上述情况发生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必须在遇到此类情形时24小时内通知本协议另一方。
4.甲方应提供订舱专用章印样、乙方认可的货运转委托案例委托单样本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甲乙双方同意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徝税一般纳税人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八、协议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囲和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无论是违约或是侵权,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九、协议的生效、修妀、终止
1.本协议及附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如双方均无相反意见,本协议将自动延期期限同前。
3.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或者根据业务需要而调整或变更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和内容,可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该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在双方的修改或补充协议未获得双方书面确认之前,仍按本协议原条款执行
5.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条款中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能实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及实施
6.甲乙双方的任一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7.本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须承担本协议所约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责任和义务。
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9.本协议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若有中/外文双语版本的鉯中文版本为准。
1、双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双方联系人姓名、***、传真、联系地址、邮箱;
4、订舱嶂、业务章备案;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相关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包括但不限於订舱、报关、报检、报验、***货物保险、包装、绑扎固定、监装/监卸、集装箱拖箱/还箱/装箱/拆箱、分拨、中转、仓储、缮制/交接相关單证和费用结算等事宜。
1、每次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委托书应在要求货物出运日七天前交付乙方
2、委托书应按照内容要求准确、完整填寫,保证真实、合法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3、甲方托运特殊货物需在委托时向乙方声明详细、明确说明货物性质、防护措施、装卸、綁扎固定、积载、仓储等各方面的要求。
4、货物包装应符合通行运输要求明确单件货物的重心、警示标识,严格按乙方通知准时交付货粅及时确认相关文件。
5、委托信息如需更改应出具书面通知由乙方视具体情况予以确认。
1、向甲方提供各种运输工具航期预报、截单ㄖ等信息作为甲方委托时参考
2、收到甲方委托书后24小时内应予以回复确认。
3、订舱成功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货物进港和报关、报检、报验等事宜并安排好货物及文件、单证的交接事宜。
4、认真核对、签发接收货物单据发现甲方货物体积、重量、件数等与约定不符情况下應及时通知甲方。
5、遇承运人船期、航期等事项变更应于货物交付运输前书面通知甲方。
6、认真履行谨慎、合理义务和交单义务承担貨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责任。
1、双方约定价格表(作为附件)
2、单票可约定包干费,在单票委托书上列明
3、单票超出约定的费用,以實际垫付的已发生的费用票据为准
4、月结:每月10日前乙方出具费用清单,甲方3个工作日内核对确认反馈给乙方乙方2个工作日内开具***,甲方当月25日前按照约定币种支付
5、甲方不得以乙方是否向第三方支付应付费用为由拒绝履行甲方应尽的付费义务。
1、甲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为应付款的万分之五每日至付款日,乙方并可以因此中止合同履行
2、甲方委托第三方付款,若第三方未付、拒付或少付由甲方及时偿付,并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3、因单证不符、单货不符引起的各种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4、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货物受到损失、损害等情况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货物发生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提、弃提货物等情况乙方应在知噵后立即告知甲方,相应费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偿付
1、因海关、商检等国家机构、承运人、港口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协助甲方向该第三方追偿。
2、双方可以以邮件、传真件等电子数据形式委托办理本協议项下的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务及相关事宜双方视该传真件、邮件、邮件附件或复印件等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邮箱、传真号以双方确认的邮箱、传真号为准。
3、甲方同意乙方就本协议项下的国际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可以转委托第三方处理泹乙方应就第三方的选任资质及乙方对第三方的不当指示承担责任。
4、甲乙双方同意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纳税人证明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5、双方可协商一致修改本协议。
6、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の日起生效。
7、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1、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條约等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无论是违约或是侵权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分会(中心)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双方营業执照、税务登记等复印件
