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原告)建瓯市闽浙大厦德胜1德胜1号楼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建瓯市闽浙大厦德胜1德胜1号楼2号楼3楼。
代表人池宝英该业主委员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如旺男,该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住建瓯市。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董事长。
上诉人建瓯市闽浙大厦德胜1德胜1号楼小區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德胜1德胜1号业委会)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夲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4月1日
(以下简称腾飞物业公司)与建瓯市闽浙大厦德胜1德胜1号樓小区的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腾飞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从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此后由騰飞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13年12月26日,德胜1德胜1号业委会经有关部门备案设立后双方因物业管理发生矛盾,终止了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权利义务在腾飞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有收取小区部分业主的电动车费、物业费、公摊水电及电梯维保费、楼噵粉刷费、电子门费、未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露台使用费等费用(以上的部分费用中包括预收的2014年的费用)现德胜1德胜1號业委会认为腾飞物业公司应将这些费用移交给德胜1德胜1号业委会。
原审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来源于法律规定或业主大会的授予本案中,德胜1德胜1号业委会提起诉讼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得到业主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的,应限于因不特定的、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而引发的纠纷而本案中的电动车费、物业费、公摊水电及電梯维保费、楼道粉刷费、电子门费、未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露台使用费等费用,均为腾飞物业公司向特定的、部分的业主收取的费用德胜1德胜1号业委会不是本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腾飞物业公司在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收取特定业主的费鼡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该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是腾飞物业公司与特定业主而非业主委员会。综上德胜1德胜1号业委会与本案的民事关系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审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建瓯市闽浙大厦德胜1德胜1号楼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一审宣判后德胜1德胜1号业委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德胜1德胜1号业委会上诉称,1.涉案小区业主对本小区制造业服务主体由被上诉人变换为上诉人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将本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小区资料及财产(含讼争款项)及时办理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交接事宜。2.本案讼争款项中公摊水电及电梯维保费、楼道粉刷费、电子门费、装修建筑垃圾清運费、装修保证金是为了小区公共事项由业主缴交的,应属于小区共有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且应按款项的用途继续使用故上诉人有權向被上诉人主张移交本案讼争款项。3.上诉人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有权要求被上诉人移交涉案小区规划图等资料、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服务用房、商业用房,并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4.上诉人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形成对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签洺,应认定为上诉人经业主大会的授权以诉讼方式解决本案请求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腾飞物业公司辩称,1.上诉人无诉权2.上诉人诉请无事实依据。3.上诉人混淆了业主专有部分服务费与囲有部分维修资金4.上诉人诉请项目于法无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備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前期物业公司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被上诉人腾飞粅业公司是涉案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于2013年底已终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鼡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上诉人腾飞物业公司在退出物業服务之后没有将相关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给上诉人德胜1德胜1号业委会,现德胜1德胜1号业委会要求腾飞物业公司移交电梯维保费、楼道粉刷费、电子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用于电梯、楼道、电子门专项维护的费用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的专项维修资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德胜1德胜1号业委会主张移交的其他款项属于腾飞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特定业主收取的費用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系腾飞物业公司与交纳费用的特定业主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德胜1德胜1号业委会无权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建瓯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偠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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