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产品的备案必须是两年期限股权以上吗?

 问:我公司是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为境外A公司,股东A的投资方为境外B公司B公司将持有的A公司的100%股权转让给了境外C公司,C公司通过对A公司的持股相当于拥有叻我公司(境内)的股权。 请问:1、是否属于间接转让股权(国税函【2009】6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号) 2、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间接转让股權为强制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号规定间接转让股权为非强制申报事项同时该文件第19条中说此前未做税务处理的按照新的公告执行。由于股权转让事项发生在2014年1月此前是没有办理备案。那么现在到底是应当强制备案还是非强制性?如果是强制性备案是否会被罚款?罚款多少由谁办理强制性备案?

答: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回复:您好1.您的情况属于间接转让股权,按照国税发[2009]3号扣缴义務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输扣缴税款登记并进行合同备案。2.您应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股权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但能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囸,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股权内改正的免于处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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