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敏斯特体系的特点包括:政府的行政体系通常由立法机构的成员组成高级行政官员组成内阁;行政与立法的两权制衡;反对党的存在;統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级政府;两院制;多元的利益集团体系;两党制;单一选区多数决制;全国统管的中央银行;宪法弹性。
威斯敏斯特体系的众多议事程序来自英国议会的公约、惯例、先例这些成文或不成文法则构成英国宪法。跟英国不同使用威斯敏斯特体系的多數国家有成文、明白写出的宪法;不过,公约、惯例、先例在这些国家仍有重要的功能因为有时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定国家体制的重要元素。例如加拿大宪法没有提到内阁的存在、也没有指定行政长官的名号(总理);这是因为这些机构的产生及功能是在宪法条文之外逐漸形成的。
国家元首的地位乃为政府之象征在英国便以Kiss Hands出名, 尽管选举的大权是在国家元首的手上但昰实际上国家元首会明智地把手中权力放在民选的代议士手中。作为一位总统(广义的国家元首)有别于专制政权的领袖,会借由透明嘚过程取得权力在1975的澳大利亚以及1926年的加拿大都奠定了这样的典范,都是相当好的例证如果超出元首可行之权力都会被视作破坏传统嘚制度,也因为成文宪法的出现这些传统也开始变成具体化的法律以限制元首的权力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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