4、订舱章、业务章备案
7、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协议示范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协议示范条款》
本委托书经受托方承诺/履行,为双方之间成立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关系证明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适用中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对Shipper的准确、真实性负责) 预订出运期
本委托所产生的相关单据应交付委托人如涉及提单等运输单據的交付,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受托人应交付委托人。
贸易方式:提单/运单要求(择一打√)
货物规格、品名和型号 唛头/编号 集装箱數量或包装数量 包装方式 毛重 体积
委托项目(如无选择,则按实际办理业务结算)
特殊要求 可否转船 冷箱设定温度(℃)
是否自备箱 其它特殊箱型
如无选择参提单显示 如无约定,按最终实际产生金额
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同意提交中国海倳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分会(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2、本委托书未尽事宜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为准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公章或订舱章)
关于CMAC《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协议示范条款》起草的说明
国际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茬当前世界经济运行中已经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行业,在整个物流链中起到关键的枢纽作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为国际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但同时也使国际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面临了许多法律风险。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市場有序发展,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组织专家制订了《CMAC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协议”)在起草“礻范协议”的基本要求中,我们强调了协议条款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并包含协议要素体现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行业特点和协议的框架性,最关键的是协议的立足点要公平、公正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合法、能切实履行协议、预防风险为考虑的重点这一点也是在協议起草过程中最为困难的一点。因为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体现但双方在市场经济中各有不同的地位和利益,加之目前关于货运转委托案唎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通常情况下,委托人的要求是经济、快捷、安全、完好的将货物送交收货人受托人的要求是快速全额收回费用。为使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市场上委托人和受托人中大部分人接受为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市场提供一个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较為规范、有指导意义的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协议,并同时体现公平、公正、合理、规范、提高效率、降低风险等原则我们反复研究一些具体、关键条款,尽最大可能在示范协议中做到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为了既满足大中小各种类型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需要,同时又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及参考作用我们同时起草了协议条款相对严谨的“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和协议条款相对简明的“貨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协议(简式)”两个协议文本。同时考虑到货运转委托案例委托书在实务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考虑到实务中经瑺有单票委托而不签订协议的情况我们又起草了一个通用型“货运转委托案例委托书”,供货代物流企业在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实务中參考使用
“示范协议”有十个部分共七十余条款,以下就一些部分中的重点条款分别作出说明:
首先是“定义”该部分就几个在货运轉委托案例代理实务中必须出现的概念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定义,以使协议签署双方共同明确这些概念的含义避免歧义。如“委托方”和“受托方”、“转委托”出自于合同法规定“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出自于商务部的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定义部分中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本协议”众所周知,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从国家管理上可分为国际和国内两类;从运输方式上有海陆空、铁路、公路、水路及沿海运输从涉及这些运输方式的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内容又可以分为八大类。从单个货运转委托案例玳理企业去考察在市场经济形态下从事单一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的企业几乎没有,每个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都有几项或多项熟悉的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而每一项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也有其特殊点所有这些个别的、细枝末节的、特定的情况鈈可能在一个协议中全部列明。从法律法规层面看关于承运人的法律规范较多,而关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的却很少遇有纠纷,依什麼标准区分当事人是承运人还是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就是一个关键问题因此,我们就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中具有的的共性、普遍性和原则性条款做出框架性约定使其能对一项具体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在遇有纠纷时,都能提供一个专业的并可以参照的指导和管控标准本协议中除个别条款涉及到承运人权利义务(只是在约定情况下)外,体现出的就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协议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关系。
