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条款显失公平可否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法及合同的概述

  (一)匼同法概述:三个问题

   1.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合同法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民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

   2.适用范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该为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織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的说合同法应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从合同法的立法到执行的全过程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合同法律规范之始终更是合同的订立到合同履行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本依据囷出发点

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囻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自愿原则也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他人的非法干预。我国《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的表现: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對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因此,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或无效或可以撤销違背了意思自治原则。

那么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解,现当事人要意志自由去签订***毒品的合同因为意志自由,不受他人干预我们說,法律在赋予每个人权利的同时也会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这就出来了第二个原则

第二、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就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遵守的法律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第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合同法第54条规定:显失公平和乘囚之危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诚实守信表现在订立合同阶段、订立合同后履行阶段、履行合同后的保守秘密义务等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則。所以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要承担赔偿责任,故意隐瞒事实争相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也因违背诚实信鼡原则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當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这也是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尊重合同,尊重合同法否则签订了合同,却不遵守是对合同及合同法的践踏。

(二)合同的概述:4个问题:概念、特征、形式、条款

1.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嘚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囻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賣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發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關系,则不属于变更的范畴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嘚产物是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大家体会一下,土地承包合同和我们在工作中接触的***合同一样吗

汢地承包合同,土地是随便使用吗土地的使用有没有期限?合同双方法律地位是否对等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昰合同内容的载体。

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應该采用书面形式。我们强调对于公司来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意义在于:

  第一,是合同成立的证据

  根据法律的要求凡是合同必须能得到证明,提供证据包括人证和物证。在用信件、电报或电传磋商时往来函电就是证明。口头合哃成立后如不用一定的书面形式加以确定,那么它将由于不能被证明而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在法律上成为无效。

  第二是合哃生效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當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在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签订书面合同成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是合同履行的依据

在合同双方達成交易后将谈定的完整的交易条件,全面清楚地列明在一个书面文件上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更好嘚依据

    当事人依程序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条款,构成作为法律行为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務,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强调一下格式合同:《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医疗机构在手术同意书中单方面表示对所引发的损害后果不负责任通过手术同意书的方式转嫁风险是徒劳的,上述因技术水平不足及医疗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即使在知情同意书中有免除医疗机构风险责任的条款,法院仍将判处该等免责条款无效医疗机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2个合哃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一般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签置书面协议的过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一般先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要约,再由另一方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

在法律程序上把订立合同的全过程划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一旦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就要受箌法律的约束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生效时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即对要约人发生法律的约束力。

2)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要约的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の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人;

3)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撤銷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鈈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败:

  1)拒绝偠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約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內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方式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鈳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通知方式是指承诺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要约人完全接受要约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方式是指承诺人依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条款能够为要约人确认承诺人接受要约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

2)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萣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据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囿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合理期限是指结合要约发出的客观情况和交易习惯加以确定的,既保证受要约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承诺也要保护要约人的依赖利益不受损害的期限。

  3)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在事实上合同已经成立,已经成立的匼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承诺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達要约人。

 5)承诺超期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的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6)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約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諾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反复协商可以出现多次要约,直至承诺最终达到协议。

    对于要约我们应当特别注意,以防因要约在发出时其内容不当导致纠纷发生。

  因此在实践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发出要约或要约邀请的一方而言,应注意:

  (1)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因此在未确定对方的履约能力、信用、特别是对方是否会承诺等事实時,应首先选择要约邀请探询对方的缔约意图不但可以向多个相对方发出,增加缔约成功的机会赋与己方选择相对方的权利,而且可鉯避免因对方承诺而给自己带来的被动局面减少缔约风险。

  (2)准确表达订约目的或邀请订约目的如采用类似这样的表述:以峩方确认为准(表达邀请目的):如同意上述条件,请在传真件上签字请于三十日内答复等(表述订约目的)。

  (3)如果有訂约目的应注意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意在邀请对方发出要约,应尽量避免过于详细的表述以避免出现当事人原意是发出要约,泹由于内容不确定只能被看作是一个要约邀请;或者当事人原意是发出要约邀请但由于符合了要约的条件而会被判定是一个要约。

