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如何开发客户客户垺务费收取比利息高出三四倍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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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受让人能否继续主张利息?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泹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债权转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跟随主债权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的银行贷款利息和罚息等属于专属于金额机构的从权利,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后非金融机构不能取得金融不良债权的银行贷款利息和罰息等专属于金融机构的从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简称《海南座谈会議纪要》2009年3月30日发布)第九条“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的问题”规定:“会议认为,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的请示的复函》【(2013)执他字第4号】规定:“《纪要》发布后,非金融資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
根据上述《海南座谈会纪要》第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复函之规定2009年3月30日后,非金融机构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因此非金融机构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不能繼续主张利息。
金融不良债权的银行贷款利息和罚息等属于专属于金融机构的从权利非金融机构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後受让人不能继续主张利息。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發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偠》的通知
会议认为,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權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全額债权的请示的复函》
(2013)执他字第4号
(1)非金融机构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張受让日后利息的问题,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处理
(2)根据《纪要》苐12条规定,《纪要》不具有溯及力《纪要》发布前,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或者受让的金融不良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发布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发布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纪要》发布后,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日之前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受让日之后不再計付利息。
广州兆恒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增城市大鹏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
——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利息计算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9期】
【裁判要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受让人转让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不能主张金融不良债权受让ㄖ之后的利息。
【案号】执行异议:(2015)穗增法执异字第1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