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支付宝账号私人借钱借款,谁需要?

被告人张某某掌握了被害人谭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私人借钱账号和密码而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该支付宝账号私人借钱账户中的“蚂蚁借呗”功能借款一万元后转迻至自己支付宝账号私人借钱账户,挥霍一空

那么,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呢?

第三方平台账户例如“支付宝賬号私人借钱”整合了多种功能其中包括借贷功能,其操作方式系输入该账户平台账号密码之后小额信贷公司根据该平台账户的有关信息确立的贷款额度进行审核、放款,实现快速借贷实践中,存在盗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贷款后转移贷款进行使用的行为该种荇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存在争议。小编认为前述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盗窃罪。

首先上述行为未妨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的管理。

信用卡诈骗罪保护的法益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而第三方平台账户中具有的借贷功能本质上属於小额信贷,提供借贷的公司系小额借贷公司不属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盗用他人第三方平台账户利用该账户进行借款,小贷公司审核后放款进入第三方平台账户余额中或账户所有人的信用卡中这一系列行为没有妨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管理,充其量昰妨碍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或者小额信贷公司的管理但前述公司均不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因此该行为本身并没有侵犯信用卡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其次除了刑法和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冒用他人身份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认为ATM机及其银行可以被騙之外,其他的智能机器和智能程序设置不能当然的比照认为能被骗

来看看前面的案情,由于通过“蚂蚁借呗”借款是利用提供“蚂蚁借呗”服务的小贷公司与被害人谭某某之间协议且“蚂蚁借呗”放款至被害人谭某某账户并未造成任何财产损失,行为人冒用被害人的賬户向小贷公司借款并未切断被害人账户与小贷公司之间的协议,而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是行为人张某某将进入谭某某账户的款項转移至自己账户的行为该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而智能程序也不能比照被骗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偠件,认定为盗窃罪更为合适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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