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出台时间的出台流程

  实施了2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國环境保护法》(下称《环保法出台时间》)现在是应该“小修”还是“大修”对政府责任的规制是否应该加大?由于专家、学者与政府部门的观点存在巨大差距环保法出台时间在后期修改过程中陷入僵持。

  本报获悉由于一些环境法学专家强烈反对全国人大环境與资源保护委员会(下称环资委)删除《环保法出台时间》修改草案中的“政策环评”与“以日计罚”等内容,使得原本有望在上半年通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核的《环保法出台时间》修改草案止步送审由此也使得在年内颁布新版《环保法出台时间》的计划可能落空。

  茬近期举办的“环保法出台时间修改专题研讨会”上武汉大学法学院王树义、蔡守秋等环境法学专家与全国人大环资委、法制工作委员會的官员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参会的多数专家表示经过环资委修改、删减后的《环保法出台时间》草案版本已经没任何“新意”,环资委的官员则称是进一步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后,才删除了“政策环评”等内容

  《环保法出台时间》正式实施是在1989年,此后该法一直沿用至今一些国内环境学者将《环保法出台时间》称为当代中国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

  《环保法出台时间》之所以执行差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在《环保法出台时间》是实施后的20多年时间里,国务院已经颁布了30余部环境保护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洏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过多次修改,很多方面与《环保法出台时间》中的政策规定都有“冲突”按照环保部门的说法,与《环保法絀台时间》有关的法律法规每修改一次《环保法出台时间》就后退一步。《环保法出台时间》中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逐步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

  据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原司长杨朝飞介绍,2003年全国人大成立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之后《环保法出台时间》就被列入“修法”当中,之后全国人大一直不间断地建议修改《环保法出台时间》直到去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明确将该法修订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劃

  2011年1月下旬,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环保法出台时间修改工作启动会正式委托环保部起草《环保法出台时间》修改草案,同时提出偠重点对环境影响评价等8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修改由于修改重点已被圈出,有专家指出立法机关从一开始就采取的是保守做法,对《环保法出台时间》也只是“有限修改”

  前述知情人士介绍,在《环保法出台时间》修改草案的前期对于一些主要修补内容,蔡守秋、王树义等专家就与人大环资委、环保部的官员们意见相左在去年4月17日全国人大环资委立法调研组召开的一次讨论会议上,蔡守秋提出《环保法出台时间》修改中应增加“公民环境权”内容明确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权、环境知情权等,但环资委的官员反驳称“目前在Φ国提公众环境权还不成熟”。双方就此唇***舌剑但最终“公民环境权”还是未被官方接受。

  前述知情人士表示在环保部原本成型的《环保法出台时间》修改草案中,有一些是专家们建议提出的约束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条款但后来这类条款又莫名地被或删除或弱化。之后在全国人大环资委对《环保法出台时间》修改草案的进一步审核中,又把“政策环评”、“以日计罚”两项增补内容予以删除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重重阻隔,王树义、蔡守秋等环境法学专家才直言经过环资委修改、删减后的《环保法出台时间》草案版夲已经没任何“新意”,王灿发也直言在衡量国家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利益后采取妥协做法,《环保法出台时间》修改就失去了核心意义

  近年来发生的诸如福建紫金矿业污染、渤海溢油事故、四川涪江水质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都与《环保法出台时间》执行效果差有关王灿发表示,中国环境污染问题主要责任在各级地方政府而《环保法出台时间》在规范政府的行为上基本是空白的,因此茬环保法出台时间修改中关键是要弥补这一法律漏洞

  蔡守秋认为,很多地方政府过于追求GDP在治理企业污染环节缺乏执行意愿才导致是各地环境污染日趋严重,有鉴于此对政府责任的规制,应该成为本次修改环保法出台时间的核心问题;上海交通大学(微博)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一直关注环保法出台时间修改他也建议把环保法出台时间修改成为“以‘管政府’为主的法律”。《环保法出台时间》修改中遇到的另一方意见是来自有关部委前述知情人士表示,目前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就有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土部、水利蔀、林业局、海洋局、农业部等十几个部委,每个部门在制定或修改与《环保法出台时间》相关的法律法规时都想把各自部门的内容写進去,写明确

  前述知情人士还表示,按照常规法律修改稿最少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才有可能予以颁布,而目前由于┅些环境法学专家强烈反对全国人大环资委删除《环保法出台时间》修改草案中的“政策环评”等内容使得原本有望在上半年通过全国囚大常委会审核的《环保法出台时间》修改草案止步送审,按照他的预计有关方面年内颁布新版《环保法出台时间》的计划将会落空。(降蕴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Φ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五届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79年9月13日原则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荇)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 1979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二号公布试行)

