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明知债务人有诈骗事实,且已挥霍一空,还是愿意提供担保共同偿还。事后拒绝承担,算不算共同欺骗

  •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認定有效,那么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起诉债务人诈骗吗?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承担了债务人应该承担的到期债务;

    第二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需要提交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身份信息证明材料;

    第三,提供當初的担保合同;

    第四证明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已经履行了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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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尹某某、王某某夫妇在经营面粉厂期间为增加设备,拟向原告陈某某借款为取得陈某某的信任,被告尹某某持一张空白的信用社格式借款借据找到另一被告程某某称拟借款3-4万元,让程某某为其担保程某某即在空白借款借据上的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栏内签上了自己的名字。2007年5月10日被告尹某某持程某某签名的空白格式借款借据向陈某某借款15万元。被告尹某某和原告陈某某均在借据上签字并约定借款月息18%期限半年。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被告尹某某、王某某夫妇应偿还原告陳某某借款15万元均无异议,对被告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在什么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有三种观点:

  • 被告尹某某、王某某夫妇在经營面粉厂期间,为增加设备拟向原告陈某某借款。为取得陈某某的信任被告尹某某持一张空白的信用社格式借款借据找到另一被告程某某,称拟借款3-4万元让程某某为其担保,程某某即在空白借款借据上的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栏内签上了自己的名字2007年5月10日,被告尹某某持程某某签名的空白格式借款借据向陈某某借款15万元被告尹某某和原告陈某某均在借据上签字并约定借款月息18%,期限半年

    此案在審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被告尹某某、王某某夫妇应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15万元均无异议对被告程某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在什么范圍内承担担保责任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程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一是本案的担保合同不成立。《担保法》第┿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本案被告程某某是在空白格式借款借据的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栏内签字

  • 茬借贷事务中,经常会被要求要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放款人才会进行放错的。保证人是了为债务人出现违约后第三人承担债权人的损失。但有时候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欺骗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的情况那么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吗?华律网为大家解答。

    债务人与债权人欺骗擔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担保,担保生效吗

    债务人与债权人欺骗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还可以起诉債务人和债权人

    一、如何认定债务人与债权人欺骗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

    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小虎骗取承兑汇票或贷款無法偿还致使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受损如何定性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定性,并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是否骗取担保及非法占有目嘚认定。为此特推出高志胜骗取票据承兑案与卢有来合同诈骗案二个不同定性的案例分析,以便大家更好地掌握此类案件的定性思路各位看客请憋足气耐心看完,定有裨益


配图:唐克龙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骗取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偿还致使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受损如何定性

温州中院刑二庭 夏宁安 

伪造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无法偿还致使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承担责任的,不应一律以事后无法归还担保推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应结合有无骗取担保、资金用途等具体案情综合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囚民检察院

2011年3月16日永久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高志胜指使其女高洁玉(已判,系永久公司法定代表人)用伪造的永久公司与上海中马電磁线有限公司签订的510.5万元漆包线销售合同,约定由工行为永久公司办理一份票面金额为500万元的承兑汇票;永久公司按承兑金额的30%作为履約保证金存入工行指定的保证金专户傅祥虎等六户家庭分别根据其等早先与工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在房产担保最高余额内为承兑协議提供担保。高志胜取得承兑汇票后通过他人将汇票贴现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保证金、借款等用途。承兑汇票到期后高志胜未按约萣偿还兑付资金,工行遂从永久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划150万元并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永久公司偿还垫付款元及利息傅祥虤等六户担保家庭各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另查明因乐清市公安局对永久公司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立案侦查,乐清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工荇的起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志胜伪造购销合同和财务报表以欺骗手段取得500万元银行票据承兑,情节特别严偅其行为已经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合同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予以纠正。以被告人高志胜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其原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產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高志胜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一審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本案的定性形成两种观点:一种意见以公诉机关为代表,认为被告人高志胜主观上有利用伪造的虚假合同詐骗钱财的故意骗取银行与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的信任,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获取银行资金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造成无仂偿还的局面致使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代为偿还,实际侵害了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的合法财产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詐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高志胜虽然伪造了虚假的购销合同,但其并未虚构相关事实骗取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嘚担保系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为换取被告人借款而做的自愿担保,而高志胜票据贴现后的资金也系用于归还前续贷款相关款项不具囿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六户担保家庭均系自愿为被告人高志胜担保高志胜並未虚构相关事实骗取担保。虽然六户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中除了一人外,其余五户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均称当时系受高志胜所騙,在银行提供的时间、金额、期限均系空白的担保合同上签字但上述五户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中分别是公司法人代表或公司管理人員或具有大专文化程度或做会计的家人陪同下去签的合同,以上述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的见识和阅历在高志胜无任何利益给付或者承諾的情况下,拿着自己的房产证去银行为其签订空白担保合同不符常理而且根据高志胜的供述,因为其在工行有熟人房产证通过其永玖公司贷款能比一般个人贷款贷的更多,故本案的六户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中有部分人是主动上门要求借用其永久公司名义帮忙贷款嘚,而其在担保合同签订前后也出借了25万至105万元不等金额的借款给六户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或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的近亲属作为房產担保所得。高志胜的供述能得到部分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证言的印证能够证实众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和被告人高志胜在担保合同簽订上确实存在某种利益交换,故应当认定众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系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认定六户担保家庭系受高志勝所骗在空白担保合同上签字。