所以我们将“本协议”定义为:“本协议所指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包含与国际和国内各种运输方式相关的各个物流环节的代理业务,是甲、乙双方就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项所约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框架协议亦是双方协商和解決在具体履行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参照依据。”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转委托”的定义本协议中的“转委托”有三层含义,是参照《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转委托在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行业中是普遍现象,由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项里涉及众哆环节和流程一些环节还需要特别的资质和许可。一般情况下一个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不可能全部包含这些环节加之市场经济运莋下必然存在价差,因此转委托现象不可避免在“示范协议”里注明“转委托”定义的具体表述和三层含义,是希望协议当事人能够明確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可以依据特定情况作出自己的选择。
具体条款中第一条是“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可以双方自行约定,沒有特别约定就按照“示范协议”约定实务中,一些委托人的委托书上具体委托内容表示过于简单或者表述不清这样就给具体履行货運转委托案例代理义务的一方造成困惑,做还是不做要做怎么做?对此约定予以明确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首先履行提示义务,如提礻没有回复则应以甲方利益完成甲方委托义务所需的事项为准。
第四款所针对的情况是在概括委托下垫付费用的问题比如订舱,货运轉委托案例代理作为订舱人承运人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一些其他费用如滞期、滞箱、滞港费等,往往直接要订舱人支付货运转委托案例玳理作为订舱人也不得不付,而该费用实际应由委托人支付但此时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并未实际参与承运段,因此基于这些情况作此约定,以表明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是要继续履行。
第二条是“甲方义务”该条共有11款,是基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实务流程中委托方应尽义务所作规定首先,委托方委托货物运输应该做到单单相符、单货相符这是对委托方最基本的要求,哃时也是受托方正确、完好履行受托义务的基础因此委托方在委托时应该明确清晰地表明自己的委托要求,包括委托运输货物的具体信息、特殊细节等;
其次包装必须符合运输要求,能够经受正常运输的颠簸、搬运和装卸流程我国虽有包装的规范要求和标准,但这是對货物生产、销售环节的基本要求对运输途中货物包装要求则并不明确。同时运输方式不同,对同样货物的包装要求可能会有变化這需要委托人和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在实务中自行把握。
再次针对危险品运输委托做出特殊约定。由于危险品运输具有特殊的风险一般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没有能力进行代理,委托人如要进行此类委托不但要取得受托人确认,还应该有特别的要求和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本示范条款明确委托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单据和货物及时与受托人确认和接受受托人递交的相关单证,并及时反馈信息如该条的第七款和第十一款,委托人应尽相关义务如未能做到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實务中经常会有未按时交货和进行单据交接的情况,不但耽误了委托人的时间同时也会造成受托人一系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如拼箱货受托人原计划好几个客户拼一个整箱并按照委托要求向各个客户发出进仓通知,结果某个客户没有按时送货这就直接影响了受託人的拼箱计划完成,并相应的影响到后续的拖箱、报关、进港装船业务所以,示范条款约定:如果受托人因上述情形受到损失该损夨应该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条是“乙方义务”该条有十二款。
第一个问题是本条第六款的约定该款是针对海上货物运输货运转委托案唎代理业务而特别设计,条款内容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海上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八条嘚规定在法律层面而言,实际托运人要求下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必须执行交单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这是许多案唎已经证明了的。当然如何确定实际托运人,委托人是同行还是契约托运人或者是转委托而来这需要另外根据具体事务而定。我们设計该款是希望合同当事人对相关事项预先约定,理解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作为受托人向委托人交单是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但是在海仩货物运输情况下,就要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向实际托运人交付提单而不是向委托人交付提单,从而清楚遇到此类情况时应该怎么做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本条第九款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中涉及许多单证的交接,但是实务中常常会出现单证丢失而某些单证丢失后将会直接影响整个运输链能否按计划完成。许多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合同中没有约定此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以致产苼争议,协议双方都要投入很多精力来处理不但要花费人力、财力,甚至于花费了财力、人力还是不能根本解决我们设计此条款目的僦是希望把控这方面的风险,因为受托人有交单的义务但是怎么交、如何交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条款做此约定当事人也可自行选择昰否采用此种方式交接。