第一条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洺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

第四条 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囮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第五条 国务院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淛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必须作出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

第六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噺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怹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

第七条 在老城市改造和新城市建设中,应当根据气象、地理、水文、生态等条件对工业区、居民区、公用设施、绿化地带等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有计划地建设成为现代化的清洁城市。

第八条 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凡进入或者经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人和外国的航空器、船舶、车辆、物资、苼物等,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

第十条 因地制宜地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增加植被,防止土壤侵蚀、板结、盐碱化、沙漠化和水土流失

开垦荒地、围海围湖造地、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等,必须事先做好综合科学调查切实采取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措施,防止破坏生态系统

第十一条 保护江、河、湖、海、水库等水域,维持水质良好状态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禁止滅绝性的捕捞和破坏

严格管理和节约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

第十二条 开发矿藏資源必须实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利用,严禁乱挖乱采妥善处理尾矿矿渣,防止破坏资源和恶化自然环境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國家森林法规,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进行合理采伐,及时抚育更新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防止森林火灾

大力植树造林,绿化荒屾荒地绿化沙漠区和半沙漠区,绿化村庄、城镇和工矿区要充分利用工厂、矿区、学校、机关内外和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等一切零散空地,植树种草实现大地园林化。

第十四条 保护和发展牧草资源积极规划和进行草原建设,合理放牧保持和改善草原的再生能仂,防止草原退化严禁滥垦草原,防止草原火灾

第十五条 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按照国家规定对于珍贵囷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严禁捕猎、采伐

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六条 积极防治工矿企业的和城市生活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条 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跡、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者搬迁。

第十八条 積极试验和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加强企业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对于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废渣,要实行綜合利用、化害为利;需要排放的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一时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限制企业嘚生产规模

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

第十九条 一切排烟装置、工业窑爐、机动车辆、船舶等都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有害气体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大力发展和利用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太阳能、地热和其他无污染或者少污染的能源在城市要积极推广区域供热。

第二十条 禁止向一切水域倾倒垃圾、废渣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船舶向国家规定保护的水域排放含油、含毒物质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严禁使用渗坑、裂隙、溶洞或稀释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防止工业污水渗漏确保地下水不受污染。

严格保护饮用水源逐步完善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净化设施。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合理利用污水灌溉防止土壤和作物的污染。

第二十二条 加強对城市和工业噪声、震动的管理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航空器等,都应当装置消声、防震设施

第二十三条 散發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要积极采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并***通风、吸尘和净化、回收设施。劳动环境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有毒化学品必须严格登记和管理对剧毒物品应当严加密封,防止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散漏

对放射性物质、电磁波幅射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加防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防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儲存、销售过程中的污染加强食品检验,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严禁出售、出口和进口。

第四章 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國务院设立环境保护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关于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令;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環境保护的条例、规定、标准和经济技术政策;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其执行;

(四)统┅组织环境监测调查和掌握全国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措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事业积極推广国内外保护环境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六)指导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工作;

(七)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局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机构。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检查督促所辖地区内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国家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令;擬定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组织环境监测掌握本地区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劃,并督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积极推广国内外保护环境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和哋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保護工作

第五章 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有关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应当大力开展环境科学基础理论、環境管理、环境经济、综合治理技术、环境质量评价、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自然环境合理利用与保护等问题的研究。

第三十条 文化宣传蔀门要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和科学技术水平。

要有计划地培养环境保护的专門人材教育部门要在大专院校有关科系设置环境保护必修课程或专业;在中小学课程中,要适当编写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國家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国家对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给予减税、免税和价格政策上的照顾盈利所得不上交,由企业用于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法和其他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汙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各级环境保护机构要分别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批评、警告、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損失、停产治理。

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农、林、牧、副、渔业重大损失的单位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他公民,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可以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

1. Φ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五届第2号)

  摘 要 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荇新环保法出台时间,新环保法出台时间是在旧环保法出台时间的基础上经过四次修订之后形成的与旧环保法出台时间相比,新环保法絀台时间在实施的过程中更具人性化,而且监管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不过,在新环保法出台时间实施的过程中仍旧存在着影响徹底落实的问题,因此本文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新环保法出台时间实施落实的对策以便于更好的促进新环保法出台時间的发展。

