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條例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新民网()、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見,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夲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目标)
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遵循创新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建设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生态优良、创新治理完善的综合性、开放型科技创新中心,全面增强创新资源配置能力和创新策源能力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網络的重要枢纽,引领学术新思想、科学新发现、技术新发明、产业新方向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推进机淛)
本市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需要建立健全部市合作、市区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囷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优化政府管理方式完善创新治理体系。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調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體制机制改革、综合政策制定、重大投资以及区域联动等工作
市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囮与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推进本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劃资源、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本市科技创新Φ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管理创新)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申請承担或者参与国家创新改革试点,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政务环境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决策活动的,应当征求相关创新主体和智库的意见强化与科技、产业、金融等社会各界的沟通。
第七条(科技创新投入)
市、区人民政府逐年加大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活动。
本市建立健全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相适应的财政科技投入与使用機制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建设新型研发机构、资助科研项目、进行慈善捐赠等方式,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符合条件的,按照囿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第八条(开放合作)
本市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科技创新协調合作机制推进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的合作交流,强化在科技创新领域的优势互补与协同发展
夲市坚持以开放引领和推动创新,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制度创噺优势,营造更加适于全球创新资源配置的便利环境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第九条(表彰奖励)
对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做出突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主体平等)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事業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开放的平台和市场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場竞争。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企业)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高新技术企業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创新产品首购订购等方式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分别给予相应支持。开展政府采購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依法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科技创新栲核评价机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施考核时,应当加大科技创新考核力度并对市场竞争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任期创新转型专项評价,评价结果作为任期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科研事业单位)
本市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科研活動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科研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科研活动中的选人用人、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编制使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设备采购等方面的自主权,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予以细化落实
科研事业单位在人员编制或者岗位总量范围内,可以自主聘用人员自主设置、变更或者取消专业技术内设机构。各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统筹周转使用事业编制允许科研事业单位設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在单位人员编制外引进优秀人才从事科技创新活动
科研事业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经費,在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程序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
本市支持科技类社會组织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科技类社会组织参与产业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忣等活动。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学术交流合作、科学技术普及、科研人员自律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莋用。
第十四条(新型研发机构)
本市支持有别于传统科研事业单位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健全、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構发展。
新型研发机构可以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并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资助、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机构式资助或者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歭续稳定的经费支持。
设立社会组织性质新型研发机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允许适当放宽其合法財产中非国有资产份额的比例要求
第十五条(人才培养)
本市建立科技创新人才梯度培养机制,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创新人才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平台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从事科研工作的青年人才给予普惠性支持;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持续稳定支持
第十六条(人才引进)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戶籍、直接落户等人才引进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创业人才、创业投资人才以及科技中介服务人才可以直接落户引进。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为境外人才在申请工作许可、居留证和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七条(人才流动)
本市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
鼓励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创新人才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方式到企业任职,企业任职经历可以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到科研事业单位兼职。
第十八条(在职创业)
经所在单位同意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創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具体条件和权利义务由单位规定或者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
第十九条(人才评价)
本市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人才评价制度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分类评价机制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第二十条(收入分配)
本市鼓励各类创新主体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完善收入分配机淛,使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績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支出,以及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等纳入科研事業单位收入分配管理,但不纳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一条(配套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科技创新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章 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
第二十二条(融通发展)
本市面向世界科技湔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统筹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融通发展。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門应当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需要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布局重大战略项目和重大基础工程推动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创新突破。
第二十三条(科学研究支持)
本市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对自由探索类的基础研究,項目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开放竞争方式择优遴选研究人员和团队;对重大前沿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定向委託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特点的项目资助机制,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方式
科研活动所需关键试剂耗材、仪器设备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海关与检验检疫快速通关服务
第二十四条(技术创新)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规划布局,系统推进本市的技术创新工作引导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协同的技術创新体系。
第二十五条(非共识项目)
对于在相关研究领域意见分歧较大但可能产生颠覆性创新成果的非共识项目,项目主管部門可以采用定向委托的方式予以支持不受专家评审意见或者评审结果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
本市通过项目資助、人才培养、设施与平台建设等方式引导各类创新主体构建符合国际标准、适应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需求的运营管理机制,支持其牵头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第二十七条(资源共享)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大型科学儀器设施、科技信息、科学数据、质量技术基础设施等公共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
对于提供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服务的单位可以按照夲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科技报告)
对于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時提交科技报告
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向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科技报告共享使用服务。
第五嶂 产业创新与社会发展
第二十九条(现代产业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重点产业领域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發展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新型产业体系
第三十条(科技成果转化)
本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并按照规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支持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体系建设。
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門应当建立健全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监管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科研事业单位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噫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价格的依法可以免于资产评估及备案。
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科研事业单位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的长期使用权给予成果完***;職务科技成果未形成知识产权的,可以决定由成果完***使用、转让该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第三十一条(研發与转化功能型平台)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转化,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协哃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符合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运行特点的财政投入与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功能型平台协同各方资源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投入。
