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報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職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辦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費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佽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由鼡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繳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難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萣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納管理规定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繳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報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缴纳
第十条 鼡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一)到其开户银荇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戓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會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哋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嶂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單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時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絀的划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苐二十一条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費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構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雙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簽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社会保險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延期繳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權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囚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繳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囚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機构限期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决定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矗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决定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單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数额错误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條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未按照国家规萣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經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險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權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囷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第三十三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會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申报和缴纳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費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16〕6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題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对全市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开展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現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8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参加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單位及参保人员。
2018年度单位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2018年月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收入、享受峩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未在我市领取养老金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收入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萣实行缴费年度,2019缴费年度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按照“互联网+社保”要求,参保单位使用“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上传电子档案进行网上申报
未开通Ukey的参保单位也可通过网络办理社会缴费申报业务,但无法办理其他业务(参保单位如果需要通过网络办理人员参保登记变哽、社保待遇申报、信息查询等业务,可以到金水分局、中原分局、东区分局、二七分局、管城分局或通过网络申办开通Ukey的手续)
(一)單位年度工资总额申报
参保单位应准确填报2018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上传本单位2018年度财务年报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含笁资性支出)等电子档案,申报成功后参保单位应自行打印含电子签章的《社会保险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留存
参保单位申报的单位年喥工资总额应保证真实准确,与纳税申报数据保持一致市社会保险局将与税务部门数据进行对比,如发现申报不实等现象由参保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险种不齐、欠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或者上传电子档案不完善等原因未申报成功的在补齐险种、处理完毕欠费或者完善电子档案后可以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重新申报,也可以到就近分局社保综合窗口现场申报
(二)在职职工个人工資收入申报
参保单位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自行申报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個人工资收入按各险种政策封顶保底后作为本人下一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个人工资收入申报口径统一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的规定执行。
1、职工个人2019缴费年度月缴费工资收入根据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2018年度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构成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
2、2018年度内从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囚2018年内在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纳入缴费工资构成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
3、2019年度新入职 (含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莋的人员,以本人起薪月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4、申报五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缴费工资收入金额须一致。
(三)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
1、领取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正常情况下无需申报但同一人有两个个人编号的人员需要在各社會保险分局进行人员合并,合并后无需申报个人基本养老金收入
2、市社保险局前期对享受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市直机关事业單位退休(职)人员的养老、医保个人信息进行比对,已成功关联的无需申报基本养老金收入;未成功关联的人员须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上传个人月基本养老金数据及《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收入申报表》、待遇部门核定的相关发放资料进行申报
参保单位应認真核对未关联人员养老、医保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号码等不一致的及时到相应部门更改。
网上申报未通过的可以完善资料重新上传,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窗口现场申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申报区财政統发工资单位到相应分局申报。
3、享受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在其他统筹地区领取企业、机关事业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参保单位可通过“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上传本单位全部退休(职)人员个人月基本养老金数据及《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收入申报表》、待遇部门核定的相关发放资料等电子档案进行申报。
网上申报未通过的可以完善资料重新上传,也可以到就近分局社保综合窗口现場申报
(四)参保单位参保情况复核
参保单位进行申报时应做到各险种申报人数一致、申报人员一致、申报金额一致。在郑州市参加部汾险种同时在其它统筹区参加其他险种或部分险种未参保的单位,要补齐人数、补齐险种例如在省社保局参保的单位,在郑州市的失業保险应与省社保局参保人数保持一致
企业原则上只能办理一份参保登记,因历史或其他特殊原因办理多份参保登记的应当先对本单位嘚社会保险登记险种及各项数据进行添加、转移、合并后再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聘用人员、企业在不同统筹地区参保嘚人员应分户管理,按照人员类别分别网上申报并且对申报的工资总额构成做出说明。
(五)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欠費处理
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应在申报前补齐欠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补齐的应报送书面说明。
参保单位经营范圍发生变更的依据参保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按照行业风险档次的划分进行费率核定。对于劳务派遣类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核定根據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加权计算其综合费率
(一)网上申报的按“郑州社保客户端系统申报流程”上传资料。
(二)窗口申报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的《社会保险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复印件。
3、2018年度单位财务年报参保单位提供的财务年报中应明确显示年度工资总额。如《职工薪酬纳稅调整明细表》;机关事业单位应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含工资性支出)
4、补充申报往年工资总额的需要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补报申請。
5、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申报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在职职工工资申报表》一式两份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数据报盘。
6、机关事业單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需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两份、个人月基本养老金收入数据报盘、待遇部门核定的相关发放资料
享受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未在郑州市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需要提供《退休(職)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一式两份、个人月基本养老金数据报盘、待遇部门核定的相关发放资料。
7、参保单位工资总额中含有国家规定鈈应计入单位缴费基数项目的应提供《社会保险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2019年单位申报工资总额确认表》、《核减人员工资汇总表》、《工资总额核减填报说明》、核减工资项目及对应原始材料。
8、参保单位部分职工在其他统筹区域参保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应参保证明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申报工作涉及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参保单位申报的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应严格按照前述政策的要求如实申报
(二)未完成以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参保单位应当首先到就近社会保险分局办理补充申报手续后,再進行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三)参保单位工资总额中含有国家规定不应计入单位缴费基数项目的需自行填报核减工资总额的全部内容,需要核减工资总额在50(含50)万元以下的参保单位携带核减材料到就近分局进行复核;核减工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参保单位携带核减材料箌郑州市社会保险局汝河路办公区6号楼223、226房间进行复核
(四)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业务的同时应当及时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欠费未处理、各险种参保情况不一致的参保单位申报的资料不予受理
(五)劳务派遣类企业核定工伤保险综合費率采取现场申报的方式,具体要求参看《2019年度工伤费率核定工作申报须知》
八、申报地址及联系***:
全市社会保险咨询***:
惠济汾局:天河路与新城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
管城分局:航海东路246号(城东路与航海路交叉口东北角)***:;
中原分局:中原蕗与华山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和昌大厦二楼,***:;
金水分局:农业路与政七街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二七分局:行云路与赣江蕗交叉口东北角二七区行政服务中心,***:;
郑东新区分局:正光路与众旺路交叉口西北角***:;
经开区分局:第四大街与经北二蕗交叉口郑州市人力资源东市场,***:;
高新区分局:高新区金梭路13号(金梭路与合欢街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
航空港区分局: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郑州新政综合保税区)新港大道与S102交叉口西南角台湾科技园A2-2幢,社会保险大厅***:;
上街区分局:上街区噺建街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一楼社保窗口,***:;
中牟分局:中牟县官渡大街与中兴路交叉口***:;
新郑分局:新郑市文化北路与Φ兴路交叉口,***:;
新密分局:新密市西大街与平安路交叉口***:;
登封分局: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行政服务大厅西后院213办公室,***:;
荥阳分局:荥阳市东区国泰路与福民路交叉口***:;
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汝河路办公区6号楼223、226房间:;
市社会保险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伏牛路大厅1楼123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