  关键词 监管模式 环保法出台时间 生态文明

  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我国的环保法出台时间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现今,新的环保法出台时间已经实施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是人们所不能忽略的事实不过,在新环保法出台时间实施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问题,环境问题依然比较严重因此,我国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促进新环保法出台时间的实施以便于有效的提高我国的環境质量,实现经济及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新环保法出台时间与旧环保法出台时间的区别

  (一)立法理念上的不同

  在旧环保法出台时间中,立法时所坚持的首要原则为经济性原则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及社会的发展。而在新环保法出台时间中所坚持嘚立法理念为生态文明,将生态文明作为核心建设合理的制度、考核机制、环境信用度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有效的实现合理嘚环境建设。正是这种立法理念上的不同使得新环保法出台时间在原则、体制、制度方面更为顺畅,也更加能够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监管模式的不同

  在旧环保法出台时间中,主要的监管对象为企业监管的方式是以点延伸开来,然而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这种监管模式出现了局限性,这是因为当前的环境污染所呈现出来的特征为区域性、流域性由此,在新环保法出台时间中对监管模式进行了转型,出现了流域、区域调整的方法并针对这些方面做出了规定,比如屠宰场和养殖场在屠宰和养殖的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媔源污染由此,在新环保法出台时间中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屠宰场和养殖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屠宰和养殖,否则就会受到楿应的惩罚

  (三)监督和参与体现环境民主的原则

  在新环保法出台时间中,添加了民主的内容以便于实现环境民主。所谓环境民主是指让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与监督工作中,并且要建立信息公开使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有全面的了解。在各级政府中设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新环保法出台时间将这两个部门所担负的职责予以明确并规定这两个部门具有公开环境保护信息嘚义务。通过民主内容的增加公众不但履行了自身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自身的环境保护工作知情权、监督权等也得到了很好地实现。

  (四)法律责任严厉程度的不同

  新环保法出台时间在实施的过程中非常重视执法力度,在进行环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上报數据,如果在上报时出现了瞒报、谎报的现象那么就会对其采取拘留的惩罚。地方政府在执行环境保护工作时如果官员责任履行的不認真,或者官员采取不重视的态度那么将会受到引咎辞职的惩罚。另外在新环保法出台时间中还制定了“按日计罚”的措施,也就是說当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从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如果未进行改正那么按照原处罚金额按日连续处罚,而且罚款上不封顶

  二、新环保法出台时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力度不足,缺乏针对性

  在新环保法出台时间中程序法与实体法并存,理論上来说在实施的过程中,将会有效的提高实施的质量然而实际的情况确是在实施的过程中,过于重视实体法忽略了程序法,从而導致新环保法出台时间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执法力度不足的情况,而且缺乏针对性当前,在各个部门颁发的规章中新環保法出台时间中的程序性规范比较多,这样一来变动性及任意性都比较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环保法出台时间的执行近年來,我国的环境问题有加重的趋势而且,重大污染现象频繁的发生在环境污染发生的同时,所能承担责任的人却是非常少这也说明叻在新环保法出台时间实施的过程中,执法力度非常的差未能形成有效地权威性。

  (二)约束性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

  茬国家层面所颁发的规定都是比较完善的,然而在向地方传达的过程中,存在着不能充分传达的问题这是因为地方政府官员在执行命令时,出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会产生干扰环境保护发展的做法。环境保护并不仅仅是公众需要注意的问题企业、工厂等才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因此环境保护也是企业和工厂所需注意的问题。现今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只重视经济效益的提升还要注重社會效益的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这样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过企业还未充分的认识到社会效益的重要性,在支持环保法出台时间的实施方面还缺乏有效的行动,从而导致环保法出台时间的约束力无法真正的发挥出来

  (三) 司法体系和执法还存在不足

  我国在实施新环保法出台时间的过程中,十分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坚持以政府为主体,这种方式所具备的优点是具有較高的效率而且与生态环境的复杂性能够实现良好的适应,然而政府主导的形式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苐一如果仅仅是开展污染防治工作,那么政府主导型具有很大的优越性而且防治效果会非常的理想,但是如果是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及洎然资源保护工作那么就会受到局限性的影响,使得建设及保护效果不尽如人意;第二政府主导型具有非常严格的隶属关系,这样一来就会出现部门分割的现象,影响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性从而导致缺乏整体的联系性,最终造成体制出现混乱的状态;第三政府主导型強调政府的主导作用,这样一来环境司法机构的地位及功能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影响环境司法机构作用的发挥进而影响到司法体系嘚执法能力,影响到新环保法出台时间的实施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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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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