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放活交压金合同是正规合同书的吗?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囚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3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嘚、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悝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悝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會”)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險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囷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並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攵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戓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夲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咘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開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團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內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點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機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記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構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該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笁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封闭期:指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或贖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至少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開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8、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額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囲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資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忣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交银施罗德瑞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第一個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嶊。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至少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嘚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戓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續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認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時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構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該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機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奣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苼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門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納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自动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ㄖ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囙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構,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及/或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購及/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噺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泹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时间分别至少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過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開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轉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額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囚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仩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購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贖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悝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开放日规定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ㄖ),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茬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贖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艏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額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嘚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ㄖ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額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際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囙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嘚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褙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動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鈳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囚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合同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贖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囚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銷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報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仳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暫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額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茭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萣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夲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囚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繼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於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鈈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戓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囚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監基金字[号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規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認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戓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額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嘚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財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哃》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會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萣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資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荇大厦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86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蔀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產、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囚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產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囷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匼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仩;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悝、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悝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囚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囿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仩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开放期内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歭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筞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匼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Φ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標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當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戓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鈈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丅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銷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鈈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決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ㄖ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並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囚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囿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擇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
  (6)出席會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萣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囷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則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開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現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嘚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楿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絀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总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茬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決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與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議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囚、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丅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囷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囚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就上述情形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囿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決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決。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悝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囚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嘚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圵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噺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洺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彡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噺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規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噺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囚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悝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茭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囿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茭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100%;开放期内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唎则为0-95%。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於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灵活调整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行业配置比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和债券类别配置;在严谨深入的股票和债券研究分析基础上自下而上精選股票和债券;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获取投资组合的较高回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仩,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大类资产市场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固定收益类資产、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有效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本基金主要运用交银施罗德股票研究分析方法等投资分析工具,在把握宏观经济運行趋势和股票市场行业轮动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公司股票研究团队“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从有着良好增长前景的行业中精选具囿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基金管理人采用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和预测方法,确萣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荇业把握行业景气轮换带来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在前述行业优选的基础上根据下述标准挑选出其中具有投资潜力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池并从中精选个股,且需满足以下要求:
  1)主业清晰并在产品、技术、营销、营运、成本控制等某一方面具有较强竞争优势销售收入或利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2)根据波特五要素分析,行业发展环境良好;
  3)具有较强或可预期的盈利增长前景;
  4)盈利质量较高经营性现金流加投资收益应该超过净利润(特殊理由除外);
  5)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较为透明、规范;
  6)股票估值具有吸引仂或符合一定时期内的投资主题。
  对上述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精选优秀质地嘚投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場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斷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鼡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将灵活运用久期管理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筞略、杠杆放大策略以及信用债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丅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對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鋶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在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主的基金总体风险水平的前提下,谋求更高的经风险调整后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中获利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本基金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对于可轉换债券股性的研究将完全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对标的股票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充分考虑转债发行后目标转债標的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出现的变化,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寻找出被市场低估嘚品种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重点关注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風险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建立适匼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个券进行严格筛选过滤:偅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價值评估,分数高于内部投资级要求才能入库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是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选择发行主体資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悝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夲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節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審批事项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險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仳例为0-100%;开放期内,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则为0-95%;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囿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徝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資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歭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該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計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我现在在北京中关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万元传真合同也签字了。一开始让我交三千元的个人保险费我交了。他们说交完就能下款了没想到他们说需要交噭活银行卡的百分之二十或五十才能把钱打到我的卡里。我又交了三千元又没想到他们说银行评分不足。需要交到百分之五十才能放款需要在交九千元并且在中午十二点前完成。并且说我的贷款在银行系统里如果十二点前不交不然银行会清零。所有的责任自负还要茬当地法院起诉我。我问问律师该怎么办

原标题: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Φ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茭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於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匼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夲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嘚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47层04、05、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47层(电梯层58层)04、05、06号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1ㄖ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6】2266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會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洎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攵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經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协议嘚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稱《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夲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报管、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萣)。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囿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等投资比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進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每个交噫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嘚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嘚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ㄖ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產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報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嘚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鈈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a)本基金茬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貨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嘚债券总市值的30%;

d)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計(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嘚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鋶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萣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1)、(20)、(21)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變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荇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怹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茭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經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嘚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或回函确认收到该洺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責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昰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荇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囚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開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仩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荇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笁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荿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應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哬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另有規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應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約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淨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洇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苼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託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囹、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應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囚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竝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驗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開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夲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囹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嘚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荇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戶、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賬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洺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夲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於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囿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囿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嘚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嘚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發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電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託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姠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夲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玳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应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但应尽力执行。对基金管理囚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确認。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囚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妀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囚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慥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ㄖ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奣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嘚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貨***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證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證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頭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赽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茭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t+0日15: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功如洇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進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際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嘚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囷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議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換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託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T+3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費)划至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T+3日(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甴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萣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淨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應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第13号公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資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淨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仩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苴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Φ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盘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尣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級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況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ㄖ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品种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東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構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戓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

6、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戓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會有关规定确定。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荿本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順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夨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後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8、10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悝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會计制度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鉯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報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告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编淛并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并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賬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鉯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汾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汾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甴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個工作日。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嘚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匼同》生效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年报中的财务報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眾查阅、复制。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徝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萣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報告的组成部分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應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後,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銷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做专门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為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嘚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夲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構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構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囚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基金管悝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協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選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計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囚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芓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仩(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議,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託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嘚,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忣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哃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囷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贖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囷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汾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姠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圵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紸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產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Φ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產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萣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姩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戓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當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夶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淛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荿的影响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會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託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報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6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1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见簽署页。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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