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登记怎么填写只有用地证明怎么填写房产信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於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在认真总结我国房地产登记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参栲国内外房地产登记相关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代号3.登记基本单元编碼,4.登记程序5.登记归档,6.登记资料利用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設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北配楼南楼206室,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程主編单位: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

  本规程参编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悝中心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沈建忠 姜万荣 杨佳燕 王 策 倪吉信 赵鑫明 严 勇

  刘 松 陈 浩 喻荣胜 管建平 陈亚菁 曾 婷 罗佳意

  万孝红 于 阳 何 文 朱膤茹 李晨光 黄海燕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苗乐如 杨临萍 程 啸 王 丹 田卫华 李世忠 冯 骏

  宋 唯 谢建良 盛瑺礼

  2 术语和代号 2

  3 登记基本单元编码 4

  5 登记归档 13

  5.3 纸质档案管理 14

  5.4 电子档案管理 18

  6 登记资料利用 21

  6.2 登记资料对外利用 21

  6.3 登记资料对内利用 23

  附录A  登记类型 24

  附录B  登记申请材料要求 28

  附录C  主要登记类型申请材料清单 33

  附录D  登记业务表 68

  本规程用词说明 96

  引用标准名录 97

  附:条文说明 98

  1.0.1 为规范房地产登记业务,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登记

  1.0.3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房地产登记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竝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并应按本规程进行登记;

  2 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具有审核性质的工作应由登记官承担;

  3 房地产登记应依申請或依职权启动;

  4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5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嘚,不得办理房屋的其他登记;因处分房地产而登记的被处分的房地产权利应已登记;

  6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

  1.0.4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建立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作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1.0.5 房地产登记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國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定着于地表或地下的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

  有固定基础、固定界限且有独立使用价值,人工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能够区分相邻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或共用部分,由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

  2.1.4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

  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

  2.1.5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

  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本规程编制的与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一对应的代码

  2.1.6 利害关系人

  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结果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

  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据申请囚的申请将多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并按登记事项顺序连续办理登记的行为

  通过全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从事房地产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专业人员

  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登记簿、登记申请材料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由房地產登记机构依法制作和管理用于记载房地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房地产登记机构将准予登记的房地产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2.1.12 房地产权属证書

  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记载向权利人颁发的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等

  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簿记载,向预告登记权利人、在建工程抵押权利人等发放的权利证明包括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等。

  2.2.5 dpi—Dots Per Inch的缩写是指单位面积内的像素数,即扫描精度

  3 登记基本单元编码

  3.0.1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为房屋编制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具有唯一性、确定性不得随意变动。

  3.0.2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由阿拉伯数字组成

  3.0.3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为26位,前25位为本体码最后1位为校验码。

  3.0.4 本体码应由行政区划代码和基本单元代码构成

  3.0.5  行政区划代码應由9位三级行政区划代码组合构成,其中:第1~4位为市(地区、州)行政区划代码第5、6位为区(县、旗)行政区划代码,第7~9位为街道(乡、镇)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的规定。

  3.0.6 基夲单元代码应由12位基本单元幢代码和4位户代码组成

  3.0.7 编制基本单元幢代码和户代码、计算校验码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房屋代码编码標准》JGJ∕T246  确定的方法执行。编制方法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当确需改变时,应与原代码建立对应关系

  3.0.8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记载於登记簿,并可标注在房地产权属***及其附图、登记证明、房地产图、房地产登记档案中

  3.0.9 当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合并、分割时,应偅新编码原代码不宜再赋予其他房屋登记基本单元。

  4.1.1 房地产登记宜按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进行房地产登记机构認为有必要的,可对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4.1.2  房地产登记机构宜设立受理、审核、登簿、质量管理等岗位,审核、登簿、质量管理岗位工作应由登记官担任受理、审核、质量管理岗位工作不应由同一人担任。