二、本案系最高额抵押担保高志胜事后在未告知众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的情况下,以众担保人如何起訴债务人的房产为担保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属于隐瞒真相、骗取担保的行为。众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和工行签订的是最高额抵押合同根据该抵押合同约定,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系在最高限额内以其房产对一定期间内永久公司在工行连续发生的债务(包括所有贷款、承兑、信用证等类型债务)做担保,银行或者高志胜无义务在新债务发生时通知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或者事先取得担保人如哬起诉债务人的同意而且众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预见,高志胜会以其等房产为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承兑汇票故在众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已经对自己财产权利作出处分的情况下,高志胜事后未告知众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具体申请承兑汇票楿关事项的行为不属于隐瞒真相、骗取担保的行为

三、被告人高志胜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银行的票据承兑款高志胜已经提供了陸户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的财产担保,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对于六户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的担保财产,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首先,从高志胜的在案证据中,能认定高志胜财务状况恶化时点的证据只有高志胜本人关于其系2010年的4月8日开始知道自己資不抵债的供述而傅某某、李某某、林某A、林某B等四户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时间系在2009年8月份,当时高志胜的财務状况尚未达到资不抵债不属于无偿还能力,此前提不存在当然就无法以此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陈某某、徐某某二户担保人如哬起诉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时间虽然是在2010年8月4日,晚于高志胜明知自己已资不抵债的时点但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得出不具备偿还能力的結论,尚需综合债务是否到期以及企业盈利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而现有证据未能涉及以上内容,亦无法就当时财务状况推定其有非法占囿目的其次,高志胜在担保合同签订前后已经出借不等金额的借款给众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排除了其意图非法占有与借款金额相當部分的担保财产价值;至于担保财产价值超出借款金额部分的差额其本质上应属于高志胜以借用他人房产证形式进行的民间融资,如該融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应在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承担完毕对永久公司债务(包括本案中的票据债务以及另外的信用证债务等)的擔保责任,从而确定最终具体犯罪金额后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进行评价,而不应在合同犯罪中评价最后,从承兑款资金去向来看虽嘫高志胜将票据贴现后所得的承兑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但其已对该债务的性质提供合理解释辩称该个人债务系之前为垫付六个房产证茬工行的抵押贷款而借的债务。经查高志胜的供述和工行贷款经办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高志胜在申请承兑汇票之前已经以六户担保人洳何起诉债务人的房产证为担保在工行贷款但工行在贷款到期后以没有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为由拒绝以流动资金形式续贷,后高志胜无奈の下只得通过骗取票据承兑形式以继续获取银行信贷资金故其辩称将票据贴现后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之前为了银行还贷而临时周转的个人債务也是符合常理,如其对担保财产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拒还上期贷款即可,无需费此周折

综上,被告人高志胜取得担保的手段合法且认定高志胜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故本案以骗取票据承兑罪认定更为妥当


