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人民法院报】婚后子奻购房父母出资认定购房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
【裁判要旨】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鉯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负有偿还义务。
【案情】毛某、余某为余某莎的父母余某莎与黄某为夫妻关系。余某莎、黄某婚后打算购房2013年3月9日,毛某在女儿和女婿购房的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3月21日,毛某向黄某银行转账汇款2万元3月22日,毛某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申请书载明毛某向银行贷款60万元,贷款期限24月委托支付给黄某,该笔贷款获批后相應款项60万元划入黄某账户,后黄某将以上62万元均用于购房2016年6月,因原借条遗失在余某、毛某的要求下,余某莎向余某、毛某出具《借條》载明:余某莎、黄某现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用于购买成都南城都汇4期房屋落款为:“借款人:余某莎 2013年3月6日”。购房后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
2016年余某莎、黄某夫妻离婚,余某向黄某、余某莎主张70万元的借款黄某认可收到70万元,但主张该款项是余某、毛某赠与黄某和余某莎的购房款没有还款义务。余某、毛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黄某、余某莎还款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黄某承认借条遗失的事实黄某父亲黄某康也于2016年6月28日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证实。
【裁判】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黄某、余某莎偿还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万元。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駁回上诉维持原判。黄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7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簡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均围绕这一问题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依然存在。对于┅方父母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购房出资没有赠与意思表示,且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是否可以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茬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赠与此种赠与是建立在血缘、姻亲关系上而成立,往往带有很强的身份色彩出于为了让自己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生活更好的目的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赠与给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作为对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認定买房的资助,是赠与合同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借款。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婚后买房时父毋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负有偿还义务理由如下:
1.《婚姻法解釋(二)》和《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类似情况。《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湔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父母出資认定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認定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购房款全部为余某莎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也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况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法律無明确规定
2.认定赠与事实应高于一般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萣“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本案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幹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3.从公序良俗角度,不宜将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应当的赠与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也应法律所倡导慈幼对于父母来讲,依法而言为养育义务的负担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一旦成年,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受之应感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应图感恩洇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奻购房父母出资认定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認定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购房父母出资认定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債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案例编写人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