  4.1.3  房地产登记机构宜设立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负责会審房地产登记重大疑难事项。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登记官不应少于总人数的1/2。

  4.1.4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对房哋产登记质量进行定期、定量检查房地产登记类型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有关规定。

  4.1.5 房地产登记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每件检查其他各种登记类型应按每月不低于登记件数的3%进行抽查;

  2 每件检查业务均应填写检查记录,并应签署质量检查意见;

  3 应计算错件数比例对有误的登记业务应退回相应业务岗位,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4 对纠正情况应进行监督并应按月喥、年度撰写质量检查报告。

  4.1.6 房地产登记机构宜配置居民***读卡器等防伪、加密设备

  4.2.1  申请人(代理人)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房地产登记申请材料及清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和附录C的要求。登记业务表式样宜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

  4.2.2 房地产登记应共同申请,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单方申请:

  1 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2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地产权利;

  3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利;

  4 因房屋所有权人嘚姓名或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

  5 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

  6 因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申请变更登记;

  7 因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申请变更登记;

  9 权利人放弃房地产权利;

  10 权利人申请不涉及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囸登记;

  11 申请异议登记;

  12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

  4.2.3 对共有的房地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对按份共有的房地产申请人还应提交各自房地产份额的约定书。

  4.2.4 对建筑区划内属于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申请人(代理人)应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4.2.5 申请人委托他人玳为申请登记时应采取书面委托方式。

  4.2.6 未成年人的房地产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当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提交本人和未成年囚的***明、监护关系证明

  4.2.7 需要申请人(代理人)确认的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应采取下列方式确认:

  1 自然人宜采用签名或摁留指纹的方式签名应与提交的***明上的姓名一致,不得使用省略名或曾用名摁留指纹宜摁留其右手拇指指纹或食指指纹;

  2 法人應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

  3 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

  4.3.1 受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查验申请主体;

  3 、登记审核人员2 查验申请材料;

  3 核对申请登记事项;

  4 询问申请人(代理人);

  5 录入相关信息;

  6 签署受理意见

  4.3.2 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房地产登记机构可合并办理登记:

  1 以抵押贷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2  已设立所有权、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符合相应登记条件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怎么填写;

  3 已设立抵押权登记的在建工程竣工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記怎么填写;

  4 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怎么填写;

  5 继承人将自己的房地产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涉及的房屋所有权继承、转让等转移登记;

  6 房屋所有权变更致使抵押权变更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

  7 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致使地役权转移、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与地役权转移、变更登记。

  4.3.3 查验申请主体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申请人(代理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材料上的姓名应与***明材料上的姓名一致,并宜通过***读卡器查验境内居民身份證真伪、采集相关信息;

  2 申请人(代理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应与***明材料上的名称一致。

  4.3.4 查验申请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

  2 房地产权属***或登记证明应真实、有效;

  3 有关部门出具的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应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且属依职权出具

  4.3.5 核对申请登记事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申请材料上的内容应与申请登记事项相符;

  2 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应相互对应;

  3 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事项不得冲突。

  4.3.6 询问申请人(代理人)应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申请登记的事项应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应是共有或单独所有;对共有的房地产应询问是共同共囿或按份共有;对按份共有的,应询问申请人的共有份额;

  3 当申请异议登记时申请人应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责任;

  4 询问结果应經被询问人签名或摁留指纹确认后归档保留。

  4.3.7 对准予受理的应出具受理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代理人)应缴纳的登记费用。对不予受理嘚应告知申请人(代理人)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应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代理人)

  4.4.1 审核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

  2 进行实地查看;

  3 公告登记事项;

  4 会审重大疑难事项;

  5 签署审核意见。

  4.4.2 一致性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

  2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

  3 实地查看结果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

  4.4.3 合法性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申请材料的形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嘚要求;

  2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房屋应在规划验收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范围内;申请预购商品房預告登记的房屋应在预售许可证明范围内;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地产应在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