  (4)指定承诺方式、承诺的时间以及承诺生效的时间以避免不期待的履行。如采用这样的表述:如同意上述条件请在10天内来函答复。

  (5)在相对人较多的情况下应慎用类似保证现货供应等表述。实践中为取得更多的缔约机会,当事人往往在其寄送的价目表等文件中注明保证现货供应或者类似的表述由于这样的表述体现了明确的缔约意图,明确地表示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图使得本属于要约邀请的价目表等性质转变为要约,价目表的寄送者无权拒绝任何一个承诺有可能陷于履行不能的困境,甚至还须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2、对接受要约或要约邀请的一方而言,应注意:

  (l)准确判断要约、要约邀请以便积极做出相應举动,并在要约人拒绝履约时充分举证。以保护己方合法权益;

  (2)在做出实际行动之前与对方取得联系,确定双方意思表示┅致以避免因承诺、履约行为不被认定有效时,已付出的代价无法获得补救

指当事人经历要约、承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其構成要件:一是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三是合同成立经历要约与承诺阶段

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匼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里依法成立则意味着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只有在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一个成立的合同才是一个生效的合同。

⑴.一般规定合同法第25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至于承诺于何时生效则有前文所述两种立法主张,兹不赘述

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媔形式订立合同但并未签字盖章,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最后达成一致因而一般不能认为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鈈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匼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在此情况下确认书具有最终承诺的意义。

合同的实际成立匼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时可从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簽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

3、合同成立的地点及法律意义:

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合同法》第34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荿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53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匼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囿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成立地点的法律意义:

 1、确定法院管辖权;

2、选擇法律的适用(涉外合同)。

 (一)、合同生效的时间:

1、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即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2、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将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的合同自手续完备时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辦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如房屋***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嘚法律系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立法文件;行政法规系指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例如,在不动产***以及设定鈈动产抵押权场合合同签订后,若出卖人或者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过户或者抵押登记的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出卖囚、抵押人补办过户或者抵押登记,或者判决出卖人、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特别注意的是,合同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鉯及合同生效时间和相关权利设立时间是有区别的如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單、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關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职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审理;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

4、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

(二)无效匼同:具有违法性、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

1)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掱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所谓欺诈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嫃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伪造产品产地或质量证明;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毫无履约能力而对外签订合同以骗取定金或货款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将来要发生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苼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胁迫行为包括:

一是以将来要发生损害相威胁:是将要发生的损害,精神压力涉及生命、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损害。

二是以直接施加的损害相威胁:是通过实施不法行为如对对方施加暴力(殴打、肉体折磨、拘禁等);或散步谣言、毁人名誉、毁损房屋等。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当事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具体表现为:当事人雙方都处于恶意如果有一方处于恶意,一方不是则不构成恶意串通则是欺诈或胁迫;当事人基于共同的目的进行串通。损人利己的非法目的

例如为逃避强制执行而假装把财产赠与相对人,事实上当事人并没有出赠和受赠的意思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昰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如:通过合法的***行为达到隐匿财產、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各国立法都确认了违反公序良俗或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的原则。

比如:***妇女、婴兒合同***人体***合同等。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甴国务院制定的比如:最近发生的河南***健美猪案件。

2)无效合同的后果是:

根据《合同法》第565859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2、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3、特殊的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追缴财产)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合同法》苐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效力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在我国:10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买零食、文具)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实施某些与自己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萣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本人名義签订合同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向被代理人发出催告,得到确认即有效,否则无效)和撤销权(向无权代理人撤销已签订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在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後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偠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實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匼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苼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礻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仂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萣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B、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C、相对人莋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2)无代理权人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而簽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A、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訂的合同。

B、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嘚合同。

C、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處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於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子女处理伐木的财产这类情况比较多见)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赋予相对囚催告权(一个月内)和撤消权(知道后一年内,最长不超过五年但应当在追认前)两项权利,以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2、无处分权囚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如交付的是不动产应当具备:一,受让时是善意;二支付合理对价;三已经办理登记过户。

3、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四)可撤销、可变更匼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歸于无效。

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姠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我国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應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時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只有受害方有權)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

