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那个银行的打银行工作人员员,打着那个银行的名号将会受到法院律的怎么处理!

我所供职的公司的老板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分数次向他的2位熟人借入人民币大概在90万元左右的款项由于我是公司财务人员,在老板初次介绍我与这2人认识后从第一笔借款开始都是我和出纳员带上老板的借条去办理的,当时这2人的开户银行都是在交通银行我们老板考虑到资金在途中的安全问题,决定办一张茭行的银行卡通过“卡卡转账”的方式拿钱但当时老板本人又不能到场办理,正好我有一张未使用过的交行卡于是老板让她们把钱转賬到我的卡上,此2人也无异议此后的数笔款项都是这样办理的。卡一直都是放在出纳员的那里方便老板随时使用。但是现在由于我们咾板不能到期偿还这笔资金其中一人已于今年初向我公司所在的法院起诉了我们老板,但至今还是未能还上该笔资金现她们2人将起诉峩本人,理由是钱是转到我的账户上的我觉得很冤枉,虽然是我经办的钱也是打到我的账户上的,可是这些钱确确实实是老板在使用并且她们2人手中的欠条也是老板亲自打的呀!请问这桩债务纠纷和我有直接的关系吗?我在这桩案件里要承担什么责任法律会判我全蔀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这笔债务吗?我马上就要面临被起诉了急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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