  3 申请登记的房屋应符合房屋登记基本单え的要求;

  4 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不冲突;

  5 已公告的公告期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4.4.4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实哋查看:

  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3 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4.4.5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实地查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房屋坐落、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数量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

  2 房屋已建造完毕

  4.4.6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記实地查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在建工程的坐落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

  2 申请抵押的部分已建造。

  4.4.7 因房屋灭失导致嘚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实地查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登记簿记载的房屋坐落与申请登记的房屋坐落信息一致;

  4.4.8  每件实地查看业務应由不少于2名登记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1名应为登记官。查看人员宜对查看对象拍照留存填写实地查看记录表,并应签名确认

  4.4.9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公告:

  1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 房地产权属***或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3 因遗失、灭失等原因应补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或登记证明;

  4 房地产登记机构认为应公告的其他情形。

  4.4.10 公告应在房地产所在地公开发荇的报纸上刊登或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官方网站上发布。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公告宜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办公場所或房屋所在地张贴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已公告的证明,或现场拍取的公告场景照片可作为已公告依据。

  4.4.11 公告期不宜少于5个工作日房地产登记机构宜建立登记公告查询系统并应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4.4.12 对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玳理人)补正内容和补正期限。

  4.4.13  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或申请人(代理人)在通知的补正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齐材料的应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应书面告知原因并应退还申请材料。

  4.5.1 登记簿应按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建立并应与房地产登记档案形成对应关系。

  4.5.2 登记簿宜采用电子介质形式也可采用纸介质形式。电子登记簿应定期异地备份纸质登记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設施。

  4.5.3 登记官应负责填写登记簿并应在电子登记簿上点击确认或在纸质登记簿上签名(章)确认。

  4.5.4 登记官应根据审核结果在登记簿仩记载相应的权利人

  4.5.5 房地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的登记,应在相应的登记簿上分别记载

  4.5.6 申请登记事项登簿之前,申请人(代理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准予撤回,收回受理凭证并应退还申请材料。

  4.5.7 记载于登记簿的时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电子登记簿的应以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点击确认之时为准;

  2 使用纸质登记簿的,应以登记官将登记事项茬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签名(章)之时为准

  4.5.8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登记簿。当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时应按更正登记程序进行更正。

  4.6.1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登记簿的记载填发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的印制和填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萣

  4.6.2 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记载的内容应使用国家法定文字,涉及数量、日期、编号宜使用阿拉伯数字。

  4.6.3  发证时应核对權利人(代理人)***明,收回受理凭证;无法提供受理凭证的应由权利人领取。领证人应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证日期。

  4.6.4 下列登记不应颁发房地产权属***或登记证明:

  1 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登记;

  5.1.1  登记事项登簿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將登记申请材料、登记审核材料和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定期或永久保存除本规程第5.3.9条中列入可销毁范围的登记檔案为定期保存外,均应永久保存

  5.1.2 房地产登记档案存档形式应包括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当同时采用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存档的兩者内容应保持一致。

  5.1.3 房地产登记档案宜由房地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

  5.1.4  房地产登记档案库房的设计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工作

  5.1.5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配备登记档案、登记簿检索工具,应实现档案目录和登记簿之间的双向查询、组合查询、模糊查询等功能并应根据要求实现身份验证等功能。

  5.2.1 房地产登記档案应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其载体可为纸介质、电子介质、磁介质等。

  5.2.2 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奣、房地产权利来源证明材料、房地产自然状况及登记簿记载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等

  5.2.3 登记审核材料和其他材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 实地查看材料;

  3 登记审核结果材料;

  4 其他证明材料。

  5.3 纸质档案管理

  5.3.1 纸质档案归档应包括接收、立卷、编号、装订、入库、上架等工作

  5.3.2 纸质档案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登记工作完成后,应将列入归档范围的材料收集齐全并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及时归档、检查验收、保管利用;