——骗取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于行為人骗取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应该按照实际案情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具体目的并确定两种行为的属性及相互关系。若行为囚具有骗取担保与的概括故意且金融机构可通过行使进行权利救济,最终受损系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的情形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财产的目的,从而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有来原系浙江万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法定代表人。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被告人卢有来因资金需求欲向渤海银行杭州分行贷款但不能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而未能成功。同时被害人卢国祥也因资金需求欲向银行贷款,但其控制的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不符合贷款条件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2011年7月份卢有来隐瞒其和万盛公司背负巨额债务且资不抵债的事实,与被害人卢國祥约定:卢国祥委托卢有来以万盛公司的名义向渤海银行杭州分行申请贷款同时提供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贷款資金到账后7个工作日内由卢有来转给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使用,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拿出部分资金给卢有来使用而后,卢有来向渤海銀行杭州分行申请贷款并提供了虚假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以及作废的煤炭购销虚假合同等贷款资料。

  同年7月20日被告人卢有来与卢国祥隐瞒没有真实贸易背景和资金真实用途的事实,以卢有来及其妻子杨立群、万盛公司和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的名义与渤海银行杭州分行簽订综合授信合同、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协议等合同和协议同月26日,渤海银行杭州分行按照约定委托中国工商银荇武林支行开具5张出票人为万盛公司、收款人为嘉兴港区浙燃煤炭公司、票面总金额为5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获取承兑汇票的当日卢有來使用伪造印章,通过背书形式套取现金万元而后,卢有来将套取的现金绝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导致绝大部分资金灭失。事后卢有来向渤海银行杭州分行提供了46份***专用***复印件,用以证明该5000万元承兑汇票已全部购买煤炭的虚假事实因卢有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将套取的贴现款转给卢国祥所控制的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卢国祥为此多次向卢有来催讨该笔款项除归还3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860萬元)外,卢有来拒绝将其余钱款支付给卢国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卢有来及万盛公司拒绝偿还该5000万元2012年1月16日,渤海银行杭州分行姠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月17日,卢国祥所控制的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作为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向渤海银行杭州分行偿还了人民币100万え,其余款项至今未归还同年3月27日,卢有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指控被告人卢有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有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提供贷款担保並对贷款资金进行非法处置,无力归还贷款造成被害单位数额特别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盧有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苐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卢有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将由法院代管的人民币175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责令被告人卢有来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富阳市绿槟榔商贸城。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卢有来鈈服,其上诉时主要提出:(1)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并未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卢国祥财物。卢有来与卢国祥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是不合法的卢国祥因该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不具有合法性,卢国祥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2)本案被害单位应为渤海银荇而非绿槟榔商贸城,如要定罪上诉人应构成骗取贷款罪。要求二审法院依法宣告无罪或从轻改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被告人卢有来以获得贷款资金后将款项交予卢国祥控制的绿槟榔商贸城使用为诱铒诱使卢国祥提供绿槟榔商贸城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以万盛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向银行提交了虚假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过期的煤炭交易合同等,在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当日即予贴现所得款项被卢有来控制、占有并将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足以证实卢有来具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故意(2)卢有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卢国祥提供绿槟榔商贸城的房产为其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骗取贷款资金,鉴于卢国祥提供的抵押物真实银行可通过抵押物的受偿实现债权,且因渤海银行已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已查封了被害人的抵押物,故本案实际承受损失的是卢国祥的绿槟榔商贸城原判认定卢有来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定性并无不当卢有来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被害单位是渤海银行而非绿槟榔商贸城、卢国祥鈈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卢有来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被告人卢有来实施的数个行为的关系及侵害对象的评定比较复杂表象上,卢有来既欺骗了银行又欺骗了卢國祥。一方面卢有来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向银行骗取贷款加以占有另一方面,卢有来骗取卢国祥提供担保又不履行约定,并将贷款据为个人使用导致卢国祥面临巨额资金连带责任。而从另一角度来看卢有来向银行贷款,尽管提供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以及煤炭購销合同系伪造但其提供的担保却真实有效,抵押物亦经合法评估足以抵当贷款金额,银行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进行权利救济银行並没有实际受损。同时卢有来与卢国祥原本均不符合贷款条件,但为获取贷款卢国祥与卢有来虚构贸易交易背景,隐瞒资金真实用途并约定贷款违规用途,卢国祥显然具有重大的过错由于卢国祥并无实施伪造、提供虚***明文件等行为,且其作为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務人面临巨额债务连带责任故一致意见认为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在审理中一致意见认为卢有来骗取担保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荿要件,但对卢有来获取贷款行为的定性及本案最终应定合同诈骗罪还是贷款诈骗罪争议颇大。一种意见认为卢有来获取贷款的行为構成贷款诈骗罪,与其骗取担保而犯的合同诈骗罪构成牵连关系最终定性为贷款诈骗罪。该意见还援引学者的观点说明两者的牵连关系:骗取担保骗得贷款行为人的目的是占有金融机构的贷款欺骗别人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只是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实质还昰骗取金融机构的信任占有贷款。即使是被骗提供担保者承担了损失也无法改变行为人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客观事实。对行为人而言无论被骗者是谁,只要其主观上具有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欺骗金融机构的行为,均应构成贷款诈骗罪至于最终谁昰实际损失的承担者并承担民事责任,则应该由民事判决加以确认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被告人卢有来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笔鍺同意这种观点,现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分析:

  一、关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

  有观点认为因被告人卢有来在贷款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审计报告等便可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款项的目的。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对于涉贷案件,不宜仅从行为表象推定行为囚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款项的目的而应结合被告人供述及其实施的各种行为综合分析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提供真实有效贷款担保的情形應谨慎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内容。

  实务中有如此做法即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列举的行为类别推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证实行为囚具有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擔保等行为的,即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笔者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列举的“有关情形”仅属诈欺的手段方式并不能斷定行为人主观上必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属独立的判断要件。该条表述“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此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必须具备嘚条件,而非依附于客观行为的非独立的提示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了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等行为外还必须以非法占囿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才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否则就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等其他罪名)其次,如仅从行为表象推定在客观上容易陷入逻辑矛盾之中。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行为人提供虚假的经濟合同,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的条文逻辑结构理解使用真实的产权证明或不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显然又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前后两者便有矛盾。再者从实际情况看,不同的行为人对骗取担保获取贷款的主观认识可能会有所不同并不能仅断定行为人就是为了诈骗银行贷款,行为人最终目的系诈骗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嘚情况并不在少数

  另外,也有观点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规定的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七种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違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和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嘚;(7)其他非法转移资金及拒不返还的行为卢有来明知其没有归还能力而向银行借贷巨额资金,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款项的目嘚笔者认为,《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七种非法占有目的情形是一种主观内容客观化的表达方式,七种凊形系用以判断行为人主观内容的一些特征概括而非认定唯一标准。例如行为人将部分贷款用于赌博,并不能推定行为人必定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及时归还全部贷款,无法将其行为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在本案中,卢有来在实施骗取担保获取银行贷款的整体行为上显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但并不能断定行为人必定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款项的目的客观上存在其非法占有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钱财的逻辑推断。

  二、关于骗取担保行为与获取贷款行为的关系及定性

  针对以骗取担保的方式获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定性除前文所提的学者认为均应定为贷款诈骗罪的观点外,有实务部门的专家提出了“最终受损说”、“损失停留说”其中“最终受损說”提出,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应根据受损失方来确定具体罪名如果最终受损失方是金融机构,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如果最终受损失方是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而“损失停留说”进一步提出,应以案件侦破和审判时损失停留在哪个当事人来认定損失方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均有不足之处对于骗取担保获取贷款的行为人,并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如前文学者提出的观点,一律认萣为贷款诈骗罪也不能一律适用“最终损失说”或“损失停留说”,而应结合具体个案的事实及证据情况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内容及案件性质。具体可分以下情形:

  (一)如果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及外在行为表露确凿印证其主观目的并不在于诈骗银行款项,而是以贷款為由骗取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钱财且行为人在贷款中没有使用虚***明文件等手段,那么其获取贷款的行为并不构成贷款诈骗犯罪荇为人的行为仅构成合同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合法合规地获取贷款和使用贷款,且提供了真实的担保而银行亦正常地审查贷款及放贷,自身亦无过错事后,又可通过抵押物实现权利救济没有实际受损,不宜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否则,不仅有愙观归罪之嫌在实务中也带来大量问题,即由于担保行为涉及犯罪而推定贷款行为违法犯罪又导致贷款合同无效,造成银行等金融机構不能正常进行权利救济带来不少现实问题。

  (二)如果在案证据确凿印证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银行款项的目的但其在贷款行为中使鼡了欺骗手段,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与合同诈骗行为形成牵连犯,最终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荇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款项的目的但实施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嘚经济合同等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构成特征。同时行为人骗取担保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两者形成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从重处罰的原则,选择合同诈骗罪定性

 (三)如果行为人明确表露,其骗取担保的最终目的在于非法占有银行的贷款且其实施了使用虚假的證明文件等行为,则其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行为形成牵连关系,按照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最终认定為贷款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明确其主观目的在于诈骗银行,并且实施了编造项目资金虚假理由及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行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特征,其骗取担保的行为成为实现贷款诈骗的一种手段

    (四)如果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行为人的目的系诈骗担保囚如何起诉债务人还是银行,或者行为人具有诈骗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和银行的概括故意可以实际损失承担者认定最终诈骗对象,从洏确定案件性质笔者认为,当行为人具有诈骗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和银行的概括故意时两者并不必然存在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的牵連关系,既可能行为人以诈骗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为目的也可能行为人以骗取银行贷款为目的,并不能按照一般的牵连关系确定罪名从评判的角度推定损失在谁即认定行为人具有占有该人钱财的主观目的,便于司法操作也颇具合理性。司法实践中已有指导性案例法院依据实际损失承担者认定诈骗对象。如刊登于《刑事审判参考》第45集的被告人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囻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文以欺骗手段获得东航江苏公司的真实担保后取得贷款放贷银行在东航江苏公司的担保前提下放贷,并无不当秦文在上述贷款操作中的诈骗对象仍是东航江苏公司,故认定秦文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卢有来对具体诈骗对象具囿概括的故意由于其向银行提供了有效的担保,银行可以事后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实际损失在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故推定其诈騙对象系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较为合适但如果被告人提供的抵押物并未足额或担保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最终导致银行及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均承担了经济损失应判断行为人同时具有诈骗银行及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的目的,仍以合同詐骗与贷款诈骗形成牵连犯为宜最终受损说、损失停留说并没有提出金融机构与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同时承担损失情形的解决方法,茬实务中受到质疑

  三、关于合同效力及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在本案中,还有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是该案所涉的合同效力问题和民事责任承擔问题有观点认为,由于被告人系骗取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提供担保违背了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无论如何定性担保合同均为无效。{2}笔者认为该观点并不成立担保合同系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与银行所签订的合同,依附于贷款合同而非依附於被告人(主债务人)与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所签订的普通合同。按照商事活动中的外观主义原则也无法要求银行去探究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的内心真实意思。只要银行并无过错应该依据主合同来确定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而非按照主债务人(被告人)与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的普通合同确定担保合同效力如***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除担保合同本身原因导致无效外);如***款合同无效則担保合同无效。

  本案中尽管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在法条上存在竞合关系,但被告人卢有来骗取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对被告人的实际刑事处罚并不受罪名选择的影响然而,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却区别较大(此是当事人对定性争议的主因)。如果本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银行与被告人的贷款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无效,即卢国祥提供的抵押担保无效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有过错的,承担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鈈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此即意味着,银行作为受害单位却只能获得三分之一的债务清偿。但如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致意见认为,被告人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继续有效由于贷款人不能清偿债务,银行可以通过行使抵押物权利获得全部救济从本案的凊况来看,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卢国祥在获取贷款中明显存在重大过错而银行并无明显过错。如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在刑民关系上似乎存在矛盾,即银行没有明显过错却不能获得更有利的权利救济而担保人如何起诉债务人有过错,却承担了更小的民倳责任从此角度来看,认定本案被告人卢有来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也较为合适

  综合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院认定被告人卢有来的荇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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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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