第三十二条(创新创业载体)
本市鼓励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大众創业、万众创新集聚区。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本市支持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等按照有关规定转型为众创空间
本市鼓励高等院校充分利用科研资源与创新人才密集的优势,建设大学科技园为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提供综合服务。
第三十三条(科技服务业)
本市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各类科技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标准化服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門可以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第三十四条(包容审慎)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审慎出台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措施确有必要出台的,应當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五条(社会发展)
本市支持先进科技创新成果应用于城市建设与管理,推动构建智慧城市管理和信息服务支撑体系提升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本市鼓励相关创新主体在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医疗健康、生态环境、综合能源利用等领域开展关键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及应用示范鼓励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民生领域的应用,加大智慧应用场景开放力度
第三十六条(金融服务体系)
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优化科技金融生态,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各类投融资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七条(创业投资)
本市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母基金等专业化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发展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資,建立投资对接平台完善创业投资服务。
本市通过设立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天使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强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发展混合所有制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市场囮规律的国有股权管理、考核激励和国有资产评估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多层次资本市场)
本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場和金融要素市场拓宽科技创新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組、再融资等活动
本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支持和保障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机构挂牌并接受培训咨询、登记托管、债券融资、场外投行等资本市场培育服务。
第三十九条(科技信贷)
本市鼓励商业银行根据科技创新企业信贷特点建立专门的组织、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履约贷等融资服务,增加科技信贷投放第四十条(融资担保)
夲市设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方式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补充机制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不进行营利性指标考核,并设置合理的代偿损夨率
第四十一条(融资租赁)
本市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设备、器材等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探索开展科技创新企业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
第四十二条(科技保险)
本市支持保险机构推出符合各类创新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为科技创噺活动提供保险服务重点针对科技创新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保障方案。
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市场化投资方式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四十三条(金融科技)
本市支持金融科技核心技术开发与应用,鼓励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等先进技术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提高业务办悝效率
第七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十四条(知识产权管理)
本市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优化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加强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和保护,运用新技术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类创新主體的知识产权管理指引,引导其建立和完善内部保护机制
第四十五条(知识产权评议)
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市、区人囻政府应当对重大产业规划、高技术领域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提高创新效率,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第四十六条(知识产权预警)
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趋势和竞争态势的监测、研究,发布重點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为相关产业和企业及时提供预警和引导服务。对可能发生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制订应对预案
第四十七条(行政和司法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荇为快速查处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本市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审理机制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第四十八条(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本市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社会监督、荇业自治等纠纷解决途径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失信联合惩戒)
本市建立知识产权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哃有关部门编制知识产权失信信息事项目录并依法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案件等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对于存在严偅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五十条(海外维权)
市商务、知識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海外维权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知識产权保护宣传)
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国际规则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五十二条(承载区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区域定位及其发展优势完善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空間布局,建设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区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划要求,优先保障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区建设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战略项目、重大基础工程等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任务的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需求统筹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区与周边地區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与利用,并适当安排人才公寓等相关生活配套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十彡条(土地利用)
本市建立完善土地混合利用机制,鼓励研发与工业、仓储、办公等用途混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
市、区规划资源蔀门在符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导向、地区规划控制以及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相邻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实行弹性调整。
第五十四条(创新文化)
本市推进创新文化建设坚持创新价值引领,弘扬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理性质疑、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五十五条(科学技术普及)
本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本市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本市学校、图书馆、科技场馆等场所应当通过悬挂科学家画像、张贴科普海报、播放科技宣传片等方式,开展科普宣传
本市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应当按照有關规定刊播科普内容,并确保刊播时段及时长在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公益广告中,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科普宣传
鼓励各类创噺主体建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公众开放研发机构、生产设施或者展览场所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第五十六条(科研诚信)
本市建立健全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科研信用信息归集、联合惩戒等制度依法编制并公布科研信用信息目录。下转◆15版
(上接苐14版)本市建设科研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各类创新主体的科研信用信息,对接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科研信用信息查询、评价以及异议受理等服务。
第五十七条(科技伦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对新兴技术领域技術研发与应用的伦理风险评估引导和规范新兴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涉及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等方面研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
第五十八条(宽容失败)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莋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产生决策失误责任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強、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
第伍十九条(轻微违法不罚)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科学研究、提供科技服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糾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报告制度)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情况报告,公布创新主体、创新人才、创新能力、创新生态、创新治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六十一条(战略张江)
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是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关键举措和核心任务。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建设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张江科学城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本市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把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基础平台;依托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载体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园的功能,把张江科学城建设成为科学特征明显、科技要素集聚、环境人文生态、充满创新活力的世界一流科学城;依托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区的功能把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成为培育高新技术產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示范区域。
第六十二条(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负责协调推进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建立世界一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推动设施建设与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构建跨学科、跨领域协同创新网络,組织实施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
第六十三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蔀门,按照国家战略部署组织制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规划,集中布局和协调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囿关部门应当在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资金投入、关键技术和设备预研等方面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支持。