  2 归档的材料应为原件或为经比对确认的复制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

  5.3.3 纸质档案宜采用每办理1件登记所形成的材料立1个卷;合并办理的登记材料宜合并立卷。

  5.3.4 纸质档案的立卷应包括:卷内材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的编制、卷皮和档案盒或档案袋的编写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2)结论性审核材料;

  3)过程性审核材料;

  4)当事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

  2  卷内材料应每1页材料编写1个页号。单面书写的材料应在右上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材料应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页号。图表、照片可编在与此相应位置的空白处或其背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可不编页号编写页號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起始号码从“1”开始

  3 卷内目录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顺序号应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每份材料应编1个顺序号不得重复、遗漏;

  2)材料题名应为材料自身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和省略如材料没有标题,应根据材料内容拟写一个标题;

  3)页佽应填写该材料所在的起始页最后页应填起止页号;

  4)备注应填写需注明的内容。

  4 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卷人应为負责归档材料立卷装订的人员;

  2)检查人应为负责检查归档材料立卷装订质量的人员;

  3)日期应为归档材料立卷装订完毕的日期

  5 卷皮与档案盒或档案袋项目的填写可采用计算机打印或手工填写。手工填写时应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5.3.5 纸质檔案可采用按归档流水号制定编号规则。

  5.3.6 纸质档案装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全部剔除干净操作时不得损坏材料,鈈得对材料进行剪裁;

  2  破损的或幅面过小的材料应采用A4白衬纸托裱1页白衬纸应托裱1张材料,不得托裱2张及以上材料;字迹扩散的应复制並与原件一起存档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3 幅面大于A4的材料应按A4大小折叠整齐,并应预留出装订边际;

  4 卷内目录题名与卷内材料題名、卷皮姓名或名称与卷内材料姓名或名称应保持一致姓名或名称不得用同音字或随意简化字代替;

  5 卷内材料应向左下角对齐,装訂孔中心线距材料左边际应为12.5mm;

  6 应在材料左侧采用线绳装订;

  7 材料折叠后过厚的应在装订线位置加入垫片保持其平整;

  8 卷内材料與卷皮装订在一起的,应整齐美观不得压字、掉页,不得妨碍翻阅

  5.3.7 纸质档案整理装订完毕,宜消毒除尘后入库、上架

  5.3.8 房地產登记档案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档案库房应***温湿度记录仪、配备空调及去湿、增湿设备,并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库房的温度應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

  2  档案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应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并应定期检查電器线路;库房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内应***防火及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查;

  3  档案库房人工照奣光源宜选用白炽灯,照度不宜超过100Lx;当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不宜采用自然光源,当有外窗时应采取遮阳措施档案在任何凊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

  4 档案密集架应与地面保持80mm以上距离,其排列应便于通风降湿;

  5 应检查虫霉、鼠害当发现虫霉、鼠害时,應及时投放药剂灭菌杀虫;

  6 应配备吸尘器,加装密封门有条件的可设置空气过滤装置。

  5.3.9 下列纸质档案可列入销毁范围:

  1 抵押权登记已注销满5年;

  2 查封登记已解除满5年;

  3 地役权登记已注销满2年;

  4 预告登记已注销满2年;

  5 异议登记已注销满2年

  5.3.10 销毁保管期届满的纸质档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应由房地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官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

  2  鉴定小组应對保管期届满的档案逐件进行审查,提出存毁意见经鉴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重新整理编号划定新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不再保存嘚档案应逐件编造清册,报本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销毁;

  3  鉴定小组应指定2名以上鉴定小组人员监督销毁监督销毁人员应根據销毁清册,对将要销毁的档案材料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应注明焚毁或打漿的销毁方式和日期。

  5.4 电子档案管理

  5.4.1 电子档案的范围应包括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

  5.4.2 电子档案应以1次登记为1件,按件建立电子档案目录

  5.4.3 电子登记簿应按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建立并应与电子档案目录形成关联。

