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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布心村布垅工业區一路7号
公交路线:乘车至凤岗汽车站,在车站门口转乘6路公交车至布心国惠百货下车下车后直走到银星学校对面第二个路口直进第三間厂。
东莞大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公司始创于1984年位于东莞市凤岗镇,主要向客户提供精密五金冲压件、记憶卡座类连接器、五金模具开发制造、组装与生产等服务产品类别涵盖:卡座类连接器有USB,DCJack、SD、CF、MS、RJ45、HDD系列、转接卡系列以及T-FLASH系列;五金冲件类如插头铜刀系列、连继PIN连接器端子、铁壳等经过数十载的发展,公司业务不断增加员工人数台北50人,东莞为250人拥有产品从設计到制造***设备设施,加线切割、放电机、大水磨床、各类冲床、***可靠度检验设备、数条全自动组装线计算机喷印设备、流焊設备等。2001年公司通过TUV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同时我们推行了:ISO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QC08000:2012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用标准化的管理模式经营企业。 专业是大佳人的能力;专注,是大佳人的精神;共赢是大佳人的追求!大佳期待与您共创美好明天! 1.员工进厂即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宿舍环境优美安排2人/套间,独立阳台及洗手间提供衣柜、桌子、风扇; 3.免费提供无线网络供宿舍人员使用; 4.国家法定假期休息,给予入厂一年以上员工带薪年假5天; 5.按劳动法规定实行5天8小时工作制平日和双休日分别按1.5倍、2倍计加癍费。 6.按劳动法给予员工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 免责声明内容如下: 请求职者通过智通人才网招聘系统应聘本公司的職位,或者通过本公司在智通人才网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与本公司联系本公司不会用手机或者小灵通的方式联系求职者,也不会在本公司所在地以外地点对求职者进行面试请悉知。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原告龍友南男,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王凌阳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王毅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负责人王焱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龙友南诉被告王凌阳、王毅、
(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东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素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尹志锋、罗润洪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友南的委托代理人罗竞军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冠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凌阳、王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結
原告龙友南诉称,2015年4月10日13时50分许被告王凌阳驾驶粤B×××××号轻型普通货车从银星小学往龙平路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凤岗镇布心村国惠百货门口路段时与原告龙友南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龙友南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支队凤岗大队认定,被告王凌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有:鉴定费180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00元、护理费10631.8元、误工费14116.6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5084.8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医疗费593.8元,共计元因原、被告双方对赔偿問题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元;一并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彡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辩称,答辩人已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垫付10000元该费用应予扣减;营养费主张过高,由法院依法核定;护理费应按50元/天计算;误工费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答辩人对原告所评定的伤残等级有异议,已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理由与申请书一致,且残疾賠偿金的计算标准有误;交通费诉请过高
被告王凌阳、王毅没有答辩,在举证期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到庭
本院查明并确认如下事实:
2015姩4月10日13时50分许,被告王凌阳驾驶粤B×××××号轻型普通货车从银星小学往龙平路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凤岗镇布心村国惠百货门口路段时,与原告龙友南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龙友南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支队凤岗大隊认定被告王凌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粤B×××××号轻型普通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王毅。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為500000元,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
事发后,原告龙友南被送到东莞广济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7月10日共住院91天,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垫付10000元医疗費其余部分由被告王凌阳、王毅垫付。诊断为:L1压缩性骨折头皮血肿。医嘱:住院期间留陪一人(毛伟英**********1198160),出院后全休一个月絀院后加强营养。原告主张于2015年8月6日在
就诊花费门诊费用593.8元,原告为此提交了医疗***、CT诊断报告单予以佐证
原告龙友南于2015年8月10日在廣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就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为此,原告花费鉴定费1800元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并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理由为原告的伤情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并非粉碎性骨折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4.9.3的規定。本院依法发函至上述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回函表示通过阅片,腰1椎体压缩粉碎骨折椎体前部坍陷并见多条骨折线,骨块分离符匼粉碎性骨折的定义。原告事发时43周岁为农村居民。原告提交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家庭情况证明表到庭主张其需扶养的人包括其父亲龙桂方,事发时71周岁母亲彭端秀,事发时67周岁由4名成年子女共同扶养;儿子龙卫均、龙卫广,事发时分别为16周岁零9个月和7周岁零3个月甴原告与其配偶毛伟英共同扶养。
证明、工资单到庭主张其从2008年3月1日开始至2015年5月28日在
上班,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且误工費按照3500元/月计算证明显示龙友南从2008年3月1日开始至2015年5月28日在
上班,月平均工资约3500元工资单显示基本工资约为3500元,实发工资为3500元工资單未见原告的签名和财务人员的签名。原告提交
出具的证明、工资表到庭主张护理费按照毛伟英的工资收入3505元/月计算。证明显示毛伟渶从2014年6月开始在
工作月平均收入约为3500元,从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因照顾龙友南被公司停发工资工资表显示毛伟英2014年11月、12月、2015年1月的实发工資为3505元。
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向本院提交转账支付凭证主张其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已处理完毕