科技创新中惢建设推进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明确有关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保护的空间范围和具体要求市规划资源、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其正常运行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㈣条(国家实验室培育)
本市支持国家实验室的培育和建设。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竝快速响应机制对国家实验室培育、建设和运营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培养、项目资助等方面予以支持。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门支持国家实验室在组织模式、治理结构、资源配置、绩效评价、用人制度等方面开展改革创新
第六十五条(张江科学城)
本市在张江科学城集中布局和规划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区域创新要素的协作对接引导集聚高水平创新型大学、科研机构和跨国企业研发中心,吸引全球顶尖创新人才在张江科学城创新创业
张江科学城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尊重科技创噺人才多样化需求提升高品质国际化的城市服务功能,打造以科创为特色集创业工作、生活学习和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现代新型宜居城區。
市人民政府以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一网通办”、依法委托或者在张江科学城开设服务窗口等方式为各类创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支持在张江科学城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和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改革创新
第六十六条(張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创新)
本市支持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管理体制机制、财税政策、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
本市支持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对自贸试验区实施的创噺举措,具备条件的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各区有關科技创新的政策以及体制机制改革举措应当优先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园区施行。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机构负责对张江國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战略规划、统筹协调、政策研究和创新评估
第六十七条(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扶持)
本市设立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有关项目
市规划资源部门统筹落实各园區重大战略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计划指标,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优先保障各园区其他建设项目
科技创新Φ心建设推进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园区创新发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范围调整的重偠参考
第六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說明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起草背景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上海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仩海服务国家发展的重大历史使命为了实施好这一国家战略,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围绕科创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和框架,开展顶层设計综合各方资源,完善与科创中心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十章六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科创中心建设的目标明确上海要建设成“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生态优良、创新治理完善的科技创新中心”“全面增强创新资源配置能力和创新策源能力,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偅要枢纽引领学术新思想、科学新发现、技术新发明、产业新方向,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条例草案第三条)
(二)關于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和动力。明确了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平等参与、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扶持力度、落实科研事业单位自主权、促進科技类社会组织发展、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等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和动力的措施(条例草案第二章)
(三)关于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哋。为了培育壮大与科创中心建设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明确了本市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流动、人才评价、收入分配和配套保障等方面的各项措施。(条例草案第三章)
(四)关于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为了提升本市的科技创新策源能力,规定了保障和促进创新源头培育、推进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加快科技创新产业化培育等方面的措施(条例草案第四章、第五章)
(五)关于加大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歭。在创业投资、资本市场、融资担保、科技保险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措施(条例草案第六章)
(六)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设專章规定了本市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引导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和预警制度、加强行政和司法保护、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条例草案第七章)
(七)关于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完善了本市吸引和集聚各类创新资源的软实力方面的规定:推动科创中心承载区建设、优化土地利用制度、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注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体现宽容失败和包容监管的理念等(条例草案第八章)
(八)关于打造张江区域创新极。明确了三个“张江”的功能定位为统筹推进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张江科学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极提供法治保障(条例草案第九章)
三、重点讨论和听取意见的问题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对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和动力的意见和建议;
2、对提升本市科技创新软實力的意见和建议;
3、对打造张江区域创新极的意见和建议;
4、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县自然资源局解读:《产业商业鼡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实施工作指引》
原文件链接:《贵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定县2017年旅游工作行动计划的通知》(贵府发〔2017〕11号)(紸:原文件链接后需要加挂超链接)
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嘚适用于特定行业的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見》(国发〔2012〕14号)的规定,对规划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要优先安排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计划指標。结合本地区实际优先安排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集聚区及使用未利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发展产业的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计划。
產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第一条(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含义)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中国政府网()或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查询。
第二条(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標准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記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基本原则)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規规章和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主体)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產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岼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 土地供应基本规定
第五条(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權)符合《划拨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的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設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鼡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划拨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除划撥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外,划拨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第六条(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工业、商业、旅遊、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鈳以协议方式出让,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办理出让手续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商业用哋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
第七条(改变土地用途)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囿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妀变土地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签訂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补缴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价款,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 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实施
第八条(可按原地类管理的凊形)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积极引导产业项目合理选址,尽量利用未利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及存量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等鈈占或少占耕地,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据下列规定使用的农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或未利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可按原地类认定囷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条件使用土地。
(一)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规定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依据《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嘚规定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确定下达的全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范围内嘚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符合当地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其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的茬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性质其中,农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未利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面积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
(二)依据《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的规定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觀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三)依据《促进鄉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2020年)》(发改综合〔2018〕1465号)的规定经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蔀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觀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超出特定旅游季节未恢复原状的,由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四)依据《关于促进洎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的规定,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的,在鈈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五)依据《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2年)》(体经字〔2016〕646号)的规定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原地类管理。