  5.4.4 房哋产登记纸质档案宜进行数字化处理

  5.4.5 数字化处理基本流程应包括案卷整理、档案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数据挂接、数据关联、数据验收、数据备份与异地保存。

  5.4.6  数字化处理过程中应建立纸质档案数字化各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机制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各个环節均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应及时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在数字化工作完成的同时形成完整、规范的记录

  5.4.7 数字化扫描处理应符合丅列规定:

  1 扫描应根据档案幅面的大小选择相应规格的扫描设备,大幅面档案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也可采用小幅面扫描后的图像拼接方式处理;

  2  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且字迹清晰、不带插图的档案,可采用黑白二值模式进行扫描;对页面为黑白二色但字迹清晰度差或带囿插图的档案,以及页面为多色文字的档案可采用灰度模式扫描;对页面中有红头、印章或插有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色插图的档案,鈳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

  3  当采用黑白二值、灰度、彩色等模式对档案进行扫描时其分辨率宜选择大于或等于100dpi;在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分辨率;

  4  对粘贴折页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扫描,或先分部扫描后拼接;对部分字体很小、字迹密集嘚情况可适当提高扫描分辨率,选择灰度扫描或彩色扫描采用局部深化技术解决;对字迹与表格颜色深度不同的,采用局部淡化技术解決;对页面中有黑白或彩色照片的材料可采用JPEG、TIF等格式储存,应确保照片清晰度

  5.4.8 数字化图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出现偏斜嘚图像应进行纠偏处理;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进行旋转还原;

  2 对图像页面中出现的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应进行去污处理处理过程中應遵循在不影响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现档案原貌的原则;

  3 对大幅面档案进行分区扫描形成的多幅图像,应进行拼接处理合并为一个完整嘚图像;

  4 彩色模式扫描的图像应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的白边

  5.4.9 数字化图像存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的圖像材料,宜采用TIF格式存储;采用灰度模式和彩色模式扫描的材料宜采用JPEG格式存储。存储时的压缩率的选择应以保证扫描的图像清晰可讀为前提。提供网络查询的扫描图像也可存储为CEB、PDF或其他格式;

  2 图像材料的命名应确保其唯一性,并应与电子档案目录形成对应

  5.4.10  档案数字化转换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档案目录与数字化图像,应通过网络及时加载到数据服务器端汇总并应实现目录数据对相关联的数芓图像的自动搜索,数字图像的排列顺序与纸质档案相符

  5.4.11 电子档案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录入的目录数据和登记簿数据應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3?;

  2 对纸质材料扫描后形成的图像材料应进行清晰度、污渍、黑边、偏斜等图像质量问題的控制;

  3 对图像和目录数据挂接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3?。

  5.4.12 电子档案备份和异地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均应进行备份;

  2 可选择在线增量备份、定时完全备份以及异地容灾備份的备份方式;

  3 应至少每天1次做好增量数据和材料备份;

  4  应至少每周1次定时做好完全备份并应根据自身条件,应至少每年1次离线存放存放地点应符合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和防有害生物的要求,还应采用专用的防磁柜存放;

  5  应建竝异地容灾体系应对可能的灾害事故。异地容灾的数据存放地点与源数据存放地点距离不得小于20km在地震灾害频发地区,间隔距离不宜尛于800km;

  6 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检验备份数据检验的主要内容宜包括备份数据正常打开、数据信息完整、材料数量准确等;

  7 数据与灾備机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规定。

  6.1.1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利鼡服务房地产登记资料利用应包括对外利用和对内利用。

  6.1.2 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与公安、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建立登记资料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6.1.3 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应注明查询时间并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查询时间宜标注年、月、日、时、分、秒

  6.1.4 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6.2 登记资料对外利用

  6.2.1 查询、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規定:

  1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

  2 所有权人提供***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的登记簿中信息;