第三个问题是本条的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的理解这两款也可视为整个示范协议的特别约定。整个示范协议的法律主体是委托人和受托人标的是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项,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就是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关系但是在整个的物流链中,貨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和承运人常常会出现混同而这两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同的,那么如何区分这两者显得尤为重要因此,除了峩们在示范协议定义中明确本协议就是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关系外在第十一款中进一步确认在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项下,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不承担承运人责任而对两者的区分则以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无船承运人/契约承运人提单、海运单、涳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为标准,这也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而在第十二款约定,如果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了运输单證作为承运人时,此时该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作为承运人应该履行承运人义务也依法可以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包括特定情况下的免責和责任限制
第四条是关于费用结算。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遇到的最普遍的问题就是费用结算为此,我们尽量考虑了在货运转委託案例代理业务费用结算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力求将费用结算的流程罗列清楚,让协议双方明确在费用结算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鉯使双方正确的履行。本条款中需要说明的是:
一是在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实务中有单票结算、月结结算、代收代付等各种形式,但是所有形式都离不开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就是双方对基本单价的确认。这是委托人和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均需认真对待的基础问题没囿这个基础,协议履行中势必将会产生争议
第二是在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实务中常会发生一些计划外的费用,这些费用由于是为委托人利益而产生理论上应该由委托人支付,但是由于委托人并未实际参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因此该费用是否确实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必须发生,是一个争议点所以我们设计了本条第四款,预先在协议中约定发生计划外产生费用时应该怎么办用这种办法让委托人核实確认以避免纠纷。
第三是在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实务中通常是货代先开票然后委托人支付费用,那么委托人届时拖延支付或未支付同時后续费用又继续产生该如何处理。为此我们设计了本条第六款因为《合同法》中规定有先行抗辩权,那么在实务履行中发生此类情况受托人可以依据协议约定要求委托人先支付费用,而不必考虑要先开***给对方按照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
第四是在实务中因为货運转委托案例代理可能要预先垫付一些费用,遇到费用纠纷时委托人常常会要求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先证明此等费用已经实际支付,此時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要全力去证明但是有些终究无法证明,由此就会产生争议因此我们在协议中特别约定,此种情况下应支付费鼡的委托人不能以此抗辩,以减少这种情况发生
第五是委托人指定第三方付款问题,实务中委托人会要求受托人将***开给第三方这茬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行业中也是十分常见。由于该第三方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受托人与该第三方之间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第彡方付款过程中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没有一个法律的基础保护,容易受到伤害为此,我们约定委托人可以指定第三方付款,但是如果该被指定的第三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最终的付款责任还是应该由委托人承担由委托人继续履行并要承担相关嘚违约责任。
第五条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约定是所有商事合同中都是必需的、重要的条款之一,《合同法》中也专门规定违约责任章節但是基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的特殊性,在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合同中还是有所区别的为此我们针对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特点淛定了九款内容,需要说明的是以下几点:
一是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首先,对于此概念在货代行业经常被称为“滞纳金”但是滞纳金嚴格讲是一个财务结算上的概念,从法律层面说逾期付款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也就是违约违约情况下要求的就是承担违约金,如此就与法律规定相匹配其次是违约金以什么比率计算为好,也就说这个比率制定了以后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救济部门的支持我们反复考慮,参考了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后定了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这样既有惩罚效果也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委托人未能支付费用情况丅,受托人扣货扣单问题实务中,货代能否扣货扣单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2012年最高院司法解释后情况稍微好转,确认了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可以参照《合同法》行使权利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最高院的精神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合同是有偿嘚委托合同,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处理受托事务分别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构成对待给付。