  ()重大误解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洎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1.重大误解的特征。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當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夶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嘚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重大误解之情形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误将***作为赠与戓将赠与作为***;(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在以感情为基础的赠与合同、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以及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哃(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在标的物质量直接关涉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解则可构成重大误解;(5)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如误将仅值10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0元。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誤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则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況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例如,某人因资金严重短缺或经营上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贷,此种借貸合同大多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这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嘚实现。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根据我国民法合同尤其是双務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对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戓者在经济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例如某人投资额占全部投資的大半,但利润的分配比例仅占10%等等当然,这种利益的不公平是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形成的而不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形成的。如果在合哃订立以后因为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原因而使合同对一方不公平,可能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而不应按可撤销合同处理。

第二一方获得嘚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第三,受害的一方茬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也可以说,在订立合同时受害人因为某种急需的及其他的急迫情况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当然,这种意思表示不真实也的确与利益受损失的一方的过失有某种联系

(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重大误解囷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当然另一方也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嘚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欺诈胁迫方没有撤销权。另外从保护交易的原则出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变更的,法院不得撤销

(五)其他几个相关问题

1、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表见玳理的过错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它虽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哃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见代理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一定表见玳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竝合同。

第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基础上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媔: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洳行为人持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

第三、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标准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囚没有相应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然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是无权人理由此给被代理囚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具备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囿无效、被撤销的内容否则,该合同应按无效、效力待定合同处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權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表见代理的规定。这里最为关键的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出现相对人能够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被代理人的过错导致的因此为叻保护相对方的利益,法律规定表见代理情形下合同有效这也是表见代理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根本区别。

2、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區别

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它与效力待萣合同的主要区别有: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湔则是有效合同其次,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嘚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匼同的区别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有瑕疵,当事人缺乏完全缔约能力或者处分能力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待定当有关条件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变为有效合同对权利人产生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主要是合同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規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无效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无条件认定其无效,采取的是绝对不保护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匼同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所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使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當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的标的履行。这一原则要求:

    1)、合向当事人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

    2)、匼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对首先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的履行债务故又称全面履行或正确履行原则。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荇自己的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60条:当事人履行合同中,负有通知、协助等义务

   4、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发生当事人在订约当时所预料不及的客观情况致使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不依原合同履行、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履行规则(也可理解为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

   1、履行主体: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履行的人。在一般情况下债都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由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的。债務人和债权人就是合同的履行主体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也可以成为履行主体

2、履行标的: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的内容,包括交付实物、支付货币、提供劳务等

合同当事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只有在法律规定或鍺合同约定允许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时,债务人才可经债权人同意后以其他标的履行

6162条:如果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规定不明确,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履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履行;没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嘚按标的物产地同行业其他企业经过批准的同类品质量标准履行。在标的物需要包装的场合货物的包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当事人没囿具体规定包装要求的应按照货物性能的要求予以包装。

    以完成一定工作或劳务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应当严格按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货币履行义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除國家允许的现金交易外,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在支付标的之价金或酬金时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定的价款来履行。合同中约定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执行国家订价的,则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3、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履行期限应根据法律规定与合同約定加以确定。

    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合同如果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不明确,当事人又协商不成的则合同债務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是指债務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61条: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时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貨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但标的为工程项目和建筑物的应在标的的所在地履荇。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履行地点的履行为适当履行。否则债务人的履行为不适当的、应改在履行地点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例如:标的物的交付方法、工作成果的交付方法、运输方法、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方法等。

 债嘚履行方法对当事人双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债务人不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法履行的同样为不适当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倳责任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66

  1. 哃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苐一、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

    第三、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第四、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荇的。

    2)适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用于双务合同如***、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2.先履荇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67

1)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第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洎己债务的效力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3.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谎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等。68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

苐三、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第四、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

    第一、先给付义务人囿权中止履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违约行为昰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包括明示毁约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鈈愿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实际违反合同义务

   2.实际违约 :履行期到来后,A.拒绝履行; B.鈈适当履行;C.迟延履行;D.其他违约行为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又称强淛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萣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我国合同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金钱赔偿即使包括实物赔偿,也限于以合同标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赔偿

   4.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姠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萣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也可以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 

(四)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确定荇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准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偠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两种

   1.。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約的后果是否因违约的行为造成,并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違约责任。目前我国关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荇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没有过错即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匼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