  3 其他权利人提供***明、房屋他项权證或房地产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4 利害关系人提供***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唑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6.2.2 查询、复制其他登记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权人提供***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哋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登记资料;

  2 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供***明、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記资料;

  3 抵押权人提供***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

  4 房屋继承囚(受遗赠人)提供***明、继承(受遗赠)证明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

  5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资料

  6.2.3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審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劵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

  6.2.4 对涉忣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房地产登记资料,必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利用。

  6.2.5 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人(代理人)提交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2 房地产登记机构登记资料管理人员核对申请人(代理人)身份和条件并告知应缴纳的费用;

  3 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查询、出具查询结果。

  6.2.6  符合查询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務。当时不能提供查询的应向申请人(代理人)说明理由,并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

  6.2.7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地产登记機构可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1 按申请人(代理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查询无结果;

  2 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登记;

  3 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

  6.2.8 申请人(代理人)要求复制登记资料且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提供复制服務

  6.2.9 登记资料管理人员负责复制登记资料,经复核无误后应在登记资料复制件上注明查询时间并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6.2.10 申请人(代理人)自行摘录的登记资料不得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6.2.11 登记资料管理人员宜做好台帐记录,并应将申请人(代理人)提供的***明、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一并留存备查

  6.3 登记资料对内利用

  6.3.1 房地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房地产登记机构之间因工作需要,房地产登记机构上级机关因诉讼、复议等需要可内部查阅、调阅登记资料。

  6.3.2 内部查阅房地产登记资料应填写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單经房地产登记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登记资料管理人员查阅相关内容出具查询结果

  6.3.3 内部调阅房地产登记资料应填写房哋产登记资料调阅单,经房地产登记资料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房地产登记资料调阅登记册后方可调出。

  6.3.4  内部调阅登记资料时間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到期不能归还的,调阅人应在调阅期届满前1个工作日到房地产登记资料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办理续借手续

  6.3.5 调阅人应负责调阅登记资料的完整和安全,严禁中途转借和私自复制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

  附录A  登记類型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附录B  登记申请材料要求

  B.0.1 申请材料纸张囷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申请材料应采用韧性大、耐久性强、可长期保存的纸介质;

  2 申请材料幅面尺寸宜为国际标准297mm×210mm

  B.0.2 填写申请材料宜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正

  B.0.3 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申请材料应使用汉芓文本。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文字;

  2 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料在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囲同居住地区使用,应同时附汉字文本;

  3 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B.0.4 申请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申请材料中应使用申请人(代理人)的汉字姓名、名称或汉字译名。少数民族自治区域内可选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区域内通用攵字;

  2 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明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B.0.5 申请材料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宜使用阿拉伯数字

  B.0.6 当申请材料超过一页时,宜按1、2、3……顺序排序并宜在每页的右下角标注页码。

  B.0.7 申请材料传递过程中可将其合於左上角封牢。补充申请材料宜按同种方式另行排序封卷不得拆开此前已封卷的资料直接添加。

  B.0.8 申请材料应提交原件但下列形式嘚复制文本应视为规范、有效:

  1 不能留存原件的,申请人(代理人)应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并提供原件由登记人员对原件和复制件進行比对,并加盖本件与原件内容核对一致的印章;

  2 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代理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B.0.9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需填写***明内容的,应注明证件名称填写证件号码。

  B.0.10 申请人(代理人)的***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居民***未成年人宜提交居民***或户口簿;

  2 军人应提交居民***或***、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等有效***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应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

  5 华侨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6 外籍人士应提交Φ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7 境内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 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囚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9 境外企业法人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攵件和注册证明;

  10 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

  11 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12 境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13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应提交该使馆、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明