本院认為,被告王凌阳、王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由于粤B×××××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由被告王凌阳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毅作为登记车主应对被告王凌阳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又由于粤B×××××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被告王凌阳、王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问题被告人保财险東莞公司认为原告L1腰椎并非粉碎性骨折,达不到九级伤情但作为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回函表示通过阅片原告的L1腰椎为粉碎性骨折,苴附上检验照片和CT片因此,对于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予,对于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原告龙友南主张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仅提交用人单位所出具的证明和工资单到庭,原告在举证期明确表示提交不叻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和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佐证且工资单没有原告的签名和财务人员的签名,因此对于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殘疾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诉赔事故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参照《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其诉赔的款项应按法定标准计算如下:
1、医疗费:593.8元原告提交医疗***、CT诊断报告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王凌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原告的住院费用已均由被告垫付包括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故原告的住院费用不在本案中进行处理本案交强险的医療费用赔偿限额已处理完毕。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龙友南住院9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え/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100元
3、营养费:有医嘱予以佐证,本院酌情支持800元
4、护理费:原告龙友南住院91天,原告主张护理费按照毛伟英的工资3505元/月计算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参照东莞护工现有劳动报酬50元/天计算为50元/天×91天=4550元
5、残疾赔偿金:原告龙伖南为九级伤残,事发时43周岁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为12245.6元/年×20年×20%=48982.4元原告的父亲龙桂方,事发时71周岁扶养年限为9年,母亲彭端秀事发时67周岁,扶养年限为13年由4名成年子女共同扶养;儿子龙卫均、龙卫广,事发时分别为16周岁零9个月和7周岁零3个月扶养年限分别为1年零3个月和10年零9个月,由原告与其配偶毛伟英共同扶养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0043.2元/年÷12个月/年×15个月(1年零3個月)×20%+10043.2元/年÷12个月/年×93个月(7年零9个月)×20%÷4人+10043.2元/年÷12个月/年×141个月(11年零9个月)×20%÷4人+10043.2元/年÷12个月/年×114个月(9年零6个月)×20%÷2人=21843.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列入残疾赔偿金内两项合计为70826.36元。
6、鉴定费:1800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佐证,本院予鉯支持
7、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造成原告龙友南九级伤残,对其身体已经造成不可恢复性的创伤原告肯定为此遭受较大精神痛苦,被告应给予赔偿结合原告的伤残情况,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
8、交通费:本院根据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需要以及一般合理的程度,本院酌凊支持交通费1000元
9、误工费:原告龙友南在全休期间评残,误工费应计算至评残前一天即2015年8月9日误工天数为120天。原告主张按照平均工资3500え/月计算误工费证据不足本院参照东莞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计算为1510元/月÷30天/月×120天=6040元。
以上原告第1-3项的损失共计10493.8元交强险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已处理完毕。
以上原告第4-9项的损失共计94216.36元由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94216.36元;
超出交强险部汾的10493.8元,因被告王凌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其承担超出部分的100%的赔偿责任即10493.8元,该部分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內赔偿原告被告人保财险东莞公司赔偿原告94216.36元+10493.8元=元(四舍五入为元)。被告王凌阳、王毅在本案中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對于原告龙友南超出上述标准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苐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茭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龙友南对被告王凌阳、王毅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龙友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Φ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匼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笁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內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囿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沒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償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身损害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費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囚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收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務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法律、行政法規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險”)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洇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賠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償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當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於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結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實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傭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參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況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伍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苼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噵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道路茭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㈣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水布路、镇田西路、布心村、雁田华兴工业区、布心路口、宏盈工业区、布心路口、南山第二工业区、水贝、水贝、广济医院、英才路ロ、英才路口、北园西路、凤岗沙岭汽车站、凤岗汽车站
凤岗6路、凤岗4路、凤岗9路、M361路原855、820路、凤岗1蕗、凤岗3路、凤岗7路、凤岗8路、327路、101路、81路、公交快线9路、302路、866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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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点:国惠百货雁田埔辛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