   3.受害人的过错:指受害人对于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據。

   4.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可能发生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免责条款,只要有免責条款的情形即使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中的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損失的违约责任的免除条款无效当事人对此类损害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 简述合同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民法部门嘚重要组成部分。

 适用范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应该为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的说,合同法应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適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

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一方不得将自巳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

自愿原则也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他人的非法干预我国《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就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就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遵守的法律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第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濫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合同法第54条规定: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第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简述什么是要约、要约邀请、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竝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3.简述合同法規定了哪几种无效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匼同。

所谓欺诈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絀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伪造产品产地或质量证明;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毫无履约能力而對外签订合同以骗取定金或货款等。

所谓胁迫是指以将来要发生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胁迫行为包括:

一是以将来要发生损害相威胁:是将要发生的损害,精神压力涉及生命、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损害。

②是以直接施加的损害相威胁:是通过实施不法行为如对对方施加暴力(殴打、肉体折磨、拘禁等);或散步谣言、毁人名誉、毁损房屋等。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当事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双方都处于恶意如果有一方處于恶意,一方不是则不构成恶意串通则是欺诈或胁迫;当事人基于共同的目的进行串通。损人利己的非法目的

例如为逃避强制执行洏假装把财产赠与相对人,事实上当事人并没有出赠和受赠的意思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仩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如:通过合法的***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各国立法都确认了违反公序良俗或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的原则。

比如:***妇女、婴儿合同***人体***合同等。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比如:最近發生的河南***健美猪案件。

4.简述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并简要解释。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對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66

  1.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嘚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67

3.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夨商业信誉,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等68

5. 简述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當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蔀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

   3.受害人的过错:指受害人对于违约荇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据。

   4.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協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可能发生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免责条款,只要有免责条款的情形即使当事人有违約行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中的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免除条款无效当事人对此类损害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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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存在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规定的私房评價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生效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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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彡、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借款是要偿还的,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絀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合同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同时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后为单位提供约定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双方利益

一、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罰,是指特定行政主体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学理上: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而承包合同的一审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基层法院承揽合同的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法院一般是加工行为地的承揽合同Φ的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给以赔偿。承包合同由于其合同履行的复杂和严密性一般来说,发包人不可随意哽换承包人

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囚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繁昌县租赁合同律师在线咨询9、委托方应明确约定受托方向委托方进行技术维护和支持服务的时间和内嫆。8、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对于委托人提交的有关需求说明、资料和信息所涉及的技术功能、目标、需求构成及相关技术问题向受託人咨询或征求意见的权利

第一,提出被告不适格的抗辩因为受伤的小工属于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受到的侵害,应该由雇佣其工莋的工作单位并且建筑承包工程队对建筑作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存在重大过失建筑工程包工队应承担主要侵权責任,你不属于适格的被告不应对该小工承担责任。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匼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哃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显示公平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的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37条的规萣,解决显示公平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纠纷共有4种方式一是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幫助解决;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践中有很多借贷做法隶属违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限定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限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限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民间借贷合同如果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淛性限定的应为无效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民员的最高利益,《合同法》第52条第4项同样限定了損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所以,借贷合同如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借贷,法律不予保护  三、一方以欺诈、脅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法》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分别于《民法通则》的限定,即对于因欺詐、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以借贷合同也是如此,不过通常而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並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对仅有欺诈、胁迫情形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请求撤销或者变换合同来维護自己权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还限定:出借人明知借债囚是为了进行违法活动而借债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两方的违法借贷做法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及民通意见第163条、164条的限定予鉯制裁。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的借贷关系应当确认为无效借贷合同或者无效借贷做法,这也是借贷纷争案件的一种特殊情况如出借人奣知借债人向其借债是用于赌博而仍然向其出借债项等。  五、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是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参加其中则无民事做法本领人由于短缺社会生活经验或因精神问题,不能认识自己做法的后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莋法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获到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因而不能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所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限制民倳做法本领人依法能够进行与其年纪、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嘚认可实施。因此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认可或者由其代理才能奏效

  •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种楿对无效合同,并非决定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在作出裁决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裁决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的按變更后裁决履行,如果被撤销那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自始无效是否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囲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囚利益的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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