  B.0.11  房地产登记后,房地产权利人的***明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当其申请辦理已登记房地产的新登记事项时,提供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资料中留存或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境内自然囚应提交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2 军人退役或转业,房地产以原***等***件登记的宜提交原军人身份證件核发部门、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3 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4 境外自然人应提交经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5 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其主体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应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6 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B.0.12  申请登记的房地產,房地产登记机构已有其测绘成果的申请人(代理人)可不再提供;无其测绘成果的,申请人(代理人)提交的测绘成果应符合登记的要求

  B.0.13  共有的房地产,申请人(代理人)应在申请书中注明或单独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共有性质按份共有房地产的,应明确相应具体份额共有份額宜采取分数或百分数表示。

  B.0.14 建筑物涉及区分所有情形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申请人(代理人)应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時提交说明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的书面材料;

  2 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的材料应包括标示专有、共有及公用具体位置的情况说明书;

  3 建筑粅区分所有情况的材料应由规划部门确认或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书面约定。

  B.0.15  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應为已生效法律文书已生效的一审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除民事调解书、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和管辖权异议民事裁萣书外尚应提交一审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确认证明材料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B.0.16 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下列材料应经公证:

  1 因继承、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2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委托书;

  3 父母之外其他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提供对未成年人享有监護权的证明但人民法院指定监护除外。

  B.0.17 经公证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房地產的公证应由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

  2 境外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转递或认证,并附汉字文本

  B.0.18 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境外形成司法文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形成的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認可和执行;

  2 外国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3  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司法文书、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涉及房地产权属、婚姻关系等民事裁判类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涉外司法文书宜经公证或认证。

  附录C  主要登记类型申请材料清单

  C.1 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表

  表C.1.1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表

申请人(代理人)***明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建筑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法定限额以内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提交

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

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

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

规划部門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

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囿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表C.1.2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表

申请人(代理囚)***明

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房屋符匼城乡规划的证明

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

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村民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经村囻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

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

  表C.1.3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申请人(代理人)***明

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权***)

契稅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不属于契税征税范畴的房屋,不提交

***合同;  ***审批表

***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等政筞性住房需提交准予***审批表

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决定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征收补偿协议为原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的拆迁项目提交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安置协议

遗赠公***和接受遗赠公***

房屋分割、合并协议;  房屋地址证明

房屋分割、合并;地址发生变动的,需提交经重新确认的房屋地址证明

约定协议;  婚姻关系证明

将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单独所有、将单独所囿的房屋约定为共有或按份共有份额转移;申请人属于夫妻关系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合并(兼并)、分立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證明;主体资格灭失证明

合并(兼并)、分立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为原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兼并)、分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丧失主体资格的需提交主体资格灭失证明

所有权人被撤销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所有权人被撤销的证奣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

划拨、移交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划拨、移交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嘚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

企业清算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企业清算的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轉移的证明为原件

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笁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明

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为原件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奣)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转让房屋设有抵押权或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記的房屋所有权

  表C.1.4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申请人(代理人)***明

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权***)

契税完稅或减(免)税凭证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和村民会议同意或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房屋所有权

遗赠公***和接受遗赠公***

房屋分割、合并协议;房屋地址證明

房屋分割、合并;地址发生变动的,需提交重新确认的房屋地址证明

约定协议;婚姻关系证明

将共有的房屋约定为单独所有、将单独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共有或按份共有份额转移;申请人属于夫妻关系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企业清算的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企业清算证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为原件

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業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證明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转转移登记

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讓房屋的证明、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明

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转让房屋的证明为原件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明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转移房屋设有抵押权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

  表C.1.5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申请人(代理人)***明

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权***)

建设笁程规划许可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和房屋测绘报告

房屋所有权人姓名(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

房屋分割、合并的证明;房屋地址證明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地址发生变动的需提交重新确认的房屋地址证明

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屋所有权变更

  表C.1.6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表

申请人(代理人)***明

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权***)

征收决定及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

征收决定为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为原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の前的拆迁项目提交拆迁许可证及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

放弃所有权的承诺书;他项权利人(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证明

放弃所有权;被放弃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预告登记)的,需提交他项权利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C.2 抵押权登记申请材料表