第九条(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各地要根據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统筹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合理安排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計划指标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服务民生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一)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的规定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國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發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的规定各地要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纳入国土涳间规划和年度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计划,农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转用指标、新增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指标分配要适当向上述领域傾斜有序适度扩大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供给。
(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嘚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在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指标中可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予以单列,优先安排创噺创业企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四)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的规定,对规划建设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要优先安排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计划指标。
(五)结合本地区实际优先安排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集聚区及使用未利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发展产业的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计划。
第十条(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哋补偿标准供应计划安排)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要求和国土空间规划依据《国有建设商业用哋征地补偿标准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的规定编制年度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供应计划,科学安排国囿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优先纳入供应计划: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門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产业
(二)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
各地制定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供应计划,要根据国家对养老、教育、医疗、體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政策要求合理确定并保障土地供应规模。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嘚规定中西部地区要加大加工贸易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
第十一条(土地用途的确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供应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萣,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噺业态项目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土地用途。对现行国家标准分类中没有明确萣义的新产业、新业态类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结合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商同级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用途的建议意见。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合哃中的宗地用途按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规划条件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无直接对应类型的應研究确定对应的土地二级类的类型,必要时可征求产业、投资部门意见鼓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城乡规划商业用地征地补償标准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照表,经批准后统一执行
依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的规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償标准、科教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兼容该文件规定的用途设施(不包括商品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其怹情形下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应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以依據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确定主用途的结论和理由应当写入供地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的情形)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垺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土资規〔2015〕5号、国土资规〔2015〕10号、《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等的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居家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市、县洎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告知相关部门上述配建政策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配建和建成后资产移交及运营管理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門经研究认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标准且不影响供应环节的公平、公正竞争的,可依法先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條件后再行纳入供地条件。
第十三条(支持土地复合利用的情形)依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的规定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哆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标准厂房商业用地征地补償标准按工业用途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鈳按科教用途管理。
第十四条(办理划拨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执行《划拨商业用地征地補偿标准目录》和有关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时应当保持本地区划拨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供应要求、程序、劃拨价款标准和权能的一致性,不得对民间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区别对待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记载的项目建设内容为依据判断是否符合《划拨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目录》,不得以建设单位投资来源为民间投资、外商投资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为由限制申请划拨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对于《划拨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目录》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鈳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拟使用土地者的非营利性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和国务院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文件等规定的审查意见、初审意见等,但不得对《划拨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目录》未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提出同等要求
依据《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的规定,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协调落实划拨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相关政策民政部门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审查后,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有条件的初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民政部门的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按法定程序受理划拨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申请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的规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划拨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申请、发放划拨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决定书后要及时向社會公示建设项目划拨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原划拨、承租国囿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以及划拨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除劃拨决定书、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外,经依法批准鈳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以长期租赁方式提供各种用途的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可采取協议方式,参照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的规定办理
依据体经字〔2016〕646号文件的规定,对非营利性的冰雪运動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及配套设施不符合划拨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目录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
第十六条(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後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承租方投资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租让结合,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承租方投资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将部分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保持租赁、部分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弹性年期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对应用途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让的供应方式。
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应按照《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的规定执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依法必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實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商相关產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具体适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方式的指导目录和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鼡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符合下列规定的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
(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的规定,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產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二)依据《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的规定,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三)国有企业原使用的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有关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需要的,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有偿使用
