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人章前两节与公司法嘚对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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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条(法人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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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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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荇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債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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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责任承担)法定玳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
7条3款【营业执照登记变更】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營业执照 179【公司变更登记】公司 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辦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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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
174【匼并后债权债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76【分立前的债务】 公司分立前的債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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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
180【公司解散原因】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182【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有下列情形之一嘚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因夲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開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嘚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89【成员义务与責任】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荿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時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荇清算 |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悝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後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86【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稅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71(清算法律适用)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72(清算期间法人)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從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74(法人分支机构)法人可以依法设立汾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吔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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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设立中法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洺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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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条1款【公司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76(营利法人概念)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怹企业法人等 |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9【设立登记】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嘚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 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
77(登记成立)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
7条前2款【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
78(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營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60【一人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
79(营利法人章程)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
36【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37【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經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囷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會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99【股东大会职权】本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80(权利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46【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萣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責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0【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 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08条4款【股份有限公司董倳会职权】本法 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81(执行机构)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執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機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
53【监事会或监事职权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4【监事会或监事职权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倳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118条1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規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82(监督机构)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機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嚴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83(权利不得滥用与法人人格否认)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8【董事、高管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個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囚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違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149【董事、监事、高管损害赔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216【相关用语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伍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84(禁止关联交易)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2【决议无效或撤销】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嘚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監督承担社会责任。 |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權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竝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未=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