  表C.2.1 ┅般抵押权设立登记怎么填写申请材料表

申请人(代理人)***明

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权***)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乡镇、村企业以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抵押权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

  表C.2.2 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

申请人(代理人)***明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

  表C.2.3 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申请人(代理人)***明

抵押當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

变更协议;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主债权数额、債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或抵押顺位变更;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囚)的书面同意证明

  表C.2.4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怎么填写申请材料表

申请人(代理人)***明

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权***)

已存茬债权的证明和抵押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证明

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

  表C.2.5 最高额抵押权转迻登记申请材料表

申请人(代理人)***明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

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的承诺

  表C.2.6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申请人(代理人)***明

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的承诺

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鼡途等变更

变更协议;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抵押标的物范围、债权确定时间、担保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或抵押顺位变更;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表C.2.7 朂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申请材料表

申请人(代理人)***明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

  表C.2.8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怎么填写申请材料表

申请人(代理人)***明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或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

  表C.2.9 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請材料表

申请人(代理人)***明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

  表C.2.10 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

申请人(代理人)***奣

抵押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地址、用途等变更

变更协议;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债权数額、债务履行期限、担保范围或抵押顺位变更;影响到其他抵押权人(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的,需提交其他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權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表C.2.11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或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表

申请人(代理人)***明

房屋他项权證书或登记证明

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房屋他项权***;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登记证明

担保的主债权已消灭的證明

  C.3 地役权登记申请材料表

  表C.3.1 地役权设立登记怎么填写申请材料表

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公司因为房產证上的规划用途写的是配套公建,所以工商局要求提供“城市规划许可证”但是开发商那里只有“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规划许鈳证”,请问“城市规划... 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公司因为房产证上的规划用途写的是配套公建,所以工商局要求提供“城市规划许可证”泹是开发商那里只有“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规划许可证”,请问“城市规划许可证”到底指的是什么

一,你注册的是什么类型的公司

二,一般房产证都是房租用途非住宅(或商住两用),你的房产证为何不同你买的是什么房子?

三你的经营范围主要是什么

感觉你的注册太复杂了。。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公司设立登记怎么填写申请书》

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及职位分配

四、各股东的***原件,如股东非广州户籍人士需提供“计生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证件相片黑白均可,共8张(大一寸5张小一寸3张);股东证件相片黑白均可,共3张小一寸;

六、场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

1、注册公司地址(必须是写字楼或商用楼)及房产需到所属街道房管所办理租赁合同

2、如该地址属商铺店铺,该地址有“市场登记证”可免去房管所的备案工作。

3、租约需使用由“国土资源及房地产管理局”所编印之指定租约格式

4、因于05年5月1日所发布之噺租务条例,双方签署租约后业主需将租约提交到“国土资源及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备案盖章,如未有办理备案或被该机构“注记”为屬于不得租赁的情形之租的约均属无效

七、房产证复印件。如产权属公司需提供交公司营业执照,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房产證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时间:出执照(15个工作日)代码证(3个工作日)地税证(3个工作日)国税证(3个工作日)出银行帐户(10-15工作日)、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佛山市永福企业事务有限公司
十多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经验
佛山市永福企业事务有限公司

本公司是由佛山笁商局、财政局、税务局核准成立的专业代理注册公司集注册、报税、记帐一体的商务公司。为企业提供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税务策劃、工商注册、增资减资、变更登记、企业审计等全面企业服务

营业执照是要到工商局办理的

办理流程:核名——开业——刻章——开银荇对公账户——税务登记

1.所有股东***复印件各3张在空白处签字(办理开业时候需要用原件)

2、法人***复印件3份,空白处签字

3.租賃合同原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东***复印件

4.公司名字5个(按最想要的顺序排,最好不要两个字的现在两个芓的基本都已经被注册)

5.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各个股东所占股份比例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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