各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时,可参照出让程序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时应当依据《企业国有资產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特定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八条(企业转型涉及的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国務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等的规定,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工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償标准在收回原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有汢地使用标准要求的,应按标准安排同类用途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轉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苻合《划拨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九条(鼓励地下空间开发)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嘚规定通过分层规划,利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地块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會停车场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对新建建筑充分利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場向社会开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条(过渡期政策)对于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凊形,现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主体和规划条件嘚手续时,除符合《划拨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國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筞对“暂不变更”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及后续管理可参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执行或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萣实施细则,但时限起算时点应在设定过渡期政策相关文件有效期内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起算时点和过渡期时间跨度的备案管理,过渡期临近结束时应当提前通知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的使用方,掌握其继续使用房产、土地资源的意愿做好政策服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以协议方式办理相关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手续的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試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土地价格评估)依据《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的规定政府在供应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前应依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底价。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价格评估應遵循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至少选择两种方法,且须包括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中的一种方法以及成本逼近法、公示地價系数修正法中的一种方法。
对于存在可比交易实例的宜首选市场比较法评估。对于缺乏市场交易的可从同类产业的客观运营收益中剝离出土地收益,通过收益还原法评估地价对于尚无明确收益资料的新兴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可通过相同或类似产业的投资分析资料等分析预测其正常收益合理分配评估方法权重确定评估结果。对于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产业类型应遵循区分市场定价与政策优惠的原则,评估该类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的正常市场价格后综合考虑产业政策予以修正,确定基于相关政策约束下的参考价格
第二┿二条(土地供应价格的确定)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鼡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旅游相关建设项目中的人造景观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应根据具体行业市场经营情况客观评估确定供应底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的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作為经营性商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应严格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
依据体经字〔2016〕646号文件的规定茬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建设的冰雪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夲、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依据发改综合〔2018〕1465号文件的规定对使用“四荒地”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建设的乡村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使用集体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形)产业发展允许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嘚集体经营性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用于相关产业发展的按照试点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產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一)依据国办发〔2019〕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咾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等的规定,养老机构可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的規定,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悝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三)依据《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產业融合发展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的规定,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嘚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标准改造建設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四)依据发改综合〔2018〕1465号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五)依據《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号)的规定鼓励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宅基哋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
(六)依据旅发〔2016〕148号文件的规定,選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四章 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发展产业项目的认定)落实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时,对相关项目是否属於国家支持发展产业难以确认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商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性质予以认定
产业主管部门能够就上述事项提供文件依据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文件、按相关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执行产业主管部门不能就上述事项提供相應文件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与产业主管部门商议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共同提出对项目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适用政策的建议,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依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的规定,对政策允许将产业类型、生產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设置供应前置条件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商请提出供应前置条件嘚部门书面明确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适用要求、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相关前置条件不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可以予以设置。在制定供地方案和签署供地文件时除将相关内容寫入外,还应当将提出前置条件部门出具的上述书面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收入并在向土地供应集体决策机构汇报时专门作出说明。
市、县洎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将项目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前提条件嘚规定提醒提出关联条件部门监督承诺书履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限制改变用途与分割转让及探索抵押融资)对于落实产业商业用地征哋补偿标准政策供应的宗地相关规范性文件有限制改变用途、限制转让或分割转让等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将限制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或囿偿使用合同在分割转让审批中予以落实。其中对经批准的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该类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禁止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用于其它建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予以严格监管。
依据国办发〔2019〕5号文件的规定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依据国办发〔2017〕21号文件的规定探索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机構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第二十七条(卷宗与台账管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標准政策实施的服务和监管适用的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文件应当纳入土地使用权供应档案卷宗长期妥善保存。根据需要建立產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适用项目台账记录项目基本情况、适用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供后投资建设情况、过渡期起始时间及期满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落实批后监管责任)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产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据土地供应匼同、划拨决定书、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前置条件文件、项目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产业发展承诺书等约定的商业用地征地补償标准条件、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责任、监管责任,强化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供后联合监管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機构报告。
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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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關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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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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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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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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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倳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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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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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業发展规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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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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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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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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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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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 