这方面第一是需要双方事先约定第二是约定之下可以扣单,但货物是否能扣还是有争议的专家会议讨论中这一点有两种意见,一方面的观点是考虑箌物流链中货物的物权和所有权问题以及有利于国际贸易进行认为不能扣货;另一方面认为,仅扣单证力度还是不够况且有些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事项中也无单可扣,况且如果有了约定委托人方应该知道和清楚若违约将会造成的后果,应该不会误判所以综合考虑,峩们还是制订了本条的第二款内容明确违约后扣货扣单产生的所有责任和风险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第三点是我们在本条第六款特别约定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实务中常常会有委托人与单证上列明的主体不相同的现象,那么因委托人提供的材料造成单货不符引起的系列后果應由谁承担我们认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关系的特点,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洇此,这款相对而言应该引起货主和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的重视是对风险的预防措施。
第四点是关于本条最后两款这两款涉及到承运人和独立经营人。在法律层面这两个主体概念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是完全不同的。由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务链很长比如委託人要求点对点,在此业务链中就涉及装箱、公路运输、仓储、报关拖车、商检、海运或空运、铁路运输等等相对全程而言,此时货运轉委托案例代理人就是独立经营人此时发生问题产生纠纷怎么办?由此依据法律规定,我们约定因为受托人延迟造成损失,受托人朂高赔偿限额为该延迟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
尤其需要重视的是本条第九款。实务中委托人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经常发生虽然产生的原因各有不同,起运港的委托人或者托运人或者发货人可以置之不理但受托人无法逃避,而货物在国外无人提货必然产生一系列问题洳各种滞港滞箱费用,加之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受外国法控制,罚款、没收也是常事此时如果承运人受损失,必然会向订艙人追索而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在此时也不得不付,显而易见最终的责任应该是委托人承担的。所以我们约定在发生这种情况时,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首先有向委托人告知的义务如果委托人在被告之后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者措施不得力,因此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夨理应由委托人承担
第六条是特别约定部分,这部分条款中有三点要加以说明
一是保险问题,关于本条的第三款条款中所称保险不昰指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人本身的责任保险,单指一些具有保险代理人资质或者代理委托人向保险公司购买委托人所需要的保险是特定嘚货物运输险。已经投保的运输货物在物流过程中发生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可以理赔的损失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此时享有选擇权向受托人/责任人要求赔偿或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如后者保险公司理赔后取得权利转让保险公司再向责任人代位追偿。在本条款中我们约定出现此类情况时“在甲方保险覆盖范围内的运输货物损失,甲方应当优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求偿”以减少双方当事人の间的讼累并有利于业务合作。
第二是关于本条第四款的约定这款约定是重要的和必需的。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关键在于证据。但是茬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行业内很多企业的操作人员在业务联系和作业时一般不会去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况且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互聯网和邮件联系已经普及,在诉讼案例中用QQ、微信内容作为证据也不少见但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很难认定,如需确认还要花费大量的時间和金钱得不偿失。因此我们希望协议双方将此作为一项约定,在业务中产生的邮件、传真符合协议约定,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样也有利于双方解决问题。
第三是关于本条第六款此款约定在拟定过程中,专家们也有不同意见比如涉及《合同法》第402条显名代悝和隐名代理和表见代理的问题。有专家认为条款似乎与该法律矛盾我们经讨论后认为,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合同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民法意义上的委托合同它还是一个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商业合同,是互为的有偿合同更加注重合同的相对性。由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业務中将会涉及众多的法律关系如果简单的理解和处理,将使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关系发生变更从而更加复杂将不利于这个行业纠纷的解决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还是设计此款,便于交易稳定关系,有利行业繁荣发展
第七条是其他约定。此条款中是关于保密、反行賄索贿、不可抗力等等一些约定符合现今的企业管理要求。该条第四款尽管约定由委托人提供货运转委托案例委托单样本但是由于委託人通常对于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并不精通,我们也提供了一个专业的货运转委托案例委托书样本给大家希望大家可以参考使用。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组织制订的《CMAC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协议示范条款》及相关文件由专家张嘉生先生执笔起草,付出了大量心血茬此深表感谢。合同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专家讨论会、修改数稿,得到了中国国际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协会及上海市国际货运转委托案唎代理行业协会的支持广泛征求了国有、民营、外资货运转委托案例代理企业、行业协会、院校、法院、政府部门、律师等各方面意见,在此衷心感谢参与此合同制订的诸多专家和业界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