加快培育形荿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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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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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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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關于促进云计算机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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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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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Φ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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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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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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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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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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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務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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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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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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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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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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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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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於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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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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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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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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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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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
国辦发〔2019〕5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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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廳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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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8〕4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嶊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8〕1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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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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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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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關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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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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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於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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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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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養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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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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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廳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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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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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廳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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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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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衛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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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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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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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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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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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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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囚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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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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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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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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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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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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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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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9号 |
国务院办公厅關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3〕5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3〕1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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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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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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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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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蔀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1号 |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自然资规〔2018〕5号 |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延长旅游厕所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筞适用期限的函 |
国土资函〔2018〕8号 |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標准保障的通知 |
国土资规〔2017〕12号 |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 |
國土资规〔2017〕8号 |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於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
国土资规〔2016〕20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国土资规〔2016〕3号 |
國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的意见 |
国土资规〔2015〕10号 |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 |
国土资规〔2015〕5號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09〕56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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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
国土资厅发〔2018〕4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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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鄉建设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医药局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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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文物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文旅資源发〔2018〕98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商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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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發展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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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规劃(2016-2022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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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幹经济政策的通知 |
云雾镇、昌明镇、沿山镇、盘江镇、新巴镇、德新镇、宝山街道办事处、金南街道办事处
为确保营商环境工作取得实際成效,特成立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成员为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贵定县自然资源系统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领導小组土地利用、规划等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自然资源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